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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级十法官假装依法治国,充当村霸保护伞

楼主:郑飞2012  时间:2021-03-28 21:55:52
浙江三级十法官假装依法治国,充当村霸保护伞



民 事 诉 状

原告:郑炳高,男,76岁,汉族,农民,住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下桑淤自然村xx号

委托代理人:郑飞,系原告之子,电话:

被告: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郑水x,组长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青苗补偿费2976.9元,安置补助费14289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浙江省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村民。2015年5月,因江山港碗窑段治理工程征用桑淤村一百五十多亩基本农田,原告的责任田396.92m2也在征用范围之内。被告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在收到征地补偿费后,不但截留侵占全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还每亩截留侵占青苗补偿费3500多元。原告多次找第七村民小组,组长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全额青苗补偿费,未果。

江山市政府规定青苗补偿费最低为5000元/亩,被告却只给农民每亩1500元,每亩青苗补偿费至少被被告截留侵占了3500元,这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青苗补偿费全归种植户的规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告一分也不给被征地农户,这违反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江山市政府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6:4。

村队干部弄虚作假,截留侵占青苗费和征地补偿费,不给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保,损害了被征地农民重大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了犯罪。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和维护社会的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此致

江山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 月 日

郑炳高与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881民初2224号

原告:郑炳高。

委托代理人:郑飞,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下桑淤自然村。

诉讼代表人:郑水有,系组长。

原告郑炳高与被告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炳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飞、被告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郑水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青苗补偿费2976.90元,安置补助费14289元,合计17265.9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5年5月,因江山港碗窑段治理工程征用桑淤村基本农田,原告户的责任田396.92㎡亦被征用。被告收到征地补偿费后,不但截留侵占全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还每亩截留侵占青苗补偿费3500元。在本次土地征用中,江山市政府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6:4,规定青苗补偿费为5000元/亩,但被告只给农民每亩1500元,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青苗补偿费全归种植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告一分未给,违反《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第五条关于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的规定。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土地被征用的情况属实。被告处被征用土地是按江山市政府规定的一级土地标准征收的,综合价补偿标准为每亩6万元,其中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包干按每亩5000元标准计算。2015年6月13日,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桑淤村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青苗补偿费按照每亩1500元补偿给被征用农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集体统一提留10%。2015年7月23日,桑淤村委将综合价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030911元的90%即927820元、青苗补偿费85909元及留地货币价资金171819元共计1185548元拔付给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被告就青苗补偿费按桑淤村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每亩1500元的标准制定了发放清单。原告名下承包地被征用396.92㎡,折算后应分得893元,但原告拒绝领取。2015年12月至今,被告已4次组织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对土地征用费发放、土地征用统一安置等内容进行讨论表决,但因村民内部分歧较大,未能形成决议。被告认为原告户的主张,需经被告处的村民形成决议后才能执行,现因尚未形成决议,故不同意按原告主张进行分配。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碗窑乡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土地征用青苗费补偿清单、江山市人民法院(2015)衢江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8民终199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碗窑乡桑淤村关于江山港整治项目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决议书、碗窑乡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土地征用青苗费补偿清单、碗窑乡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存折、江山市人民法院(2015)衢江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江山市人民政府江政发(2014)91号《关于调整完善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通知》各一份。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明对象以证据本身的内容为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炳高系被告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的成员。2015年,江山港碗窑段治理工程需征用被告处的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江山市人民政府江政发(2014)91号《关于调整完善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文件规定: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者占比分别为60%和40%(被告处属一级区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每亩6万元);青苗、附着物原则上采取按实清点补偿的方式,但最高不得突破包干标准;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责任主体按项目征地总面积计算总额支付给被征地村,由被征地村根据项目自求平衡原则,并结合历史传统、约定俗成制订分配方案,报乡镇(街道)备案后实施;一级区片青苗补偿费包干为每亩5000元。此次土地征用,原告名下承包田(被告系发包方)有396.92㎡被征用。

桑淤村委收到土地征用款项后,于2015年6月13日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形式决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集体统一提留10%之后,按照各村民小组实际征用面积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各村民小组实际被征用面积,按实分配到各村民小组;被征用户的青苗费按照每亩1500元补偿给被征用土地农户,占用集体场地的,减半补偿。2015年7月23日,被告收到桑淤村委下拔的土地征用综合价补偿款927820元(即被告名下被征土地综合价补偿款1030911元的90%)、青苗补偿费85909元及留地货币价资金171819元,共计1185548元。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按每亩1500元的标准制定被征用土地农户青苗费补偿发放清单,原告名下青苗补偿费经折算为893元,但原告以被告应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计发青苗补偿费为由拒领。

2015年10月23日,原告以桑淤村委为被告,向本院起诉主张本案诉求。2016年1月8日,本院以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2016年5月10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另查明:2015年12月以来,被告多次召集其村民小组的村民就土地征用统一安置及补偿费分配方案进行讨论,但因村民内部分歧未能形成决议。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其户名下放弃统一安置要求,要求被告给付安置补助费。

本院认为,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被征收承包地的青苗补偿费归原青苗所有者所有。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支持的项目和数额分述如下:

关于安置补助费。原告户明确表示放弃统一安置,要求发包方给付安置补助费,该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江山市人民政府江政发(2014)91号《关于调整完善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91号文件)确定安置补助费每亩为综合价补偿标准的40%即60000元×40%=24000元,原告户被征用承包地面积为396.92㎡,据此应获得的安置补助费为396.92㎡÷666.67㎡×24000元=14289.05元。

关于青苗补偿费。原告主张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折算,本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理由如下:首先,91号文件附件2中关于一级区片每亩5000元补偿款的性质明确标注为“青苗补偿费包干”,结合文件第三部分第(二)项“青苗、附着物原则上采取按实清点补偿方式,但最高不得突破包干标准”来看,“青苗补偿费包干每亩5000元”系征地责任主体就征地项目计算青苗补偿费总额的标准,而非“一刀切”式的具体到每个被征用地农户的青苗补偿费计算标准;其次,法律规定被征收承包地的青苗补偿费归原青苗所有者所有,此处的青苗补偿费应系被征用地实际种植的植物因被征用而造成的损失,被征用地农户因其被征用地实际种植植物的品种和生长情况不同,其青苗补偿费也会有所不同。被告主张按每亩1500元的标准补偿青苗补偿费,如原告认为其被征用地种植物实际损失高于每亩1500元标准的,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由被告在其收到的青苗补偿费包干总额范围内根据项目自求平衡的原则进行调整。本案中原告并未就其征用地的青苗损失进行举证,其主张名下被征用地按每亩5000元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每亩1500元的青苗补偿费标准已能弥补传统农田种植的实际损失,故原告户应获得的青苗补偿费为396.92㎡÷666.67㎡×1500元=893.07元。

被告以其村民尚未作出民主决议为由抗辩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村民自治权利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以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其诉求标的具有专属性,且未损害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支付原告郑炳高安置补助费14289元、青苗补偿费893.07元,合计15182.07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郑炳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郑炳高负担14元,由被告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负担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魁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琪涵

对一审判决书的分析

为什么说涉案法官执法犯法、枉法裁判?

理由一、为什么说涉案法官有法不依,坚决规避隐瞒《土地管理法》第47条?

(2016)浙0881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中称: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并无有关怎样计算青苗补偿费的规定。

由此可知,涉案法官坚决避开了计算青苗补偿的专用必用之法《土地管理法》第47条。

青苗补偿费应按经批准的标准计算还是按实际损失计算?

N0.1计算青苗补偿费的法律依据

青苗补偿费不是法外之地,有专法可依。 《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是法定的计算青苗补偿费的法律依据。这条规定专门针对怎样计算青苗补偿费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划出了十分明确的界限。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这条规定可知:

1.村民代表和法官都无权制定和修改即决定青苗的补偿标准(价格)。青苗的补偿标准不容乡村组三级干部或村民代表另定低标准计算,也不容法官自由裁量。

2.青苗补偿费是按经省批准的明确具体的简单的标准计算而不是按模凌两可的复杂的主观想象的实际损失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第16条也规定:依法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

No.2法律为何要规定青苗补偿要按经批准的标准计算而不按实际损失计算?

国家赔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统一的标准赔偿符合中国国情。按实际损失赔偿操作起来非常困难。不能说老板就多赔,农民就少赔,老板和老板之间也不一样。青苗补偿与国家赔偿有相似之处。

青苗产量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人与人之间不一样,同一个人每年也不一样。青苗实际价格也随上市时间的不同而变化。青苗的产量与价格不确定,那青苗的实际损失也不确定。假如用实际损失来赔偿,势必人人不一样,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相互攀比;农民就会与干部产生大量矛盾;就给了乡村干部截留的借口;各地也会自行其是,陷入一片混乱之中,旧矛盾没解决又产生新的矛盾……

青苗补偿标准大家一样,补偿又比实际损失多一点`,这样大家也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青苗补偿费实行“按批准的标准计算而不是按实际损失计算”制度,目的在于遏制乡村组三级干部以各种借口截留青苗补偿费。

No.3青苗补偿费,申诉人主张按经批准的标准计算有法律依据,涉案法官主张按实际损失计算既无法律依据,还违反法律更不符合事实,事实是按村民代表另定的低标准计算,第七村民小组支付青苗补偿费的清单足以证明。

N0.4为什么说村民小组截留青苗补偿费?

村民代表决议规定青苗补偿费每亩按1500元补偿,但实际拿到的却是每亩5000元。村民代表决议需经乡政府备案审查通过后才有效

村民组长在庭审笔录中承认,从村里拿到的青苗补偿费是每亩5000元,发给被征地农民是每亩1500元,剩下的3500元留在组里。

No.5青苗补偿与法治自治的关系

青苗补偿费的计算不是村民自治的对象。

村民自治不能忘了法治。如果只有自治没有法治,又如何遏制一次次的权力冲动?村民代表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违法的村民代表决议无效。

No.6涉案法官为什么要坚决避开《土地管理法》第47条?

涉案法官坚决避开《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目的在于:试图混淆各方视听,掩盖村民代表决议违法、乡村干部截留侵占征地补偿费、自身枉法裁判这三大事实,鼓励支持乡村干部腐败,用实际行动反对中央依法治国及反腐败的国策!

涉案法官选择性利用法律,对官有利就用,对官不利就踩在脚下置之不理,用自己的想法取代法律。涉案法官心中没有法律,眼中没有百姓,心中眼中只有官官相护和利益。

理由二、为什么说涉案法官修改歪曲《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为什么说涉案法官违法计算青苗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47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

根据这两条规定可知:

1.关于青苗补偿费的计算问题

青苗补偿费的计算不是法外之地,有专法可依,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不容乡村组三级干部或村民代表另定标准计算,也不容法官自由裁量。《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是计算青苗补偿费的法定依据。该条规定青苗补偿费要按经省政府批准的标准计算,而不能按实际损失计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只讲了青苗补偿费的归属问题,根本没讲如何计算青苗补偿费问题。

2.关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问题

青苗补偿费的归属也不是法外之地,有专法可依,法律规定得很明确,不容任何人(乡村组三级干部、法官等)修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是青苗补偿费归属的法定依据。该条明确了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即不论多少都归青苗的产权人所有,非产权人的乡村组无权占有与截留。若乡村组三级干部用各种借口截留侵占青苗补偿费是违反这条规定的。

解决青苗补偿费纠纷,不能避开歪曲这二条法律,因为这二条法律在两个不同的方面给解决青苗补偿费纠纷划出了十分明确的界限,目的在于防止乡村组三级干部以各种借口截留侵占青苗补偿费。

(2016)浙0881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载明:桑淤村委收到土地征用款项后,于2015年6月13日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形式决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集体统一提留10%之后,按照各村民小组实际征用面积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各村民小组实际被征用面积,按实分配到各村民小组;被征用户的青苗费按照每亩1500元补偿给被征用土地农户,占用集体场地的,减半补偿。2015年7月23日,被告收到桑淤村委下拔的土地征用综合价补偿款927820元(即被告名下被征土地综合价补偿款1030911元的90%)、青苗补偿费85909元及留地货币价资金171819元,共计1185548元。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按每亩1500元的标准制定被征用土地农户青苗费补偿发放清单,原告名下青苗补偿费经折算为893元,但原告以被告应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计发青苗补偿费为由拒领。

关于青苗补偿费。原告主张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折算,本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理由如下:首先,91号文件附件2中关于一级区片每亩5000元补偿款的性质明确标注为“青苗补偿费包干”,结合文件第三部分第(二)项“青苗、附着物原则上采取按实清点补偿方式,但最高不得突破包干标准”来看,“青苗补偿费包干每亩5000元”系征地责任主体就征地项目计算青苗补偿费总额的标准,而非“一刀切”式的具体到每个被征用地农户的青苗补偿费计算标准;其次,法律规定被征收承包地的青苗补偿费归原青苗所有者所有,此处的青苗补偿费应系被征用地实际种植的植物因被征用而造成的损失,被征用地农户因其被征用地实际种植植物的品种和生长情况不同,其青苗补偿费也会有所不同。被告主张按每亩1500元的标准补偿青苗补偿费,如原告认为其被征用地种植物实际损失高于每亩1500元标准的,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由被告在其收到的青苗补偿费包干总额范围内根据项目自求平衡的原则进行调整。本案中原告并未就其征用地的青苗损失进行举证,其主张名下被征用地按每亩5000元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每亩1500元的青苗补偿费标准已能弥补传统农田种植的实际损失,故原告户应获得的青苗补偿费为396.92㎡÷666.67㎡×1500元=893.07元。

庭审笔录第2页记载:村民组长承认从村里收到青苗补偿费是每亩5000元,1500元付给被征地农民,另3500元留在组里。

涉案法官把1500元判给被征地农民,3500元判给村民小组,修改了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和计算标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

通过用《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验证涉案法官的说法可知:涉案法官修改歪曲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涉案法官为什么要修改歪曲《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目的在于:通过规避《土地管理法》第47条、修改歪曲《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这两个手段,试图混淆各方视听,达到掩盖村民代表决议违法、村民小组截留青苗补偿费及自身枉法裁判这三大事实。

综上所述可知:涉案法官根本不把法律放在眼里,根据乡村干部的利益决定做什么。所以法官根本不援引《土地管理法》第47条,而是修改歪曲《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自己的想法取代《土地管理法》第47条,对法律进行肆无忌惮的破坏。

涉案法官喜欢把事情搞复杂,因为它们另有所图。

涉案法官为了官官相护,已丧失良知和底线,不但不遒守法律,还破坏法律。

理由三、为什么说涉案法官违反了许多法律?

就本案而言,涉案法官违反了哪些法律?

No.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的“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No.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

No.3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里的“安排”、“保障”、“维护”的对象都是被征地的农民,没有被征地的农民是不在此列的。

《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这里规定得更明确,只有承包经营权人才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不是承包经营权人,无权分得其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征收补偿。

No.4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No.5 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里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理由四、为什么说涉案法官用法律蒙骗知法不多的中国人?

(2016)浙0881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中称: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并无有关怎样计算青苗补偿费的规定。

理由五、为什么说涉案法官掩盖村民小组截留青苗补偿费?

村民代表决议规定青苗补偿费每亩按1500元补偿,但实际拿到的却是每亩5000元。村民代表决议需经乡政府备案审查通过后才有效

村民组长在庭审笔录中承认,从村里拿到的青苗补偿费是每亩5000元,发给被征地农民是每亩1500元,剩下的3500元留在组里。

理由六、为什么说涉案法官掩盖《分配方案决议书违法?

为什说桑淤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决议书在程序和内容两个方面都是违法的?……

产权保护法

《人民日报》刊文指出:保护公民财产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尺。

产权保护:需要文件更需要判例 。三级法官将青苗补偿费中的大部分判给非青苗产权人的现象如果得不到及时有力纠正,就会严重伤害法律及文件的可信度和社会大众的信心,因为社会大众往往从具体事例而不是文件表述来判断政策、判断政府。从很多事实来看,判例的力量大于文件的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摘录:

10.保障诉讼权利。畅通申诉渠道,做好诉讼服务。充分尊重、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申诉权、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和处分权。

11.强化程序监督。对产权申诉案件,要加强审级监督,上级法院可以提审和改判的,不宜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强化对下级法院办理产权案件的监督和指导,防止程序空转。重视检察监督,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和检察建议案件。

16.依法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

综上所述可知:1、三级法官把经省政府批准的每亩5000元青苗补偿费中的3500元判给非青苗产权人的村民小组,不仅无法可依,而且有法严禁。

三级法官有经政府批准的合法的 青苗补偿标准不用,故意采用村民代表制定的违法的 青苗补偿标准,显然是一种十分明显的枉法裁判行为

2、涉案法官没有站在正义农民一边,捍卫农民的合法权益,反而与腐败分子站在一起,反复持续呈现与正义背道而驰的状态。逼民警醒:先站队,再判决。

3、让被征地农民低头的不是法律,而是越界的权力,是执法者的个人意志。在本案,民事、行政执法的随意和失范已显露无遗。

4、守规,不只公民要守规,相关部门更需要守规.

农村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事实是:要么按经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支付,要么按村干部自定的违法的低标准支付,决不是按实际损失支付。

楼主:郑飞2012  时间:2021-03-28 21: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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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9-01-05 03:35:29

更新时间:2021-03-28 21: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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