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而不审判导致发生恶性案件,多人被杀死,这里是实例
楼主:lywimw4
时间:2018-12-11 05:12:54
调解而不审判导致发生恶性案件,多人被杀死。这里是实例:
2.5万3条人命,协商方式得改
闲言毛 于 2018/12/7 23:11:59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只是一起轻微交通事故而已,只是被司法鉴定中心评估损失1.4万多的车辆剐蹭而已,然而,却让25岁的刘某40秒的时间杀死受害者一家三口。想必刘某故意杀人罪的结果,杀立决恐怕也是大概率吧。如此说来,没有人员受伤,只是车辆不到2万的剐蹭损失,却最终要了4条人命,简直是匪夷所思,纯粹是大不应该啊。
这是《新京报》报道的发生在10月26日,深圳南湾交警中队一楼事故处理室中的悲剧。原因,就是在10月22日,刘某驾驶的货车与王某(受害者)的小轿车刮碰,随后王某报警。当日14点。交警联系刘某和王某等到交警队处理。交警了解事故情况后,认为事故属于轻微交通事故,且不能认定刘某逃逸,随即指导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一次双方协商只有13分钟。此后刘某通过短信微信与王某多次沟通。
刘某认为自己事发时不知情,不是逃逸,且一直配合处理,恳求王某考虑到自己收入低、生活困难等实际情况,同意通过保险公司处理赔偿事宜,并答应在保险理赔的基础上,再多给2000元作为补偿。而王某自行委托某奥迪4S店评估修理费用为18379元(交警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中心费用评估为14074元),且认为刘某构成肇事逃逸,坚持要求他赔偿2.5万元。
其实,对于刘某是否肇事逃逸的问题上,交警已经明确认定不是逃逸。因为事发时的交通监控视频显示出,被剐蹭车辆位于刘某驾驶的货车后方,且事后刘某没有急刹车、急加速,未停车或下车查看。显然,刘某并不知情,而据此交警认定不是逃逸。
不过,受害者王某一直不接受,于是就为双方的第二次协商埋下了“伏笔”。刘某正如他自己所说的那样,到深圳打工,没有多少收入,而且此次轻微交通事故不走保险的话,个人承担困难。关键的是,交警都认定为不是肇事逃逸,只是轻微的交通事故,不明白为啥王某非说“逃逸”,难道只是仅仅想2.5万的赔偿嘛?
王某开的是一辆奥迪,有一子一女,家庭经济肯定应该属于“中产”吧。然而,就是因为7千或者说不到1万的经济赔偿,最终“逼”的刘某“狗急跳墙”、“兔子急了咬人”,而王某却付出了一家三口生命的代价,实在是很不应该。假如王某要是能“先知先觉”的话,估计别说赔偿了,即就是不给钱,甚至倒贴恐怕都心甘情愿的。
有网友说,这就是一个教训,对王某来说,尽管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也是占尽“天时地利人和”的得理者,可是也得学会得饶人处且饶人的基本道理。问题是,王某咋能意识到会是这样的结果呢?他咋能知道刘某真的是穷到了“为2.5万敢杀人”的窘境呢?如果说中间要是有人能够协调的话,岂不就可以避免这样的悲剧呢?
当然了,这是交警已经认定了为非逃逸的轻微交通事故,也已经让他们自行协商。可恰恰就是这个自行协商,其结果却成了3条人命与1个杀人犯,难道说除过追究刘某的杀人罪行,或者王某的“执着”以外,就没有别的问题了吗?的确,在双方的自行协商过程中,交警也没法介入,但是实不知恰是这个自行协商,没有“中间人”的居间调和,才最终让协商失败。毕竟,协商不成功,才有了悲剧的出现。如果能够协商成功,不敢百分百吧,但是绝大概率是可以避免悲剧的。
写到这里,我就想起了另一则与协商有关的悲剧。某小区,一男子开车压死一条宠物犬,后来男子到宠物犬主人家协商处理。协商失败,男子用宠物犬主人家的刀大开杀戒。一条宠物犬,主人一家三口就只有孩子活了下来。这起悲剧让我印象之所以深刻,就是因为只是一条宠物犬的赔偿问题,最后却造成了如此惨重的后果,实在是让人扼腕叹息。
退一步说,无论是这位杀人的男子也罢,还是货车司机刘某也罢,他们都不是天生的杀人犯,也不是从开始就想杀人来着;而受害者,无论是宠物犬主人两口子,还是王某一家三口子,他们无非就是喜爱宠物带着深深的感情,或者就是对肇事后“离开”的货车司机不满,非要有点惩罚性处理。而最重要的,无非就是钱多钱少的问题,数千或者数万,这点钱,要是冷静下来,咋可能让前者动杀机呢?咋可能让受害者能够想到会因此而送命呢?
如此,我以为对国内发生问题后,需要双方去自行协商的“私了”,绝对不是一个好办法。就是说,如果能够与老美一样,发生问题不是肇事双方面对面的协商,而是由独立的第三者,比如说法官吧,来居间处理。或者有“陪审团”来判断是非,如此岂不就省的肇事双方会直接冲突,甚至因为争口气因为意气之争而不愿妥协让步。其它不说,就说10月24日的深圳这起悲剧吧,如果交警能够真正的发挥“中间人”的作用,而不是让双方自行协商,至少可以明确要求走保险程序。而且交警交谈中了解了双方的经济情况,起码也不会让一方“狗急跳墙”。“中间人”人的交警要是能够按照事故事实,依据经验或者对双方情况的了解,提出个折中的方案,估计要比双方不对等情况下的“硬碰硬”,有效果的多。
罗伯特议事规则中也有,双方对有争议的问题,只能向会议主持人讲述,而不是直接交锋,否则的话,容易发生冲突。而有了会议主持人的居间协商,则容易达成好的效果。同一道理,国内的这种轻微违规行为发生后,警方往往让双方自行协商的处理方式,并不是好的办法。到此,我以为,警方应该起到“中间人”的作用,明确是非曲直,直接提出解决方案。而如果双方不认可的话,仲裁或者司法渠道,只是必须要坚决反对双方去自行协商。
2.5万3条人命,协商方式得改
闲言毛 于 2018/12/7 23:11:59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只是一起轻微交通事故而已,只是被司法鉴定中心评估损失1.4万多的车辆剐蹭而已,然而,却让25岁的刘某40秒的时间杀死受害者一家三口。想必刘某故意杀人罪的结果,杀立决恐怕也是大概率吧。如此说来,没有人员受伤,只是车辆不到2万的剐蹭损失,却最终要了4条人命,简直是匪夷所思,纯粹是大不应该啊。
这是《新京报》报道的发生在10月26日,深圳南湾交警中队一楼事故处理室中的悲剧。原因,就是在10月22日,刘某驾驶的货车与王某(受害者)的小轿车刮碰,随后王某报警。当日14点。交警联系刘某和王某等到交警队处理。交警了解事故情况后,认为事故属于轻微交通事故,且不能认定刘某逃逸,随即指导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一次双方协商只有13分钟。此后刘某通过短信微信与王某多次沟通。
刘某认为自己事发时不知情,不是逃逸,且一直配合处理,恳求王某考虑到自己收入低、生活困难等实际情况,同意通过保险公司处理赔偿事宜,并答应在保险理赔的基础上,再多给2000元作为补偿。而王某自行委托某奥迪4S店评估修理费用为18379元(交警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中心费用评估为14074元),且认为刘某构成肇事逃逸,坚持要求他赔偿2.5万元。
其实,对于刘某是否肇事逃逸的问题上,交警已经明确认定不是逃逸。因为事发时的交通监控视频显示出,被剐蹭车辆位于刘某驾驶的货车后方,且事后刘某没有急刹车、急加速,未停车或下车查看。显然,刘某并不知情,而据此交警认定不是逃逸。
不过,受害者王某一直不接受,于是就为双方的第二次协商埋下了“伏笔”。刘某正如他自己所说的那样,到深圳打工,没有多少收入,而且此次轻微交通事故不走保险的话,个人承担困难。关键的是,交警都认定为不是肇事逃逸,只是轻微的交通事故,不明白为啥王某非说“逃逸”,难道只是仅仅想2.5万的赔偿嘛?
王某开的是一辆奥迪,有一子一女,家庭经济肯定应该属于“中产”吧。然而,就是因为7千或者说不到1万的经济赔偿,最终“逼”的刘某“狗急跳墙”、“兔子急了咬人”,而王某却付出了一家三口生命的代价,实在是很不应该。假如王某要是能“先知先觉”的话,估计别说赔偿了,即就是不给钱,甚至倒贴恐怕都心甘情愿的。
有网友说,这就是一个教训,对王某来说,尽管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也是占尽“天时地利人和”的得理者,可是也得学会得饶人处且饶人的基本道理。问题是,王某咋能意识到会是这样的结果呢?他咋能知道刘某真的是穷到了“为2.5万敢杀人”的窘境呢?如果说中间要是有人能够协调的话,岂不就可以避免这样的悲剧呢?
当然了,这是交警已经认定了为非逃逸的轻微交通事故,也已经让他们自行协商。可恰恰就是这个自行协商,其结果却成了3条人命与1个杀人犯,难道说除过追究刘某的杀人罪行,或者王某的“执着”以外,就没有别的问题了吗?的确,在双方的自行协商过程中,交警也没法介入,但是实不知恰是这个自行协商,没有“中间人”的居间调和,才最终让协商失败。毕竟,协商不成功,才有了悲剧的出现。如果能够协商成功,不敢百分百吧,但是绝大概率是可以避免悲剧的。
写到这里,我就想起了另一则与协商有关的悲剧。某小区,一男子开车压死一条宠物犬,后来男子到宠物犬主人家协商处理。协商失败,男子用宠物犬主人家的刀大开杀戒。一条宠物犬,主人一家三口就只有孩子活了下来。这起悲剧让我印象之所以深刻,就是因为只是一条宠物犬的赔偿问题,最后却造成了如此惨重的后果,实在是让人扼腕叹息。
退一步说,无论是这位杀人的男子也罢,还是货车司机刘某也罢,他们都不是天生的杀人犯,也不是从开始就想杀人来着;而受害者,无论是宠物犬主人两口子,还是王某一家三口子,他们无非就是喜爱宠物带着深深的感情,或者就是对肇事后“离开”的货车司机不满,非要有点惩罚性处理。而最重要的,无非就是钱多钱少的问题,数千或者数万,这点钱,要是冷静下来,咋可能让前者动杀机呢?咋可能让受害者能够想到会因此而送命呢?
如此,我以为对国内发生问题后,需要双方去自行协商的“私了”,绝对不是一个好办法。就是说,如果能够与老美一样,发生问题不是肇事双方面对面的协商,而是由独立的第三者,比如说法官吧,来居间处理。或者有“陪审团”来判断是非,如此岂不就省的肇事双方会直接冲突,甚至因为争口气因为意气之争而不愿妥协让步。其它不说,就说10月24日的深圳这起悲剧吧,如果交警能够真正的发挥“中间人”的作用,而不是让双方自行协商,至少可以明确要求走保险程序。而且交警交谈中了解了双方的经济情况,起码也不会让一方“狗急跳墙”。“中间人”人的交警要是能够按照事故事实,依据经验或者对双方情况的了解,提出个折中的方案,估计要比双方不对等情况下的“硬碰硬”,有效果的多。
罗伯特议事规则中也有,双方对有争议的问题,只能向会议主持人讲述,而不是直接交锋,否则的话,容易发生冲突。而有了会议主持人的居间协商,则容易达成好的效果。同一道理,国内的这种轻微违规行为发生后,警方往往让双方自行协商的处理方式,并不是好的办法。到此,我以为,警方应该起到“中间人”的作用,明确是非曲直,直接提出解决方案。而如果双方不认可的话,仲裁或者司法渠道,只是必须要坚决反对双方去自行协商。
楼主:lywimw4
时间:2018-12-11 05:12:54
为什么成天鼓吹依法治国,一到实际问题就把法律抛到一边。而让当事者自己讨价还价?国家法律干什么去了?
楼主:lywimw4
字数:2242字
帖子分类:关天茶舍
发表时间:2018-12-09 03:06:33
更新时间:2018-12-11 05:12:54
评论数:4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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