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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碎尸杀人案最新线索汇总:一定可以破案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海上海上是海上: 2018-11-18 10:46:17 评论

评论 野琊筱筱:你懂个屁。南京92年在全国率先确定房屋市场化开发,期间需要规划,土地拍卖,招标过程。如这个过程太短,此地也许建设范围规模不大,但到96年已经足够了。凶手抛尸有一处就是华侨路工地。广州路是政府确定的开发地之一。不看背景全局环境,不足识一隅。你更适合回家抱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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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两句。
你很像我刚开始分析白银案的时候。现在我倒回去看我在白银案帖的曾经的那些发言,只两个字:脸红。 很无耐,天涯无法删帖的。所以至今也只好明晃晃地摆在那里,无地自容。
网上无人掌握南大案一手资料的。那些说自己掌握的,经鉴定都是吹水。
因此大家都是揣测,推测,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思路、依照自己的经验,给凶手侧写。所以都是半斤八两,案子没破之前,无所谓谁对谁错。
所以,保持谦卑,一直保持谦卑,这样在南大案破获之后,与自己的分析哪怕相差十万八千里,也不至于事后脸红。 ---- 这是我至今的经验教训,一个经历过一个完整破案网帖的人。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知耻而后勇”源于“知耻近乎勇”,语出《礼记·中庸》,意为知道羞耻就接近勇敢了,明白己错就最终到学习礼仪的时候了。儒家把“知耻近乎勇”,“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一起,构成对知、仁、勇“三达德”的一种阐发。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现将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等三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2-44号)作为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9日

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检例第42号)

[关键词]

强奸罪 猥亵儿童罪 情节恶劣 公共场所当众

[基本案情]

被告人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系某县某小学班主任。

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多次猥亵被害女童C(11岁)、D(11岁)、E(10岁),猥亵被害女童F(11岁)、G(11岁)各一次。

[要旨]

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2.奸淫幼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的从严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情形相当的,可以认定为该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3.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指控与证明犯罪]

(一)提起公诉及原审判决情况

2013年4月14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5月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9月23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013年12月24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1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作出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齐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1月20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及再审改判情况

某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终审判决确有错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2017年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7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席法庭,辩护人出庭为原审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庭调查阶段,针对原审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检察员着重就齐某辩解与在案证据是否存在矛盾,以及有无其他证据或线索支持其辩解进行发问和举证,重点核实以下问题:案发前齐某与被害人及其家长关系如何,是否到女生宿舍查寝,是否多次单独将女生叫出教室,是否带女生回家过夜。齐某当庭供述与被害人及其家长没有矛盾,承认曾到女生宿舍查寝,为女生揉肚子,单独将女生叫出教室问话,带女生外出看病以及回家过夜。通过当庭讯问,进一步印证了被害人陈述细节的真实性、客观性。

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

首先,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各被害人及其家长和齐某在案发前没有矛盾。报案及时,无其他介入因素,可以排除诬告的可能。2.各被害人陈述内容自然合理,可信度高,且有同学的证言予以印证。被害人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如齐某实施性侵害的大致时间、地点、方式、次数等内容基本一致。因被害人年幼、报案及作证距案发时间较长等客观情况,具体表达存在不尽一致之处,完全正常。3.各被害人陈述的基本事实得到本案其他证据印证,如齐某卧室勘验笔录、被害人辨认现场的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生理状况诊断证明等。

其次,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情节恶劣,且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对此不予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1.齐某奸淫幼女“情节恶劣”。齐某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强奸二名幼女,犯罪时间跨度长。本案发生在校园内,对被害人及其家人伤害非常大,对其他学生造成了恐惧。齐某的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的多项“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情节,综合评判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本案中齐某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公共场所系供社会上多数人从事工作、学习、文化、娱乐、体育、社交、参观、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具备由多数人进出、使用的特征。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明确将“校园”这种除师生外,其他人不能随便进出的场所认定为公共场所。司法实践中也已将教室这种相对封闭的场所认定为公共场所。本案中女生宿舍是20多人的集体宿舍,和教室一样属于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对涉众性、公开性,应当是公共场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当众猥亵。本案中齐某在熄灯后进入女生集体宿舍,当时就寝人数较多,床铺之间没有遮挡,其猥亵行为易被同寝他人所感知,符合上述规定“当众”的要求。

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坚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理由是:一是认定犯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齐某始终不认罪,其他证人证言均是传来证据,没有物证,证据链条不完整。二是被害人陈述前后有矛盾,不一致。且其中一个被害人在第一次陈述中只讲到被猥亵,第二次又讲到被强奸,前后有重大矛盾。

针对辩护意见,检察员答辩:一是被害人陈述的一些细节,如强奸的地点、姿势等,结合被害人年龄及认知能力,不亲身经历,难以编造。二是齐某性侵次数多、时间跨度长,被害人年龄小,前后陈述有些细节上的差异和模糊是正常的,恰恰符合被害人的记忆特征。且被害人对基本事实和情节的描述是稳定的。有的被害人虽然在第一次询问时没有陈述被强奸,但在此后对没有陈述的原因做了解释,即当时学校老师在场,不敢讲。这一理由符合孩子的心理。三是被害人同学证言虽然是传来证据,但其是在犯罪发生之后即得知有关情况,因此证明力较强。四是齐某及其辩护人对其辩解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或者线索的支持。

201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审议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书认定的齐某犯罪事实、情节符合客观实际。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具有客观证据、直接证据少,被告人往往不认罪等特点。本案中,被害人家长与原审被告人之前不存在矛盾,案发过程自然。被害人陈述及同学证言符合案发实际和儿童心理,证明力强。综合全案证据看,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认定原审被告人强奸、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二是原审被告人在女生宿舍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考虑本案具体情节,原审被告人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依法应当改判。

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南大及附近周边三处抛尸的总重量,并不是南案四波次抛尸(A、华侨路/大锏银;B、南大校医院/天津路/体育场树洞;C、水佐岗;D、珠江路公交站)中所抛尸块两最重的。

在抛尸重量上,公认的是在华侨路发现一只文革包,内装超过500块尸块,以及部分内脏,总重量应当在20斤以上。 加上大锏银巷13号所发现的500块肉块及三根手指,重量应在15斤左右。

因此,A、B、C、D四个抛尸区域里,A区S尸块总重量超过35斤,已经接近受害人体重的三分之一。 A区是抛尸重量最大的一个区,也是首抛区,并且是在案发前的唯一抛尸区,是凶手有着通盘的计划还并未打乱的一个抛尸区。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细数图中有十来个树洞。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我胡汉三又回来了。

绕了两年,绕来绕去,发现自己又回来了。

同志们,现在请讲火力对准“修鞋补胎匠”,火力全开。只是这次不是在南大周边,而是在珠江路。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现在的女生都爱穿运动鞋。但是96年女生大都穿皮鞋。
刁在失踪前数日,有几次乘坐公交车出远门的情况,最远到过南航。
有谁想过她脚上穿的那对鞋子,磨损了吗?冬天忒冷,鞋子还保暖吗?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对,农村来的。
对垃圾桶和工地情有独钟,认为这是城里人的弃场,城里人不会捡垃圾桶吃。没有垃圾桶,树洞就在脑子里下意识认为是城里人的垃圾桶,绿化带也是可以扔垃圾的地方,还有荫井盖下,那里也是垃圾桶。
城里人认为公厕的茅坑最脏,掏粪工也不会捡垃圾的。农村人没有这个概念呢,茅坑可以施肥,是好东西。
南案中凶手不晓得扔公厕抛尸,专扔垃圾桶。好解释。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为什么南案凶手将死者染血的内衣都敢扔出来,而不敢扔死者鞋子?
1、他知道鞋子底有东西,警方警犬能找到过来的路。
2、他的居所平时都有许多别人的鞋子。
3、他处理起鞋子得心趁手,一对鞋到他手上,分分钟可以灭失干净。然而他却不是裁缝,他不会灭失死者衣服。撕条床单是小儿科。
修鞋补自行车胎的。农忙时还要回农村老家干农活收麦子的人。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即将发布南大案第十八案情假设。
发完这个,南案确实可以收工了。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发之前先预热一下,再顶起几个老帖。

是的,南案是个修鞋补胎匠,案发时住在玄武区。 本楼现在已经追到进香河。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以我对老师、教授、作家、湿人等知识分子的了解,南案可以排除他们的嫌疑。
他们或许大都有强迫症,可以做出类似女人的行为,比如叠死者衣服、摆齐死者肉块、叠放四层半死者肠子,但是他们无法做出类似南案这般的分尸与碎尸。
不得已假设南案是两个人作案,只能说是我们懒,因为实在想不出一个人怎么会有如此截然不同的杀人碎尸表现。
南案是孤案,单人独狼式作案,侵财动机居先。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KN先生 2016-10-02 15:32:57
“南大周边修鞋补胎匠”犯下南大碎尸杀人案的可能性陡增。

我已经拿到确凿证据证明:猎枪黑火药的主要成分与20多年前补胎、补胶鞋常用的火补胶燃烧板的主要成分大体相同。详列于下:

一、猎枪弹黑火药 与 鞭炮用黑火药的主要区别:
1、鞭炮用黑火药:成分主要是硝酸钾、高氯酸钾、镁、碳、硫等,这里面镁的燃点最低,是685℃ - 688℃,镁燃烧放出大量的热使得硝酸钾和高氯酸钾可以分解释放氧气来支持碳和硫的燃烧。
2、猎枪弹黑火药成分:硝酸钾、木炭、硫磺。

总结:猎枪弹黑火药 与 鞭炮用黑火药的主要区别是:猎枪弹黑火药不含镁。镁的燃点大约 685℃ - 688℃。

二、猎枪黑火药与火补胶燃烧板的主要成分对比:
1、猎枪弹黑火药成分:硝酸钾、木炭、硫磺。2KNO3+ S + 3C ==== K2S + N2 ↑+ 3CO2 ↑
2、火补胶燃烧板的主要成分:




总结:火补胶燃烧版主要成是 KNO3 ,占比40%;猎枪弹黑火药主要成分亦是 KNO3,占比 70%。 因此,当年南大案抛尸用旅行包内检出的黑火药成分“KNO3”来自于猎枪弹药的判断有误,经KN厘清线索后,认为来自于“修鞋补车胎”用的火补胶燃烧版的可能性较高。“南大周边修鞋补胎匠”犯下南大碎尸杀人案的可能性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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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KN先生 2016-10-03 11:16:32
凶手分尸处有露台,“露台”这种元素看上去是能将许多可以往各个方向诠释的案情简单化的。
1、有露台,就意味着凶手分尸处是楼房;有可能还是顶层;
2、有露台,意味着凶手可以将尸体冷置于户外,又保鲜无异味然后尸体又不会腐烂得过快;
3、有露台,说明该处所相对私密安静,让凶手可处闹市中而不惊,9天时间专注分尸。

露台这种元素,可以将“三根手指”、“刁尸被水浸泡迹象”、“尸块有被开水烫过迹象”等这些线索串起来,将案情指向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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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KN先生 2016-09-28 15:45:30
刁爱青在出事前的数天里,反复、多次外出,必定行走过很多路途,搭过多路公交车,弄坏了、弄脏了鞋子都是有可能的。
那么,1月10号她外出,除了买些生活用品以外,找个修鞋铺给自己的鞋子上个油、来个修补就有可能。这样的鸡毛蒜皮小事,自不会向他人提起。
那么,就是一个修鞋匠,住在一间杂物间、杂物房里的修鞋匠谋害了刁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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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KN先生 2016-09-28 16:12:38
南大碎尸案凶嫌之“拾荒者”和“修鞋匠”之推理

据NXC2015网友所述,基本上所有尸块都检测到猫毛( 5.无法证明碎肉中的猫毛是垃圾桶中进出的猫所遗留,因为别的碎尸中也发现了猫毛。经勘验,分析最大可能是凶手分尸环境造成。),说明分尸现场并不是封闭之空间,有猫就会有老鼠出没,这俩总是相伴出现。那么,这个地方很像杂物房。

杂物房里有老式的不用的旧提包,有废弃不用的床单、被子等物。这也是猫常可居于此处之原由。也都可以随手拿来作为装尸块抛尸用的物品。因为是旧的,N多年没人用了,也是家庭普通之物,他知道拿来裹尸是安全的。

凶手抛尸水佐岗时,用了一张旧床单,据讲该种床单经朔源后发现产自江苏本地,并且在案发的数年前就已停产,可见该床单系废旧不用之床单,而并非凶手从他正在睡着的床上扯下来的床单,他也并不会傻到那麽傻吧,用自己挣用之物裹尸?? 床单上监测不到生物检材,情理之中。

至于“猪肉”、“木屑”成分,这样看起来是来自于砧板,从厨房,或是餐馆里伙房现拿来的,刚切过猪肉的,所以混进尸块中还可以被检出。木屑应当是反复来回切尸肉时随肉遗留下来的。

杂物间里缺水,取水不方便或不方便取水。生火也不是太方便,平时也不生火。锅子从厨房取来,说明是普通家居之物,不会大,符合KN预期。

至于火药成分,是原先放置在包中的老式猎枪留下,取出后仍放置在杂物房。包包的原先的主人之物,会打猎,有条件打猎。

总结:南大碎尸杀人案的分尸场地处在KN弧的某一处的杂物间内。离刁爱青被杀之处应当不远,也许就在同一所房子内,或是同一间店铺内。不管这间房子或店铺是自己的还是租来的。

推论:
1、凶手在杂物间里有可能根本不用开火。只需取来空锅一口、暖水瓶即可。以暖水瓶中之开水烫尸块以达到淖血水的目的。
2、假如,凶手本身就是住在这种杂物间里的人,那么就说明他的层次真的很低,拾荒的都有可能。
3、刁爱青在出事前的数天里,反复、多次外出,必定行走过很多路途,搭过多路公交车,弄坏了、弄脏了鞋子都是有可能的。
那么,1月10号她外出,除了买些生活用品以外,找个修鞋铺给自己的鞋子上个油、来个修补就有可能。这样的鸡毛蒜皮小事,自不会向他人提起。
那么,就是一个修鞋匠,住在一间杂物间、杂物房里的修鞋匠谋害了刁爱青。
4、我说拾荒人或修鞋匠谋害了刁爱青暂且就作为南大案的“第十个可能”吧。

一路推来,根据“bvbvbv1232012”、“潜水帖”、“NXC2015”相关线索,推出来一个拾荒的、修鞋匠,虽然心有不干,却也无可耐何。请大家指正,指出这两种人作为刁案凶嫌之不可能,先排除掉一个、或者两个都排除掉。

---- KN 先生
2761楼 | 点赞 | 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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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KN先生 2016-09-28 16:33:51
至于有网友指出来的“管状物体”是“钓鱼竿”,并且是用肯定语气说的,在此KN表示质疑。 因为,在 “bvbvbv1232012”、“潜水帖”、“NXC2015”的资料中均未发现“钓鱼竿”的表述。
因此,管状物体是“钓鱼竿”的说法是网友的一个推理,不能说是南大案的事实。
厘清这一点很重要。因为,钓鱼竿明显是休闲用品,说明主人生活层次较高点,茅头所指,老干部都有可能。终其究竟还是为“熟人说”准备的一条推理。

现在,咱们就来找找,找一下修鞋匠随身的家伙里,能否找得到“管状物体”吧。
2763楼 | 点赞 | 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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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KN先生 2016-09-28 21:32:29
看,这种物什算不算是“管状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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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zhili999 2016-10-11 22:20:01
现在感觉修车修鞋的可能性很大,比较符合作案者的特征:
1、熟悉南京大学当地的环境
2、经济不是太宽裕,没有汽车等机动车,否则不可能在闹市区抛尸,
3、包裹都是老式的,还有缝合线,说明经济比较拮据,符合修鞋的特征
4、一般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操作空间,小院、储物间之类的
5、经常自己做饭,杀鸡剁骨头有生活阅历
6、包裹的火药成分与修鞋补胎的药成分相近(楼主验证过的)
7、一般这些人心思比较细密,社会经验比较丰富
8、这些人一般生存状态不是太好,容易产生心理失衡,性格走偏
9、还是那句话,抛尸是经过精心策划的,深更半夜用机动车很容易让邻居听见,手提几十斤肉也不能够走太远
10、很可能是呃颈致死,避免出现喊叫惊动周围人
11、此人有过玩猎枪的经验,也或者有部队武警经历
12、街头工作有利于第一时间探知警方消息,也便于掩饰自己
| 3297楼 | 点赞 | 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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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最新南案抛尸地点汇总

楼主:KN先生

字数:1184994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6-09-04 00:35:00

更新时间:2021-04-06 03:37:02

评论数:97193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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