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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业部《征求意见稿》看行政立法的逻辑混乱与法理缺失

楼主:旁门道士3  时间:2020-08-28 12:28:29
据我国农业农村部网站 4 月 8 日消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列入《目录》的动物着按照家禽家畜进行管理,可以用于食用等商业利用。4 月 8 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8 日。

农村农业部在回应认为: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归纳一下一共三个理由:

1、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

2、狗已经由家畜变成了伴侣动物

3、因为国际上没把狗作为禽畜

其一、吃不吃狗肉,和文明的进步没有直接的关系,与之有关的在于如何吃。

狗在中国本为家畜,家畜的所有权人天然拥有对此畜的所有权及处分权,其中当然包括食用的权利。反观所谓的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欧美现在已经不缺家畜之外的肉食了,但仍然保留了打猎的习俗并且有吃掉猎物的习惯。比如鹿肉、兔肉、鸽子肉,这不仅仅供人食用,鹿肉狗粮也是大量供应。

关于动物保护,并不应该一味地禁止食用或者禁止捕猎,过度的所谓保护会引起该物种的数量泛滥进而导致影响生态链的失衡挤占甚至毁灭其他物种的自然生息空间。

至于偏爱,有偏爱的就有不爱的或者所爱方式不同的。无论偏爱狗的人数比不爱狗的人数多还是少,行政机关都没有权利以某一部分人的偏爱为理由去侵害另一部分人不爱的自由与食用的自由。

其二、“家畜”与“伴侣动物”这两个概念在逻辑上不是“全异”关系,两者并不完全对立,甚至相互之间存在交集。“伴侣动物”仅指该物种中的特定个体而不包括该物种所包涵的全部个体。

人有权利根据喜好在法律规定允许饲养的范围里选择动物作为自己的“伴侣动物”,这其中显然包括“家畜”与“家禽”。换言之,一个人养了头香猪作为自己的伴侣动物,并不意味着他就因此无权食用猪肉。所以,以狗是伴侣动物为理由而禁止吃狗肉这种思维方式极其荒唐与可笑,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既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那么因此进行的禁止性立法显然是于法无据。

鲤鱼这个物种里包括锦鲤这一品种,而锦鲤主要用于观赏,也属于伴侣动物,或者说人也可以选择锦鲤为自己的伴侣动物。那么,可以用“锦鲤是伴侣动物”为理由而禁止所有人食用“鲤鱼”么?

其三、国际普遍性不是禁止的理由。

一个呼吁维护多边主义同时不忘继承传统保持民族特色的五常国家,在吃不吃某种动物这种问题上需要考虑国际普遍性么?当国际普遍性对你的国体与政体指指点点的时候,你是否也要考虑按照国际普遍性的规矩办?

楼主:旁门道士3  时间:2020-08-28 12:28:29
作者:灵魂卦师Lv 8 时间:2020-04-11 02:21:39
中國的法律就是與時俱進,有的還有時效性,不論何種法律總能找到相對應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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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法理建立在“有必然因果关系”的基础之上。立法的理由和立法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性,此法必然无理,也必然非法。
楼主:旁门道士3  时间:2020-08-28 12:28:29
作者:力挽雕弓如满月Lv 12 时间:2020-04-11 07:39:12
向楼主学习。

科学、伦理。
从科学角度,农业部失败。
从伦理,更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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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支持

除了伦理之外 态度也是问题

一个部级单位 就拿这么一份不着四六的东西征求意见 未知合部上下 羞也不羞
楼主:旁门道士3  时间:2020-08-28 12:28:29
作者:修理地球2019Lv 6 时间:2020-04-11 11:18:07
猫、狗都养过。法规来的正当其时!强烈赞成!

楼主整天呆在城市,“你见过啥?”

狗贩子将整车狗狗拉倒屠宰场,杀狗过程一般人接受不了!先把狗吊死,然后剥皮、剔骨取肉。狗跟人类关系不同于其他动物,我是有感受。宰杀前吊死狗的过程你没见过,狗在死的过程中拼命挣扎,我觉得很恐怖、很残忍。

有一道菜叫“龙虎斗”,“龙”指蛇,“虎”是猫。如果单吃蛇还能让人接受,但是加上猫……,你吃的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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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帖子里说得很明白了 我不反对立法禁止食用狗肉 但是 立法过程除了程序合法之外,实体也必须合法 即 立法目的 立法约束的范围 目的 以及相关处罚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这些东西之间必须要有 事实 逻辑 法理这三样东西的支持

因为杀狗残忍 不是禁止吃狗肉的理由 就如同对待做完实验的小白鼠一样 杀小白鼠更残忍 但你能因此立法 禁止进行动物实验么?

先把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弄清楚再来讨论吧
楼主:旁门道士3  时间:2020-08-28 12:28:29
呵呵呵
楼主:旁门道士3  时间:2020-08-28 12:28:29
我本来不屑于自己顶自己的帖子

在天涯 审帖也是正常 既然来此 就属于默认了这个游戏规则

但是 审帖无结果 没说放行 也没说不放

那么我在别人帖子里表达相关观点 回复失踪

在自己的帖子里回复 依然如此

于是到版务提问

版务提问帖居然也是无影无踪
楼主:旁门道士3  时间:2020-08-28 12:28:29
作者:林浦老者2018Lv 10 时间:2020-04-17 12:51:08
现在都患上部门责任过敏症, 在何部门的人们,都不希望出错,很为难啊,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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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理由根本不成立。

责任这个东西,不仅仅是机关部门有责任,平民老百姓也一样有责任,在为自己行为承担法定责任的层面上,大家都是平等的。

但是,行政机关为了自己的便利或者减少责任或者其他不是理由的理由(比如吃狗肉不文明这个理由),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使用违反立法精神的行为,进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同样需要依法承担责任!我们现在缺乏的,就是这个。

至于你所谓的该怎么办,其实很明确,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办!
楼主:旁门道士3  时间:2020-08-28 12:28:29
不知道上面这段,是否能够保留下来,不被吃掉。如果这个也被吃,那只能说明此版不能引用合法出版物的内容。
楼主:旁门道士3  时间:2020-08-28 12:28:29
根据上述报道,会出现了一个令人无法理解的地方,深圳市的《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并且该地方法规明确规定《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上“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的饲养的家禽家畜”是依法可以食用的。而农村农业部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4月8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是5月8日。换言之,在这个征求意见稿还未通过之前,狗还是依法属于家畜范围内可以被依法食用的。

当深圳市的《条例》在5月1日开始实施到5月8日(我们姑且假设这天征求意见稿可以通过)这段时间深圳市民因食用狗肉被深圳市有关部门进行处罚,这种行政处罚属于合法还是非法?我们再假设,农业农村部的征求意见稿如果没有通过,深圳市的《条例》又该如何执行?如果依旧禁食狗肉,则上违国家级法规下侵深圳市民权;如果开禁狗肉,则朝令夕改折腾市民。无论改与不改,都是践踏法律的严肃性自减政府公信力!
楼主:旁门道士3  时间:2020-08-28 12:28:29
当然,纵观深圳市立法过程中,也并非一无是处,总还是有一些“小智慧”的。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小智慧”并没有被运用到合适的地方。作为立法依据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狗还属于家畜,这个事实,立法机关应该是明知的。一旦因为狗属家畜依法可食产生对其不利的后果,可以用“《条例》在“目录”的范围内,列出了10种深圳市场上主要销售、市民普遍食用的家禽家畜,一方面,便于市民更加直观、清楚地知道哪些动物可以食用,不需要专门去查询“目录”,另一方面,也起着引导和导向的作用”以及“《条例》在列出10种动物后,采用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可食用陆生动物范围还包括“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将来如果国家相关目录作出修改,深圳的可食用动物范围也将随之相应调整”来为自己辩护(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着问)。但是无论如何辩护都无法抹杀所谓的“明确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主要考虑到这些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有其特殊的饲养目的和饲养方法,在检验检疫标准上与供食用的动物不同;同时,猫狗作为宠物,与人类建立起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禁止食用猫狗等宠物是许多发达国家和香港、台湾等地区的通行做法,也是现代人类文明的要求和体现”(同为答记者问)。上述种种,无一不是引导公众相信狗不属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范围之内,不知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虚构”并且在公开场合散布“虚构”信息?如果属于,那作为立法机关又应当承担何等责任?

此次的立法针对的对象是“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而达到“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的。那么,一切的立法内容所针对的重点范围应该是“野生动物”并且革除的标准应该保证在“滥食”的程度上而不是“不食”。当然,为了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将禁食范围扩大到部分家畜,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借此由头挂羊头卖狗肉!也不能因此而不顾法律的严密性和禁止性条款与立法目的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更不能一味追求所谓的“严厉”而忽视法的可执行性!

以是否“文明”为理由禁食猫狗,与此次的立法对象和立法目的无关,不应借此次立法予以禁止,如有必要可以另行立法。
楼主:旁门道士3  时间:2020-08-28 12:28:29
关于宠物,并非仅有猫狗,既然承认“禁止食用猫狗等宠物”是“现代人类文明的要求和体现”,那就应该全面禁止食用一切可以被当做宠物的物种。这样才能保证饲养猫狗之外动物为宠物的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立法的公平性。如若不然,仅禁食猫狗,不免有被猫粉、狗粉私意裹挟之嫌。

关于逻辑与可执行性,如果有人养猪为宠物,根据“禁食宠物”原则,应该禁食猪肉,根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可以依法食用。根据此次立法内容,这种法律冲突无法避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无法执行。根据《条例》第九条,一个深圳农户可以在家饲养供自己食用的鸡鸭,但他不能自己杀了鸡鸭自己吃,也不能自己杀了鸡鸭自己卖,还不能不杀卖活的!一旦违反,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没收鸡鸭罚款至少一万到三万元!表面上看,你们是没有剥夺公民饲养家禽家畜的权利,甚至你们可以说这是为了严格管理。对于养殖大户,他们确实可以统一去指定地点由专人进行大规模宰杀,但那些自己养自己吃的普通农户该怎么办?

因为水生动物不在禁食之列,如果有人饲养金龙鱼为宠物,然后作价卖给他人,购买人买回去食用,该不该禁止?根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人饲养用于科学实验的狗属于实验动物,被人饲养用来陪伴的狗属于伴侣动物(宠物),被人饲养用来看家护院、拉动雪橇、养肥吃肉的狗属于家畜。由此可见,动物的用途属性在于特定的动物个体,而不在于这个动物的整个物种!

关于文明,如果将不吃宠物动物定性为文明行为,那么将宠物相同物种的动物用于科学实验挨刀、验毒、试药最后被人道毁灭,是文明行为么?饲养宠物,为其手术绝育、剃毛穿衣洒香水,按照饲养者规定的作息时间学习站立作揖满地打滚,扭曲动物天性满足个人喜好,是不是文明?以点破面,以偏概全,以部分狗是宠物为理由将所有狗都定义为宠物并以此为立法依据,剥夺他人合法利用宠物之外用途的立法行为是不是文明的?

枉顾狗属家畜的法规规定、以缺乏事实依据、错误逻辑关系以及为严格而严格的态度,制定并通过了这么一个如同筛子一样的东西。撇开程序和实质的合法性,只想请教一下立法机关,你们这么干,文明么?

楼主:旁门道士3

字数:4651

帖子分类:关天茶舍

发表时间:2020-04-11 05:54:20

更新时间:2020-08-28 12: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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