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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北京市计生委的决战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这是一个真实的正在发生的故事。2013年6月17日,法庭审理了我起诉北京市某区计生委非法取消我为孩子补办的生育服务证的行政诉讼,明明有理却居然判我败诉了。回想起旁听席上被告的30来人的阵势,可能是我庭上庭下独自一人的气场太弱了吧,欢迎媒体记者和热心人士在二审的时候到北京市一中院围观,具体开庭时间我会公告的。
事件中涉及到我一些道德不够高尚的问题,我已深深自责,各位批判的时候请手下留情。
为了不打扰事件中涉及其他人物的生活,暂时不提供姓名,但所有事实部分皆为真实情况,请各位对事不对人嘛。
我写此贴的目的是想请各位就这件事给做个见证,免得哪天我出了三长两短的时候任由别人乱扣帽子。当然现在还是要耐心走完二审程序的,我想针对补办生育服务证中的法律问题跟计生委进行决战,大家不妨或者出出主意,或者泼泼冷水。但是,如果你有了好主意,记得一定要悄悄告诉我,不要让那个计生委知道哟。

故事正式开始。
我与前妻90年生育一子,08年离婚。我与现任妻子07年生育一女,10年结婚,再婚双方无其他子女。按照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有一个子女,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我们于10年婚后为女儿补办了生育服务证。但该生育服务证被计生委在13年2月取消,理由是我们填写的申请表内容为虚假。

计生委观点;
子女数量按照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即我有两个子女,妻子有一个子女,双方合计有二个子女。因我申请时填写的是婚前有一个子女,妻子初婚无子女,故认定申请表填写内容为虚假。

我的观点:
1、法律法规认为原告的生育行为性质是提前生育。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人口发〔2012〕7号第五条规定“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已怀孕或其子女已出生的。
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第二条先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手续的夫妻。

2、我的生育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我认为符合。

3、我的生育事实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 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除办理生育服务证需参照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外,我认为符合。

4、我的生育事实符合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对只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而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确有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交纳社会抚养费后,给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对照此条规定的核心要件内容分析看:
首先关于夫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我们于2010年登记结婚,我们当然是夫妻,我认为符合。
其次关于第二个子女,该规定中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没有界定孕育第二个子女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出生,只要这个子女是这对育龄夫妻孕育的子女即可,就像我们说儿童时自然包含了男孩和女孩一样。我们的第二个女儿为我们夫妻亲生,我认为符合。
第三关于是否满足条例第十七条和十八条要求,我们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满足条例第十七条要求,生育间隔是17年,满足条例十八条生育间隔大于4年的要求。
第四关于计生委的行政行为权限,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我们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且生育间隔大于四年,我们完全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计生委应该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因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即使我们现在从头申请补办二胎生育服务证,计生委也必须在批评教育后给予办理。在我们已经补办了二胎生育服务证后,计生委就更没有权力取消我们已经补办的二胎生育服务证。
从法规内容看两种可以补办二胎生育服务证问题,如果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生育的夫妻是100分的话,那么没有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得80分,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而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得60分,但无论是得80分还是60分,都是合格的补办二胎生育服务证的对象。
计生委无权剥夺我们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权利,如果没有这个女儿我们还可以有另外一个孩子。因此,实质上根本不存在该不该生和该不该补办生育服务证的问题,而仅仅是如何为提前出生的孩子补办生育服务证手续问题,计生委取消我们生育服务证的行为是非法无效。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这个我已经认识到了,欢迎再次批评。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补充一点:我是北京户籍,妻子是山东户籍。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5、如何计算先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手续的子女数量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对只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而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确有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交纳社会抚养费后,给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法规明确了第二个子女已经出生,因此审查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时,应暂时排除已经出生的子女计算子女数量,符合要求时补办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6、档案中记载的婚育状况是基础资料
按照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人口发〔2012〕7号第五条规定“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已怀孕或其子女已出生的,申请人应当向负责核准或审批的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在内的相关材料。
正确理解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人口发〔2012〕7号的含义是,补办生育服务证必须以档案记载的基本信息为准进行审查,提交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是补充说明孩子已经出生的辅助性资料,这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档案中记载的婚育情况基本资料加上出生医学证明才是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够相互印证一致而且真实有效的提交资料方式。

7、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没有关于补办生育服务证手续的详细规定;计生委仅要求档案保管部门和街道计生办填写婚育情况证明,未告知补办手续需提供的其它资料;计生委提供的表格中也没有记录孩子已经出生的填写栏目,因此档案部门和街道依据我们夫妻档案中的婚育信息进行确认无可厚非。

8、计生委答辩时说,补办手续与正常办理填写内容基本一致,只是补办时要在子女的项目下手写加上已出生孩子的信息,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即可。所以我们填写的表格不仅与档案信息一致,也与计生委的要求一致。我们可以填写但未能填写孩子已出生的信息是由于计生委第7项的过错导致,计生委应该承担责任。

9、填写申请表虚假与填写内容不完善是两个概念。事实上补充了孩子已出生的证明就是完全符合计生委现在要求的,原有表格中的内容真实有效。因此认定表格虚假没有根据。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10、计生委以违法的方式和骗取的手段从原告取得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在我13年1月至3月对其进行行政诉讼期间,以为孩子办理上学手续的名义,非法骗取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此被告在诉讼期间获取证据行为本身及其采取的欺骗手段违法,该证据无效,不能作为其取消生育服务证根据。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法院竟然无视计生委取证违法的事实,无视填写虚假与不完善的区别,以及造成填写不完善的原因在计生委的法规、告知、表格等方面的缺陷,而本应由计生委承担缺陷责任的事实,按照计生委当前的说法,因为我少写了一行已出生子女的信息,少提供了出生医学证明就认定我填写的内容为虚假,判定我败诉。真是岂有此理!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以上仅仅是今天在法庭上发生的事情,其实早在一年半之前故事就开始了,容我有时间慢慢说,至少为即将遇到类似问题的朋友做个教材。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我已经在法庭上告诉了计生委,法律是我的最后一根稻草,但同时也是他们的。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法官宣读判决的时候用的是一份打印好的文件,看来是未审先判了。
我明天去取正式的判决书,然后上诉。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2012年1月,我将上面的情况发给了北京市长信箱,希望解决孩子落户的问题。市长信箱转给了公安局人口处,不久我接到了人口处的电话。对方很热情地解释了我的情况,要我首先办理计生的手续,齐全后就可以给孩子落户。从此,我开始了与计生委长达一年半的交涉。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2012年2月,北京市计生委回复:您好,根据<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规定,您的情况不能在北京办理生育服务证。
我追问计生委:
1、按照规定,符合<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二胎生育需要经过批准,也就是取得北京办理生育服务证。按照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对只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而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确有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交纳社会抚养费后,给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2、我们的情况符合以上规定,为何不予补办《生育服务证》呢?.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计生委答复:
按照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对只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而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确有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交纳社会抚养费后,给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以上规定是针对夫妻双方都是北京籍的,而您的爱人是山东的,所以不符合在北京办理准生证的政策.

我再次将问题和理由总结如下发给了计生委:
1、计生委的回复没有陈述违规的事实直接给出结论是不对的。按照计生委的逻辑,只要指责某些人残害人命,就不经调查审判处死吗?没有事实作为根据的结论自然也是不成立的,希望计生委回复告知书的人能够论据充分,把水平提高后再出来为人民服务。
2、违规生育的事实应该是包含两项内容,即违规生育和法规允许的补救措施共同构成。我的违规生育表现在非婚生育和没有取得生育服务证。
非婚生育是错误的,但法律规定可以补办结婚证,而且司法实践中,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结婚后,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因此,我的女儿由于其父母结婚而准正,得到了法定婚生子女权利义务的补救。
没有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是错误的,但我的情况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实质内容,即夫妻再婚后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按照规定,符合<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二胎生育需要经过批准,也就是取得北京办理生育服务证。同时按照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对只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而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确有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交纳社会抚养费后,给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我们的情况符合以上规定的补救措施,应该给予补办《生育服务证》。
3、惩罚规定是建立在违规生育事实基础上的。也就是存在违规生育且不满足法规规定的补救情形时才构成违法生育。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是针对外地户籍人员的惩罚性规定。只有不能满足法规的生育事实且不满足法规的补救措施时才适用。我的情况是存在违规生育,但符合法定补救情形。因此希望计生委依规履行补发生育服务证的职责。
4、补发生育服务证的行政主体是计生委,外地户籍进京的行政主体是公安局。我当前的诉求是要求补发生育服务证。
按照计生委的职责,计生委应该审查我的情况是否符合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关于补发生育服务证的内容。符合时补发生育服务证和后续相关手续,不符合时告知理由。
孩子能否落户北京的行政主体权利在公安局。计生委回复中依据<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规定是引用法规错误,是代替公安局行使了审查进京落户条件的职权,属于越权行为。
当前我的诉求是要求计生委补发生育服务证。为了不出现因为孩子问题而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局面,请计生委给予批准。
5、由于我的情况比较特殊,涉及的问题复杂,再加上计生委的信访行政能力水平不高,希望将此信转交计生委的上级和政策研究部门,真正找到一个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计生委回复
以上规定是针对夫妻双方都是北京籍的,而您的爱人是山东的,加之非婚生育,而《条例》第41条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所以不符合在北京办理准生证的政策.

我的问题如下:
综合上述回复中主要涉及了两个问题,之一是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夫妻双方都是北京籍的,而您的爱人是山东的,之二是非婚生育。请计生委把这两条具体违反了哪些具体规定的条文明确写出来,否则回复中的结论是不成立的。
1、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中何处明确记载了要求夫妻双方都是北京籍。请引用法规规定记载了要求夫妻双方都是北京籍的内容来说明你的观点。法律法规面前大家都是平等的,而不是目前的解释中任意加入的限定条件,你们可以这么随意玩弄你们天天使用的法规,难道不是对法规的亵渎和乱伦吗?请回复的人先去修改法规,修改后加上北京籍三个字后再出来混信访的饭吃。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是针对所有育龄夫妻的法规。北京籍加外地籍组成的夫妻不是育龄夫妻吗?
办法中第五条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在这条有助于理解育龄夫妻含义的条目下面,针对办理生育服务证方法和内容是北京籍与外地籍夫妻的不同的地方是分别有说明。这恰恰证明了育龄夫妻包括了北京籍和外地籍的夫妻。回复的人凭什么说同一部法规中第十二条的育龄夫妻的含义与第五条育龄夫妻的含义不同就只是指北京籍的呢?
按照第五条的先例,对北京籍与外地籍夫妻规定不同的地方需要做出说明,不然就是两者共同适用的。如果第十二条是针对北京夫妻的,对外地籍不适用时也同样需要做出说明,否则就是都适用。按照计生委说法推理,条例和办法中如果没有说明外地籍的地方都是指北京籍,那么北京人的外地籍妻子是否可以不遵守条例和办法呢?
按照条例规定,我们结婚后就是育龄夫妻,目前的计划生育状态已经转变为由北京市进行计划生育管理的范畴。实际情况是:我们婚前妻子的生活和生育都是发生在北京,特别是当我们结婚后,即使妻子是山东籍,按照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与外地妻子结婚的规定就变成了归属北京管理和调节。回复中依然是采用了静止看待过去某个阶段情况的方式处理问题,这种方法论上的错误我已经说过了,妻子是山东籍没错,但其婚后计划生育归北京管理也没错。
显然育龄夫妻的含义是归北京市计生委管理的所有夫妻,而不管其户籍在哪里。计生委所谓的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夫妻双方都是北京籍的,而您的爱人是山东的的理由不成立,请计生委按照现行办法第十二条给予补办生育服务证。
2、关于非婚生育的指责更为可笑,甩下四个字,具体违反了哪些具体规定的条文却一个字也没写出来。如果说计生委不干人事,计生委就真的不干人事吗?实际上计生委可能有时候在干人事,有时候不干人事,这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非婚生育也是一样的是动态的不断有所变化。
我已经说明了中国法律上有准正的司法实践,即我们夫妻结婚后,我们婚前生育的子女获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请参考上一封邮件的相关内容。
对于非婚生育计生委是什么态度呢?难道计生委没有处理过非婚生育孩子后结婚的育龄夫妻情况吗?也从来没有补办过非婚生育的生育服务证吗?那个孩子你们是怎么处理的呢?难道计生委是把那个孩子掐死让夫妻重新生一个吗?计生委如此刁难我们,你们是不是也想掐死我们已经出生的孩子后再核发给我们一个二胎生育服务证让我们重新生一个呢?处理同类问题应该秉承同样的原则和方法,这是计生委做为执法者的基本道德。我的邮件全部都可以公开,计生委如何做到公平和公正呢?
我们的情况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生育二胎的规定,也就是我们有生一个孩子的权利。我们的非婚生育问题的实质是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的提前生育,但当我们依法补办了结婚手续后就弥补了手续上的缺陷。
还有一种非婚生育是实质上的超生,或非婚的补办结婚手续尚未完成时的状态,即不合规状态。他们与我们的情况有本质的区别,两者不能混淆。因为我们的婚姻和孩子已经完成了法律的救赎,并执行了法律要求的补办结婚证程序,我们现在的状态完全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按照第十二条补办生育服务证的规定是彻底改正非婚错误后解决因这个错误遗留的非婚生育问题的过程,同时也是计生委应该履行的职责。
关于非婚生育的问题,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中何处记载了禁止非婚生子女补办生育服务证的规定呢?回复中列出了非婚生育四个字是想说明违反具体哪条规定呢?反而,中国法律明确禁止歧视非婚生子女,难道你们作为执法者的计生委看不懂吗?是不是中国人呢,拿非婚生育这点半通不通的名词来欺负中国的非婚生子女,还有没有人性呢?
最后,请计生委正视,我们夫妻已经结婚,我女儿她现在具有我们夫妻婚生子女的全部法律地位!请按照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补办我们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3、强烈要求把我关于此问题的邮件交予计生委的上级部门和政策部门研究解决,并对回复的信访人员进行下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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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计生委答复:
以上规定是针对夫妻双方都是北京籍的,而您的爱人是山东的,加之非婚生育,而《条例》第41条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所以不符合在北京办理准生证的政策.

我的观点如下:
鉴于计生委是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执行部门,无权对法规的含义任意按照自己部门的意愿随便解释,请人大或市政府按照公布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条文中育龄夫妻的含义给予解释。
计生委的回复中未按照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五)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给予解答。特别是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内容没有表述或认定错误,请计生委上级予以纠正和处理。

我的观点如下:
综合计生委回复中主要涉及了两个问题,之一是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夫妻双方都是北京籍的,而您的爱人是山东的,之二是非婚生育。计生委没有把这两条具体违反了哪些具体规定的条文明确写出来,因此计生委回复中的结论是不成立的。
1、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中何处记载了要求夫妻双方都是北京籍。我提出要求计生委引用法规规定记载了要求夫妻双方都是北京籍的内容来说明,但计生委未引用有效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说明,而是按照自己部门的利益任意解释为育龄夫妻双方都是北京籍,这是错误的也是不成立的。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在这条有助于理解育龄夫妻含义的条目下面,针对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证方法和内容是北京籍与外地籍两类育龄夫妻的不同的地方是分别有说明,也就是证明了育龄夫妻包括了北京籍和外地籍的夫妻。同一部法规中育龄夫妻的含义应该是完全相同的,计生委的回复毫无理由说第十二条的育龄夫妻的含义仅仅只北京籍育龄夫妇,而第五条育龄夫妻的含义已经证明是包含了北京籍和外地籍。
按照第五条的先例,对北京籍与外地籍夫妻规定不同的地方需要做出说明,不然就是两者育龄夫妻共同适用的。如果第十二条是针对北京夫妻的,对外地籍不适用时也同样需要做出说明,否则就是都适用。
法律法规面前大家都是平等的,而不是目前计生委解释中任意加入的限定条件。如果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夫妻双方都是北京籍,则需要先修改法规,修改后加上北京籍三个字后才有效。
显然育龄夫妻的含义是归北京市计生委管理的所有夫妻,而不管其户籍在哪里。计生委所谓的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夫妻双方都是北京籍的,而您的爱人是山东的的理由不成立,请计生委按照现行办法第十二条给予补办生育服务证。
2、关于非婚生育的指责更为可笑,甩下四个字,具体违反了哪些具体规定的条文却一个字也没写出来。
我已经说明了中国法律上有准正的司法实践,即我们夫妻结婚后,我们婚前生育的子女获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请参考之前邮件的相关内容。
对于非婚生育计生委是什么态度呢?难道计生委没有处理过非婚生育孩子后结婚的育龄夫妻情况吗?也从来没有补办过非婚生育的生育服务证吗?那个非婚生育的孩子你们是怎么处理的呢?难道计生委是把那个孩子掐死让夫妻重新生一个吗?计生委如此刁难我们,你们是不是也想掐死我们已经出生的孩子后再核发给我们一个二胎生育服务证让我们重新生一个呢?处理同类问题应该秉承同样的原则和方法,这是计生委做为执法者的基本道德。我的邮件全部都可以公开,计生委如何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呢?我要求计生委公开所有办理过的非婚生育补办生育服务证的案例。
我们的情况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生育二胎的规定,也就是我们有生一个孩子的权利。我们的非婚生育问题的实质是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的提前生育,但当我们依法补办了结婚手续后就弥补了手续上的缺陷。还有一种非婚生育是实质上的超生,或非婚生育的尚未完成补办结婚手续,即不合规状态,只有这时才适用《条例》第41条规定。他们与我们的情况有本质的区别,两者不能混淆。因为我们的婚姻和孩子已经完成了法律的救赎,并执行了法律要求的补办结婚证程序,我们现在的状态完全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按照第十二条补办生育服务证是计生委应该履行的职责。
关于非婚生育的问题, 计生委没有提供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中禁止非婚生子女补办生育服务证的规定条文,也就是没有提供不予补办生育服务证的执法依据。回复中列出了非婚生育四个字是想说明违反具体哪条规定呢?
中国法律明确禁止歧视非婚生子女。请敦促计生委正视,我们夫妻已经结婚,我女儿她现在具有我们夫妻婚生子女的全部法律地位!请计生委按照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补办我们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3、请将我关于此问题的邮件交予人大或市政府政策制定部门秉承法规条文解决,并对回复的信访人员的不执行信访条例的规定且敷衍信访人的行为进行处理。计生委的回复缺乏事实和依据,严重伤害了信访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信任,是利用手中的权利有意制造不和谐。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计生委答复:
您信中提到第四十三条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中的事项:(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您是非婚生育.(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所以不符合在北京办理准生证的政策.(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您不能在北京办理生育服务证(五)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我们已多次和政策法规部门沟通并在规定时限内多次给予您解答。

我提出对计生委答复进行复查复核申请,但被要求书面向复查复核办公室提出。
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信访人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办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本人不服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针对本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请求启动复查程序。

第一节、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历次答复意见
一、信告字2012第[5]号
同志(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您的邮件 已于2012-2-9收悉。您好,根据<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规定,您的情况不能在北京办理生育服务证。
特此告知。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2年2月9日

二、信告字2012第[10]号,[11]号(一个信访事项发来了两个相同的回复)
同志(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您的邮件 已于2012-2-14收悉。"按照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对只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而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确有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交纳社会抚养费后,给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以上规定是针对夫妻双方都是北京籍的,而您的爱人是山东的,所以不符合在北京办理准生证的政策。
特此告知。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2年2月14日

三、信告字2012第[12]号,[13]号(一个信访事项发来了两个不相同的回复,第[13]号回复增加了“加之非婚生育”几个字)
同志(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您的邮件 已于2012-2-14收悉。。"按照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对只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而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确有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交纳社会抚养费后,给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以上规定是针对夫妻双方都是北京籍的,而您的爱人是山东的,所以不符合在北京办理准生证的政策。
特此告知。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2年2月14日

同志(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您的邮件 已于2012-2-14收悉。您的邮件 已于2012-2-14收悉。"按照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对只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而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确有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交纳社会抚养费后,给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以上规定是针对夫妻双方都是北京籍的,而您的爱人是山东的,加之非婚生育,而《条例》第41条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所以不符合在北京办理准生证的政策。
特此告知。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2年2月14日

四、信告字2012第[14]号内容与信告字2012第[13]号内容相同。回复日期为2012年2月14日。

五、信告字2012第[17]号 内容与[13]号相同
同志(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您的邮件 已于2012-2-20收悉。您邮件中提到的"按照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对只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而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确有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交纳社会抚养费后,给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以上规定是针对夫妻双方都是北京籍的,而您的爱人是山东的,加之非婚生育,而《条例》第41条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所以不符合在北京办理准生证的政策。
特此告知。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2年2月20日

六、信告字2012第[19]号
同志:您的邮件 已于2012-2-24收悉。您信中提到第四十三条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中的事项:(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您是非婚生育.(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所以不符合在北京办理准生证的政策.(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您不能在北京办理生育服务证(五)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我们已多次和政策法规部门沟通并在规定时限内多次给予您解答。
特此告知。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2年2月24日

接下一节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第二节、信访要求办理事项:
一,计生委的回复意见与法规内容严重背离,认定事实和引用法规明显错误,逻辑关系混乱,连每天使用的法规内容都没理解,玩弄既得权利本领强但业务能力很差,其给出的答复意见不成立,要求计生委为我们夫妻补发生育服务证;
二,计生委回复意见中采取对信访人提出的针对性问题不理睬不回答的形式,用与前面相同的回复意见敷衍信访人员,违反了“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五十二条(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六)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向信访人道歉。

第三节、事实与理由
一,计生委的回复意见自相矛盾,相互否定,意见结论错误。
1.1、信告字2012第[5]号可以忽略。
计生委的回复没有陈述事实,而<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是针对外地户籍人员的惩罚性规定。在没有确认违法生育事实时直接依据惩罚规定给出结论是计生委犯的严重的错误。因此信告字2012第[5]号除了展示计生委对权利潇洒自如的运用之外没有任何价值。
1.2计生委关于非婚生育的认定是错误的。
我在主题:关于孩子计划生育落户问题,编号:2012003504,时间:2012年2月6日的邮件中明确写道:本人离异,北京市非农业户口,有一子。妻子,与我初婚,无子女,山东省非农业户口。我们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因计划生育观念和知识不足,2007年生育一女。目前我们生活上有些具体困难,请求能帮助女儿能随父落户北京。
我在邮件中重点强调的就是非婚生育问题,并且专门解释我国法律禁止歧视非婚生子女。特别是当我们补办了结婚证之后,按照非婚生子女准正的通行法律规定(国际上通行,国内没有明文规定,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孩子应取得婚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不应该依据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条款进行限制。
我在主题:关于计划生育服务证的问题,编号:2012003825,时间:2012年2月9日的邮件中明确写道:按照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对只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而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确有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交纳社会抚养费后,给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我们的情况符合以上规定,为何不予补办《生育服务证》?
计生委在了解我的婚前生育状况、婚姻状况和要求补办《生育服务证》的前提下,在信告字2012第[10]号、[11]号、[12]号中指出的仅仅为“以上规定(指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是针对夫妻双方都是北京籍的,而您的爱人是山东的,所以不符合在北京办理准生证的政策。”。也就是计生委否定了计生委已知情况中有其它问题的存在,包括计生委没有对非婚生育后父母补办结婚证提出异议,从而接受了我在邮件中做出的非婚生育后父母补办结婚证就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解释,彻底排除了因非婚生育后补办结婚证对补办《生育服务证》的障碍。
也许是计生委在我之后针对他们回复中的错误反复追问下恼羞成怒了吧,计生委在信告字2012第[13]、[14]、[17]号中添加了他们已经否定过的“加之非婚生育”六个字,且不管我怎么追问,计生委也还是无视我们已经结婚的事实。
计生委的信告字2012第[10]号、[11]号、[12]号否定了信告字2012第[13]、[14]、[17]、[19]号中的非婚生育表述,认定了非婚生育后父母补办结婚证就符合法律法规这种司法救济措施。
事实上犯错之后改正错误的事例在生活中社会中无处不在,例如补办结婚证是对同居的补救;收养是对弃儿的补救;办法的第十二条是对无证生育二胎的补救。不能因为革命先辈出身是地主就认定他们不是共产主义战士;不能因为过去是半封家半殖民地社会就说我们现在不是社会主义;不能因为个别计生人员导致孕妇死亡就说所有计生人员都是邪恶的;不能因为我生孩子到结婚前这段的非婚生育就说我婚后孩子取得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也永远还是非婚生育。动态、发展、辩证地看待当前状态才是正确的,静止或片面地盯着过去某个时间点段的状况不放无异于刻舟求剑,得出的结论不可能是正确的。因此非婚生育的表述不是我现在的情况,而是把过去经历的情形强加给已经得到法律补救的现在的我身上,所以计生委关于非婚生育的认定是错误的。
1.3、计生委关于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是针对夫妻双方都是北京籍的,而您的爱人是山东的,所以不符合在北京办理准生证的政策的认定是错误的。
计生委信告字2012第[19]号(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您是非婚生育。也就是信告字2012第[19]号否定了信告字2012第[10]号、[11]号、[12]号中指出的“以上规定(指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是针对夫妻双方都是北京籍的,而您的爱人是山东的,所以不符合在北京办理准生证的政策。”的说法。
计生委同样是在了解我的婚前生育状况、婚姻状况和要求补办《生育服务证》的前提下,在信告字2012第[19]号中指出的仅仅为“您是非婚生育”。也就是计生委否定了计生委已知情况中有其它问题的存在,包括计生委明知我的妻子是山东籍却没有对我的妻子是山东籍提出异议,从而接受了我在邮件中做出的育龄夫妻包括北京籍和外地籍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分析,彻底排除了因妻子是山东籍对在北京补办《生育服务证》的障碍。
1.4、综上所述,计生委的信告字2012第[10]号、[11]号、[12]号否定了信告字2012第[13]、[14]、[17]、[19]号中的非婚生育表述;信告字2012第[19]号否定了信告字2012第[10]号、[11]号、[12]号中指出的“以上规定(指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是针对夫妻双方都是北京籍的,而您的爱人是山东的,所以不符合在北京办理准生证的政策。”的表述。因此,计生委在事实认定中的所有内容均因相互否定而不成立。请计生委不要继续玩弄法律法规了。
在没有认定事实的情况下,任何惩罚性的规定都不适用。特别是计生委不能以《条例》第41条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为借口,拒绝为我们按照“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对只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而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确有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交纳社会抚养费后,给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予补办《生育服务证》。
请求批准第二节信访要求办理事项的两项内容。

接下一节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2.2、回复中“(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所以不符合在北京办理准生证的政策。”是错误的。
惩罚规定是建立在违规生育事实基础上的,认定事实优先于惩罚措施。也就是存在违规生育且不满足法规规定的补救情形时才构成违法生育。<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是针对外地户籍人员的惩罚性规定。只有不能满足法规的生育事实且不满足法规的补救措施时才适用。而且在确定违法生育之前的工作是寻找违法生育的证据以及触犯的法规条文内容,再有就是检查是否符合法定补救措施,此时,在确认事实和补救措施完成之前,惩罚措施是必须处在关闭休眠状态的,是不能引用这个惩罚规定的,更不能引用这个惩罚规定拒绝应该履行的法规规定的补救措施,否则法规就成为一个相互制约的死循环。一个人快饿死了,吃了东西就能活过来,但计生委规定快死的人不给吃的,这是一个相互否定的死循环,解决的办法当然要先给吃的让人活过来的。假定非婚生育的认定是对的(事实上这个认定是错误的),同时我们符合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那么在这个死循环中优先做的也应该是实施建立在确认和完善事实基础上的补救措施,其次才是更高层次主观性较强的惩罚措施,即先补办生育服务证,如果满足合法生育就不存在使用惩罚条款的问题,如果仍是违规生育则执行惩罚条款,这才是正确的处理次序。计生委过于偏好对体现权利的条款使用而轻视更重要的事务性条款,其权利意识显然远大于服务意识。
引用<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成立的前提是外地户籍和违规生育。计生委的工作核心就是审查我们的情况事实是否触犯了这个前提,仅仅当确定符合这个前提时第41条其结论方才成立,才可以作为惩罚措施被引用。回复中本末倒置,没有提供违法生育的证据以及触犯的法规条文内容,更谈不上执行法规中的救济条文,却直接使用第41条尚未得到证明的结论为不补办生育服务证做根据,这显然十分荒谬。
我们的情况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生育二胎的规定,也就是我们有生一个孩子的权利,这是问题的核心。核心满足的前提下,存在程序上的错误。我们的非婚生育问题的实质是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的提前生育,但当我们依法补办了结婚手续后就弥补了手续上的缺陷。还有一种非婚生育是实质上的超生,或非婚生育的尚未完成补办结婚手续,即不合规状态,只有这时才适用《条例》第41条规定。他们与我们的情况有本质的区别,两者不能混淆。因为我们的婚姻和孩子已经完成了法律的救赎,并执行了法律要求的补办结婚证程序,我们现在的状态完全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补办生育服务证是计生委应该履行的职责。
2.3、回复中“(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您不能在北京办理生育服务证”是错误的
由于前面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引用法规的错误,自然得出的结论就是错误的。回复中的结论缺乏论据和法规条文的支持,从逻辑上看无序,条文内容和条文之间的层次关系理解肤浅,引用错误。
计生委信访的人除了会挥舞既得权力大棒就是令人耻笑,赶紧下岗回家卖红薯去吧。
2.4、回复中“(五)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我们已多次和政策法规部门沟通并在规定时限内多次给予您解答。”是错误的。
计生委不是救世主,你们的信访部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低级分子,从回复中我看出来你们是误国误民的人才,从来我也没有要求你为我去与政策法规部门去沟通,至于你们内部沟通怎么样我懒着添堵,我需要你们告诉的答案是我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我不服你们的处理意见时该怎么去做。
至于计生委自夸的多次解答,我已经列出来了,你们有何感想?回复在实质上的相互否定性结论我给你们写出来了,请好好看看吧。你们觉得信告字2012第[5]号只有个没根据结论是合格的信访答复吗?你们觉得信告字2012第[10]号、[11]号、[12]号、[13]、[14]、[17]、[19]都是正确的吗?你们觉得同一个信访事项回复相同的两次就是多次解答了吗?你们觉得同一个信访事项回复不相同的两次就是你们的水平高了吗?你们觉得针对我提出的每个具体质疑不予理睬,拿个之前的回复来敷衍就是你们有责任心吗?拿着人民的税钱就能干这样驴唇不对马嘴的破事,小心以后遭报应。
我已经不相信计生委了,在我相信法律法规的时候,我还相信着中国有人能爱护中国人民,所以我申请进行复查,期待得到人文关怀和谐社会的温暖。
请求批准第二节信访要求办理事项的两项内容。

本次给计生委的回复发表完毕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二、针对信告字2012第[19]号回复的质疑
计生委之前的所有回复均已经进行过质疑,目前最新的回复是计生委依我申请按照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格式进行的答复。但是这个答复水平实在可怜,结论是错误的。
2.1、回复中“(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您是非婚生育”是错误的
非婚生育的认定是对我生育女儿到结婚前这个期间的认定,不是我结婚后女儿准正成为我们夫妻法律地位上的婚生子女后的认定。这好比一个病人需要打针治病,计生委说只有处级才能打这种针,等病人到了处级,计生委说他得病的时候不是处级。这不是在故意刁难吗?
即使是非婚生育,计生委也要指出违反了法规的那一条规定。这是对事实的认定,同时要提供这个事实不合哪条规定的证据。总不能说一个人性交就按照强奸犯判二十年吧,你总要说出是夫妻间合法的,还是情人间你情我愿,还是按在地上硬来吧?为什么我提了多次请求还不能把非婚生育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文写出来呢?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条文规定做根据,你凭什么说违反规定生育呢?又凭什么按照违反规定生育进行处罚呢?把好好的计划生育信访弄成这样舞权弄术的,别出来丢人了,要是我早自绝于人民了!
事实是处在一个变化的过程中的,事实的认定包括变动的当前状态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救济措施,认定事实首先要确认事件是什么,这个事件是否因其他的规定得到了补救,结合这两点才能正确认定事实。例如常见的戴罪立功后不能永远是罪人;阑尾手术恢复后不能永远是病人。只有辩证对待才是正确的。
计生委依据对部门有利的原则制定标准,因此我们采用计生委的标准进行分析。计生委2007年5月9日下发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中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后双方累计生育并现存活的子女数计算。这是一个动态的标准,孩子可能被堕胎只存活几个小时的情况就可以不算是人,这个标准并不是依事件发生时间点为基准参考点,而是着眼于当前状态。按照这个原则,认定我曾经非婚生育为我当前的事实就是错误的。我的情况是:在孩子出生到夫妻结婚期间存在违规生育,但当我们夫妻登记结婚时女儿就符合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法定补救情形。按照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应该给予补办《生育服务证》。
反过来我们假定非婚生育的认定原则是正确的,也就是依事件发生时间点为基准参考点,而不考虑这个事件之后的变化,那么某人已有一个子女,又违规怀孕了一个,无论是自然还是人工造成这个孩子出生,不管孩子出世后存活多长时间,几小时、几个月甚至几年后死亡,按照静止的观点那么这个人就永远是违法生育。如果单纯看待某个时段的生育行为而不考虑以后的系列变化,那么所有意外怀孕的包括那些终止妊娠的就会有大量人是违反计划生育,除非孩子死在孕妇的肚子里,不然孩子出生存活一段时间的人就应该计算为生育过一胎。生育状态需要辩证和动态地看待和审查,片面只看待过去的状态是错误的,必须依据当事人现在的状态进行审查判断生育状态是否合规才是科学的。如果认定我们夫妻登记结婚后女儿已经符合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法定补救情形时我们现在还是非婚生育,那么2007年5月9日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所采用动态辩证原则就是错误的。
2007年5月9日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中第二条先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手续的夫妻,或有一个子女、离婚后又复婚的夫妻,不得按照再婚条件审批再生育子女。计生委已经间接认定先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手续的夫妻所生的孩子具有夫妻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应该按照婚生子女对待。同时计生委这条规定也确认了非婚生育问题的存在,难道计生委没有处理过非婚生育孩子后结婚的育龄夫妻情况吗?也从来没有补办过非婚生育的生育服务证吗?那个非婚生育的孩子你们是怎么处理的呢?难道计生委是把那个孩子掐死让夫妻重新生一个吗?计生委如此刁难我们,你们是不是也想掐死我们已经出生的孩子后再核发给我们一个二胎生育服务证让我们重新生一个呢?处理同类问题应该秉承同样的原则和方法,这是计生委做为执法者的基本道德。我要求计生委按照法规要求公开所有办理过的非婚生育补办生育服务证的案例。
总之,计生委当我们夫妻登记结婚女儿取得婚生子女地位后还认定非婚生育是错误的,我的情况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实质内容,即夫妻再婚后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接下一节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针对上面回复的补充内容如下:
信告字2012第[19]号回复中“(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您是非婚生育.(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所以不符合在北京办理准生证的政策”是错误的。
1、计生委当我们夫妻登记结婚女儿取得婚生子女地位后还认定非婚生育是错误的。
计生委仅仅认定了我们女儿出生到我们结婚前的非婚生育事实,却没有认定我们夫妻登记结婚女儿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事实,所以计生委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

2、假定非婚生育的认定是对的(事实上这个认定是错误的,我在关于计划生育服务证的问题续四和上一条总结中已经说明),同时我们符合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那么从法律法规的执行次序上也应该首先执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然后才能审查和执行<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规定。
如果法律规定了杀人偿命和孕妇免死两个内容,那么一个孕妇杀人犯的基本事实包括杀人犯和孕妇两个特征,其中的孕妇特征将使孕妇免除死刑。那么我们的情况是:非婚生育(相当于杀人犯)和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实质内容,即夫妻再婚后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应该给予补办生育服务证的规定”(相当于孕妇),因此,计生委正确的工作程序应该是首先确认这两项内容,给予补办生育服务证。计生委目前的做法是强调杀人犯(非婚生育)就要处死,无视法规明确的救济孕妇(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免死措施,因此计生委的做法是仅仅使用对自己有利的法规条文,其对法规条文的引用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是片面和错误的。
杀人犯和孕妇是需要优先确认的基本事实,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处死。确认事实和确认补救措施是工作的第一步,在完成第一步之前惩罚措施尚不适用,其次才是更高层次主观性较强的惩罚措施。即非婚生育及是否符合可以补办生育服务证条件(此时还没有完成全部事实的确认,不能引用惩罚条款作为根据,可以被认可的条件只能是事实而不是惩罚条款,计生委的做法恰恰是在此时引用了惩罚条款),如果满足合法生育就不存在使用惩罚条款的问题,如果仍是违规生育则执行惩罚条款,这才是正确的处理次序。我们的事实是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计生委的做法是否定事实和拒绝全面认定事实,在没有确定全部事实之前,就利用惩罚条款制造的一个法规死循环怪圈耀武扬威,是滥用权力的暴力行为,是严重错误的。
请求支持我的两项信访办理事项。..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计生委答复:
因为您的女儿是在你们没有取得夫妻合法身份的情况下出生的,属违法生育,依据<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所以您不符合在北京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政策。
特此告知。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2年2月27日

我的质疑:
本人对计生委的回复感到困惑,因为计生委除了一遍遍重复错误的事实认定和错误引用法规,却没有提供任何有新意的论据证明计生委的观点,简直就是一伙占据优势的无理强盗。迫于无奈,就给城府太深的计生委多举几个例子说明,话糙理不糙,希望能明白我的问题并请耐心逐条回答我之前邮件中提出的问题。
1、本人在这封邮件中没有提及具体的生育和结婚日期,计生委却说因为您的女儿是在你们没有取得夫妻合法身份的情况下出生的,属违法生育。显然,计生委参考了我之前的邮件内容,那么计生委是否也看到我的具体问题呢?为什么不针对我的问题给予回复呢?每次都是那个冠冕堂皇的大棒砸过来,计生委是弱智还是装傻呢?
2、计生委认定非婚生育是违法生育的根据是什么?请列出法规条文,否则就是强加。如果有人说计生委不干人事也不需要列出根据吗?
3、非婚生育子女的父母结婚后如何认定这个子女法律身份的转变呢?计生委为什么对我们补办结婚手续这个实质性的问题视而不见呢?新中国脱胎于半封建半殖民地,计生委认为社会主义中国的现在还是旧社会吗?
4、请计生委公布所有父母婚前生育子女后结婚,补办生育服务证的案例。计生委今天在这里虚张声势立牌坊,其实计生委昨天干的违法丑事也绝不稀奇,没什么不好意思说出来。
5、计生委2007年5月9日下发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中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为什么子女数量要根据当前的状况作为认定标准呢?为什么我们夫妻已经结婚且符合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就不是认定事实呢?为什么不以孩子出生为判定标准呢?那样不是才与你们现在认定的非婚生育标准和方法是一致的吗?
6、以计生委2007年5月9日下发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为准,假定这个孩子是超生且存活了一个月,那么这个孩子存活的一个月期间是否是超生?孩子死亡后还算超生吗?计生委认定这对夫妻是超生还是没有超生呢?
7、条例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同属第三章生育调节,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是条例第十九条的细化,它们不都是构成生育事实的一部分吗?条例第四十一条不是确认全部生育事实基础上的规定吗?假定法律规定杀人偿命,同时又规定孕妇免死,一个孕妇杀了人,是该判死刑吗?
以上问题请计生委如实回复。


该质疑至今没有得到计生委的答复,计生委的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我已经就另外的逾期不答复问题向监察局和计生委提起了行政问责申请。
下面日期是转交给计生委办理的证据。

您的邮件已收到。根据您信中反映的情况,我们已转请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处理情况将由承办单位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特此告知。
市长信箱
2012年2月28日

楼主:wozhaorenyo

字数:345301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3-06-18 06:30:00

更新时间:2021-04-01 23:46:33

评论数:209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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