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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局渎职不作为!

楼主:淡然一笑_1969  时间:2020-11-06 11:10:38
2001年2月27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纪委依据刑事案件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作出行政开除决定。疑罪从挂14年,2014年12月22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依法作出撤销刑事案件决定,2015年11月16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依法确认了开除公职和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并在案件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佳木斯市公安局新官不理旧账,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推诿扯皮,弄虚作假,藐视维权警察的合法权益,不依法受理复核申诉,用信访答复变更行政处分决定内容,公权滥用,严重违法。


















楼主:淡然一笑_1969  时间:2020-11-06 11:10:38
国家赔偿法 第4章 第25节
标题:赔偿方式
法条内容: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释义: 本条是对赔偿方式的规定。 金钱赔偿作为本法的原则,是从各方面考虑的结果。它有利于国家,有利于被害人。但有时恢复原状的措施比金钱赔偿更为他们所期待。因此,本法第二款规定了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也就是说,国家对受害人赔偿,主要是支付赔偿金,特别是对人身权造成损害的赔偿,都应当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根据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原财产存在的,可以返还财产;恢复工作比较简单、容易,不太花时、费力,基本能恢复原状的,可以恢复原状,否则,仍应当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赔偿。

楼主:淡然一笑_1969

字数:333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20-10-15 17:58:49

更新时间:2020-11-06 11: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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