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马线前超速行驶撞人重伤死亡,江苏常熟交警违法鉴定天冤何处诉
楼主:渔夫20
时间:2020-05-27 19:45:38
本人系死者的姐姐,在此泣血控诉江苏常熟交警曹某,明知司机责任大过行人,对司机超速行驶、斑马线前既不减速也不停车让行,反而超速冲出斑马线将行人撞成伤的严重违行为,与行人过马路的轻微违规行为等同起来,选择性地做出事故鉴定,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此等鉴定,完全是对生命的漠视,对犯罪的纵容。请问你的良心何在?晚上能睡着觉吗?
楼主:渔夫20
时间:2020-05-27 19:45:38
有图有真像!
楼主:渔夫20
时间:2020-05-27 19:45:38
楼主:渔夫20
时间:2020-05-27 19:45:38
以上是从监控截图过来,保持了事故发生的连续性。当时路况良好,视野开阔,路上车很少,所以司机一直在超速行驶。第一张图可以看到,我弟弟在离车近百米的地方,就差不多已经走到马路的分界线,如果司机专心开车,完全可以清晰地看到行人,但司机没有专注前方,或者疲劳驾驶,反正我们看得到行人,司机却看不到。
楼主:渔夫20
时间:2020-05-27 19:45:38
司机从上百米远的地方,一直超速行驶,根本就不管前面有没有人,有没有斑马线。总而言之,就是一直超速冲过斑马线,直接撞向行人,与杀人有何不同?这种行为难道是普通违法行为吗?与行人没有走斑马线,其违法程度能等同视之吗?
楼主:渔夫20
时间:2020-05-27 19:45:38
从另一个角度看事故的发生情况。
楼主:渔夫20
时间:2020-05-27 19:45:38
楼主:渔夫20
时间:2020-05-27 19:45:38
由于司机超速,而且斑马线前超速,而且冲过斑马线数米将我弟撞倒。可怜我弟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没了,象这种无良司机,难道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吗?
楼主:渔夫20
时间:2020-05-27 19:45:38
现在看看常熟交警是如何选择性地做事故鉴定的!
楼主:渔夫20
时间:2020-05-27 19:45:38
整个鉴定书除了机械地引用了相关条款外,对双方违法程度未作任何鉴定,把司机严重违法与行人一般违法等同起来,这就是鉴定书?
楼主:渔夫20
时间:2020-05-27 19:45:38
司机有多处违法行为:一是持续超速驾驶。二是斑马线前超速,罪加一等。三是撞人前未采取任何刹车或减速措施。四是戴着影响视力的墨镜驾驶。五是驾驶员在未专注前方,涉嫌危险驾驶!
楼主:渔夫20
时间:2020-05-27 19:45:38
按当时情况,走斑马线死得更快,鉴定的警察没有看到吗?整个事故是怎么产生的,大家一看便知!
楼主:渔夫20
时间:2020-05-27 19:45:38
撇开其它不说,常熟交警事故认定最起码是违反交通伦理的。所谓交通伦理就是指行人在道路交通中属弱势方、被动方,而机动车驾驶人属强势方、主动方。行人在本次事故中唯一过错无非就是没有行走斑马线,仅仅这一行为就要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是明显违背交通伦理的,是反人类的,漠视生命的体现!
楼主:渔夫20
时间:2020-05-27 19:45:38
事故鉴定责任书的核心就是要弄清楚事故发生的原因,然后再区分责任。而常熟交警最扯蛋的是不管事故发生的原因。
楼主:渔夫20
时间:2020-05-27 19:45:38
问下常熟交警,按当时情况走斑马线安全吗?难道不是死得更快吗?
楼主:渔夫20
时间:2020-05-27 19:45:38
举头三尺有神明,迟早有报应!
楼主:渔夫20
时间:2020-05-27 19:45:38
大家看下这个司机,开什么车,根本不看到前方,还戴墨镜,就象个杀人犯。
楼主:渔夫20
时间:2020-05-27 19:45:38
肇事者吴磊长期跑这条线路,本应该对这种线路非常熟悉,对交通事故完全可以做到预防,但吴对限速、对斑马线、对行人穿越马路等情况完全无视,违规剥夺他人生命,其性质极其恶劣,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楼主:渔夫20
时间:2020-05-27 19:45:38
常熟交警非专业鉴定,偏袒司机,漠视生命,应该受到全社会的谴责!
楼主:渔夫20
时间:2020-05-27 19:45:38
请问曹交警,你是如何做这种荒唐的鉴定的呢,摸下自己的良心吧。你鉴定的依据无非就是两条,一条就是行人未走斑马线,二就是车临近的时候,行人不应该突然加速横穿马路。第一条,如果按当时情况下,行人走了斑马线,是不是死得更快,造成的伤害是不是更大?你摸着自己的良心说下,是不是这样。至于第二条,那就是狗屁不通的。完全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你为什么不说是行人正在快速过马路的时候,车超速将人撞倒?主次不分,就这样颠倒黑白地做出鉴定?你有没有职业道德?
楼主:渔夫20
字数:1893字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20-05-26 17:30:35
更新时间:2020-05-27 19:45:38
评论数:114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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