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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的新视域——王海明《新伦理学》简介

楼主:华浪  时间:2019-10-25 13:54:53
伦 理 学 的 新 视 域
——王海明《新伦理学》简介

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一书的出版,是中国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成果,这部集古今中外伦理学研究成果之大成的力作,以它突破性的理论贡献,实现了伦理学理论的创新,给陷入困境中的伦理学带来了新的生机与希望。《新伦理学》新在哪里呢?它是一种怎样的新伦理?新伦理的新,概而言之,一是体系新,二是观点新。

(一)伦理学新体系的创立
一般认为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新伦理认为,这是不确切的,因为道德是可以随意制定、约定的:确立道德并不需要科学。但确立优良的道德却需要科学,因为优良道德是不能随意制定、约定的,而只能通过社会创造道德的目的,亦即道德终极标准,从人的行为事实中推导、制定出来。这样,就将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与对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和道德目的的认识之真假联系了起来。也就是说,优良的道德规范,是建立在对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和道德目的的真实的认识之上的。因此,新伦理得出了如下结论:伦理学乃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如何制定和实现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和制定过程及其实现途径的科学。
罗尔斯有一个观点:“我们应当向一种有几何学全部严密性的道德几何学努力。”《新伦理学》一书,便是沿着摩尔等元伦理学家以及罗尔斯、斯宾诺莎、爱尔维修、休谟的足迹,试图构建一种如同物理学一样客观必然、严密精确、可以操作、能够包含人类以往全部伦理学知识的科学的伦理学的有益尝试。这个成果最突出地体现在该书提出的“道德推导公式”上。这个公式的提出,成功地解决了一直困扰人们的“休谟难题”:是与应该的关系,即能否从“事实如何”推导出“应该如何”?这个道德价值推导公式是:

前提1:道德目的,亦即道德终极标准
前提2:行为事实如何
两前提之关系:行为事实如何与道德目的之关系
结论:行为应该如何

这就是“是与应该”的关系,即所谓“休谟难题”的答案,这就是优良道德的推导和制定的方法。这就是可以推演出伦理学的全部内容、全部对象的伦理学的推导公理或公设。并推导出了伦理学的全部内容和全部对象:


如上图所示,新伦理成功地将元伦理、规范伦理、美德伦理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从而构造出了一个完整、严密的伦理学理论体系。

(二)关于道德性质的新定位
新伦理认为:道德与法一样,就其自身来说,不过是对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压抑、侵犯,因而是一种害和恶,就其结果和目的来说,却能够防止更大的害或恶(社会的崩溃)和获得更大的利或善(社会的存在发展),因而是净余额为善的恶,是必要的恶,是人类为了达到利己目的(保障社会的存在发展)而创造的害己手段(压抑、限制每个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因此,道德不是自律的,而是他律的;不是为了道德和品德自身,而是为了道德和品德自身之外的利益、幸福;不是为了道义,而是为了功利——为了保障社会的存在发展,最终增进每个人的利益,实现每个人的幸福。
新伦理突破了传统的“道义至上主义”的为道德而道德的倾向,强调了道德的他律性,为“功利主义”正了名。不论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传统伦理思想,还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现代道德观,都在倡导一种“道德至上”的观点。而新伦理则明确提出:道德、品德就其自身来说,是一种“必要的害和恶”,是人类为了达到利己目的(保障社会的存在发展,增进每个人利益)而创造的害己手段(压抑、限制每个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但是,就其结果和目的来说,它却能够防止更大的害或恶(社会的崩溃)和获得更大的利或善(社会的存在发展),因而净余额为善——能够最终给每个人带来利益和幸福的善。“坏东西”就这样又变成了“好东西”,本来人们“敬而远之”的东西,变得可亲可近了。这样的楷模才是有生命力的,大家愿学也可学的;这样的道德自然也是可以推而广之的。这样的道德也许不那么高尚,但它却更加实际、更加真实可行。互敬、互爱、互助的良好社会风气,在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式的、突出善恶因果报应的社会舆论氛围下,比在那种“好人不得好报:不是累死、病死,就是穷得寒心”、“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社会环境下更容易形成。为何?它更符合人性。
必要的恶也是一种恶,恶就不是好东西,但必要之恶又是为了取得好的结果所必需的,由于净余额为善,因此它又是好东西。在这里,好与坏都不是绝对的。以药为例,“是药三分毒”,可对于有病之人,它又是好东西。所以,还是要有道德——但必须是优良的道德。因为优良的道德是治病的良药,而不是害人的毒药。既使是治病的良药,用少了不管用,用多会害死人,就有一个量的问题。例如,提起奉献精神,是社会成员所必需的,但怎样才能让人们“勇于奉献、乐于奉献”呢?如果说,像现在我们许多人所奉行的那种所谓“无私奉献”的道德标准,让社会成员或他人为自己“白干”,结果经常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凄渗景象,人们大多看到的是“老实人吃亏,好人不得好报,好人命不长”等等,其结果就会使我们倡导的道德的号召力还不如宗教。为什么?佛教让好人得好报,天主教让好人升天堂,有一种温暖和心灵的慰籍。既然大家要爱这个社会大家庭,为她作奉献,就要让那些做出了奉献的人感到人间社会的温暖,让人们切实感到为他人其实是为自己,不是白干,更不会白干,党和人民记着你哪!这种信念要比黑社会的哥们义气强上十倍、百倍,你想人们能不“勇于奉献、乐于奉献”吗?因为,还是社会主义大家庭温暖,党和政府关心人,这是实实在在靠得住的。
可见,奉献者可以无私,但社会和他人不能要求奉献者“白干”。奉献这味“药,”过了量也是有毒的。怎样对待奉献者,对他人和社会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我们应多给奉献者吃“补药”,而不是“泻药”。这样,不仅好人会越来越强壮,而且会越来越多。这样的道德,才是符合社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这样的道德才是有号召力的,虽然源自他律却是人们乐于自律的。

(三)关于道德标准的新表述
新伦理提出,道德终极标准是由总标准与分标准,即“一总两分”构成的道德原则体系,是相对性与绝对性的辩证统一体。这就为引申推演出与人类伦理行为相应复杂、具体、多样的道德规范,从而准确、迅速地指导人的伦理行为提供了终极标准。这个道德原则体系概括的十分准确、全面和深刻。仔细分析起来,这个论点,仍然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基础之上的,不仅没有背离马克思主义,甚至还与时俱进,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了更全面、更深刻因而也是更准确的诠释。
众所周知,邓小平理论突出了生产力标准、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标准和两个文明共进标准,江泽民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些都与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当然,这不仅仅是针对道德建设,更不是伦理学意义上的。但它作为对社会主义改革事业是非、对错、好坏的评价总标准,十分鲜明地将改革的成功与否归于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则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
新伦理明确提出:“评价一种道德的优劣好坏,与评价一种政治和法的优劣好坏一样,决不能看它本身如何,而只能看它实现道德目的的程度如何,只能看它对道德目的的效用如何:只能看它把社会的经济和科教搞得如何,只能看它增进每个人利益的程度如何,只能看它给予人的利与害的比值如何。” 这里提到的经济、科教、每个人利益,岂不是与“三个代表”——生产力、文化、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谋而合。
新伦理是彻底的唯物主义,它说:“不管是哪种道德,不管它如何不理想不动听,只要它能把经济搞上去、能让科教文艺繁荣起来,能最大限度地增进每个人利益,从而给予人的得与害的比值最大,那么,它就是最优良的道德。反之,不管它如何理想动听,只要它使经济停滞、使科教文艺萧条、使每个人利益得不到增进、从而给予人的利与害的比值较小,那么,它就是恶劣的道德。” 这里与“三个代表”不同的是,它突出地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述为“每个人利益”或“人的利与害的比值”,这种表述更实际、更具体、也更有效。如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通过“增进每个人的利益”体现出来,那就是一种空洞的口号,而一但通过“增进每个人的利益”体现出来,就变成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四)新人性论
人性论只是伦理学理论体系中非主体的部分,它的主体部分是规范伦理学,但它对于规范伦理学的建立却至关重要。可以说,它是规范伦理学能否建立的科学、优良的基础,是美德伦理学能否实现的保证。我们说它是基础,是因为它不仅决定了这个“建筑”是否能牢固的立住,而且还决定着这个“建筑”的样式。从“性善论”出发还是从“性恶论”出发,建立起来的伦理学毕竟是不一样的。那么,新伦理是主张性恶呢?还是性善?或者不善不恶?
新伦理认为:所谓人的伦理行为--是利害人己的行为。核心概念就4个字:利害人己。人的行为,是由目的、手段以及原动力构成的。目的是为什么,手段是怎么办,即不仅提出问题,而且要解决问题。仅仅提出问题还不是行为,那是思想,只有做了,才是行为。只有是在利害人己意识的支配下去做,才是伦理行为。意识的核心是目的,做必有手段,两者结合可以表述为:

手段 目     的
利己 利他 害己 害他
利己 完全利己 为他利己 利己以害己 利己以害他
利他 为己利他 完全利他 利他以害己 利他以害他
害己 害己以利己 自我牺牲 完全害己 害己以害他
害他 损人利己 害他以利他 害人以害己 完全害他

这就是人的全部的伦理行为,这就是人的伦理行为的事实如何,这就是人性。这样,人性就不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可以具体分析评价的行为类型。
善恶是道德价值问题。所谓道德价值是伦理事实如何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伦理行为事实如何对道德目的的效用,符合道德目的是正价值,不符合为负价值。所谓善,即应该、正价值,它是符合道德目的的、是一种行为善、是有利的效用。可见,关键是正确的把握道德目的。新伦理认为,道德目的是“一总两分”,总标准:增减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分标准:最大利益净余额和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对照这个标准,逐项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
1.符合道德目的,即道德的、应该的、善的行为主要有7种,4种目的利他行为(除去害大于利的害他以利他)和为己利他以及完全利己、害己以利己(除去害大利的害己以利己)等3种行为;此外,还有惩罚他人的目的害人与自我惩罚的目的害己2种行为。
2.不符合道德目的,即不道德、不应该、恶的行为主要有4种,四种目的害他行为(除去出于复仇的等害交换的惩罚他人的行为)和4种目的害己行为(除去出于内疚感、罪恶感等害交换的自我惩罚的行为)以及损人利己;此外,还有害大于利的害他以利他和害己以利己2种行为。
3.可见,引发害他目的与害己目的和恨人之心(除了以等害交换的惩罚他人的复仇心);自恨心(除了以等害交换的惩罚自己的内疚感、罪恶感),总体上看是恶的。引发利己目的与利他目的的自爱心与爱人之心(除了损人或害大于利的害己手段实现的),总体上看是善的。
4.总之,最为深刻的人性,即引发每个人一切行为和情欲的终极原因、原动力——趋乐避苦的利己心——就其自身来说,是善的:因为它符合道德目的。就其结果来说,由于对于己他利益的不同处理,则是善与恶的共同源泉。它表明,人性不论就其“用”,亦即行为来说;还是就其“体”,亦即引发行为的情欲来说,皆亦善亦恶。
总的来说,人性善大于恶,否则社会就无法存在与发展。社会说到底是人们共同缔结的一个利益共同体而已。在这个利益共同体里,所有以利己为动力的个体都面临着与他人、社会如何相处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己他是应该两利也可以两利的,它们的一致性,决定了人性善的一面。但如果不能正确处理这种关系,由利己走向自私,人为地破坏了这种一致性,就会由善变恶,如损人利己。为了维护这个共同体,在必要的时候,应该牺牲“小我”成就“大我”,因为共同体利益的价值大于重于个人利益的价值。可见,以个人为本位也能导向集体主义。

(五)善恶六原则
弄清了人类全部伦理行为之善恶,也就可以制定规范人类一切伦理行为的善恶道德原则了。这样,新伦理学便通过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从人类全部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一方面推导出无私利他、为己利他、单纯利己三大善原则及其相互关系;另一方面则推导出纯粹害己、损人利己、纯粹害他三大恶原则及其相互关系。这善恶六大原则及其相互关系可以用一个数轴来表示:



- 无私利他(最高的善、至善)
善 - 为己利他(基本善、最重要的善)
- 单纯利己(最低的善)
• 0
- 纯粹害己(最低的恶)
恶 - 损人利己(基本恶、最重要的恶)
- 纯粹害他(最高的恶、至恶)


不难看出,三大恶原则的适用范围都是绝对的:任何人在任何条件下都既不应该纯粹害己,也不应该损人利己,更不应该纯粹害他。然而,三大善原则的适用范围却都是相对的。单纯利己显然仅仅应该指导与社会或他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只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伦理行为,如一个人跑步、游泳、游山玩水、观花赏月等等。反之,无私利他与为己利他则是每个人与社会或他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伦理行为的道德原则。
不过,为己利他仅仅适用于利益一致而可以两全的伦理行为;因为在利益冲突不能两全的情况下,每个人显然若不自我牺牲便必损人利己,而决不可能为己利他。反之,无私利他则仅仅适用于利益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的伦理行为。因为无私利他,如前所述,与自我牺牲是同一概念:任何无私利他,至少都必须压抑、牺牲自己一定的利己的欲望和自由以及自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这样,在利益一致的情况下,无私利他便因其压抑、牺牲了自我欲望、自我利益而违背了在利益一致情况下“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的道德终极标准,因而是不应该、不道德的、恶的。
在利益一致的情况下,之所以应该为己利他而不应该无私利他,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为己利他比无私利他更能增加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这可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无私利他似乎没有增加社会利益总量,因为它虽然增加了他人利益总量,却减少了自我利益总量;反之,为己利他则显然增加了社会利益总量,因为它不仅增加了他人利益总量,而且增加了自我利益总量。另一方面,即使无私利他增加了社会的利益总量,也必定远远少于为己利他所增加的社会利益总量;因为只有为己利他才具有——无私利他却不具有——增进社会利益的最强大的动力:个人利益追求。所以,西季威克说:“正是在自我利益的激励下,大多数人的积极的能量才会最容易和最充分地发挥出来。如果去掉这种激励,普遍幸福就会因劳动本身及其所获得的幸福手段的严重减少而减少。由于这些原因,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每个人都像关心自己幸福那样关心他人幸福,是不会促进普遍幸福的。”
那么,在利益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完全不应该无私利他而只有纯粹的为己利他才是应该的?不是。在这种情况下,“人己兼为”、“己他两利”也是应该的、道德的。所谓人己兼为、己他两利,也就是目的既为自己也为他人而手段则利他或既利他又利己的行为,因而也就属于为己利他与无私利他的混合类型。例如,一个家庭主妇操持家务,往往便既为自己又为该家庭的其他成员,因而属于为己利他与无私利他的混合行为。这种混合行为显然与为己利他一样,完全符合利益一致情况下的“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的道德终极标准,因而是道德的、应该的。
由此可见,我们多年来所倡导的不应该为自己而只应该为祖国成名成家便是不道德、不应该的。因为成名成家显然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社会,属于自我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的行为。所以,要求一个人为祖国而不为自己成名成家,便因其压抑、牺牲了自我欲望、利益而违背了在利益一致情况下“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的道德终极标准。优良的道德只应该要求人们为自己成名成家或既为自己又为祖国成名成家。因为不但只有如此才符合在利益一致情况下“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的道德终极标准,而且为自己成名成家比为祖国成名成家更能增加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只有前者才具有而后者却不具有增进社会利益的最强大的动力:个人利益追求。
另外,新伦理认为:一方面,在一切恶行中,唯有损人利己才可能是恒久的,而纯粹害他只能是偶尔的。所以,损人利己给予社会和他人的损害必定最大、最多,必定远远多于纯粹害他给予社会和他人的损害。因此,纯粹害他是最高的恶,却不是最大的恶,不是最重要的恶,不是最重要的恶原则,不是最重要的不道德原则;损人利己不是最高的恶,却是最大的恶,是最重要的恶,是最重要的恶原则,是最重要的不道德原则。另一方面,在一切善行中,唯有为己利他才可能是恒久的,而无私利他只能是偶尔的。所以,为己利他给予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必定最大、最多,必定远远多于无私利他给予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无私利他是最崇高的善,却不是最大的善,不是最重要的善,不是最重要的善原则,不是最重要的道德原则;为己利他虽然并不崇高而被康德贬为巧于算账的原则,却是最大的善,是最重要的善,是最重要的善原则,是最重要的道德原则。
总之,无私利他只应该作用于利益冲突领域;而一切利益一致行为所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只应该是“为己利他”或为己利他与无私利他的混合:“人己兼为”、“己他两利”。不过,在这种混合原则中,由于每个人的行为必定恒久为自己而只能偶尔为他人,所以,无私利他的成分只可能是偶尔的,而为己利他的成分则必定是恒久的。这样,“人己兼为”、“己他两利”的主导行为仍是为己利他而非无私利他。
“为己利他”既然是利益一致情况下的道德原则,那么也就应该是恒久的道德原则,应该是指导人们恒久行为的道德原则;反之,“无私利他”则因其是利益冲突情况下的道德原则而只应该是偶尔的道德原则,只应该是指导人们偶尔行为的道德原则。因为不言而喻,人们的利益一致是正常的、一般的情况,因而是恒久的、多数的;反之,人们的利益发生冲突、不可两全则是例外的、非常的情况,因而是偶尔的、少数的。至于“单纯利己”,显然也只应该是偶尔的道德原则,只应该是指导人们偶尔行为的道德原则;因为它所适用的与社会、他人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伦理行为,在每个人的行为总和中,无疑是偶尔的、极少数的行为。
进言之,无私利他和单纯利己不但只应该是、而且也只可能是偶尔的道德原则;反之,为己利他不但应该是、而且也可能是恒久的道德原则。因为关于伦理行为规律的研究告诉我们:每个人的行为必定恒久为己利他或损人利己,而只能偶尔无私利他、单纯利己、纯粹害人、纯粹害己。这一伦理行为的客观规律无疑意味着:无私利他和单纯利己以及纯粹害人和纯粹害己四大道德原则都只能引导、规范每个人的偶尔行为;而唯有为己利他与损人利己才能引导、规范每个人的恒久行为。
于是,综上所述,首先,无私利他便是最高且偶尔善原则,是最高且偶尔道德原则,它只应该且只可能指导每个人的偶尔行为;其作用是使每个人在自我利益与社会或他人利益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时,能够无私利他、自我牺牲而不致损人利己。反之,纯粹害人则是最高且偶尔恶原则,是最高且偶尔不道德原则,它也只应该且只可能指导每个人的偶尔行为;其作用在于禁止每个人的对待他人的行为纯粹害人,而使之不断减少以至于零。其次,为己利他便是基本且恒久善原则,是基本且恒久道德原则,它应该且能够指导每个人的恒久行为;其作用是使每个人在自我利益与社会或他人利益一致的情况下,能够为己利他而不致损人利己。反之,损人利己则是基本且恒久的恶原则,是基本且恒久的不道德原则,它也应该且能够指导每个人的恒久行为,其作用在于反对每个人在一切与社会和他人有利害关系的行为中损人利己,而使之不断减少以至于零。最后,单纯利己便是最低且偶尔善原则,是最低且偶尔道德原则,它也应该且只能指导每个人的偶尔行为,其作用在于使每个人在与社会和他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行为领域,能够单纯利己而不致纯粹害己。反之,纯粹害己则是最低且偶尔恶原则,是最低且偶尔不道德原则,它也应该且只能指导每个人的偶尔行为,其作用在于阻止每个人的与社会和他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行为纯粹害己,而使之不断减少以至于零。
这样,六大善原则各自的定义及其所规范的行为的数量和范围便可以表示如图:

名称 定义 适用的行为数量 适用的行为范围
无私利他 最高且偶尔善原则 偶尔行为 利益冲突而不能两全的行为
为己利他 基本且恒久善原则 恒久行为 利益一致而可以两全的行为
单纯利己 最低且偶尔善原则 偶尔行为 自我与社会或他人无利害关系的行为
纯粹害己 最低且偶尔恶原则 偶尔行为 自我与社会、他人无利害关系的行为
损人利己 基本且恒久恶原则 恒久行为 自我与社会或他人有利害关系的行为
纯粹害人 最高且偶尔恶原则 偶尔行为 对待他人的一切行为

这就是被伦理行为客观规律和道德终极标准所决定的善恶六大原则的各自的定义与所适用的行为数量及其范围。它的基本且现实的意义在于表明,把无私利他奉为评价行为是否道德的唯一准则以指导人们一切行为,既是不应该也是不可能的:它不应该,因为无私利他只应该指导利益冲突而不能两全的行为;它不可能,因为每个人必定恒久为自己而只能偶尔为他人。所以,不论无私利他多么高尚纯洁尽善尽美,也只应该且只能够被奉为偶尔道德原则,只应该且只能够被用来引导人的偶尔行为;只有为己利他,只有这不那么高尚完美而被康德和冯友兰斥为巧于算帐的原则,才应该且能够被奉为恒久道德原则,才应该且能够用来引导人的恒久行为;只有无私利他和为己利他以及单纯利己三者联合起来才是全面的善原则,才应该且能够引导人的全部的善的行为;从而使每个人在利益冲突时能够无私利他,在利益一致时能够为己利他、己他两利,在无关社会和他人时能够单纯利己,在任何时候都不做纯粹害己、损人利己、纯粹害人等一切不道德的行为。这就是道德完人之极限!这就是最优良的道德的全部作用之极限!谁要超越这个极限,谁要把无私利他奉为唯一道德原则用以引导人的一切行为,妄图造就恒久无私乃至完全无私的楷模,谁便会被伦理行为客观规律碰得头破血流,谁便注定只能造就伪君子而已!
总而言之,善恶六原则——无私利他、为己利他、单纯利己以及纯粹害人、损人利己、纯粹害己——乃是规范人类全部伦理行为的道德原则,因而是道德总原则。但是,道德总原则,如上所述,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善恶总原则,亦即善是利他与利己和恶是害他与害己;另一方面是善恶分原则,亦即善恶六原则。善恶六原则虽然源于善恶总原则,却比善恶总原则更为重要。因为善恶总原则极其普遍宽泛而不区分目的与手段,因而不能准确衡量一切行为之善恶。要准确衡量一切行为之善恶,善恶总原则必须具体化而区分目的与手段,从而演进为含有目的与手段之分的“无私利他”、“为己利他”、“单纯利己”和“纯粹害人”、“损人利己”、“纯粹害己”善恶六原则。因此,只有善恶六原则才能够——善恶总原则不能够——准确衡量一切行为之善恶:善恶六原则是精确的道德总原则;善恶总原则是非精确道德总原则。道德总原则无疑是人类最重要的道德原则。于是,人类最重要的道德原则与其说是道德总原则毋宁说是善恶六原则。

(六)新集体主义
传统的“集体主义原则”,是以集体本位为特征的,而新伦理是以个人本位为特征的。前者主张:“大河有水小河满”,而后者强调“小河无水大河干”;前者主张“集体的事再小也是大事,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后者强调“集体的事未必就是大事,个人的事未必就是小事”,“群众利益无小事”,更加注重维护个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但这又没有影响新伦理得出利他必要性的结论。新伦理在明确利己的道德价值的同时,又肯定了必要时无私利他与自我牺牲的道德价值。并提出了损人利己之为恶是绝对的,而自我牺牲之为善却是相对的创新之论。
以上观点,即符合集体主义原则,又超越了集体主义原则。例如对“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的道德价值的肯定,明确是在不可两全的情况下的一种正确的道德选择,在可以两全的情况下,就不是正确的道德选择,从而不具有最大的道德价值。以往集体主义理论的偏差在于,不区分“可不可以两全”的具体情况,而是片面地一味肯定个人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的道德价值,从而形成一种实际的误导,似乎“越左越革命”。因为,没有明确为己、利己行为的道德价值,从而否定了人利己的正当性和应有的道德价值,也就不能正确指导人们的道德选择。
另外,新伦理明确指出,从总体上说,当利己与利他发生冲突、不能两全之时,每个人只有自我牺牲,才能保障社会存在;而只有社会存在发展,每个自我才能生存。这样,自我牺牲,就某一具体场合来说,可能得不偿失;但从总体上说,却既保全了社会,又有利于保全自我,因而利大于害,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的终极标准,因而是道德的、应该的、善的。对利他自我牺牲道德价值的这种肯定性分析,明确了在发生冲突时个人牺牲的必要性和价值,这又有效地解决了“张华救老农值不值?”的道德难题。
通过这些分析,己他两利主义实现了对集体主义的超越也就顺理成章了。新伦理的可贵之处正在于,它没有重复别人的东西,而是独辟蹊径、大胆创新;它不是跪在巨人面前,而勇敢地站在了他的肩上。因此,我们看到新伦理并非是对传统伦理的全盘否定,它实际上是一种超越,从而达到了新高度,进入了新境界。


楼主:华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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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关天茶舍

发表时间:2004-08-10 18:45:00

更新时间:2019-10-25 13: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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