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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江区法院惊现750万虚假诉讼大案 法人代表勾结外贼鲸吞公司资

楼主:shaboshi2018  时间:2019-12-28 04:05:24
我叫包良梅,是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村妇女,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碧桂园,是韶关市曲江区顺风加油站有限公司股东、监事即虚假诉讼案件受害人。

2019年3月5日,在韶关市区从事低档二手车买卖生意的韶关市浈江区人赵嘉亮与出生于四川省西昌市的深圳市宝安区人王成宏(早年曾经在韶关市开设按摩发廊、洗脚城生意,后奇迹般成为韶关市侨办正式工作人员,是韶关市曲江区顺风加油站有限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制造韶关市曲江区顺风加油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严重损害我的利益。

法庭上,原告赵嘉亮本人与被告韶关市曲江区顺风加油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成宏均没有出庭参加诉讼,而是均委托代理人出庭(代理人均非律师,原告赵嘉亮委托的是所谓不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被告韶关市曲江区顺风加油站有限公司一反常态没有委托当时正在为被告单位四处打官司的律师而是委托王成宏的现任丈夫作为代理人出庭诉讼。为什么?因为任何一个初通法律、稍有良知的律师,都不难看出这是一个假案而拒绝代理、不愿冒险以身试法)。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法院法官朱某某开庭审理只是简单地进行了口头询问调查,便在2019年8月20日作出完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2019)粤0204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可查庭审实况视频)。2019年9月27日,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韶关市曲江区顺风加油站有限公司诉我及刘细华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二审开庭中,韶关市曲江区顺风加油站有限公司将已经生效的(2019)粤0204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新证据提交给法庭,我方才知道该案。

于是,我在2019年10月9日向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法院所在地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区分局五里亭派出所报案并递交几十页纸的相关证据材料,办案人员接受材料后没有出示任何手续(包括案件受理回执)给报案人我,直到我找到相关部门投诉,办案人员才在2019年10月18日出具《报警回执》,我满怀希望以为人民公安警察会依法办案,严厉打击犯罪;11月26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区分局却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交给我,我如同被当头挨了一棒,顿时天旋地转,如此简单明了的犯罪事实和充足证据,为什么到了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区分局会被认为不构成犯罪?在我报案以后到我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前,我多次到派出所询问办案进度,办案人员对我说,办案人员多次电话通知赵嘉亮接受询问,但赵嘉亮均以在外省出差为理由拒绝,直到11月9日(我报案一个月后)申请人到赵嘉亮的二手车档口找到赵嘉亮并告知公安人员,公安人员才不得已通知赵嘉亮到刑警队接受询问,这一段时间里,不排除赵嘉亮与王成宏串通毁灭或伪造证据对抗公安人员的侦查,公安人员不作为或故意放任赵嘉亮逃避调查;其次,我报案的材料明确指控王成宏是主谋和策划者,但《不予立案通知书》却对王成宏只字不提,我的报案书标题是《关于王成宏赵嘉亮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报案书》,而《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内容是“包良梅:你于2019年10月9号提出控告的赵嘉亮虚假诉讼,我局经审查认为不具备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可见办案人员是故意将王成宏剔除被指控、接受调查的对象,其中是否存在办案人员徇私枉法?我不得而知。

事实是王成宏从2015年8月13日至今担任受害人韶关市曲江区顺风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赵嘉亮是其与王成宏的姐姐王成瑛开设的深圳市王宏外贸服装批发有限公司股东即合作伙伴,(深圳市王宏外贸服装批发有限公司已经被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王成宏在2015年之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9年3月5日,赵嘉亮以与王成宏恶意串通制造的证据《民间借贷合同》和仅有的银行转账记录(出借),银行转账记录(还款),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韶关市曲江区顺风加油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这里,所谓赵嘉亮与韶关市曲江区顺风加油站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该案是王成宏利用其在受害人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之便利与赵嘉亮恶意串通,蓄意密谋制造的损害受害人公司利益的虚假诉讼(王成宏在此不排除有侵占韶关市曲江区顺风加油站有限公司资产犯罪故意),《民间借贷合同》是后来为了诉讼伪造的。否则,王成宏不可能在2017年6、7月间,在另一个案件多次接受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这份对其非常有利的《民间借贷合同》,王成宏当时的所作所为显然不符合常理。

关于该案涉及的750万元借贷本金情况,该案件的法官草率审理,没有深入调查原告是否有出借如此巨款的能力,仅凭赵嘉亮的单方陈述该款是其家族开设矿山的资产积累和一张转账记录便作出判,据报案人我了解,特别是报案人代理人在作为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粤02刑终字168号案被告人刘细华的二审刑事辩护人期间调取的证据,证明赵嘉亮委托代理人与韶关市曲江区顺风加油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均没有如实陈述,导致虚假诉讼完成,给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参与此一虚假诉讼的人员是在向庄严的人民司法制度挑战,实在是藐视法庭、亵渎法律的行为,是在故意违法犯罪,必须予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我提交证据2017年9月11日《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起诉意见书——韶公曲诉字(2017)00165》第三页第7行“剩余750万元及利息,则由王成宏通过私人借款来还贷款。”在该刑事案件的整个卷宗也根本没有赵嘉亮与受害人韶关市曲江区顺风加油站有限公司签订于2017年1月1日的《民间借贷合同》,难道侦查机关粗心大意没有将该证据归档?显然不是,否则起诉意见书不会认定是王成宏个人借款,而是应该认定是单位向私人借款,王成宏在公安机关作的调查笔录里,不止一次肯定该750万元是其个人借款。在(2018)粤0205刑初35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4行写到:“13、借款凭证,贷款到期通知书,转账凭条,证实中国农业银行韶关曲江支行于2017年1月3日通知顺丰公司向银行贷款800万元的本金余额750万元于2017年1月25日到期,王成宏于同月17日将750万元存入顺丰公司账号,次日结清贷款,”可见该款不是赵嘉亮的款项。由此可见,所谓赵嘉亮与受害人《民间借贷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内容均是为诉讼编制的假证据。

赵嘉亮提交给法庭的银行转账记录(出借)证据固然真实,但是该款并不是如赵嘉亮陈述的是其家族开矿山的资产积累。关于这一点,审理法官没有进行深入调查,诉讼代理人刻意隐瞒事实、虚构事实,虚假陈述。事实上该750万元的资金并非赵嘉亮所有;从刘细华挪用资金犯罪案件的卷宗材料里,证明在2017年1月17日当天,王成宏从中国建设银行王成宏名下6236683150000327024账号先将750万元汇入赵嘉亮名下的账号6217003150001997828里(见证据: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流水号4406263380070000052),而后再从赵嘉亮名下的账号6217003150001997828转账汇入受害人韶关市曲江区顺风加油站有限公司账户,就凭这一点,就可以认定(2019)粤0204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涉及的案件是虚假诉讼。犯罪嫌疑人赵嘉亮、王成宏如此煞费苦心的将750万元闪躲腾挪,正是为了今天的虚假诉讼。就是这么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典型虚假诉讼大案,到了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区分局,却被轻易认定不构成犯罪而不予立案。我在惊讶办案人员的法律水平如此低下的同时,更多的是感到在其中有贪赃枉法、故意放纵犯罪分子深层次原因。百思不得其解之余,我决定向新闻媒体曝光投诉,恳请新闻媒体界的有识之士利用舆论监督这一武器为我伸张正义,以调查出真相公之于众,为我释疑解惑,为公安队伍清除害群之马。

根据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第三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五条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六条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七条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报案人我披露的上述事实,王成宏、赵嘉亮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犯罪已是不争的事实,受害人韶关市曲江区顺风加油站有限公司委托的所谓诉讼代理人付勇与王成宏系夫妻关系,其是否是王成宏构成的虚假诉讼犯罪共犯,办案人员只要秉公办案,深入调查,公平公正,依法办案,必将令真相大白于天下。

藉此,我对我的上述投诉内容承担一切责任;我恳请新闻媒体界的朋友们能公开报道披露我反映的情况,以推动案件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公正客观的事实真相。确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我自知势单力弱,根本无法理解更无法抗拒我反应的黑恶势力和违法犯罪公职人员对我的不公平对待甚至欺压,我能做的除了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唯一就是向媒体新闻单位投诉,只有通过舆论监督才能为相关职能部门刮骨疗毒 ,清除出公安队伍里的腐败分子。

投诉人:包良梅
2019年 12月 23日


楼主:shaboshi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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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9-12-24 08:08:28

更新时间:2019-12-28 0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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