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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潜山县殡仪馆馆长遭受陷害,检察院某些办案人员司法腐败

楼主:清清的流水888  时间:2021-02-16 22:08:49
2011年8月10日,潜山县民政局副局长李爱民(分管县殡仪馆和县老年公寓工程建设工作)和刘春江(县老年公寓工程承建者,县老年公寓工程是县政府十件事实工程之一)到江海来(县殡仪馆馆长,法定代表人)办公室。李副局长说:局因老年公寓工程欠刘春江款,刘春江资金紧张,向殡仪馆借款20万元,一个月归还,我签字。江海来说:为了支持工作,行。于是,刘春江写了20万元借条,注明一个月归还。李副局长签字:考虑到横向联系,同意暂借,并督促及时归还。我叫来办公室副主任兼出纳黄国苗,把情况说明后,在其面签字:同意李局长意见,请于办理。黄国苗据此办理了借款。之后,我将借款之事向会计查和平也说了。一个月后,刘春江未还款。黄国苗向我报告。我向李副局长报告。我们都催促刘春江还款。2011年11月22日,刘春江还款。

借款由民政局李局长决定并批准——殡仪馆馆长江海来执行——殡仪馆办公室黄国苗等办理,殡仪馆有完整的账务记录。我执行了民政局分管局长的批示,履行了馆长职权,县殡仪馆与刘春江之间形成可诉性民事关系。

焦点:借款怎变成“挪用”

2012年6月8日,县检察院某些办案人员到殡仪馆调查此事,借款事实经过和账务记录都有案卷记录。借款事实及经过材料:李爱民,江海来,黄国苗和刘春江的证言证词。殡仪馆与刘春江的往来帐:县殡仪馆付款20万元给刘春江的支票存根,刘春江的借条,刘春江还款现金缴款单,县农行对账单,殡仪馆记账单。另:2012年10月底,检察院调取县老年公寓土建及装修工程支付工程款情况的说明,银行存款明细表等。

潜山县检察院11月2日决定对江海来和刘春江提起公诉。奥秘在:潜山县检察院潜检刑诉【2012】98号起诉书:“2011年8月,被告人刘春江向潜山县殡仪馆馆长江海来借钱,被告人江海来于2011年8月11日将公款20万元挪出借给刘春江使用。2011年11月22日,被告人刘春江将20万元归还给潜山县殡仪馆。”把刘春江向殡仪馆单位借款说成向馆长个人借款,将分管局长决定批示和办公室经办抹杀掉,说成江海来挪出公款借给刘春江使用。这是按“个人(如出纳)私自将公款出借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模型捏造指控,弄成了刑事案件,这是诬陷。更为荒唐的是:将决定批准人李爱民和办公室经办人黄国苗作为证人。还罗列证据:潜山县殡仪馆与刘春江的往来帐及江海来的县委任命任职文件。

借款变成“挪用”奥秘之处:检察院某些办案人员篡改事实,胡乱堆砌证据,按照一个“挪用”模型捏造指控。这么做,是掩饰办案错误还是另有阴谋?是将江海来作为替罪羊还是作为错误的承担者?

潜山县法院安庆中院不依据事实和法律,有罪推定。已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安庆检察院递交了无罪抗诉申请,向安庆中院递交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据事实和法律改判我无罪。

思考:司法腐败何时休

常见的司法腐败:行刑逼供;将大化小,将小化了;重罪轻判,有期判免处;等等。但像潜山县检察院这样还真没见过:一个清白之人,随意弄一个罪名,再罗列一些所谓的证据,就办成案件了。是办案人一时之气,还是泄私愤?不!根据最高检自侦案件程序规定,此案要经过立案·侦查·公诉三关,彼此互相制约,再由检委会决定。为什么此案一路绿灯直至一个冤假错案出炉呢?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从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为什么自己不依据事实和自侦的材料,却捏造陷害当事人呢?由此看来,中国的司法...

司法腐败已经威胁到:国家安宁,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社会发展,政治生态,群众幸福。厦门公交案,“冀中星式”社会悲剧已经让群众没有安全感,人们在恐慌中生活,哪有幸福指数!人们害怕:哪一天会横祸降临,哪一天会因他人泄错案之气“自杀式”攻击而命丧黄泉。

经济滞后的中部安徽潜山———检察院某些办案人员搞陷害。这些干警能执法为民吗?他们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吗?他们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吗?

希望能够将检察典型(潜山)公之与众 ,让司法机关汲取教训,认真贯彻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觉公平正义” ,落实中央政法委近日发布的防止冤假错案意见,执行最高法最高检“坚守法律底线,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一系列部署。

安徽潜山县殡仪馆馆长:江海来

楼主:清清的流水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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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3-09-03 03:28:00

更新时间:2021-02-16 22: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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