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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山西省沁源县政府和山西省高级法院单位无视事实枉法裁决的报道!

楼主:未来FIA  时间:2020-08-22 05:45:56
大家好,我叫邓泽元(电话:13509756861)现住沁源县韩洪乡杭村,原任沁源县韩洪乡野虎沟牒矿法人代表、矿长。我的煤矿是属于政策性关闭矿井沁源县于2010年作出(2010)5号文件,我所属的煤矿一直用多种办法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应煤矿关闭后的补偿问题,在2014年举报人我所属的沁源县韩洪乡野虎沟媒矿为原告,沁源县政府为被告因野虎沟煤矿补偿问题向长治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行政起诉,长治市中级法院作出(2014)长行初字第1号政行政补偿裁定书。之后野虎沟煤矿向山西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分别两次作出裁定发回长治中院重审,长治市中院于2015年5月20曰作出(2015)长行初字第3号判决,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晋04行初20号判决。(2014)长行初字第1号政行政补偿裁定书,(2015)长行初字第3号判决书,(2017)晋04行初20号判决都认为煤矿未超时效。特别是(2014)长行初字第1号政行政补偿裁定书说明我所属煤矿于2014年因(2010)5号文件就向法院主张权利。这是白字黑字的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1号政行政补偿裁定可以证明。
省高院拿煤矿2015年第二次起诉与县2001年1月6日的县政府5号文件相对比,明显错误,抹掉了我矿2014年裁定书的事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无视(2014)长行初字第1号政行政补偿裁定。作出了(2017)晋行终946号行政裁定书。(2017)晋行终946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对于不影响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而只是涉及不动产内容的,不属于“因不动产”本案中,诉争的沁政办发[2010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只是涉及煤矿关闭后的补偿标准问题,不涉及对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处分内容。故不适用不动产案件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而是适用“其他案件”最长5年的起诉期限。政办发[2010]5号文作出于2010年1月6日,野虎沟煤矿于2015年3月23日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最长5年的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ニ)项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野虎沟煤矿的起诉。原审法院认定野虎沟煤矿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并对本案作出实体裁判,系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撤销原判,裁定驳回野虎沟煤矿起诉。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无视(2014)长行初字第1号政行政补偿裁定书,因1号裁定书可以确定野虎沟煤矿在2014就因煤矿补偿问题向法院主张权利。被举报人对长治市中级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1号政行政补偿裁定书视而不见,一字不提,认为(2015)长行初字第3号判决书,(2017)晋04行初20号判决错误。是赤裸裸的,白字黑字的枉法。
综上所述,我们这个煤矿关闭了13年了,投资了8000多万,我这几年家都不敢回,欠钱太多。给政府打官司7年了,一分钱沒有拿回来,还连累了上百个家庭,有的俩口子都离婚了。我对不起他们。正要是沁源县地方单位找省高院钱权交易,我们跟省高院沒关系,又没有钱,那年关闭是政府行为,有好多矿是有关系的矿,有钱的老板早就给他们几仠万,并且参加煤矿整合还占用股份,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还有圣哲律师事务所老板辛雷跟县政府合伙硬取我们的律师费,好几十万,最后我们申请再审的时候,合县政府一伙,把最高院的裁定书超过9个月才给我们,所以我们没有办法去找省检察院和最高检了,没有道德的律师,那个律师很坏,我去找他,我说最高院的裁定书为什么过了期你都不给我,不是我去北京,郑州巡回法厅找,人家说早给了律师,还不承认,山西圣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锋还推拉我,辱骂我。
在反腐倡廉的浩气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法院文书视而不见,否定长治市中级法院的两次判决,是目无法律,无视事实,胆大忘为,把法律当儿戏。把法庭当游戏庭的行为。请对山西省高级法院依法查处,并纠正错载定。伸张正义,主持公道,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楼主:未来FIA

字数:1587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20-08-21 19:06:34

更新时间:2020-08-22 05: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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