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水读 >  天涯 >  天涯杂谈 >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判决:强拆违法,农垦公安说没有犯罪事实就是不立案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判决:强拆违法,农垦公安说没有犯罪事实就是不立案

楼主:逍遥自自在在  时间:2019-04-20 13:32:13
楼主:逍遥自自在在  时间:2019-04-20 13:32:13






事实经过:
一、我叫杨立威是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的居民,在当壁镇兴凯湖旅游度假区经营一处223平方米专营旅游产品的商店。2017年黑龙江省农垦八五一O农场场长郭显文,书记李景波,副场长赵运堂等人开会研究决定对我在密山市当壁镇兴凯湖旅游度假区经营一处223平方米专营旅游产品商场实施强拆。
2017年5月23日凌晨五点,副场长赵运堂,建设科副科长王广胜,旅游度假区局长高铭,副局长李强,还有当时并没有走司法程序却两次陪同农场领导参与其中的八五一O农场法庭庭长刘太明,带领旅游度假区几十名没有执法权,没有执法资格,甚至包括环卫工人在内的工作人员全副武装,气势汹汹的对我在当壁镇兴凯湖旅游度假区经营一处223平方米专营旅游产品商场实施野蛮强拆。



我多次要求他们出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强拆手续和执法人员资格证件,在场所有领导拒绝出具。当壁镇兴凯湖旅游度假区局长高铭跟我说:“你该哪告去哪告”。
在我诉求无果的情况下,他们强行拽走我的父亲和我的媳妇,当壁镇兴凯湖旅游度假区副局长李强用钢筋钳强行剪短门锁,局长高铭带人强行冲进商场内搬走我商场内的货品。不经过现场清点,致使很多货品遗落,并且在没有出具任何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将我价值几十万的货品强抢拉走,至今没有归还,下落不明。



在商场内还有货品展架,展柜及遗落货物的情况下,他们用挖掘机将房屋野蛮强行拆除,反复破坏,原本可以重复使用的彩钢结构房屋变成堆堆废铁。




当时我已报案,当壁镇兴凯湖旅游度假区派出所警察也到了现场,却没有阻止他们的违法行为,理由是上面领导让强拆的他们也没有办法。(有据可查)。



此强拆后经黑龙江省垦区中级法院判决:程序违法,强拆人员没有执法资格。确认黑龙江省8510农场规划科发布《临时房屋拆迁公告》的行政行为无效。(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黑81行终10号)







黑龙江省农垦8510农场、兴凯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强拆行为未获得所有权人许可,无法律授权,无执法资格,强行拆除我的房屋,强行拉走我房屋内的商品,这种行为不是违法犯罪吗?况且法院已经判决强拆行为违法,垦区牡丹江公安分局何来没有犯罪事实?黑龙江公安厅垦区公安局为什么只撤销了牡丹江垦区公安分局的复议决定而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其重新决定和变更原决定?有事实、有录像、有照片、有法院判决,这些不能证明违法犯罪吗?
请黑龙江公安厅垦区公安局局长江滨,请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局长霍卫东给大家解释解释,是中国的法律对你们不适用啊?还是你们不适用中国的法律?




参与强拆违法行为人员有60多人,参与作案工具有推土机一台勾机一台,大货车一台小型汽车数台。
物品损失一,223㎡彩钢瓦房一座,价值20余万元。室内货柜,货架,展柜价值5万元。室内监控设备12个探头加主机五千元。
二.货品被抢价值四十万元左右,以及造成我两年的营业损失等等。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郭显文,李景波,赵运堂,刘太明,王广胜,高铭,李强等60余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抢劫犯罪,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应依法及时以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抢劫犯罪对郭显文,李景波,赵运堂,刘太明,王广胜,高铭,李强等60余人刑事立案侦查。
本案中,八五一0农场规划科不是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亦未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和委托,其不具备发布拆迁公告的行政职权。在临时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期满后,未对当事人履行催告程序,未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即对申请人的临时房屋予以了强制拆除。同时,本案房屋拆迁公告在给予原告救济途径上亦存在违法和不规范的情形。故被告八五一0农场规划科不具有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主体资格,且程序违法。
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在没有对我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事实进行认真研究、侦查的情况下,对郭显文,李景波,赵运堂,刘太明,王广胜,高铭,李强等60余人做出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严格追究责任。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责任。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此强拆经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判决:强拆违法,(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黑81行终10号)。
当事人在2018年7月30日向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8510农场派出所报案,2018年8月21日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做出不予立案的通知书《牡垦公刑不立字【2018】2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2018年8月23日当事人向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提交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2018年9月22日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做出维持原不予立案的决定。
2018年9月25日当事人向黑龙江公安厅垦区公安局提出不予立案复核申请书。2018年10月24日收到黑龙江公安厅垦区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黑垦公刑复核字(2018)017号】刑事复核决定书当中决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撤销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的复议决定。
2018年10月25日上午,我找到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信访部门询问是否重新做出决定或者改变原复议决定。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法制大队张大队长说,经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撤销原复议决定之后不再作出重新决定和变更原决定。理由是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复核决定书当中只要求撤销原复议决定,没有其他要求。(有录音为证)







我报案要求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立案侦查赵运堂等六十多人,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抢劫罪。有视频,有照片,有法院的判决书。牡丹江农垦公安分局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之后我们又向其提出申请复议,其复议决定是维持原决定,之后我们向黑龙江公安厅垦区公安局申请复核,复核决定是撤销复议决定。撤销复议决定之后是否应当作出重新决定和变更原决定?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变更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的复议、复核决定。
第三款 经刑事复核,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刑事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执行;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应当责令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重新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原决定相同,不得提高没收保证金、罚款的数额。之规定黑龙江公安厅垦区公安局应当要求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做出变更原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2018年10月26上午我们到了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请求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要求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做出变更原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决定。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答复维持原复核决定,并说打电话通知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继续调查,如果发现新的线索可以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可以给我们答复也可以不给答复,可以给书面答复也可以给口头答复。
打电话通知有法律约束力吗?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本来做出的决定就是不与立案,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要求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做出变更原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决定,只是撤销了原决定,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能做出变更原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决定吗?况且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已经通知我们了说案件法律程序终结了。
2018年11月12日我们向黑龙江省公安厅信访举报,公安厅信访把举报信转给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和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
2018年11月26日垦区牡丹江公安分局作出不受理信访告知书【垦公牡分(信)不受字(2018)24号】彻底否决了立案,复议,复核的所有程序,致使在法定程序内没有办法对违法行为和违法犯罪分子追究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和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是在玩文字游戏,是在断章取义,上级领导要是追究呢他们就说正在调查,如果不追究呢就不了了之。
我报案是为了立案追诉《8510农场赵运堂等60余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抢劫犯罪》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撤销了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做出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还是不予立案,说法律程序已经走完了。而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答复维持原复核决定。这不是跟没有复议,复核一样吗?

综上,此案件已经经过农垦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强拆违法,而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不予立案的理由却是没有犯罪事实和这是单位行为,复议是维持原决定,复核是撤销复议,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要求牡丹江农垦公安分局做出变更原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决定,这显然是违法了,也是不公平。黑龙江公安厅垦区公安局,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这是明目张胆的违反法律法规,保护违法犯罪分子。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依法应对组织,策划,实施的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我恳请黑龙江省公安厅领导认真落实 书记“让民众在公安执法中感受到公平”的讲话精神,核查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追究失职、渎职违法办案人员,责令黑龙江农垦公安局,牡丹江农垦公安分局依法做出变更原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违法强拆现场有法院,公安保驾护航,在之后的案件追诉当中有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不立案,黑龙江公安厅垦区公安局撤销复议决定终结法律程序。再之后有犯罪嫌疑人郭显文,赵运堂边腐边升,边升边腐。(郭显文调任北大荒集团总公司,赵运堂升任山市农场党委书记)。我已经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牡丹江农垦分局多次举报违法强拆事件,犯罪嫌疑人不但没有被查处反而还能步步高升,这腐败网,腐败圈,腐败链得有多厉害啊?整个一个独立王国。
黑龙江省农垦管理局各级的一把手,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各级的一把手如果有一个清正廉明的人能让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吗?能让人民群众有冤无处伸吗?更让人气愤难忍的是在2017年正是惩治腐败、打击黑恶势力的关键年、农垦八五一O农场郭显文,赵运堂顶风作案,黑龙江省农垦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农垦管理局,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领导却视而不见,公然和法律对着干,公然和中央对着干,公然和 对着干。




老百姓手捧着宪法但依然阻止不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因为老百姓面对的是党政企合一的独立王国黑龙江省农垦,这些人眼里不光没有百姓!眼里更没有国法!你只有身临其境,才知道贪官污吏的丑恶嘴脸!
但令人无法理解的是像郭显文,赵运堂这样目无法纪严重违背中央有关规定,胡乱作为的干部竟然在当事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举报下,没有受到任何处理追责,反倒还能步步高升。难道国家对党员干部任用的那些条例都是糊弄百姓的吗?干部任用考核的时候是他们在隐瞒还是有人在包庇?他们这是带病提拔啊!
边腐边升,边升边腐,是谁在为他们保驾护航?是谁在为他们撑起违法的保护伞?黑龙江省农垦管理局领导,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领导,牡丹江农垦管理局领导,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领导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老虎被打,苍蝇还在,基层腐败的余孽还在,老虎太远,苍蝇扑脸,老虎打的再多群众也不满意,因为离群众最近的是苍蝇,民意有多沸腾,反腐败任务就有多艰巨。
可喜的是随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局长隋凤富的落马以及9农垦分局,多个分局局长相继被捕,农垦独立王国的神话已经破灭。党政企公检法合一,这种体制必然产生腐败。千呼万唤!求一公道...... 希望有关部门聆听群众的呼声,让腐败分子落网,还百姓一个公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伤天害理国法不饶。

四、八五一O农场法庭庭长刘太明两次参与8510农场,当壁镇旅游局对我商场实施强拆的行为(一次为强拆前的准备活动,8510农场领导在当壁镇旅游度假区会议室找我谈话施压,刘太明到场并且讲了一些与法官不相符的话。一次为强拆过程当中刘太明始终与强拆领导者赵运堂,建设科副科长王广胜,旅游度假区局长高铭在一起,并且负责录像取证。有录像,录音为证),刘太明这是职务行为吗?是法院指派的吗?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二条 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拒绝,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
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263条抢劫罪》,
刘太明作为一个法院的庭长两次参加与法官职务不相衬的活动,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一个法官都不守法怎么去维护法律的公正啊?怎么让人民相信法律的公平啊?控告人已经向牡丹江农垦人民法院监察室举报,请求牡丹江农垦人民法院监察室领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查处刘太明违法违纪的行为,以达到纯洁法官队伍,维护法官形象的目的。
可悲的是牡丹江农垦人民法院监察室领导口头答复说:1、他们管不了这个事情,2、刘太明只是参与其中但是他不是主体,3、他们法院准备把这件事情报到纪检委让纪检委处理。当事人问道:人民法院监察室不就是处理本单位法官违法违纪的吗?你们处理不了还设置人民法院监察室干什么?
2018年11月12日控告人向黑龙江省垦区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控告法官刘太明违法违纪的问题。黑龙江省垦区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0日给出答复说:不予处理法官刘太明违法违纪的问题。两个法官给出两个理由,女法官说:刘太明是个人行为,不是单位行为,不是法院行为。男法官说:刘太明不是个人行为,是单位行为,是农场拆迁行为,你应当追究农场的行为。两个截然相反的理由,目的却是一个: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法官刘太明违法违纪的问题。
我们就想问一问,刘太明是不是法官?他受不受中国《法官法》管理,他受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如果他不是法官他又能如何开庭审理案件?如果他是法官为什么不受中国《法官法》管理?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领导?
法官都不守法,法官违法了都没人追究你让老百姓还相信谁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监察部门的职责(一)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三)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纪律,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违反人民法院纪律,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这些规定你们的不知道呢?还是你们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你们要是独立王国不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管理当事人就无话可说了。
一个重大的刑事案件,一个涉及到几十人的案件,一个至人民群众生活财产损失巨大的案件,公安机关岂能当儿戏?人民法院岂能知法犯法?
把自己作出的不予立案复议决定撤销了,就不再管了,一推了之。这是一种渎职行为,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人民法院监察室管不了本单位法官违法违纪的问题,这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这是一种犯罪的行为。
黑龙江省农垦管理局领导,牡丹江管理局领导,8510农场的领导,这些人明目张胆,无法无天,光天化日之下聚众,非法强拆,公然损坏公私财物,公然聚众强抢公私财物,而且数额特别巨大,影响特别恶劣。尤其是在中俄边界口岸,在国门国旗国徽下,悍然发生的这起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案件,故意强抢公私财物案件,丢人都丢到国外去了。大量事实说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郭显文,赵运堂边腐边升,边升边腐。黑龙江省农垦纪委,农垦管理局的领导是醉了还是睡了?不去立案解决问题而是花钱大量删除举报人举报的帖子。
老百姓好好的过自己的日子, 这是招谁惹谁了, 会受到这样的伤害?一夜之间,我们就返回到了万恶的旧社会。
让一个个无辜的人和一个个无辜的家庭遭遇巨大损失的同时,他们居然能如此泰然,不要脸的同时,还能那么从容。
上梁不正下梁歪,上梁如此之歪下梁何以正之。一查估计没几个清白的。他们对法律置若罔闻,以为有点权利,就可以胆大妄为,这是要一手遮天啊,不得不说现在,胆子大的话就变得越来越可怕了
不作为 乱作为 是非不分到了如此地步!这些官员如不查处,不仅违背了党纪政纪,更漠视了民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毫不夸张地说,正是这些人“在吃政府的饭,砸政府的锅,拿着人民给予的权利,去残害人民。一帮巧取豪夺人民合法财产的强盗。
强拆是对宪法最大的践踏!是对公民权利的最大侵害!人民供养的官员强拆人民的房屋是天大的讽刺!!!
时下当地坊间流传着一句谚语:郭显文不下岗对不起共产党,赵运堂不枪毙对不起 。

举报人:杨立威,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农垦八五一O农场当壁镇旅游度假区)个体业主.
电话:18846708444
身份证号码:231084197905290018
2019.04,16
我们在这里搭建一个平台,欢迎大家提供以上违法犯罪分子的违法线索。
楼主:逍遥自自在在  时间:2019-04-20 13:32:13


楼主:逍遥自自在在

字数:7347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9-04-16 16:41:33

更新时间:2019-04-20 13:32:13

评论数:243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下载地址:TXT下载

 

推荐帖子

热门帖子

随机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