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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通辽-人民警察害人民

楼主:内蒙有晴天  时间:2019-11-22 21:28:04
(内蒙古通辽市科区公安局-官商勾结制造假案)

我是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的一名守法公民,因司法腐败,被逼无奈给您写这封信。
姓名: 贺晓颖,女,蒙古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铁路街道金灿社区,身份证号:152322197605142329,联系电话:15048543118
事实经过:2013年8月2日,我帮助通辽市科尔沁区两家超市从兴安盟乌兰浩特青岛啤酒代理商曹发明处购买了一批青岛啤酒,是青岛啤酒四厂生产,代理商曹发明是青岛啤酒兴安盟的正规代理商,涉案啤酒销售手续齐全,因为是跨区域销售。青岛啤酒股份公司营销中心销售管理总部,在2013年8月8日对代理商曹发明做出了跨区域销售的处罚并通报批评。
因为青岛啤酒跨区域销售影响了通辽市青岛啤酒代理商王晓梅的经济利益,2013年8月19日王晓梅在明知是真酒,也清楚知晓青岛啤酒公司已经下达了跨区域处罚通知书的情况下,以贺晓颖销售假酒为由举报至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科区公安分局予以立案侦查,办案人员为牛业民、刘友,主管局长杨磊。王晓梅向办案人提供了青岛三厂证明,证明涉案啤酒不是三厂生产,就此认定这批青岛啤酒的就是假酒。贺晓颖向办案人员提出异议,称涉案啤酒确实不是三厂产品,是四厂出产,(产品包装实物商标条码为证)仍属于正牌青岛啤酒,不属于假冒,建议办案人员调取四厂相关生产销售记录记录进行调查核实,但办案人拒绝调查核实,并把这份证明当成立案依据,2013年9月23日通辽市科区公安分局对我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行了刑事拘留,并超期羁押38天。为了阻止我维权控告,对我采取了取保候审一年,监视居住半年的强制措施,2015年12月28日科区公安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案,2016年9月1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我做出了国家赔偿。
公安民警与王晓梅存在互相勾结捏造事实诬告贺晓颖行为:
第一,青岛啤酒股份公司营销中心销售管理总部以经在2013年8月8日对代理商曹发明做出了跨区域销售的处罚并通报,2013年8月19日王晓梅在明知是真酒,却以贺晓颖销售假酒为由举报至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我家属亲手把青岛啤酒处罚决定交给了主管局长杨磊,王晓梅第二天就知道了,找人活动,以取消曹发明兴安盟代理商资格相要挟,收回了青岛啤酒公司出具的处罚决定原件。第二,王晓梅提供的证据是青岛三厂出具的证明,证明三厂没有生产过这批次的啤酒,所以认定此批次啤酒为假酒。首先这份证明不是权威机构的认定,其次涉案啤酒根本不是三厂生产而是四厂生产(产品包装实物商标条码有明显标注),三厂不能因为没有生产过此批次的啤酒就做出是假酒的认定,办案民警和王晓梅却用有明显逻辑错误的三厂证明,作为销售假酒的证据,作为从事经侦工作多年,办案经验丰富的公安经侦民警,居然在没有权威机构认定的情况下,仅凭一份不经核实且漏洞百出的证明立案,指鹿为马把商业违规办成刑事案件,这完全是与报案人王晓梅互相勾结故意陷害的行为!第三,通辽市科区检察院对王晓梅提供的青岛啤酒三厂出具的证明进行调查,办案人翁祥火,于胜利等人向贺晓颖宣读的调查结果是,青岛啤酒三厂否认曾向王晓梅出具过此证明,并且经过调查核实,涉案啤酒确实是青岛啤酒公司四厂生产。由此,王晓梅存在伪造证据的重大嫌疑。王晓梅捏造事实虚假告发,导致贺晓颖刑事拘留并超期羁押38天。已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依据刑法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也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而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对公职人员渎职的控告中,检察院将案件转给了通辽市科区纪检监察部门,2018年2月初通辽市科尔沁区纪检监察委员会做出的答复,刘友只是记过处分,对牛业民没有处理,对主管局长杨磊只是口头警告处分,并告知贺晓颖,纪检监察只能做违纪处罚不能做违法处理,对科区纪检监察委王艳军所做出的的答复本人表示不能接受,要求重新调查并更换调查人。根据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检国家监督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国家监督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国家监督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的罪名,其中就有滥用职权罪、故意陷害罪、徇私舞弊罪。这三项罪名办案人都符合,本人多次递交材料到科区纪检监察、通辽市纪检监察,多次询问结果均无答复。
在对王晓梅的诬告陷害犯罪行为向通辽市科区公安局两次提出控告后,科区公安分局两次不予立案,完全是在掩盖在这起冤假错案中所犯的集体性质的渎职、失职,甚至是犯罪!首先科区公安局的法制办是如何监督审批刑事案件的,主管局长杨磊是如何签字认定的,办案依据都不查证核实就能立案刑拘,公安局成了王晓梅商业竞争的保护伞和马仔,王晓梅的犯罪证据就是她自己提供的青岛三厂的证明,就在科区公安局的卷宗里。贺晓颖多次申请提阅复印均被拒绝。
通辽市科区检察院检查长潘俊、贾令会先后两次做出支持公安局不立案,并拒绝复议,贺晓颖被告知立案监督是一次终结裁定,(检察院一次立案监督终结是根据其内部文件,并不是法律法规)致使案件无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核,维权之路就这样理所当然的堵住了,通辽市科区检察院做出的,对王晓梅诬告陷害行为的控告支持公安分局不立案的决定,这完全与检察院自己的调查结果和事实相违背,帮助了王晓梅逃脱了法律制裁,造成冤案不能追责,这是明显的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案件追责制在执法者这里变成一纸空文!
这起案子在刑事案中并不是什么大案要案,但却看到了各个司法部门都有滥用权力渎职的行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假案冤案装聋作哑拒绝追责,内蒙古已经发生过两起轰动全国的案件了,一起是呼和隔日图案,一个年轻鲜活的生命被扼杀,第二个鸿茅药酒案,跨省拘捕一名医生被逼疯,这都是通过媒体曝光才得以被重视被解决,走正规渠道,举报、控告、上访的案件却被执法机关把路堵死,那些所谓的中央督导组也只是地方控制的异地警察走走形式,根本不提解决办法,只调查无结果,我此生接触的最黑暗的就是来自于官方的司法腐败,腐败不除冤案不绝,六年控告上访维权,走的都是中规中矩,却都被打回原点,让原籍司法部门处理,但是除了欺骗、拖延、恐吓什么问题都没有解决,从青丝告到白发,多少辛酸血泪!
党中央提出要依法治国,就应该让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让百姓有尊严的生活,这是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单案件,却因为涉及到执法人员犯罪而包庇纵容,致使冤案长年不能追责。内蒙古通辽市执法机关的执法者不作为,还在充当冤假错案的保护伞,为百姓维权设置障碍,妄图以欺骗、拖延、等手段,让我放弃维权,这起假案使我的事业、家庭、经济、个人名誉都遭受了重大打击,执法者以法之名做违法之事,践踏百姓人权,侵害百姓利益!就是犯罪!
恳请党中央为百姓伸冤,为国法正听。
控告人:内蒙古通辽市百姓-----贺晓颖

«内蒙古通辽市-官场现形记»
前言
本事件绝非虚构,事件内容为作者本人亲身经历。本故事真实发生在中国当下这个社会中,在此作者郑重声明:故事中的事件、时间、地点、人物真实存在,故事中任何内容绝对真实,未做任何改动与修饰,目的就是将我的这段人生经历,及本文中的人与事,真与假、善与恶、真实展现在世人面前,让罪犯服法,铲除中国社会中的司法败类。
第一章我本一介草民
我本一介草民,身份信息:姓名:贺晓颖、居住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职业:曾经是一名糖酒公司的业务员打工仔,之后失业,再之后就被社区亲切的称作--上访户、电话:15048543118。
和很多人一样,我有一个很普通的家庭,丈夫在工厂打工,孩子在校就读,每个月靠我和丈夫的工资刚好维持这个家庭,虽然不算宽裕,但依靠我们的努力,生活也算平稳幸福。我相信依靠我的辛勤工作,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然而2013年发生的一件事却突然之间改变了我的生活,也让我这个没见过世面的一介草民,有机会认识了更多的有钱有势的达官显贵。更让我看到了曾经无数人眼中美丽的科尔沁大草原上原来还隐藏、孕育着如此多的肮脏与丑恶!
第二章事件起因
作为一名无钱无势的普通百姓,我没有显赫的家庭背景,不是富二代也不是官二代,为了生存只有选择打工生活,最终我应聘到内蒙古通辽市的一家新华糖酒销售公司上班,成为一名每天在大街小巷奔波的销售业务员,直至2013年不知不觉的在酒类行业中度过了九个年头,凭借我的努力和诚恳,也结识了很多酒类行业的朋友和客户,为公司建立了稳定的销售网络。
在酒类行业中存在着一种销售方式,同一种商品,厂家在不同的地区销售的价格是不同的,其实这种销售方式在其他很多商品领域都是存在的。很多商家也看到了这一点,便选择从相对利润高的地方进货。2013年8月2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天利佳、平安自选两家超市有意从通辽市以外的异地进货,便找到了我,我便介绍了兴安盟的一家青岛啤酒的代理商给这两家超市。之后两家超市便从兴安盟乌兰浩特青岛啤酒代理商曹发明处购买了一批青岛啤酒。
在青岛啤酒公司有一条规定,就是不允许代理商将产品异地销售,于是在青岛啤酒公司得知此事之后,便于2013年8月8日对代理商曹发明做出了跨区域销售的处罚,并下发了处罚文件,【蒙东省销售发(2013)号文件】。
通辽市青岛啤酒代理商【王晓梅】得知此事后,恼羞成怒,为打击报复挡他财路的同行业者,自认为有钱有势有关系的一方财主最终通过途径,策划并实施了一系列无耻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的行动。自此,一起简单的商业事件,让一群有钱有势、利益熏心的无耻之徒、社会败类,为了各自的肮脏目的,为了能在其中分得一块腐肉而狼狈为奸、结为同盟,利益让这群所谓的【人】抛弃了良知与人性、抛弃了国法!变成了一群野狗。
第三章官商勾结、狼狈为奸
2019年9月17日,我收到了通辽市科区检察院的一个电话------一个意料之中而又逆天的电话内容。我只能用两个字形容----无耻!就是这群无耻之徒的无耻行为,让我看清了他们的伪善嘴脸。

第四章 以法之名做违法之事--恬不知耻

(2019年9月17日)通辽市科区检察院电话通知贺晓颖,本案终结!也就是说,通辽市科区检察院及科区公安局将对王晓梅及其勾结的一群警察打手不予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对于我来说,通辽市科区检察院做出这样的决定并非意料之外,因为利益驱使。
第五章 狼狈同盟成立
2013年8月,经我电话联系,通辽市科尔沁区天利佳、平安自选两家超市从兴安盟乌兰浩特青岛啤酒代理商曹发明处购买了一批青岛啤酒,为青岛啤酒四厂生产,代理商曹发明是青岛啤酒兴安盟的正规代理商,销售啤酒手续齐全。
在货物运达通辽市后,通辽市青岛啤酒代理商【王晓梅】得知了此消息,通过在青岛啤酒公司的关系,在青岛啤酒三厂弄到了一份证明,证明内容是三厂未生产过此批产品,并使用此证明于2013年8月19日以贺晓颖销售假酒为由,恶意举报至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随后科区公安分局很快便立案侦查,办案人员为科区公安局经侦一队警察,队长牛业民、主办人刘友、主管局长杨磊。
之后贺晓颖被传唤了解情况,对于王晓梅向办案人提供的青岛啤酒三厂证明,证明内容说涉案啤酒不是三厂生产。贺晓颖当即就向办案人员提出异议。称涉案啤酒确实不是三厂产品,是四厂出产,仍属于正牌青岛啤酒,不属于假冒。建议办案人员调取四厂相关生产记录,进行调查核实,然而合理的建议却遭到办案人的漠视,并且在之后的案件调查中办案人有意回避收集能够证明涉案啤酒真伪的证据。
众所周知,正规产品都是有生产批号的,只要根据生产批号就可以轻易的查找产品来源。然而就是这么一个连普通百姓都知道的常识,却被从事经侦工作多年的办案警察所忽略,其实随着事情的发展,最终让我明白了办案人牛业民、刘友所犯的这个低级错误绝不是偶然,而是故意为之。
拿三厂的证明去证明四厂的产品,作为代理商的王晓梅是不具备这样的常识?还是故意混淆视听,有意诬告?对于这样低级的错误,王晓梅并不担心,因为她知道,一切事情会由她的一群手握权力,身穿警服的打手朋友摆平。

第六章 我有权力我怕谁
在案件调查期间,我被多次传唤,通过办案警察的态度,我已经意识到这是针对我一个人的一次蓄谋已久的故意陷害,但我心里很清楚,我没有犯法。面对我面前的警察牛业民、刘友,我看到了一张露出獠牙的面孔。我并不惧怕,因为我没有犯法,面对我的强硬态度,我知道已经激怒了这个身穿警服却丧失人性,丧失国法的公安败类。
2013年9月23日,办案人在没有真实证据的情况下,以贺晓颖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由,将贺晓颖刑事拘留。
让人疑惑的是,1、涉案啤酒在科区公安局没有出具任何正式文件的情况下,被口头扣押,而且仍然存放在进货商的仓库中,最终不知去向。2、在贺晓颖被刑事拘留后,却没有对供货商和进货商采取任何的强制措施。而仅仅对联系人贺晓颖采取了刑事拘留。
这是我所见过的最荒唐的一个案件,自始至终,办案人完全违反办案要素,目的就是要陷害贺晓颖。事情也让我疑惑,仅仅凭两名普通的警察,为何可以如此为所欲为?我深信在这两名傀儡背后,必定有更大的高官在充当王晓梅的打手操控着此事。权力让这群恶徒抛弃了国法,将私利凌驾在了国法之上。
第七章 老虎露头
正如前文所说,青岛啤酒公司有一条内部规定,不允许各地的产品异地销售,也正是如此,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销售管理总部在得知此事后,针对本案中供货商曹发明此次跨区销售涉案啤酒的问题,于2013年8月8日下发了【蒙东省销售发(2013)号文件】对兴安盟大区销售代理曹发明做出了跨区销售的处罚文件。此文件已经充分证明涉案啤酒为青岛啤酒公司生产。
因为我和我爱人平时都很忙,所以各自很少过问对方工作上的事,为了不让我爱人担心,也很少对他说起此事,直到我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的当天,我爱人才得知此事。正因为这样,办案警察牛、刘二人为了搜集更多关于我的证据,便企图从我爱人下手。
在我被刑拘之后,我的亲属联系到了供货商曹发明,最终得知了处罚文件【蒙东省销售发(2013)号文件】的存在,并拿到了文件的复印件。此消息也很快被公安局得知,当天下午,本案的主管局长杨磊,就亲自给我爱人打了电话,要求马上上交此文件,我爱人便于当日晚上8点左右,在杨磊的办公室亲手将文件交到杨磊手中。
然而就在此文件交到杨磊手中的第二天,王晓梅便跑到青岛啤酒公司有关部门,通过关系将处罚文件【蒙东省销售发(2013)号文件】的原件收回并销毁。并在之后取消了曹发明青岛啤酒代理商的资格。
之后办案人刘友又以了解情况为由,将我的爱人找到公安局,在简单的闲聊之后,却突然拿出一份询问笔录要求我的爱人签字。当我的爱人阅读笔录内容时,清楚的看到笔录上写到,处罚文件是从杨磊局长的办公室门缝塞进去的。我爱人当时就拒绝签字,并表示要将笔录拿回去仔细阅读,但办案人刘友看到事情败露,便迅速的收回了笔录。
1、为何重要证据落到公安局长杨磊手中,消息却马上传到诬告者王晓梅处?
2、办案人刘友有意篡改贺晓颖家属笔录,是何用意?到底是想掩盖什么?
第八章 残害百姓招式多
2013年9月23日,办案人牛业民、刘友在没有真实证据的情况下,以我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由,将我刑事拘留。期间办案人曾有意诱骗我承认罪名,我很清楚,我是无罪的。看到这群手握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头顶国徽却为一己私利残害百姓的司法败类,我心里只有两个字----无耻!
由于我的态度强硬,办案人见诱骗无果,硬着头皮,仅凭举报者王晓梅的一份青岛啤酒三厂的证明,先后两次报送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批捕,结果两次被科区检察院退回,最终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期间,科区公安局办案人牛业民、刘友在接到检察院的释放通知书后,为继续迫害我,却以时间太晚工作人员都下班了为借口故意拖延到第二天才将我释放。从拘留到释放,超期羁押38天。释放当天,在看守所办案人刘友问我有什么想说的,我只回了一句“我会控告你,因为我无罪。”
我被释放后,本想通过报捕的方式将责任推到检察院的牛、刘二人见陷害不成,为了不让我对他们的犯罪行为进行控告,办案人牛业民、刘友又出新招,就是对我采取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在此期间我不可以离开通辽,也不可以提出控告。
第九章 官逼民访
在我被释放后,科区公安局以我取保候审为由,将案件长期搁置,不做调查也没有任何作为。在被拘押的38天里,王晓梅在通辽市酒类行业四处奔走散布谣言,说我倒卖假酒被判刑。导致我被单位辞退,苦心经营10余年的销售网络与客户毁于一旦。之后失去了生活来源,我和我的家庭在经济和精神上遭受了重大的打击。
我只是一个靠打工赚钱的普通的中国百姓,我无钱无势,但我和我的家庭相信在中国是有公理和国法的!
自此我和我的爱人走上了上访之路,通辽市科区公安局纪检委、通辽市科区公安局、通辽市公安局、通辽市科区检察院、通辽市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北京国家信访局、北京国家公安部、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这条上访之路上我只能用N次来计算,!
以前也听说过上访的事,但是概念很模糊,但从第一次的人生地不熟,到现在的轻车熟路,我才真正体会到了地方腐败给中国百姓造成了多莫大的伤害!在上访长队中,看着身边一个又一个曾经幸福的人变成了一个心中充满仇恨的人,甚至有些衣衫褴褛、精神恍惚,我只想对那些靠迫害百姓升官发财的畜生说:你们不配活在这个世界上!
时至2015年12月28日,在贺晓颖坚持上访控诉的情况下,科区检察院下达撤案通知后,科区公安分局才对贺晓颖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予以撤销。2016年9月1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贺晓颖做出了支持国家赔偿的决定,自此案件已经定性为一起冤假错案。
错案追责机制是国家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实施办法,是国法也是天理!尤其是国家执法人员和勾结执法人员进行犯罪的,国法明文规定将严厉打击与处理!然而在内蒙古通辽的司法系统,在这一点上却不知打了多少折扣!
第十章 访民比唐僧还难
(本章内容连作者自己都无法形容其中含义:因为有听到、看到、经历到太多的善良、丑恶、无耻、心酸、黑恶、正义、欺骗、、、、、、太多太多的故事!)唐僧经历了81难,可我相信所有走到北京的访民经历的要远远超过八十一难,唐僧有徒弟保护,神佛护佑,而访民只有自己承受,多年的上访经历,我甚至每次去都会在长长的上访队伍中,见到一些熟悉的面孔,最让我记忆深刻的是,几次都看到了一位三十多岁的妇女衣衫褴褛、蓬头垢面,身边还带着只有几岁大的孩子,在等待接访官员的接见,可最让我心酸的却是每次她的脸上还都带着僵尸一样的笑容,我知道她就是地方官员口中的精神病!可在经历了这些之后,我心中却只留下了四个字:坚定目标!因为我在这一切中真切体会到人可以没有金钱,可以没有权力,可以没有物质的享受,但不可以没有人性与良知,不可以没有做人的底线与尊严!如果我犯了国法,我甘愿服法!但我没有犯法,你若用强权对我欺压,我便用生命与你对抗!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用无数的共产党先烈与百姓的生命,靠着这个信念换来的,绝不可以毁在你们这些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忘记党性,抛弃国法,丧失本心的败类手中。
第十一章 你的选择让你原形毕露
2016年9月1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贺晓颖做出了支持国家赔偿的决定。
这个决定对我来说是一个欣慰,但在此之前,我经历了无数次的上访、控告,几乎每天都奔波在各个司法系统的衙门内,申诉材料可以累积到几米高,之后我获得了国家对我的赔偿款九千余元。我也真心感谢那些帮助过我的正直的人。
可在国家赔偿之后,我对本次冤案的制造者,诬告陷害贺晓颖的主犯:通辽市青岛啤酒代理商王晓梅,以及充当王晓梅打手的警察牛业民、刘友、主管局长杨磊做出控告之后,面对的却是通辽市司法系统更大的腐败!本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官商勾结制造的冤假错案,却在追究责任时被百般阻挠、轻描淡写。
2017年开始,我对制造本次冤案的主犯:青岛啤酒代理商王晓梅的诬告陷害行为以及充当打手的科区公安局警察牛业民、刘友、主管局长杨磊的渎职犯罪行为向通辽市科区公安局以及通辽市科区检察院、通辽市公安局、通辽市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先后做出数次控告,可直至2019年,得到的结果是,警察刘友被记过处分,杨磊局长被口头警告!主犯王晓梅未受到任何的法律责任追究?
面对事实真相,面对这些逍遥法外的枉法之徒,我要质问通辽的执法者们几个问题:
1、你们看到的事实是什么?
2、你们的职责是什么?
3、不敢追究王晓梅的法律责任,你们在惧怕什么?
4、在良知、国法与个人利益面前,你们的选择是什么?
第十二章 欺骗百姓你们更专业
从2013年案件开始至2019年已经过了六年的时间,期间贺晓颖在通辽市、呼和浩特市、北京市这三个城市的所有司法机关不停的奔波控诉,提交材料上百份,叠加起来可以到几米高。
期间科区公安局面对贺晓颖的坚持控告,曾假意成立专案组,可在所谓的调查之后,才让贺晓颖明白,其真实目的就是让贺晓颖放弃对警察牛业民、刘友、杨磊、青岛啤酒代理商王晓梅的控告,从而使其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你们是一条绳上的蚂蚱!
在贺晓颖第一次对王晓梅及警察刘友等人勾结起来进行诬告陷害的行为,向科区公安局提出控告之后,科区公安局从开始的推脱到不得已而受理。不能否认,期间科区公安局对此案做了调查,但在各个方面的证据都说明王晓梅等人的犯罪事实真相之后,却因为本案涉及到本局民警犯罪,最终在人情与关系网的作用下,执法者在国法与利益两者之间,选择了向利益倾倒。之后便采取各种谎言与欺骗手段不断的对案件进行拖延,以致王晓梅等人迟迟未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十三章 感谢你的努力,但你没有坚持到最后!

在此不得不介绍一位重量级人物,2019年上任通辽市科区公安局局长职务的潘俊同志。2019年在贺晓颖不懈努力的控告之时,曾任职科区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潘俊接任了通辽市科区公安局局长职务。因科区公安局参与本案人员对王晓梅等人的包庇行为,贺晓颖提出了控告,之后潘俊便找到贺晓颖谈话,并口头承诺调查此案,经过几个月漫长的调查之后,潘俊向贺晓颖口头承诺,会立案并将王晓梅移交到检察院,但在这之后不久却突然转变态度,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其中到底有何变故和隐情,令人深思,有待查实。
在科区公安局不予立案之后,贺晓颖向科区检察院提出了立案监督申请,不出意料,最终科区检察院做出了支持科区公安局不立案的决定,出具了:科检控申控复字{2019}3号文。并且在贺晓颖向科区检察院上交复议申请之后,做出不予复议,案件终结的决定!
这个结果并不意外,因为在科区公安局第一次对贺晓颖提出的控告,做出不立案决定之后,科区检察院在接到贺晓颖立案监督申请后,就做出了支持科区公安局不立案的决定,当时的检察长就是潘俊,现任检察长也必定与潘俊有密切关系。
在贺晓颖坚持第二次向科区公安局提出控告之时,潘俊已经调任科区公安局任局长职务。在2019年十一前夕,潘俊又一次找到贺晓颖谈话,并参加科区公安局内部会议,商讨问题解决方案,得到贺晓颖要坚决追究王晓梅等人犯罪行为的答复后,最后还是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原因很简单,因为如果立案,就会牵扯出本案中所有部门办案人员之前所犯的错误,受到责任追究,并且会影响同僚之间的利益牵扯关系。面对自身的利益,在人情与国法之间,这群道貌岸然,冠冕堂皇的执法者最终还是选择了自己。«官场让你们原形毕露»。
不要以为百姓会放弃维权,面对腐败就算再多的阻挠,贺晓颖也会继续坚持下去,揭露你们这群败类的丑恶行径,将你们的丑恶曝光在人民与中央的面前。
第十四章 以执法之名做枉法之事!

在2019年十一前夕,潘俊又一次找到贺晓颖谈话,并参加科区公安局关于本案的专题会议,商讨问题解决方案,得到贺晓颖要坚决追究王晓梅等人犯罪行为的答复后,最后还是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原因很简单,因为如果立案,就会牵扯出本案中所有部门办案人员之前所犯的错误,受到责任追究,并且会影响同僚之间的利益牵扯关系。
在科区公安局不予立案之后,贺晓颖向科区检察院提出了立案监督申请,不出意料,最终科区检察院做出了支持科区公安局不立案的决定,出具了:科检控申控复字{2019}3号文。并且在贺晓颖向科区检察院上交复议申请之后,做出不予复议,案件终结的决定!
这个结果并不意外,因为在科区公安局第一次对贺晓颖提出的控告,做出不立案决定之后,科区检察院在接到贺晓颖立案监督申请后,就做出了支持科区公安局不立案的决定,当时的检察长就是潘俊,现任检察长也必定与潘俊有密切关系。面对自身的利益,在人情与国法之间,这群道貌岸然,冠冕堂皇的执法者最终还是选择了自己。«官场让你们原形毕露»。
但我贺晓颖要郑重的告诉你们这群枉法之徒,不要以为百姓会放弃维权,在人权与尊严面前,就算再多的阻挠,贺晓颖也会继续坚持下去,揭露你们这群败类的丑恶行径,将你们的丑恶曝光在人民与党中央的面前。
«内蒙古通辽市-官场现形记»
第十五章 小案暴露大腐败
2013年内蒙古通辽市的贺晓颖倒卖假冒青岛啤酒一案,最终证实为一起冤假错案,本案本是一起简单的青岛啤酒公司内部发生的一次违规跨地区销售的事件,却在通辽市青岛啤酒代理商王晓梅的策划操作下,演变成了一起刑事案件。本案经过与事实真相并不复杂,为何在处理过程中百转千回,原因很简单,首先本案中王晓梅勾结了公安系统腐败警察牛业民、刘友、杨磊充当走卒,为自己达成了诬告陷害贺晓颖的目的。然而假案终归是假案,在各个司法机关严密调查之后,假案最终被揭穿,贺晓颖获得了国家赔偿。然而在假案被揭穿之后呢?
到底谁该为这起冤假错案买单?答案很明确,谁制造了这起冤案就应该谁来承担责任。然而直至2019年,长达6年的时间里,这样一个连普通百姓都明白的道理,在通辽市司法系统却得不到落实。
原因很简单,罪魁祸首是警察与富商勾结,科区公安局警察参与犯罪,科区公安局自然会护短,面对含冤者的控告,意图大事化小,将犯罪定性成违纪,因为同僚之间的人情大于法律,大于人民的利益,他们不会因为小小的百姓而得罪同僚。
现行政策案件属地办理,也正中腐败分子的下怀,让罪犯审查自己的罪行---荒唐!案件已经定性为冤假错案,责任人却不承担责任---荒唐!公安局犯错,检察院却面对控告不予受理---荒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安局不予立案,检察院不予立案监督支持公安局---荒唐!通辽市满大街都是反腐、反腐的条幅,却在高喊口号之后包庇犯罪---荒唐!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就是因为蚁穴互相勾连遍布防洪之堤!蚁穴不除,千里之堤形同虚设!

楼主:内蒙有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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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9-11-19 06:20:38

更新时间:2019-11-22 21: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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