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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的特点——大宪章来源于什么? | 古儒(10)

楼主:牧猪人的猪与远方  时间:2019-11-15 06:43:57

“我的领地上,我就是主人。”


​(1)

一个文明之中包含各项要素,但无论西方亦或中国,政制本身就是文明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说是文明的基石也不为过,这个基石又与文明的其他要素相互混杂、发酵、相互作用,因而各文明哪怕同类型的政制也各有自己的特点。但是,封建制还是有一些共性,是独立于具体“文明”的。其中,最基本的两个特点就是,分权与契约。



分权

今天英美政治的一大特点就是分权,这种分权既体现在横向的三权(立法、行政、司法)的各自独立与相互制衡;也体现在纵向的地方自治权与中央权力(如美国的联邦zf)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封建制”最显著地体现了这种纵向的分权,甚至可以说,今天英美地方自治权与中央zf之间的分立,就源自封建时代贵族领地主权与国王主权之间的分立,它们的结构是基本一致的。



“封建”本就意味着“分权”,亦即权力(Power)的分散与相互独立,而权力的分立则意味着不同权力之间必然存在对抗与制衡,最显著的表现就是贵族与国王权力之间的对抗。而权力的这种分散与对抗的一个副产品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它会有利于个人的自由——正如托克维尔说“贵族集团在同中央政权的抗衡中保障了个人自由”(《旧制度与大革命》),因此,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贵族阶层的存在则难以避免专制,这也就是保守主义所提倡的“多权威”的意义。这一点,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的历史中都表现得相当明显。



契约性

而契约性则是封建制度最重要的一个特性,可以说是“封建”政治的内在特征,今日西方尤其是英美的不少所谓的“现代观念”,可以说就直接来源于此。



所谓“契约”,不仅仅是一个空泛的“约定”,更重要的是,它是对契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封建时代,君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互有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其特点是,君主与附庸尽管处于不同的等级,但他们之间互有权利与义务,处于上位的君权并非绝对的,其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的,而且“权利”与“义务”不可分离,无论君主还是臣下,都不能只要“权利”而不承认“义务”——这样的君臣关系,我们称之为“对等”,而非平等。(注意,如今毛艺占,那边最常提到的一个词,就是“对等”)



那么,封君与其附庸之间互有哪些权利与义务呢?大体来说就是,封君对附庸拥有主权,但必须履行保护附庸的义务;而附庸有权得到封君的保护,免受侵犯,但附庸要履行封建义务,也就是要效忠、服从于封君,然后当封君作战的时候,附庸要提供军事辅助。



这种“对等”契约关系的一种描述是——“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意思是说,“我”(君主)与“我的附庸”(臣下)之间是有契约关系的,所以相互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但是,“我”(君主)与“我附庸的附庸”(臣下的臣下)之间却并无此契约,因此相互之间就没有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所以,尽管君主的地位高高在上,却不得越过其“附庸”来直接统治、管辖其“附庸的附庸”,否则就对自己直接附庸的权利构成了侵犯。因为封建时代贵族对领地、领民的“治权”是以私权的形式呈现的,领地是贵族的私人财产,统治“附庸的附庸”,这也是“附庸”的私权利(private right),而君主必须要加以尊重。



近年来被国内学界广为引用的法谚“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实际上也是源自西欧的这种契约封建。在封建制度中,君主要尊重附庸对自己领地的“权利”,封建贵族对于自己的领地,最初是以私权“right”(而非公权力“power”)的形式呈现的,所以君主尊重臣下领地的权利,实际上是对私权的尊重。同样的逻辑延伸到下层贵族与平民之间,那么平民的茅屋小院尽管破旧,但仍然属于平民的“领地”,在平民已经履行其封建义务的情况下,任何人(包括国王)都无权侵犯其对自己“领地”的权利,在“我自己的领地上”,“我”就是主人。正如维诺格拉多夫所说


“领主和封臣之间虽然不平等,但其权利和义务则是确定的,领主不能因其地位和权力而轻易要求封臣履行约定或习惯规定之外的义务。”


所以,英国人传统观念中的“消极自由”,正是根植于这样的文化传统之中——每个人在自己的私域之内就是一位国王。





而集权体制则恰好与此相反,集权体制是“如臂使指”的,“下官的下官,依然是我的下官”,这种政制,其实来自于军队的管理方式,军队中,军官对下级拥有生杀予夺的巨大权力,否则军队就无法做到令行禁止;而将这种“治军之法”用于政制,就是集权之制。




中国式的“皇帝”是集权制度下的特产。如果说“贵族”意味着“封建”,那么皇权首先就意味着“集权”,而“集权”则意味着封建贵族被消灭、贵族的领地被收归中央直属——即“郡县制”,然后皇帝就成了唯一剩下来的贵族、唯一拥有政治实体主权的人。然后皇帝派遣他的奴仆,即官员,去各地“代天子以行治权”,因此,各级官员在皇帝之下、却在万民之上。



所以,官员与贵族不同,贵族是真正拥有领地与领民的君主,而官员则不拥有主权;各级贵族与其封君之间,存在着对等的权利—义务的关系,故而贵族有着独立的人格;而官员与皇帝之间,则并不存在这种关系,官员不具有独立的位格,它只是皇权行使的一个工具而已,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奴隶即工具,官员不过是君主的奴仆,而贵族则与其封君之间尽管等级有高下之分,但却有着平等的人格——否则契约就是不可能的。



而更可悲的是,集权制下的平民,尚且处在哪怕最底层的官员之下。



官僚这种东西,其实早在封建时代就已存在了。在封建时代,高等级的贵族如天子、诸侯,最初会封建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为其附庸,但这些高等级的贵族依然有自己的直属领地需要管理,这些自家领地的事务,也是需要人来打理的,就常常是用自己的管家、仆人进行日常管理,这些人就是最早的官员。数代之后,原来的那些被分封的近亲,已经疏远,亲情已薄;可是自家的奴仆,却依然亲如一家。



随着废封建、立郡县,集权时代到来,各级贵族被铲除了,贵族们的封地被收归中央直属——“废封建、置郡县”,于是,原来只负责打理君王直属领地的那些“官员”,就被扩充以接管更多的“郡县”,这些各地的政府长官,他们原本只是君王的奴仆。英语中,“大臣”一词至今保留着这个古老的来历——Minister,即“小人”之意。



集权替代了封建,于是奴仆、官员代替了贵族。而集权时间久了,尤其是选官制度确立之后,官员不再是出身于皇帝的家奴,于是,皇帝与官员的关系也疏远了,然后,皇帝的內侍就要出场了——宦官。



所以,封建与集权、贵族与官员,它们的巨大差异,无非是人性在不同制度的“约束条件”之下的,自然流露。









(2)

无人能够否认,大宪章是一个重要的标志,它象征着人类进入了一个非同寻常的阶段,它与古代所有民族的政治都不同,因为它开启了人类“宪政”的历程。



对于大宪章,到底是什么因素促成了这个奇迹呢?我们今天的说法是五花八门,有人说是基督教精神,有人说是清教徒精神,有人说是来自西方的自由精神… 笔者对这些说法都难以认同,尤其是所谓“清教徒精神”,因为大宪章诞生于13世纪,需要再等待200多年,清教徒才出现在英格兰。



笔者比较认同的一个说法是从税收的角度来看的,也就是围绕着征税权的斗争。



1199年,英格兰的“狮心王”理查一世去世,其胞弟“失地王”约翰继位,当时英国正与法国战争,约翰在与法王菲力二世的战争中失利,为了取得对法作战的胜利,他在英格兰大幅增加赋税。



须知,当时英王所加的税,并非由平民来缴纳;平民交的税那叫国税,在当时的英国,只有当丹麦海盗打进来奸淫掳掠的时候,才收平民的税,用以抵抗丹麦、保护每个英国人,所以是国税,当时叫作“丹麦金”。而且这个税也不是每年都收,而只有当丹麦人打来的时候才收,否则的话凭什么收税呢?从“丹麦金”的征收逻辑也可以看出前面所讲的那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契约性质。因而,约翰王所加的税,不为了抵抗丹麦人入侵,而只是为国王的政治目的作战,所以就不能收平民的税,而只能收封建税,也就是作为国王直属附庸的那些大贵族来交这个税。中世纪封建时代,封建税是大头。



给贵族加税,结果就激起了那些拥有独立领地与军队的贵族的抵制,贵族们联合起来与英王约翰对抗,结果国王战败。在贵族们的胁迫下于1215年签署了第一份《大宪章》。



不过在后来的几百年里《大宪章》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直到17世纪,当时的英格兰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才重新翻出这部古老的文献,将其重新阐释为英国宪法的最早渊源,成为英国宪政制度的法理依据。



这份《大宪章》的主要内容就是保障贵族与教会的权利不受国王的侵犯;保证自由民与贵族的自由权、城市的自治权;未经合法审判任何人不得遭受拘捕或刑罚等等。而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征税的问题,《大宪章》规定,国王不得随意加税,任何税收政策上的变更必须经过贵族议会的同意。



可以说,英国宪政的发展过程中,国王与议会在税收问题上的争夺是一个焦点,也正是因为国王在未经议会认可之前无权单方面提高税率,因此王权才受到实实在在的制约,这成为王权受限、“王在法下”(宪政的真正意义所在)的开端。



但是,这种观念,其实并不是现代人的发明,也不是“大宪章”的发明——而其实就是封建时代的传统,与其说“大宪章”发明了“王在法下”的规则,其实不如说“大宪章”只是对封建时代的传统规则的重新确立、重新明确而已,因为这根本就是封建精神。比如,“无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这个原则,一般来说,人们会以为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特点,或者说是大宪章所发明的一种原则,其实不是,这个原则其实就是封建原则,它就源于封建制度的“契约性”。



11世纪中叶“诺曼征服”之后,西欧大陆的封建制度被引入英国。根据贵族与国王之间的契约,每遇战事,国王的附庸要为国王提供军事辅助(这是附庸的义务),主要是提供骑士帮助国王作战。但请注意,附庸们为国王提供的骑士的数量,以及服役时间,都不是随意确定的,而是依据贵族所拥有领地的土地面积而定,每年为国王服役40天。就好比,你有100英亩土地,那你就每年要拿出10个骑士给国王;而如果你有1000英亩,则每年要承担100个骑士的义务。







但是,贵族们并不总是能够拿出足额的骑士来,骑士需要漫长的培养和训练。那么,如果贵族不能提供足够的骑士,则可以将不足额的骑士折合成金钱交给国王,这被称为“盾牌钱”,而国王可以使用这笔钱来雇佣同等数量的骑士进行战争,这就是早期的“税收”,即封建税。而这个税,实质上就是附庸所要承担的那些骑士;可是一个贵族需要提供多少骑士,是有约在先的。这个“契约”不是成文的,而是诉诸于传统与习惯,以前我有多少封地、需要承担多少骑士,现在就要依然如故,也就是说“税率”就是一定的。如今国王提高税率,那就相当于改变了之前贵族与国王之间的契约,单方面增加了贵族所要承担的义务。



所以,国王必须遵守契约,无权擅自改变贵族所应提供的骑士数量,也就是说,国王无权单方面提高“盾牌钱”。这就是后世所谓“国王征税必须经过议会同意”的最初来源。《大宪章》正是因为国王约翰随意增加“盾牌钱”的数量与次数,也就是违背了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契约,国王的这种行为构成了对贵族“私权利”的侵犯,属于非法,激起贵族的不满而联合起来胁迫约翰所签署的。



楼主:牧猪人的猪与远方  时间:2019-11-15 06: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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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牧猪人的猪与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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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关天茶舍

发表时间:2019-11-13 22:51:50

更新时间:2019-11-15 06: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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