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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里葫芦案是薛家被贾家暗算

楼主:谁是谁非任评说  时间:2021-03-27 13:27:57
对红楼里面薛宝钗带着薛家财富,薛蟠活死人怎么造成的薛家被动,我们要看的就是在葫芦案当中薛家怎么受到了贾家的暗算。这里不是薛蟠被包庇而是有更深的内容,本文通过明清律例和书中细节,给你不一样的葫芦案解读。

葫芦案是薛家被暗算

很多朋友说我对红楼的视角很独特,对大家都知道的葫芦僧断葫芦案,你还能够有不同的看法么?其实对这个一段,我还真的是与绝大多数人不同,这个案件,不是贾雨村徇私枉法包庇了薛蟠,而是贾家人可能还有王家人,通过葫芦案来暗算了薛家人。贾雨村葫芦案的结果,是薛家大亏的。
对案件到底是什么一个情况,其实书里写的特别隐晦,真的是假语存,给你的感觉,是与事实完全相反的。这里我们先从书里介绍案件的过程入手,书里第四回,居然从不同的口中,把案件介绍了三遍!这么干绝对不是重复啰嗦,而是里面有巧妙的不同,用来给你体悟真相的。看不到不同的读者,说明你语文的阅读理解是不够高的,或者读书囫囵吞枣了。

原书第一次陈述案情,是红楼第四回原告的堂上诉求,原告道:“被殴死者乃小人之主人。因那日买了一个丫头,不想是拐子拐来卖的。这拐子先已得了我家的银子,我家小爷原说第三日方是好日子,再接入门。这拐子便又悄悄的卖与薛家,被我们知道了,去找拿卖主,夺取丫头。无奈薛家原系金陵一霸,倚财仗势,众豪奴将我小主人竟打死了。凶身主仆已皆逃走,无影无踪,只剩了几个局外之人。小人告了一年的状,竟无人作主。望大老爷拘拿凶犯,剪恶除凶,以救孤寡,死者感戴天恩不尽!”原告的这个说法,讲述了拐子欺诈再卖,承认了是他们主动去夺人,而不是告官处理,冯渊搞的是私力救济,原告先使用的暴力去抢夺。原告的表述,打死人的是薛家的众豪奴,没有提及薛蟠个人。只说奴仆打死了冯渊,没有说指使的主子是谁,没有具体涉及奴仆谁打的,应当原告对薛家里面的人不清楚,是一个群殴械斗的过程,而且是原告先诉诸武力夺人,原告也是一群人的。

原书第二次陈述案情,是第四回当中门子给贾雨村介绍案件时说:谁知又不曾走脱,两家拿住,打了个臭死,都不肯收银,只要领人。那薛家公子岂是让人的,便喝着手下人一打,将冯公子打了个稀烂,抬回家去三日死了。这个说法对薛蟠的指使手下去打,说得非常清楚,最多是薛蟠让打,薛蟠自己没有动手打人,也没有叫奴仆打死人,人也不是当时死掉的。

原书第三次陈述案情,是第四回末尾介绍薛蟠薛家情况的时候说:早已打点下行装细软,以及馈送亲友各色土物人情等类,正择日一定起身,不想偏遇见了拐子重卖英莲。薛蟠见英莲生得不俗,立意买他,又遇冯家来夺人,因恃强喝令手下豪奴将冯渊打死。这个说法是薛蟠在家里面收拾准备起身,冯家来夺人。打到薛家里面,情况是不同的,等于丫头薛家已经领走了。这里却写了薛蟠喝令手下人把冯渊打死,打死人变成雷出自于薛蟠的命令和要求了,而且似乎是立即打死了冯渊,性质完全不一样了。

这三次陈述的差别,对薛蟠在案件里面的作用,差别巨大!而原告对案件的认识,原告堂上的申述,应当认为已经是原告理解的对自己有利的申诉了,原告添油加醋的告官,都没有说出来薛蟠的名字。而门子的说法,就把薛家拐子添加到里面来了。后面介绍薛蟠的时候的说法,应当是薛蟠自己认为的,也是各种信息吓唬薛家的。这里薛蟠的奴仆推卸责任,肯定要说打死人,都是主人薛蟠的指使,这样奴仆的责任就轻了。处理葫芦案的官员,则也要把案件联系到薛蟠身上,这样就可以找薛家要好处。所以薛家得到的信息,就是打死人完全的薛蟠主导,薛蟠是主犯。在斗殴中喊打喊杀的,与故意指使的杀人还是不一样的,但薛家对案件情节的认识,明显的比案件实际情况要重得多。
案件真实的性质,是冯渊一方先动手的夺人多人械斗,这类械斗应当属于古代的宗族冲突,宗族械斗。这类的斗殴群架,我们现在的法律是严格制止和严惩,但在明清时期,处理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因为古代是乡间自治宗族自治,县官不下县的。所以虽然打死人,不是杀人偿命,而是法不责众,大多是私了赔命的,到官府也是赔钱了事。薛蟠与冯渊发生的冲突,其实双方都是带着家丁奴仆的械斗,属于是宗族械斗!
类似的案例比如在历史上著名的光绪年间的新会陈林两家的械斗案:陈、林因为赌博口角发生冲突以后,陈冲、天湖乡等地的陈姓得知消息,立马组织起来支援石咀。岭背林姓寡不敌众,最终被杀死五十五人,而陈氏家族死亡三人。幸亏新会县令彭君谷当机立断,派兵前往镇压,才终于结束了这起械斗。虽然出了人命,但惩治是法不责众。最终彭君谷县令以林姓多死亡52人为由,而让陈姓赔偿,一条命赔200两白银,此事也就告一段落。法不责众是中国古代一个重要的司法原则,冯渊是被薛蟠的众豪奴打死,是难以责众,就是赔钱的事情,但因为死的不是奴仆而是乡绅本人,当然想要多赔,而不是一般的律例标准200两银子了。



案件性质如果变成了冯家人与薛家人的宗族冲突,为了买丫头英莲而发生的械斗,冯渊带头动武,冯渊是械斗中被众人打死,具体致死是谁打的也说不清楚,那么案件的处理,就完全不一样了,官府是可以不管的。但薛家为啥会认为都是薛蟠的重大责任,是薛蟠杀人?薛家对案件的认知,比门子说法都要重。正常的情况之下,用薛蟠的立场,应当是把自己的责任,推卸得更轻才对。这里官员都在做什么呢?其实官员就是要吓唬薛蟠,就是要让薛家害怕,然后就可以从薛家拿钱要好处了。薛家的身份是皇商,再有势力,身份到底还是商人,是要被官员卡油的,包括薛蟠后来的失手打死人,也是薛家 的。
葫芦案按照门子的说法,是抬回去三天才死掉的,冯渊并不是当天打死,又有很多回旋余地的。不是立马死掉了,你说是被打死的,人家还可以说是因为没有买到丫头,感情受伤害,伤心得病导致的死亡呢!古代医学,这个是不容易证明的。以古代的医疗条件,三天不死的,现在应当是都可以救治过来的,而三天内其他意外也是可能,互殴受伤,很多说不清,谁打的也不好说,所以官员要是真的袒护薛蟠,即使是薛蟠杀人了,就是薛蟠一个人直接干的,都有很多办法,就如薛蟠第二次杀人变成失手打死,虽然过程曲折,最后的结果是缴纳赎金保出来就结束了。
而且当时打死和伤重不治,本身轻重就是有重大区别的,现在这两个情况量刑也不一样,一个是故意杀人,一个是伤害致死,对故意杀人是首选死刑,对伤害致死首选是有期徒刑。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表述就是首选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有其他恶劣情节才会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现行刑法对故意杀人则正好是倒过来,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选的是死刑,有从轻情节的才是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葫芦案是冯渊先动手诉诸武力,属于有过错要从轻,现在类似的伤害致死案件,也就是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所以书中给薛家的信息是薛蟠杀人应当要偿命,本身就是不对的。
对伤害致死的法理逻辑古代也是一样的,例如清朝律例里面著名的扎伤致死案:此案发生于咸丰五年(公元1855年)陕西司将高建因依谋杀律拟斩监候。但清朝的刑部(相当于最高法院)批复认为:高犯扎伤孟效孔,用以泄愤,并无谋杀意图;再有当高眼见孟伤重进屋,却吓得跑开,并未追杀,可见他并无意将其杀死。孟效孔的死是因伤重所致,这与蓄意谋杀致死是有显著区别的。所以对高建因不能以谋杀律问拟,而应以伤害致死减等处罚。(见《刑案汇览续编》卷四)案件具体情节是高建因与孟效孔的矛盾,想扎孟效孔一刀泄愤,拿了一把小刀等在盂效孔房门前,等孟一走出来,就上去扎了一刀,正扎在脖子上。孟效孔转身跑进屋内,高建因见孟伤得不轻,心下害怕,就跑开了。孟效孔因为伤势过重,流血过多,随即死亡。此案是经过地方官审理,到刑部陕西司,再到刑部尚书最后得到的批复,代表了清朝对此的态度,被收录于典籍。明清法律是律例,对案例的重视比现在要高,即使是在现在,此案也属于最高法院案例汇编里面的指导案例,不过对此案的情节,现在则会认为用刀是凶器,扎脖子是要害部位,属于应当预见而放任结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也是故意杀人,但目前对此类情节的故意杀人也不是死刑了。把这个案例看清楚,就知道薛蟠二次打死人的案件后面还有故事,我们以后分析。

薛蟠这个案件,虽然在贾雨村的管辖地界,但贾雨村是知府,下面还有知州知县,告到贾雨村这里,其实是已经往上去上告了几级了,等于是冯渊家在上访。案件情节带有宗族械斗性质,所以有了余地,各个官都不接,否则人命官司,古代的各级官员是必须管的。其实贾雨村也是可以与他的下级一样,把案件给推出去的。贾雨村当时被门子阻止,接不接这个案子,是有选择余地的。他俩就到后堂,贾雨村与门子的商量了。
书中第四回:门子道:“小人已想了一个极好的主意在此:老爷明日坐堂,只管虚张声势,动文书发签拿人。原凶自然是拿不来的,原告固是定要将薛家族中及奴仆人等拿几个来拷问。小的在暗中调停,令他们报个暴病身亡,令族中及地方上共递一张保呈,老爷只说善能扶鸾请仙,堂上设下乩坛,令军民人等只管来看。老爷就说:‘乩仙批了,死者冯渊与薛蟠原因夙孽相逢,今狭路既遇,原应了结。薛蟠今已得了无名之病,被冯魂追索已死。其祸皆因拐子某人而起,拐之人原系某乡某姓人氏,按法处治,余不略及’等语。小人暗中嘱托拐子,令其实招。众人见乩仙批语与拐子相符,余者自然也都不虚了。薛家有的是钱,老爷断一千也可,五百也可,与冯家作烧埋之费。那冯家也无甚要紧的人,不过为的是钱,见有了这个银子,想来也就无话了。老爷细想此计如何?” 门子的这个断案方案,薛蟠的活死人是坐实了,还要了薛蟠族人和地方乡绅的作保,他想要活过来都难了。这个方案还照顾了贾雨村的需要,就是给甄家报仇,把拐子给严惩。清朝对拐子是绞刑,明朝虽然规定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实际上是扙刑到八十基本上都是被打死了,即使不死直接关在牢里没有养伤条件,也是必死无疑,等于判了活活打死。门子等于是骗着拐子实招,然后再严惩。也算是对恶人的兵不厌诈,现在说不能诱供啥的,搞所谓程序正义,可能对恶人保护得有些过头了。
贾雨村对门子提出的方案,是有疑虑的,所以他的回答是:要等着升堂审理当中看情况。雨村笑道:“不妥,不妥。等我再斟酌斟酌,或可压服口声。”对升堂案件的审理情况,书中写:至次日坐堂,勾取一应有名人犯,雨村详加审问,果见冯家人口稀疏,不过赖此欲多得些烧埋之费,薛家仗势倚情,偏不相让,故致颠倒未决。书里对案件的介绍,已经明确两家告官关键在钱,冯家要钱的诉求,不是门子所捏造,贾雨村是依据了冯家诉求进行的断案,对冯家是公平的,怎么也说不上包庇薛家,当年对宗族械斗的处理,本来就是这样的律例。
冯家人应当是知道的,如果坚持要求偿命,肯定也不是薛蟠来偿命的,薛蟠没有直接动手,古代宗族械斗族长是不会担刑案的。中国古代讲杀人偿命,这个偿字很重要,只要有人来抵命了,就没有其他赔偿了,与现在判了死刑还要赔偿是不一样的法理,所以中国传统下废除死刑是很困难的,古代的偿命,甚至是包括误杀。要薛家一个奴仆的性命,对冯家没有任何意义,而薛家如果不赔冯家,把钱给自家奴仆买命,古代实际情况,经常的情况是宗族奴仆争相报名的,因为大家相信来生和祖宗香火等等,一个人的命,可以是普通人家一辈子的家产,就如本案的1000两银子,可以买300亩的土地,在当时可以是一个富户人家的全部家当了。所以这个案件,冯家人就是选择要钱!

我们可以再翻过来细看一下案件逻辑,薛蟠购买英莲,他是正常的交易行为,古代买卖人口是合法的,他没有强买强卖,是交钱把人带走,没有啥过错。冯渊先买的,拐子欺诈,冯渊本来应当是经过官府的,但他直接找薛蟠动武来了,薛蟠没有违法的地方,冯渊的先动手动武力,而且地点还很可能在薛家的家里,那么按照现在的司法,也是可以正当防卫的,尤其是西方对自己宅院是可以无限防卫,中国也现在也在主张放宽防卫的尺度。古代对此也是薛蟠有理的,只不过现在中国的司法限制斗殴,对斗殴的就是谁伤重谁有利,过去不是这样的规则。
案件中冯渊的家人就是要银子,冯家人很清楚他们所处的法律地位,清楚他们要银子才是利益最大化。最后贾雨村的判案,冯家的银子是要到了,冯家人对银子数量也是满意了,诉求目的都达到了,肯定是赢了。当初是薛家人不给,最后葫芦案贾雨村断案的结果,薛家当初不愿意给的银子,银子还是给了,也没有少给,一定是输了。同时薛家额外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就是薛蟠成为了“活死人”,没有了合法的社会身份,比原来输得还多。早知道今日,当初多赔钱了结多好!这个案件最后结算下来,薛家不是大亏么?贾雨村怎么庇护薛家了?明明是葫芦案贾家暗算了薛家啊!

事实上薛蟠的事并没有了结,贾雨村虽然给案件销了案,可是用的理由薛蟠已得了无名之病,被冯渊的魂魄追索而死。其祸皆由拐子而起,除将拐子按法处置外,馀不累及……那么以后薛家无后了怎么办?想一下,发生在现代的引发舆论强烈关注的孙小果案,案情细节被披露,群众都认为孙小果必死了,结果二十年后发现他不但活着,还放出来了多年,又搞了黑社会。当年是孙小果的母亲和继父通过“朋友圈”“战友圈”的熟人请托打通了层层关节,让孙小果一次又一次地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最后引发了多大的反响,孙小果被严惩的同时,还抓了一大群人。孙小果是活死人复活是不行的,薛蟠也是一样,冯家人会盯住的,他回不去家乡金陵了,只能在京城待着,也难以在官方场合露面了。
薛家案子变成如此结果,应当是薛家在案件上信息不对称,认为案件可能涉及薛蟠的人命官司,所以我们要仔细斟酌书里对案情的三段介绍。书里写这个案件,怎么样给读者带的节奏,其实薛家人得到信息,也是被这样带的节奏,读者要不是对古代律例和抗辩极为了解,也会被书中的陈述带了节奏。书里说冯家是人口稀少,回避宗族械斗的律例,其实薛家比冯家更是人口稀少,薛蟠就是独苗,后来的薛蝌也是远房亲戚,看似构不成宗族。但都是下人奴仆的斗殴,冯家去薛家抢夺丫头,也不是一个人而是带着奴仆一群人的。因此葫芦案就是两家奴仆械斗,薛家的奴仆打死了冯家主人。而众奴仆也是宗族里面的人,所以葫芦案属于古代宗族械斗的律例,是非常清楚的,而且这个械斗是冯家挑起,负有挑事儿的责任。薛家人不多,就是信息不灵,家人与家奴仆人,立场是不一样的,而且奴仆也愿意把主人的责任搞重一些,他们就不用顶着了。否则官府传唤,过去是薛蟠有身份,去了官府会客气一些,换了薛家家奴去了,上刑是很可能的,当然家奴也是不愿意被官府传唤的,所以薛家家奴也躲了,造成薛家对案件实情的不了解。家奴肯定对薛姨妈讲都是薛蟠叫打死的自己没有责任,然后跑得远远的躲起来,因此薛家的信息不对称就很好理解了。

葫芦案长时间没有结案,是薛蟠薛姨妈他们得到的信息有误,冯家不光是要给钱,还有薛蟠个人的刑事责任,没有认识到是属于宗族械斗,而是认为薛蟠有杀人责任。薛家的不对称信息怎么来的,为薛家出面处理这个案件的人是谁?其实书中的逻辑下,读者也可以很清楚的知道,葫芦案就是贾家人操控的,贾家人要借助案件,狠狠的刮薛家人的皮的。贾家人代表薛家不愿意多给,不仅仅是钱的问题,还有脸面的问题,还有成为的惯例,以后对家奴等人的赔命也要多给的问题,更关键的是贾家可能还有王家,要以这件事拿住薛家,让薛家吐血,慢慢渔利的,薛家是皇商出身,在贾家和王家面前,是弱势被渔利的对象。因此我认为这个案件,就是薛家人被贾家人暗算了。从书中我们看到贾雨村把案件办理的结果,写信给贾家和王家,就等于告诉你谁在暗算薛家了。四大家族不光是互相串通和联姻,也互相博弈和渔利。这才是古代中国社会的普遍现象,古代中国农业社会内卷化,内部的博弈极为激烈。
我们再回想一下,为何门子不让贾雨村也同其他的官员一样,不受理这个案件,把案件挂起来,不管的同时,似乎还可以找薛家捞一些油水的,贾雨村这么判,没有捞到油水,好处在哪里?好处就是符合贾家人的需要,可能还包括王家人。把这个逻辑想清楚,才是问题的关键。贾雨村这么判案是有风险的,以后万一查实薛蟠还活着,他就要担责任了,因此其他官员不给贾府那么判案,只把案件挂起来推出去。贾雨村判的葫芦案,薛蟠是活死人,薛家财产在贾府藏匿,薛姨妈和薛宝钗没有薛家财富继承权,贾家人就可以对薛家吃绝户了。后面薛蟠薛姨妈薛宝钗等人只能长期寄居贾府,背后的财富逻辑已经在前面论述过。
门子的这个案件判决方案,应当也不是门子自己的主意,门子只不过是一个传话的人,直到现在,官场上的潜规则,小人物还帮助领导传话打招呼呢。门子就是给贾家向贾雨村打招呼的人。而其他的官员,贾家可能也暗示他们要这么判决,但其他的官员就不敢这么干,所以案子挂起来,不得罪贾家,也表面讨好薛家。贾雨村这么干的风险是极大的,因为薛蟠没有死,是明摆着的错案,将来被发现薛蟠没有死的情况下,他的错案责任是巨大的,古代对官员的错案追究比现在狠得多,有失察有反坐有欺君等。薛蟠没有死如果事发,就如孙小果没有死,一大群官员被处理判刑了。因此别的官员不敢干不管,而贾雨村在这件事上可能又上当了。不过还有另外的可能,就是贾雨村愿意管,是要为甄家报仇,把拐子亲手判决给杀掉。笔者认为贾雨村的智力应当足够的,更应当是后者,所以门子才故意给他介绍英莲就是甄家女儿这一段。门子这个江湖人精,如果不是必要,他是不会多言节外生枝的。想一下贾雨村也和其他官员一样不管这个案件会怎么样?早晚薛家人会知道冯家人只不过是想要更多的钱,而冯家人多要钱四处碰壁,也会自己逐步的降低要求,这样两家人就和解了。同时对英莲,冯渊已死,冯家人是要钱,不会再买英莲的,双方没有矛盾英莲就是给了薛蟠了,而拐子则拿了薛蟠买英莲的钱,可以逍遥法外幸福生活了。此结果对甄家和正义,不是更大的伤害么?!所以是严惩拐子的正义诉求,让贾雨村违心为贾家办了这个葫芦案,但严惩了拐子给甄家报仇了。
贾雨村要是严惩拐子,古代对民愤极大的一些犯罪,还有特别的刑罚,远比直接处死要痛苦得多,那就是站笼。《大清律例》中对此并没有规定,但地方官在实际审判活动中却普遍使用,可称之为“法外之刑”,那就是“站笼”,又称“立枷”。“站笼”全部木制,上端是枷,卡住犯人的脖子;脚下可垫砖头或石块,受罪的轻重和苟延性命的长短,全在于脚下被抽去多少砖石。一般而言,这种刑罚在公共场合执行,官府的衙役会每天抽去犯人脚下的一块砖石,犯人因双脚逐渐悬空而被吊死。



晚清在华的英国《泰晤士报》记者莫理循也关注“站笼”,他拍摄了这名盗马贼。他的脖子卡在枷板上,非常痛苦。莫理循说,这类人犯最大的愿望是速死(资料来源:石舒清《莫理循眼里的中国》)。此案贾雨村是可以站笼枷死拐子的,可以让他求死不能的去死。但要是换了其他人审理,对那个拐子的惩罚可能就会松很多。
最后贾雨村对门子的处理,书中写:此事皆由葫芦庙内之沙弥新门子所出,雨村又恐他对人,因此心中大不乐业,后来到底寻了个不是,远远的充发了他才罢。贾雨村害怕门子对他人说出自己贫贱时的事来,很多人就以为贾雨村不愿意别人知道他曾经穷过,但这个逻辑依然不成立。在古代,贫寒苦读考中进士,是非常光荣的事情,也是皇帝要宣传的政治正确。贾雨村当初贫寒,不是丑事,反而是光荣的。很多古代大员,都到处标榜自己年幼家贫寒门子弟。科举之人说自家富有,反而显得自己读书努力不够,考中有托请关系的嫌疑了。古代选拔官员从九品中正制到科举制,就是因为在察举的时代,寒门无上品。科举制就是要给寒门子弟有一个上升的通道,所以科举取士的政治正确,就是寒窗苦读,然后功名显达。因此当年贾雨村贫寒往事,是光荣的往事,不是见不得人的丑事,根本不怕说出来,甚至是自己到处标榜呢。因此贾雨村贫寒低微需要门子隐瞒的逻辑不存在,那么贾雨村害怕门子“说出当日贫贱时的事来”真实的原因是啥?
贾雨村害怕的真实的原因,是门子知道贾雨村与甄家的关系。贾雨村娶了娇杏,而且审理此案的时候娇杏已经扶正了,娇杏作为甄家奴婢,她的娘家人就是甄家,娇杏是四品官员贾雨村的正妻了,不能再是甄家奴婢的身份了,这类情况娇杏是要认甄家夫妇为养父母的,甄家夫妇与贾雨村是岳父岳母的关系。英莲是甄家女儿,此案等于是与贾雨村直接有厉害关系,贾雨村是要回避的!古代中国的回避制度比现在还要严格,官员是不能任内娶当地女子为妻,官员任职必须离家有足够的远,例如贾雨村的知府官职,应当是离家500里以上的地方去任职。如果葫芦案贾雨村明知厉害关系而不回避,不论是否枉法,等于你骗了皇帝,上纲上线可以算是欺君,罪大了。贾雨村认识甄士隐,是门子知道的,也是书中写的贫贱时的事情,光认识不构成贾雨村在葫芦案当中需要回避,但娶了娇杏情况就不同了。贾雨村娶娇杏,是当年在如州做官的任上,到葫芦案他刚复职来上任,太太在后宅古代不出门的,门子应当还不知道此事。但日子久了,门子总在贾雨村身边,肯定会知道的,会认出来娇杏的,就如认出来被拐的英莲一样。门子认出娇杏之后,门子拿贾雨村没有按律回避葫芦案的事情,就可以要挟贾雨村了。而且门子之阴险,在葫芦案上贾雨村已经认识到了。
葫芦案如果贾雨村真的回避了,那么就难以把拐子严惩,为甄家报仇了。其他官员判这个案件,薛家不会说是买拐卖来的丫头。明知是拐卖来的还要购买,在明清的时代,也是犯罪要严惩的。所以若把甄家被拐的情节扯大了,冯家薛家都会极力遮掩购买被拐人口的事实,拐子也要说被诱供而翻供。所以很多读者指责说贾雨村为何不救英莲?告诉甄家女儿找到了?这里要是救英莲,薛家不干,拐子翻供,证据难找,雨村回避,换人审理。最后的结果,可能是不但英莲的甄家身份不能确定,连拐子都逍遥法外严惩不了,还让贾雨村了丢官。所以贾雨村真的是已经尽力了。知道了这个逻辑,也就可以懂得了为何贾雨村不告诉甄家英莲下落,而且案件审理当中,也不能把英莲的甄家身份暴露出来。贾雨村已经尽其所能的帮助甄士隐一家了。



另外葫芦案以后,要把门子处理掉,可能不光是贾雨村为了保密隐私的需要,更可能是贾家灭口的需要。贾家暗算薛家,把薛蟠变成活死人,贾家图谋薛家的财富,这些也是贾家要保密的事情,贾家人可能就要求贾雨村灭口的,就如王熙凤让旺儿去灭口张华一样。葫芦案贾雨村当年做的,可能还不够狠,给门子留了一条命,导致后来门子的报复和贾雨村的倒台,这情节说明贾雨村还是比贾家人比王熙凤是要善良的。书中:人报:“王老爷来拜。”雨村忙具衣冠出去迎接。有顿饭功夫,方回来细问。是啥人来了?很有想象空间的,贾家人王家人不会直接说方案的,都是暗示一下谁可能会向贾雨村打招呼,然后可能的要求,就是把这个中间人要安全的处理了。
对上面的分析,其实是颠覆了我们中学语文课本的。语文老师和编写语文教材的人,可能对古代文化和司法不够了解,但对书中三段描述案情的细节不同,确实是应当关注的。语文的阅读理解,不就是要找到这些不同么?记得当年笔者的阅读理解从来不扣分,虽然当时语文课内成绩不怎么样,总与班主任语文老师不对付,类似的疑点,当年中学上课的时候,就与老师争论过,被老师镇压了,所以不是语文老师喜欢的孩子。不过高考还不错,成绩语文也名列前茅,原因就是高考生人判卷,没有了语文老师的主观因素。现在加强语文,不过对名著的细致理解,更多是逻辑和洞察力。逻辑其实很多属于文科,有语言逻辑和形式逻辑,在国学里面,这些叫做考据的理证,但现在语文不讲,加强的内容,与真的语文素质也是关系不大,应试语文而已。


楼主:谁是谁非任评说  时间:2021-03-27 13: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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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谁是谁非任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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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关天茶舍

发表时间:2021-03-26 05:53:56

更新时间:2021-03-27 13: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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