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垃圾分类来硬的,我就问你“服不服”?
楼主:zuqiu4681
时间:2019-12-04 15:08:46
想必市民朋友们都知道了,北京市自2012年“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至今,现在又重新修改制定了新的“条例”。这个新“条例”从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掰手指头算算,还有半年时间。在这儿有必要就垃圾分类新“条例”补补脑。
新“条例”首次明确,单位和个人是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也就是说,你对垃圾分类投放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违规投放的“屡教不改”者,最高可处罚200元。另外,对“混装混运”现象加大了检查和处罚力度,处罚额度是2万元至10万元,直至取消运输单位的资质。这些是从垃圾分类“源头治理”开始的。
若论“源头治理”,新“条例”明确了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分类法,按不同颜色的垃圾桶分桶投放,如果不按规则分类投放,收运单位可以举报,是谁的责任,谁就要承担。个人违规投放要接受处罚,单位违规投放更不能幸免,第一次罚款1000元,再次违规投放就要罚款1万至5万元。经济处罚不是目的是手段,必要手段必不可少。
在垃圾“源头减量”上,一次性用品被套上了“紧箍咒”。餐厅、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最高可罚款5万元;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企事业单位推行无纸化办公,不使用一次性杯具,等等。垃圾“源头减量”,不仅在于控制垃圾产生,更在于绿色生活和节能环保,这在当今可算是“燃眉之急”。
垃圾分类需要“全民皆兵”,是一场“人民战争”。因此,新“条例”强调了“社会共治”这个法律层面的约束,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垃圾分类作为一项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认真抓、切实抓、抓实效。这是什么概念?基层治理直接对基层,直接对单位和家庭,权力和责任相匹配,是最“接地气儿”的管理措施之一。换句话说,北京的垃圾分类新“条例”能否奏效、分类投放、分类运送和分类处理能否到位,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社会共治”,当然,更离不开全民自觉参与的“人民战争”。
新“条例”就垃圾分类来“硬”的,采取硬性要求和刚性管理,我还想问一句,“你服不服呢?”我说,咱北京人心服口服,由衷赞成,主动去做;因为所有的措施和办法,都为了我们的美好家园和我们的自身。
新“条例”首次明确,单位和个人是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也就是说,你对垃圾分类投放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违规投放的“屡教不改”者,最高可处罚200元。另外,对“混装混运”现象加大了检查和处罚力度,处罚额度是2万元至10万元,直至取消运输单位的资质。这些是从垃圾分类“源头治理”开始的。
若论“源头治理”,新“条例”明确了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分类法,按不同颜色的垃圾桶分桶投放,如果不按规则分类投放,收运单位可以举报,是谁的责任,谁就要承担。个人违规投放要接受处罚,单位违规投放更不能幸免,第一次罚款1000元,再次违规投放就要罚款1万至5万元。经济处罚不是目的是手段,必要手段必不可少。
在垃圾“源头减量”上,一次性用品被套上了“紧箍咒”。餐厅、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最高可罚款5万元;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企事业单位推行无纸化办公,不使用一次性杯具,等等。垃圾“源头减量”,不仅在于控制垃圾产生,更在于绿色生活和节能环保,这在当今可算是“燃眉之急”。
垃圾分类需要“全民皆兵”,是一场“人民战争”。因此,新“条例”强调了“社会共治”这个法律层面的约束,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垃圾分类作为一项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认真抓、切实抓、抓实效。这是什么概念?基层治理直接对基层,直接对单位和家庭,权力和责任相匹配,是最“接地气儿”的管理措施之一。换句话说,北京的垃圾分类新“条例”能否奏效、分类投放、分类运送和分类处理能否到位,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社会共治”,当然,更离不开全民自觉参与的“人民战争”。
新“条例”就垃圾分类来“硬”的,采取硬性要求和刚性管理,我还想问一句,“你服不服呢?”我说,咱北京人心服口服,由衷赞成,主动去做;因为所有的措施和办法,都为了我们的美好家园和我们的自身。
楼主:zuqiu4681
字数:878字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9-12-02 03:38:25
更新时间:2019-12-04 15: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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