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水读 >  天涯 >  天涯杂谈 >  汝城县华良矿业有限公司法人范建宇;林仕喜;历正君诈骗受害人374万元

汝城县华良矿业有限公司法人范建宇;林仕喜;历正君诈骗受害人374万元

楼主:ggjjjh5555  时间:2018-12-22 15:08:55
上 访 书
国家信访局:
人生要活、有理有法必说,说到北京,传到天涯海角。
被举报人:邓慧丽 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被举报人:李福江 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
被举报人:李杰宏 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被举报人;范建宇;汝城县华良矿业有限公司法人
被举报人;林仕喜;历正君原汝城县华良矿业有限公司法人
诈骗犯范建宇,林仕喜阴谋策划伙同朱兰君、林仕喜、高云炳策划这起空壳诈骗手段
我叫吴国安,男,现年75岁,系湖南省冷水江市钢铁厂退休职工,我叫何国清,女,现年70岁,吴国安系我夫,因被范建宇和朱兰君、林仕喜、高云炳等人恶意串通诈骗巨款项一案,本人不服郴州市和汝城县检察机关不同意依法逮捕朱兰君等人的决定,请求依法监督郴州市和汝城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决定逮捕朱兰君等犯罪嫌疑人,同时监督汝城县公安机关认真彻底查清对范建宇与朱兰君的共同诈骗行为,己知的证据足可证明以范建宇为首、朱兰君为骨干的诈骗行为属团伙诈骗,理应一并立案查处,依法追究上述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并责令嫌疑人退还所骗取我的全部资金,并赔偿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一、主要事实和证据
1、我于2009年12月底经朱余中认识了范建宇。此后,2010年1-4月范建宇多次邀请我合伙做贸易。期间,范建宇勾结朱兰君等人利用各种假资料假现场等手段诱骗我上当。于同年五月与范建宇共同购买汝城县华良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华良公司)位于汝城县井坡乡云先村2.6平方公里范围的云先矿区贮藏铁矿200多万吨的采矿权和坐落于该县三星镇三星村选矿厂全部资产。该公司全部资产作价1325万元,我与范共同投资1060万元购买该公司80%股份,范建宇占有公司股份45%,我占有公司股份35%,应出资471万元,为此我陆续投入人民币共计374万元,另写了一张百万元的欠条。
2、但在合同履行后,我逐渐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范建宇勾结原华良公司股东朱兰君、林仕喜等人恶意隐瞒该矿区已无矿可挖、公司租赁土地即将到期等真相,虚假矿产含量评估报告,并在矿区制造多重假象,诱使我与他们签订转让协议,骗取我现金人民币374万余元是实。
3、与我合伙购买选矿厂和云先矿区的范建宇,其与原“原华良矿业公司”股东朱兰君、林仕喜等人先期合谋达成的合同是以560万元购买公司80%股份,但范建宇勾结朱兰君、林仕喜等人将合同金额虚抬至1325万元,诱骗我在这份转让合同上签字,占35%的股份,应出资463. 75万元,我实际己出资363. 75万元,并写有一张百万元的欠条,现在在朱兰君手中,朱兰君至今仍不断向我非法追讨。
4、范建宇在该份合同中占45%股份,应出资596. 25万元,在林仕喜的案卷中交待过,实际转让价是360万元,“林”的情妇(汝城人:冰冰冰)曾讲过:范建宇的百万元定金实际上没有出,已有文书证据中有几个不同的转让价格。汝城公安、检察院的公诉书中,只诈骗了102万元,这种计算法是抢劫还是用心良苦?是业务水平差还是人品污腐?
然有以下事实证明:
第一、范建宇等人与我签订转让合同是¥1325万元,而实际转让价格是¥400万元左右,这一事实已有朱兰君、林仕喜等人的供述相互佐证,而且范建宇本人于2011年4月22日在其家中也向公安人员承认(证据详见汝城县公安卷中嫌疑人供述)。
显然,范建宇勾结朱兰君、林仕喜等人在找我合伙受让时,却与朱兰君等人恶意串通,对我隐瞒真实的转让价格,其将原转让价格虚高至1325万元,目的就是为了骗取申请人的财物,是典型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实真相的合伙诈骗行为。
第二、在我与华良公司签署转让协议之前,我于2010年4月12日上午第一次被范建宇和朱兰君等人邀请到云先矿区查看过,当时矿区和选矿厂里堆放了好几千吨矿石,选厂和矿区作业看上去一切正常,这才使我相信该矿具有开采的能力和价值。后因朱兰君偷矿一事败露刑拘,我才进一步意识到上当受骗了。
第三、在我签署转让协议前,范建宇向我出具了一份由林仕喜等人提供的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曾维平出具的《湖南省汝城县大坪矿区云先铁矿资源含量报告》,称该矿产丰富,以此加深我对该矿产能力的信任,这也是促使我最终决定投资的主要原因,但是事实证明,该份可行性报告纯属朱兰君、林仕喜、历正君等人买通相关人员伪造。这一点在原审查批捕阶段所有证人,包括出具该份报告的人均予证实。
第四、在我与华良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中,第一条第一款写明该矿辖区2.6平方公里,但经汝城县国土资源局诬实,其范围仅有近0.6平方公里,2.6平方公里的范围是范建宇、朱兰君等人为的骗取我信任,同意与其签订转让协议而凭空捏造出来的;其次,《转让协议》中称该矿区贮藏有铁矿200多万吨,但2010年7月19日到30日,广东省核工业勘探研究院到该矿区进行实地勘探,钻孔深度均约36米,共钻了4孔证实该处铁矿贮藏含量明显为假,证明该矿己毫无价值,属边角地带;而且朱兰君等人却诓骗我说该矿区有矿层带达到了5-6米。
第五、与该矿区配套的选矿厂的尾砂库早已被湖南省环保部门定为挂牌整顿之一,根本无法生产,也不存在范建宇多次对我所说的月纯利润300多万元的事实。
第六、林仕喜、朱兰君等人明知其所办的华良公司三星选厂的土地,是原郴州市天翔金属选矿厂同汝城县三星镇三星村委会租赁的。租期到2011年2月20日即到期。合同规定,租赁期满后,三星选厂的不动产产权归三得村委会所有,不允许转让他人。但是,林仕喜等人隐瞒租赁合同即将到期、原租赁合同规定不允许转让他人的事实,仍然在2010年5月14日和我签订了转让合同。致使我投入巨额资金在转让合同生效后不久,即面临被三星村委会收回的重大风险之中。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该案审查批捕阶段,所有犯罪嫌疑人、证人均做了相同的证明,评估报告、租赁合同转让合同、保密、保证书等相关书证亦已到位。范建宇、朱兰君、林仕喜等人勾结成的诈骗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互相紧密配合,狼狈为奸,范逵宇为首、朱兰君为骨干的诈骗团伙,对我实施诈骗的事实,出具伪造的可行性报告、虚构矿区产矿丰富的事实、隐瞒矿区实则无矿的真相,使我对该矿的产矿能力产生错误的认识,最终又利用矿山转让合同的手段,骗取我多达三百余万元的财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诉讼过程和申诉理由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以及打击和惩治犯罪行为,我于2011年3月向郴州市公安局递交了《关于范建宇、朱余中、汝城县华良矿业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的报案材料》,控告范建宇伙同林仕喜、朱兰君等人诈骗我374万元巨额款项的事实。201 1年5月10日,我又向郴州市公安局送交了《请求市公安局尽快直接立案查处范建宇等人恶意串通诈骗案的紧急报告》,再一次向郴州市公安局控告范建宇与朱兰君、林仕喜等人的诈骗犯罪,被一纸“不予立案”了之。
汝城县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朱兰君、林仕喜、厉正君、高云炳共同诈骗一案在提请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上述犯罪嫌疑人后,汝城县和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又均决定不予逮捕,致使上述犯罪嫌疑人未能得到依法惩处。我被范建宇为首的诈骗团伙骗取的资金至今没有追回,欲哭无泪。
检察机关对于原案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其依据的理由和对于草率的处理,我作为被害人有四点不能理解:
一、在审查批准阶段的审查报告中,案件承办人对于不批准的理由极为简单,即“经审查,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浸有骗取财物的故意,亦无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采取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故意。因此,涉嫌合同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在作出该结论中,案件承办人不列举事实,不说法释理,也没有给出自己论证过程,就简单地作出了“没有非法占的有主观故意”的判断。犯罪嫌疑人在自己多次找探矿部门探明储量、明知矿源枯竭的情况下,通过出具虚假储量报告骗取被害人信任,隐瞒土地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事实,恶意占有被害人374万元巨额资金,案发后经有关机关多次做工作仍然拒不退还,难道不是“虚构事实”难道不是“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二、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执行过于草率,给被害人造成巨大损失。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案件承办人对本案有不同认识,导致作出不批准逮捕,但是执行的过程又过于草率,。当时各犯罪嫌疑人均己到案,而且均表示愿意退还骗取的赃款。但是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一经作出,马上执行。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给被害人追赃、挽回损失造成极大的障碍。这又不是物理,化学等技术方面的问题,,而是道德水准、社会环境、人品好坏的问题了。受害方的我,历经八年多的艰苦依法维权至今仍然在受更大伤害。即便是不批准逮捕,也应该要求犯罪嫌疑人退还赃款。作为被害人,我认为这是一种极不负责的态度。检察机关谈“执法为民”,这从何谈起?
本人投入的资金都是由原冷水江铁厂十多名退休老职工用自己的血汗钱凑起来的,到今天血本无归,拿了昧心钱的各介犯罪嫌疑人态度蛮横嚣张。
综上所述,我认为,林仕喜、朱兰君等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骗取我巨额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符合逮捕条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批准逮捕,郴州市两级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错误的。贵院作为上级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监督本辖区公安、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保护无辜。为此,我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恳请贵院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纠正郴州市汝城县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朱兰君等人的决定,依法监督汝城县公安局对范建宇共同诈骗犯罪行为一并立案查处,依法严惩,为受害者挽回这374万元经济损失,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为盼!强烈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撤销汝城县人民检察院相关涉案人员职务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等,彰显法律威力。
此致
上访人:吴国安 何国清
手机号:18127232982
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钢居委会21组
2018年12月22日
附:1、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了《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处理华良矿业一案不当》材料一份。
犯罪嫌疑人共同串通诈骗受害人374万元,汝城县检察院、人民法院互相勾结作作背后保护伞,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
吴国安 何国清举报汝城县法院副院长邓慧丽、汝城县检察院原检察长李福江 、汝城县检察院检察长李杰宏

楼主:ggjjjh5555

字数:4188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8-12-22 21:24:05

更新时间:2018-12-22 15:08:55

评论数:0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下载地址:TXT下载

 

推荐帖子

热门帖子

随机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