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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孝昌政-府征收房屋,我的家庭将倒退20年--记录我的维权历程!

楼主:多功能手  时间:2019-04-06 22:39:10
自己帮自己加油!!!
楼主:多功能手  时间:2019-04-06 22:39:10
2019年4月2日,天空没有太阳

今早到隔壁超市买面条,听到消息说:

我们有人已在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拆迁的事起诉了孝昌县政府。

这里的房屋应该不符合国家棚户区改造的政策,不应该进行拆迁领取国家专项资金,商业开发政府不应该参与进行强制征收。

听到的消息蛮多的,事情越来复杂了。

现在已有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力,没想到这么快的动作。
楼主:多功能手  时间:2019-04-06 22:39:10
刘建军滥用职权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鄂刑申290号

刘建军:

你因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十堰中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7)鄂刑终185号刑事裁定,以你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判未认定你具有自首、重大立功情节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阅卷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

一、受贿事实

2007年至2014年,你利用其担任孝昌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孝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湖北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吴世军等八家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协调、工程承包、土地证办理、土地置换、税费减免、职务变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或索要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434.3万元(人民币,以下同)。

二、滥用职权事实

2011年年初,孝昌县进行城市综合体的招商引资和建设。同年8月,时任孝昌县人民政府县长的你带队到上海考察项目,杨光超(湖北孝感人,系上海杨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向你介绍了在上海开发的金上海城市综合体项目。你遂建议杨光超回孝昌县投资建设城市综合体。同年10月,孝感市在应城市举行“金秋十月”经贸洽谈会,杨光超和徐贵元(系湖北孝昌县人)受邀参加。会上,你(同年9月已任中共孝昌县委书记)在与杨光超、徐贵元洽谈到孝昌县投资时,杨光超提出城市综合体投资大、回报周期长、回报率低,希望孝昌县以零地价提供土地。你当场表态在孝昌县可以按照工业用地的价格供地。随后,上海杨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河公司”)与孝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了投资意向书。

同年11月,你组织召开了县委常委扩大会,时任孝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书记李育国汇报了引进金上海项目一事。你强调金上海项目是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孝昌县引进该项目应当比照工业项目优惠政策给金上海项目投资方,享受工业用地每亩3万元的优惠政策,并决定政府只提供毛地,地上拆迁工作由开发商负责。会后,孝昌县成立了以你为指挥长的金上海国际生活广场开发建设指挥部。2012年7月13日,孝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与杨河公司签订了《金上海城市综合体投资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土地优惠价为每亩3万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当前现状用地。后因杨河公司不具备开发资质,杨光超和徐贵元又成立了湖北盛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旺公司”)与孝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重新补签了一份与2012年7月13日的内容一样的合同。

2013年2月,金上海项目投资方盛旺公司通过招拍挂的程序以每亩50万元的价格拍得约107亩未拆迁安置的土地,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5380万元。随后,盛旺公司股东徐贵元出面找到孝昌县人民政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长陈俊和常务副县长高汉辉认为金上海项目用地属于商业和商住用地,不符合享受工业用地优惠的规定,均不同意返还。为此,县长陈俊和常务副县长高汉辉还多次通过口头、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向你汇报此事,并要求你召开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但你没有召开县委常委会。2013年6月,在你的授意和暗示下,县长陈俊和常务副县长高汉辉最终同意通过孝昌县顺和开发投资公司以“奖励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名义分两次变相返还给盛旺公司土地出让金4838.96万元。经湖北中坤衡信经济鉴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你在孝昌县[2013]2号、3号地块出让拨付扶持奖励款项工作中,给国家造成损失1320.97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吴世军、孙芳洲、程智初、陈俊、高汉辉等人的证言,孝昌县政府会议纪要、施工合同、招拍挂的相关合同、短信记录等书证,湖北中坤衡信经济鉴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及你的供述在卷证实。

你申诉提出:1.湖北中坤衡信经济鉴证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报告存在诸多问题,不应作出定罪量刑的依据;证人陈俊、高汉辉的证言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你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2.你具有自首、重大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原判未予认定。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裁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对你的上述申诉理由均已作出客观、合理、合法的评判,本院予以确认,即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公 告

楼主:多功能手

字数:7166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9-03-22 17:39:31

更新时间:2019-04-06 22: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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