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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志超案的推理分析

楼主:lulu3307  时间:2021-01-28 13:54:46
感觉你们很多都是无畏的争辩!

1、法律无罪不等于事实无罪。就是说你把一个人抓了,但没有掌握到直接物证,这时必然面临两个矛盾的选择:要么放,要么不放,放的话,是疑罪从无,这样可能会漏掉凶手,但是如果不放呢,就是疑罪从有,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人或是串通起来的1个以上的人,只要说你杀人了就能把你判刑,那么疑罪从有的危害是不是会非常大,会产生很多的报复、伪证与动荡,社会都能乱套,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宁愿错放一个坏人,也不错抓一大批好人,这就是现在法律注重直接证据和疑罪从无的道理,但你一定要知道,法律无罪不等于事实无罪,就像有的人说高法都给放了,那么张某就一定不是凶手了嘛,那么这个逻辑是不正确的,被放只是证据不足的法律无罪,但不能说他一定不是凶手,当然也不能说他一定是凶手,准确的用词应该说他仍然还是嫌疑人,这个道理必须明白。所以你们吵架吵的都很冤枉,因为你们逻辑有问题,非黑即白,事实上有很多事情是灰色的,所以你们一定要说一个灰色的东西,一方说是白的,一方说是黑的,还吵的不可开交,有意义吗?这个事现在的定性就是,因为没有直接的证据,张属于法律无罪,但并不能排除他不是凶手的嫌疑,当然也不能说他一定是凶手,只能说他还是嫌疑人。

2、两个证人的证词同时指向了张和王,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个这个事件,看一共有哪些可能,把所有的可能都列出来,然后排除掉不可能的,剩下就是可能的:
A:两个证人有神经病,脑子不正常,胡乱举报;
B:两个证人和张之前有很大的矛盾,想借这个事对张进行诬告,报一箭之仇;
C:这事和两个证人有关,所以他们诬告张和王等两人。有关的情形列举:这事是两个证人干的,或者两个证人是知情者,他们想帮助真正的凶手进行掩盖......等等,总之就是证人至少知情,拖不了干系;
D:这事和张有关。有关的情形列举:是张干的,或是在替别人顶包,等等,不关什么情况,张至少是个知情者。
以上之外的可能,再没有了吧?如果有,还可以列上,处理办法相同,就是利用排除法找出真正可能的那个情况:
A:可以排除,如果两个证人是神经病,或者脑子有病,那么老师和同学都会有反应,而且大家都知道诬告是犯法的,尤其是杀人等重大案件,诬告的法律风险尤其大,但凡脑子正常的都不会这么乱干;
B:基本也可以排除。因为所有的信息没有体现过证人和张等之前有什么矛盾,包括以前的信息以及校友、同学等现在的讨论,都没有提起过,所以,应该不存在因为仇恨去诬告的可能;
C:与证人方有关。这事是证人干的,或至少是知情况,在作伪证包庇凶手;
D与张有关。这事是张干的,或是至少是知情者,在替别顶包,等等。
综上分析,利用排除法,既然两个证人的证词指向了张和王,排除掉不可能的,剩下的就是C和D,说明这事一定和他们两方有关,要么证人方,要么张、王,二者必具其一。所以这事如果重新启动调查,突破口一定是从他们这里去寻找,其它怀疑老师的、校工、男朋友、王燕作案的,等等,如果是放过了证人和张、王去思考,可以说意义非常非常的小,基本是在做无用功。不管这事最后牵扯到了谁,都一定和证人或张、王有关,所以从逻辑上先缩小范围,所有的信息和线索围绕这几个人展开,如果有新线索就举报,如果没有,一定要说谁或谁是凶手就变得无意义。当然,范围已经缩小了,那么根据事中事后的一些情况的进一步调查,如果证人这边通过证据证实可以排除了,那么这事就确定和张有关了,这样思考的意义在哪里呢?因为直接找张的生物证据等太困难了,很可能当年办案草率,很多证据都没怎么取到,那么我们通过逻辑先把范围锁定到一定和他们这两边有关,这是第一步,然后再通过证据证明有一方和这事是无关的,比如证人,那么这样至少就多了一个寻找凶手的路径(换言之也一样),而且,通过一些证据证明这事和某方无关,比如和证人无关,那么可能证明这事和张王有关要简单的多,这就是以上这段分析的重大意义。所以以后大家还是围绕主要环节进行有效分析或者寻找线索会更有利。

楼主:lulu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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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20-01-22 20:35:21

更新时间:2021-01-28 13: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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