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情况最后是如何:深圳市检察院已经立案。
楼主:大西瓜派周伯通H
时间:2019-12-12 13:16:33
前员工李某某:深圳市检察院已立案。
楼主:大西瓜派周伯通H
时间:2019-12-12 13:16:33
大西瓜派周伯通H 楼主
2019-12-10 21:41
2楼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令第68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国家赔偿法》分总则、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6章42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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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瓜派周伯通H 楼主
2019-12-10 21:42
3楼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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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瓜派周伯通H 楼主
2019-12-10 21:46
6楼
本人法律不是很厉害,但是,违法和非法,还是看的明白是什么意思!!!!!
怎么了,翻鼓嘴皮子,就天下无敌了吗?请拿法律依据来摆道理,咒骂泼污,算什么本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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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瓜派周伯通H 楼主
2019-12-10 21:48
7楼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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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瓜派周伯通H 楼主
2019-12-10 21:52
8楼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大西瓜派周伯通H 楼主: 2019-12-10 21:55
评论 大西瓜派周伯通H:我也不咋呼法盲,呶~第17条第二款看分明。别又闹笑话不知哪里跟哪里,自己丢人没关系,丢中国人的脸你罪过就大了!
2019-12-10 21:41
2楼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令第68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国家赔偿法》分总则、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6章42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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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瓜派周伯通H 楼主
2019-12-10 21:42
3楼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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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瓜派周伯通H 楼主
2019-12-10 21:46
6楼
本人法律不是很厉害,但是,违法和非法,还是看的明白是什么意思!!!!!
怎么了,翻鼓嘴皮子,就天下无敌了吗?请拿法律依据来摆道理,咒骂泼污,算什么本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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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瓜派周伯通H 楼主
2019-12-10 21:48
7楼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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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21:52
8楼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大西瓜派周伯通H 楼主: 2019-12-10 21:55
评论 大西瓜派周伯通H:我也不咋呼法盲,呶~第17条第二款看分明。别又闹笑话不知哪里跟哪里,自己丢人没关系,丢中国人的脸你罪过就大了!
楼主:大西瓜派周伯通H
字数:1239字
帖子分类:台湾风云
发表时间:2019-12-10 17:10:25
更新时间:2019-12-12 13:16:33
评论数:200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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