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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上“本院认为”竟然没有一句成立!

楼主:诗向贵人吟  时间:2021-02-24 03:36:47
看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楼主:诗向贵人吟  时间:2021-02-24 03:36:47
下面分段将此“本院认为”的每一句都进行驳斥!
<一>裁定书认为“王长生申请认为的案涉‘出库单’‘复印件合同’系伪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这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严重不符,理由如下:
<1>该出库单上盖的公章为“格尔木市石头记玉器工贸商行”为证明该商行不存在,本案二审时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①书证. 岳西县公安局2011年1月9日做出的《关于杨彦明信访问题的说明》该《说明》明确载明:“我局发函致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调查证实无:‘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石头记玉器工贸商行’”。②电子证据. 国家中小企业互联网“天眼查”APP上查不到“格尔木市石头记玉器工贸商行,输入该商行名称,搜索结果显示的是14条带有关联字的企业,无任何”格尔木市石头记玉器工贸商行”的工商登记信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上面输入“格尔木市石头记玉器工贸商行”搜索结果显示0信息。③被申请人当庭回答. 本案二审庭审时,申请人向法庭提交岳西县公安局该《说明》时,审判长问被申请人杨彦明有没有格尔木市石头记玉器工贸商行,被申请人当庭回答:格尔木市石头记玉器工贸商行没有注册,市场上有很多只制作了招牌没有注册的店,公章是自己私刻的。此《说明》庭审质证时双方皆认可,二审法庭也予以认定。没有“格尔木市石头记玉器工贸商行”,哪来该商行的‘出库单’?不是杨彦明伪造的是从哪里来的?有这三份证据叫无证据支持吗?
楼主:诗向贵人吟  时间:2021-02-24 03:36:47
下面分段将此“本院认为”的每一句都进行驳斥!
<一>裁定书认为“王长生申请认为的案涉‘出库单’‘复印件合同’系伪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这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严重不符,理由如下:
<1>该出库单上盖的公章为“格尔木市石头记玉器工贸商行”为证明该商行不存在,本案二审时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①书证. 岳西县公安局2011年1月9日做出的《关于杨彦明信访问题的说明》该《说明》明确载明:“我局发函致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调查证实无:‘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石头记玉器工贸商行’”。②电子证据. 国家中小企业互联网“天眼查”APP上查不到“格尔木市石头记玉器工贸商行,输入该商行名称,搜索结果显示的是14条带有关联字的企业,无任何”格尔木市石头记玉器工贸商行”的工商登记信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上面输入“格尔木市石头记玉器工贸商行”搜索结果显示0信息。③被申请人当庭回答. 本案二审庭审时,申请人向法庭提交岳西县公安局该《说明》时,审判长问被申请人杨彦明有没有格尔木市石头记玉器工贸商行,被申请人当庭回答:格尔木市石头记玉器工贸商行没有注册,市场上有很多只制作了招牌没有注册的店,公章是自己私刻的。此《说明》庭审质证时双方皆认可,法庭也予以认定。请问:没有“格尔木市石头记玉器工贸商行”,哪来该商行的‘出库单’?不是杨彦明伪造的是从哪里来的?有这三份证据叫无证据支持吗?
楼主:诗向贵人吟  时间:2021-02-24 03:36:47


http://img3.laibafile.cn/p/m/317735048.png这是所谓的"格尔木市石头记玉器工贸商行"的公章

http://img3.laibafile.cn/p/m/317741166.jpg这是岳西县公安局“关于杨彦明信访问题的通知”
楼主:诗向贵人吟  时间:2021-02-24 03:36:47
<2>该“复印件合同”在10年前被申请人以此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案经岳西县人民法院(2010)岳民二初字第00159号一审,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二终字第00053号二审,(2014)宜民二再终结字第00004号三审判决,三次审理判决一致认定:“当事人不认可又无法和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合同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否定了该”复印件合同”的真实性。如果该复印件合同不是伪造的,那又何来这次不当得利纠纷之诉?申请人提交的本案一审二审判决书前半部分将此事实载明的清清楚楚!有前案这三份判决书证明“复印件合同”不予采信叫无证据支持吗?
申请人以上提交的证据,足够充分证明本案一审作出判决赔偿9730元依据的“出库单”“复印件合同”是伪造的,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的“本院认为”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事实明显不符,可谓是睁眼说瞎话。
楼主:诗向贵人吟  时间:2021-02-24 03:36:47
<二>裁定书认为“王长生申请认为扣押的工艺品出现短缺有一审法院扣押期间丢失的可能,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申请人认为最高院《证据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第(三)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出的另一事实”。根据本案一审法院2016年10月24日扣押工艺品之时没有将此14千克工艺品和假出库单查验比对这一基本事实,可以推定出一审法院是认可此工艺品是符合假出库单内容而不需要查验比对的,扣押三年之后的2019年9月6日拿出来再和假出库单比对,凭什么证据证明缺少是扣押之前丢失而不是自己保管期间丢失?一审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是“扣押”之前确已丢失!否则责任应该由一审法院承担!因为出库单是假的,扣押是违法的,所谓“查验”未经当事人申请也是违法的,此句就不过多浪费口舌。
楼主:诗向贵人吟  时间:2021-02-24 03:36:47
<三>裁定书认为“杨彦明已举出初步证据证明其通过邮寄方式寄给王长生14千克工艺品,王长生也确已收到,那么王长生应就收取该14千克工艺品具有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王长生申请认为杨彦明对14千克工艺品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进行举证,不符合举证规则”。申请人认为:这种观点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暴露了案件经办人法律知识、法理知识、逻辑知识的欠缺,显得非常荒唐。分析如下:
<1>本案被申请人杨彦明是原告,是主张申请人收到14千克工艺品构成不当得利的一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规定可知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益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这些规定可知:主张构成不当得利关系的当事人杨彦明,应该就如何构成不当得利关系这一基本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法律对“不当得利纠纷”举证责任分配没有“另有规定”所以不“除外”,同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分配原则。使用举证“倒置”原则的,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否则就乱了套。
楼主:诗向贵人吟  时间:2021-02-24 03:36:47
<2>不当得利按民法理论分为“给付型”与“非给付型”,邮寄也是一种给付,所以本案应该是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针对本案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人王长生仅是14千克工艺品的被动受领者,杨彦明是14千克工艺品的托运者,是主动有意识去办理托运的,是导致14千克工艺品从格尔木市转移到安庆市的控制者,能够预知和把握该托运风险,从证据距离来看,也应该认定原告杨彦明更有能力对工艺品托运邮寄行为作出解释,对主张构成不当得利“无合法依据”这一要件事实进行举证。只有对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利益失衡状态,并非基于原告受损人的给付行为,而是被告受益人或者第三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原因造成,在此种情况下,原告受损一方对于其财产权益的保持和控制力显然要被动于被告受益人一方,在“无合法依据”(无法律上的原因)这一核心要件的举证上,被告受益人才应当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针对本案,只有杨彦明举出证据证明此工艺品属于他自己所有而又不是他给付(邮寄)王长生的,王长生才有责任就“无合法依据”占有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现在杨彦明已经举证证明14千克工艺品是他邮寄给王长生的,那邮寄签收单就是王长生占有14千克工艺品合法依据的凭证。既然杨彦明要对10年前自己办理邮寄托运行为进行自我否定,就必须要对否定理由举证证明,裁定书认为应该由被告替他举出他之所以自我否定的理由,真的是荒唐到极点!
楼主:诗向贵人吟  时间:2021-02-24 03:36:47
<3>申请人王长生无需就收取该14千克工艺品具有“合法依据”承担任何举证证明责任。
申请人王长生占有14千克工艺品首先推定为合法占有,占有的事实具有对世的效力,具有一种公示公信的效果,占有人无须证明其占有之下的财产来源(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巨额财产),每个人无须保留其占有下的财产权益凭证,申请人在商场购买的洗衣机不会因为没有保留付款凭证而担心会被送货上门的客服以不当得利而取回,占有人不须“自证清白”,否定一方才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
既然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当得利中“没有合法依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种特殊的举证分配原则,被申请人杨彦明就有对申请人收到14千克工艺品“没有合法依据”负有法定的举证证明责任,裁定书的上述认为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无任何法理上的依据。
楼主:诗向贵人吟  时间:2021-02-24 03:36:47
<四>裁定书认为“王长生申请认为其委托杨彦明办理托运,杨彦明不是案涉14千克工艺品的所有者,无充分依据,不予采信”这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事实不符。
<1>被申请人杨彦明在2010年6月11日的起诉状中自认收到申请人王长生汇给的运费1000元,本案一审庭审中,杨彦明再次承认收到王长生1000元运费,承认是在收到1000元运费之后办理托运的,如果不是王长生委托其办理托运,王长生干吗要支付1000元运费给杨彦明?杨彦明干嘛要办理托运?他为什么不托运给省高院的台旺?故这1000元运费就是申请人王长生收到14千克工艺品法律上的原因!<2>①本案一审判决书第5面倒数第九行、第八行“审理中,2016年10月24日将‘工艺品’提交法院进行了查验,杨彦明否认是原物”。也就是在当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庭审展示时,杨彦明当庭表态这14千克工艺品不是自己的。②此工艺品在遭一审法院非法扣押三年之后的2019年10月24日,本案所谓组织查验时,杨彦明再次重申这14千克工艺品不是自己的。③杨彦明在本案起诉状中主张的是返还一个重14公斤的包裹,一审法院将林储雁非法扣押的工艺品判给杨彦明,杨彦明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超过了他的诉讼请求,他请求的只是一个重14公斤的包裹,而一审将王长生提交法庭被法院扣押的工艺品判给他超过了他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已经提供了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判决所依据的“出库单”“复印件合同”是伪造的,杨彦明不是14千克工艺品所有人,被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明王长生收到14千克工艺品无法律上的原因,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再审条件,省高院《民事裁定书》的“本院认为”没有一句是成立的,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违法。(在此申请人抄录一下广东省高院在《民事诉讼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书上是如何认定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对“无法律上原因”负有举证责任的,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出台以后,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规定的很明确,自此之后,几乎就没有举证分配原则的乱象了。
楼主:诗向贵人吟  时间:2021-02-24 03:36:47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台旺法官,你是真的对法律如此无知还是别有用心的胡说八道?你对当事人应该有个交待!
楼主:诗向贵人吟  时间:2021-02-24 03:36:47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位叫台旺的法官,我希望你看一下本人帖子,我想知道你是故意胡说八道还是确实只有这种水平?如果你只这种水平你会坑多少人呀?
楼主:诗向贵人吟  时间:2021-02-24 03:36:47
请安徽省高院的院长出来回复一下:这份裁定书是否涉嫌故意背叛法律和事实,涉嫌民事枉法裁判?
楼主:诗向贵人吟  时间:2021-02-24 03:36:47
为什么现在媒体上反应问题没有任何效果???
楼主:诗向贵人吟  时间:2021-02-24 03:36:47
省一级的高级法院在裁定书上如此胡说八道的还是不多见的!这份裁定书看来是要载入史册了?
楼主:诗向贵人吟  时间:2021-02-24 03:36:47
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董开军院长出来说局话,你看看贵院的裁定书,这份裁定书是否胡说八道,是否涉嫌民事枉法裁判?
楼主:诗向贵人吟  时间:2021-02-24 03:36:47
安徽省高院的董开军院长不愿意出来说句话,因为是高官,架子大,可以理解,安徽省高院的台旺法官,你难道也是高官吗?你就不上网看不到当事人的帖子吗?烦请你上一下网,对当事人的帖子公开向网友说几句,给当事人释疑一下,省高院的法官在裁定书上如此胡说八道,这真是颠覆了三观呀!
楼主:诗向贵人吟  时间:2021-02-24 03:36:47
再次请安徽省高院的台旺法官回复一下,你在裁定书上裁决: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由给付的原告方举证证明构成不当得利不符合举证规则,应该由接受方就接受有没有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你是在哪个法律书上自学到的,你是不是在挑战《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
楼主:诗向贵人吟  时间:2021-02-24 03:36:47
天天高调宣传司法公正,打起官司就会发现一切都是挂羊头卖狗肉,口是心非!
楼主:诗向贵人吟  时间:2021-02-24 03:36:47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申37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由给付的原告方举证证明构成不当得利不符合举证规则,应该由接受方就接受有没有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是不是要多荒唐就有多荒唐?

楼主:诗向贵人吟

字数:2974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20-12-25 07:50:11

更新时间:2021-02-24 03: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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