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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老谱仍将袭用

楼主:见微  时间:2020-11-29 11:42:06
杨支柱

2020年11月25日,孙大午两个儿媳妇和大午集团财务主管卢志英的罪名已公布,竟然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这是一个好消息。应该是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和抓人当时就因没底气而不敢明言的涉黑罪名河北公安内部争议很大吧,又实在找不到别的罪名了,黔驴技穷,只好又用老罪名。

大午集团最近几年现金流充裕,真没借钱需要。因此大午集团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很可能是十年前的事。那意味着规模不大,且已经还款。如果还有没还的,一定是存款人因为觉得没风险而利息又远高于银行存款因此自己不愿取走。这些存款人几乎都是大午集团员工及其家人。由于大午集团的高速发展,许多以前不是员工的存款乡邻后来也陆续成了大午集团员工。企业自己的员工能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吗?他们了解大午集团,丝毫不担心大午集团兑付有风险,想分享大午集团的成长利益却因大午集团特有的制度不能入股,不取回自己的存款就成了分享大午集团成长红利的手段。这样的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质上是一种劳资分享企业发展红利的方式。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对付孙大午一家人的另一个可议之处是,因为孙大午17年前被以这个罪名判刑,并且十多年来时常卷入舆论漩窝,也被政府高度关注,大午集团如果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么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政府早就知道,可以说是政府放任的。政府会放任犯罪行为吗?政府放任犯罪行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大午集团只存不贷且范围仅限于员工、乡邻的集资行为被判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年前就饱受非议。如今乡邻都变成了员工,任何特定时点的集资负债额跟大午集团正资产的比例又低到可以忽略不计,再给大午集团安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只能给公众留下“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印象。

楼主:见微  时间:2020-11-29 11:42:06
舆论岂可看警察眼色定罪?

杨支柱

孙大午等大午集团高管及其家属被抓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许多报道都提到孙大午2003年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事,却语焉不详。网上评论更有不少指孙大午是再犯或者说孙大午涉黑。

孙大午2003年被抓是引起了巨大舆论反响的,抓捕他的罪名最初还包括涉嫌非法持抢和偷税,后来被证明是民兵组织经过批准的合法持抢和跟税务局打官司(认为不应交那么多而少交并起诉,账目并无问题)。这本身就显示警方的抓捕理由未必被检察院起诉更未必被法院认定。即使被法院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决前和判决后也存在广泛的非议。孙大午也不认为自己有罪,开庭前他表示会服判不上诉,只是因为得到了缓刑承诺,想早日出狱减少公司的损失。

判决应当被尊重,但并非不可以批评。恰恰相反,正因为已判决,批评不可能影响法院独立审判了,才可以更无顾忌。孙大午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在很勉强。

到大午集团存款的不是员工就是乡邻,他们看着大午集团一步步成长,看得见大午集团从事的是低风险的农牧生产、加工,也了解孙氏兄弟的为人,这样一群人能构成容易上当受骗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吗?除了防止公众上当受骗或企业支付不能造成公众损失引发社会不安,这个罪名还有维护银行存、贷款垄断的意图和效果,但即使这方面,大午集团只吸存自用,不贷款、不投资于其它企业,对银行垄断存、贷款的妨碍只有半截,范围又仅限于员工、乡邻,而且有足够的还款能力,根本就没有受害人,至于要上纲上线认定为犯罪吗?法定刑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低的“非法发行公司债券罪”因为不涉“公众”貌似稍微合理点,但也不合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债券都是定期的,性质上属消费借贷,而随时可取走的活期存款性质上属消费寄托。从客观效果看,孙大午办企业、办学校、办医院非但没有危害社会,相反倒是造福一方。

说人家是再犯,还意味着认定孙大午这次又犯罪了。但从2003年那次抓捕的结果看,3个罪名到判决的时候就只有1个了,还广受非议,只好用缓刑来换取被告人服判。这次的罪名就一定能被法院认定?就是被判了,也未必合法合理,并非不可批评。至于涉黑,那连警察都没底气。看着警察杀鸡用牛刀摆出一幅对待黑恶势力的架式,就说一个口碑很好的企业涉黑,那都不是按警察要求定罪,而是看警察眼色定罪了。这样的人,应该送他一个名号一一警犬。舆论岂可看警察眼色定罪?

杨支柱

孙大午等大午集团高管及其家属被抓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许多报道都提到孙大午2003年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事,却语焉不详。网上评论更有不少指孙大午是再犯或者说孙大午涉黑。

孙大午2003年被抓是引起了巨大舆论反响的,抓捕他的罪名最初还包括涉嫌非法持抢和偷税,后来被证明是民兵组织经过批准的合法持抢和跟税务局打官司(认为不应交那么多而少交并起诉,账目并无问题)。这本身就显示警方的抓捕理由未必被检察院起诉更未必被法院认定。即使被法院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决前和判决后也存在广泛的非议。孙大午也不认为自己有罪,开庭前他表示会服判不上诉,只是因为得到了缓刑承诺,想早日出狱减少公司的损失。

判决应当被尊重,但并非不可以批评。恰恰相反,正因为已判决,批评不可能影响法院独立审判了,才可以更无顾忌。孙大午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在很勉强。

到大午集团存款的不是员工就是乡邻,他们看着大午集团一步步成长,看得见大午集团从事的是低风险的农牧生产、加工,也了解孙氏兄弟的为人,这样一群人能构成容易上当受骗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吗?除了防止公众上当受骗或企业支付不能造成公众损失引发社会不安,这个罪名还有维护银行存、贷款垄断的意图和效果,但即使这方面,大午集团只吸存自用,不贷款、不投资于其它企业,对银行垄断存、贷款的妨碍只有半截,范围又仅限于员工、乡邻,而且有足够的还款能力,根本就没有受害人,至于要上纲上线认定为犯罪吗?法定刑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低的“非法发行公司债券罪”因为不涉“公众”貌似稍微合理点,但也不合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债券都是定期的,性质上属消费借贷,而随时可取走的活期存款性质上属消费寄托。从客观效果看,孙大午办企业、办学校、办医院非但没有危害社会,相反倒是造福一方。

说人家是再犯,还意味着认定孙大午这次又犯罪了。但从2003年那次抓捕的结果看,3个罪名到判决的时候就只有1个了,还广受非议,只好用缓刑来换取被告人服判。这次的罪名就一定能被法院认定?就是被判了,也未必合法合理,并非不可批评。至于涉黑,那连警察都没底气。看着警察杀鸡用牛刀摆出一幅对待黑恶势力的架式,就说一个口碑很好的企业涉黑,那都不是按警察要求定罪,而是看警察眼色定罪了。这样的人,应该送他一个名号一一警犬。

楼主:见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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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关天茶舍

发表时间:2020-11-26 00:36:39

更新时间:2020-11-29 11: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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