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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冒充自己打五年官司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虚假诉讼法官是不是该入刑

楼主:唐红艳2018  时间:2018-12-26 13:50:13
尊敬的河北省高级人民高院、廊坊市安次区中级人民法院:
我叫唐红艳,我们家里遇到了一件令人瞠目结舌的事情,2017年6月4日,我的姐姐唐红伟在其住处发现了安次区法院张贴的一份《限期搬出通知书》,整个人蒙圈了,不知发生什么事情,自己房子怎么无缘无故被拍卖并且要求限期搬出?随后紧急联系我,告知里面的内容,从而我的姐姐才得知自己惹上了和廊坊市工商银行曙光支行的官司
我得知情况以后,按照《限期搬出通知书》上写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找到安次区执行局的马伟乐,从马伟乐那里知道,姐姐和工商银行曙光道支行存在官司纠纷,并且知道5年以前,银行起诉过姐姐,竟然还和银行在安次区法院的龙河法庭进行调解过,但是,姐姐说:”虽然我傻,但是我印象中,从来没有去过什么龙河法庭啊!”
随即,我和姐姐前往龙河法庭,找当时的办案人员马德华询问和银行的调解怎么回事?为什么姐姐不知情?当时是谁来调解的?你们当时审核身份了吗?这位当年办案人员马德华告诉我们,因为银行对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所以我们也表示认同,并最后告诉我们,银行和那个调解人之间存在问题
至此,我姐姐才终于知道,从2012年—2017年,5年时间,在姐姐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是由邻居胡新娟以姐姐的身份全程参与了这个案件,并且案子已全部打完了, 我姐姐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输掉了官司,并收到这张安次区法院张贴的《限期搬出通知书》。这就奇怪了,难道安次区龙河法庭不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吗?当事人说她是谁就是谁吗?银行没有异议,那就表示,银行说谁是被告,谁就是被告本人吗?
在我们家人找到安次区审监庭李萍的时候,安次区审监庭才突然意识到她们的问题,她们于是撤销了自己的第一次判决,撤销了以后,审监庭很荒唐的再一次启动了这个案件,重新进行审理。我们家人纳闷,怎么在龙河法庭第一次审理的案件撤销就完事了呢? 那龙河法庭做出错误判决的相关办案的三位法官李德华、吴建国、李玉华以及安次区执行局办案法官马伟乐,让邻居胡新娟又以代理人身份非法代理执行和解,违法拍卖房屋,倒签法律文书,怎么没有处理?甚至都没有给我的家人一个合理的解释!也不彻查虚假调解的目的是什么啊!更甚的是,冒名者和银行明显故意窜通,签订虚假调解和虚假执行和解,法院没有做出任何处罚,审监庭告诉我说,当年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进行处罚??难道法院想怎么判决就怎么判决,发现错了就撤销,什么人都可以冒名去法院并不承担责任,然后再审一遍,是不是这么轻松啊?有点儿戏了吧?
2012年发生的虚假诉讼真的像审监庭李萍所说,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处罚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112条明确规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监庭李萍明显在袒护庇护冒名者和银行!虽然此修订生效日期是2013年1 月1日,那么这个冒名者胡新娟在2013年7月30日,又以另一种身份即代理人,出现安次区法院执行局和银行签订虚假执行和解怎么算?这位冒名者当着我的家人扬言,“我有法院保护”,安次区人民法院,你们让法律的尊严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虚假诉讼第一案—(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和罚款决定》,给法律做出榜样!虚假诉讼发生时间2011年3月21日,早于我们一年时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仍然对2011年参与虚假诉讼双方进行严厉处罚!那么审监庭李萍何出此言!
重审过程中,审监庭完全忽视我们提交的可以充分证明银行和第三人故意制造虚假诉讼的关键性证据(和银行对话录音),有意避而不审,不去彻查虚假调解和虚假执行和解的目的,给案情制造障碍,安次区人民法院,你们就是这样明目张胆袒护冒名者,袒护银行,就是这样为人民执法吗!!!
案件拖延5年之久,给案子取证带来了重重阻力,让我的家人丧失了最佳的取证时间,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发现银行放款账户非常可疑,故要求法院坚决对开户申请人笔迹进行鉴定,因为它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让我的家人看到了希望, 但是审监庭李萍予以驳回,让我们的家人再次失望,无助!这就是安次区人民法院的公平,公正!!!就是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力!!
安次区人民法院,你们代表国家,代表法律,承载着国家和人民对你们的信任,你们还值得信任吗????
证据如下:
1.(2012)安民初字第443民事起诉书送达回执签字不是姐姐唐红
伟本人签字,龙河法庭李玉华、崔瑞芳是如何审核当事人身份的?并让
冒充者在送达回执上签字,致使姐姐不知情



2. (2012)安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笔录,冒充者以唐红伟本人身份参加庭审并调解,龙河法庭的审判人员吴建国、李玉华、李德华三位人员如何审核当事人身份,进行违法调解,致使姐姐本人不知情?
办案人员李德华直接告诉我,因为当时核实身份时候,银行没有提出异议,所以法院也认同,难道法院没有审核程序吗?银行说是谁就是谁啊








3. (2012)安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送达回执签字也不是姐姐唐红
伟本人签字,龙河法庭李玉华、崔瑞芳是如何审核当事人身份的?并让冒
充者在送达回执上签字,致使姐姐不知情




4.2013年2月17日,工商银行廊坊市曙光道支行向安次区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安次区法院执行局没有送达执行通知书给本人,那么法院把执行通知书送达给谁了?





5. 本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可能出具《委托书》,并且非法代理人已证实,她也没有委托书,安次区执行局马伟乐就让她和银行进行执行和解,那么这个委托书从哪里得到的?





6. 安次区执行局的执行员马伟乐是如何审核委托书的代理事项与权限,委托书内容根本不是执行代理委托内容





7. 执行和解协议没有送达本人,安次区执行局,有送达回执吗?

8.(2013)安执字第94号《限期搬出通知书》,是在工商银行廊坊曙光道支行提出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之后张贴,那么,安次区执行局把恢复执行申请通知书送达哪里去了?安次区执行局一名工作人员说,“找不到你姐姐,发公告三个月“,安次区执行局是如何寻找的?请把寻找证据出示,并把发的公告展示出来,公告发在哪里?



9. 安次区执行局的执行人员马伟乐是如何进行违法评估,倒签法律文书的?





10 .冒名者胡新娟在审监庭问询笔录中明确承认,5年前去龙河法庭是银行带着她去的,银行知道她是谁?作为审监庭庭长李萍,应该结合提交的银行对话录音,明确银行和冒名者之间是故意窜通,签订虚假调解和虚假的执行和解,为何不彻查其背后目的?为我的家人查出真相!






11. 由于法院错误判决, 致使姐姐被蒙蔽5年之久,同时也由于拖延时间过久,给案子后来取证带来了重重阻力,让我的家人丧失了最佳的取证时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家人终于发现 银行放款账户开户申请非常可疑,要求法院坚决鉴定申请人签字笔迹,对于查清案件真相具有重大影响,审监庭李萍驳回,让家人看到的一线希望就这么被法院剥夺了,你们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想干嘛,被银行收买了吗?






12. 安次区法院审监庭为什么对于可以充分证明银行和第三人故意制造虚假诉讼的关键性证据(和银行对话录音),有意避而不审








楼主:唐红艳2018  时间:2018-12-26 13:50:13
@月满西楼Y2 2018-12-17 12:45:43
楼主还有很多问题没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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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讲哪些问题
楼主:唐红艳2018  时间:2018-12-26 13:50:13
@追求无欲 2018-12-19 02:28:47
帮您顶贴!!!坚决支持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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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支持!!
楼主:唐红艳2018  时间:2018-12-26 13:50:13
@csw67 2018-12-22 01:59:22
本案关键是你姐知道不知道自己贷款的事实。如果是以自己名义贷款的,别人花了,让你姐还是没问题的。如果没贷款,别人假借你姐名义贷款,为啥又不报案呢?回避你姐是否贷款的事实,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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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更不理解的是,银行5年前提出执行姐姐的房子,这个第三方竟然以代理人身份去和银行签订执行和解,但姐姐并没有委托这个第三方去代理啊。。。 并不知道被银行执行房子的事情啊。。这个第三方为何不告诉姐姐银行执行房子呢,你既然说和第三方窜通

楼主:唐红艳2018

字数:3165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8-12-06 05:20:36

更新时间:2018-12-26 13:50:13

评论数:148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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