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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桧以“莫须有”陷害岳飞之考究 ——《我看秦桧》考究之十三

楼主:求实郎  时间:2020-02-29 23:36:18
岳珂先生等人将秦桧说成“杀害岳飞”,所指控的主要是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将岳飞置于死地。
在其所撰的《金佗粹编?行实编年》中,岳珂先生是这样“记述”的:
……唯枢密使韩世忠不平,狱成,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相公言莫须有,何以服天下!”因力争,桧竟不纳 。
此外,岳珂先生在《金佗粹编?张宪辩》、《金佗粹编?百氏昭忠录》、《金佗粹编?钥天辨诬通叙》均反复说明,秦桧以“莫须有”罪名加害岳飞。
韩世忠和秦桧的上段“对话”,对后世影响极大,成为秦桧污蔑、陷害岳飞的唯一“铁证”而被史学家、伦理家、文学家、戏剧家等广泛引用。
所谓秦桧“莫须有”的真实意思,至今人们还说不清,道不明。由于原文没有标点符号,秦桧的回答可以有两种读法:
一是可以读作“其事体莫,须有”。这种读法可以理解为,“这件事情嘛,必须有”。也就是说必须找到确凿的证据。
二是可以读作“其事体,莫须有”。这种读法可以理解为,“这件事情,可能有”。
按照前一种读法,秦桧的回答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客观公正,无可厚非。当然,按此读法论事者极少,否则,世人就不会将“莫须有”作为恶意陷害他人的代名词。
后一种习惯读法,其意思就是:“(据说)岳云给了张宪一封书信,这件事情可能有,(必须问罪)。”
此外,有人理解为“必定有”(必定问罪);有人理解为“不必有”(但也要问罪);有人理解为“难道没有吗?”(必须问罪)……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无论人们如何理解,历来的伦理家、史学家都据此认定秦桧是根据“可能有犯罪事实”来给岳飞定罪,而不是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来给岳飞定案。用现在的话说,岳飞一案是秦桧等人“疑罪从有”,铸成冤案在所难免。
其实,所谓“秦桧以‘莫须有’罪名陷害岳飞”,并非岳珂先生发明,只不过是看到野史有此说法,拿来反复利用,为将秦桧说成“杀害岳飞”增加说辞罢了。
韩世忠与秦桧的以上对话,其真实性值得怀疑。如果确有其事,这段对话的内容就不会只有秦桧和韩世忠二人知道,当时必定有他人见证并予以记载。极力搜索岳飞生前事迹的岳珂先生,自然更加清楚,在其所撰“史籍”中应当有所记载。
如果当时只是韩世忠与秦桧的二人对话,没有他人,所能记载的,除了官史,只能是韩世忠的文集、家书或相关文章,起码《韩世忠传》应有记载。经查,《宋史》卷三六四《韩世忠传》虽云:“岳飞冤狱,举朝无敢出一语,世忠独撄桧怒,语在桧传。”但查《宋史》卷四七三《秦桧传》,并无此语记载。《秦桧传》的修撰者,恐怕不致于如此疏忽。如果真有其事,这对褒扬韩世忠,无疑是十分难得的素材,一则显示韩世忠对岳飞的一片真情,二则显示韩世忠对“奸臣”秦桧的满腔怒火。但是修史者在撰写《韩世忠传》时,竟然不用此说,可见此说难以采信。
如果秦桧真的以“莫须有”给岳飞定罪,在岳飞的诏狱案记载必有体现。而曾经阅过岳飞诏狱全案的王明清在其所撰的《挥麈录》中,并未记载有关秦桧所说的“莫须有”。其表述如下:
明清壬子岁仕宁国,得王俊所首岳侯状于其家……次岁,明清入朝,始得诏狱全案观之。岳侯之坐死,乃以尝自言与太祖俱以三十岁为节度使,以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握兵之日,受庚牌不即出师者凡十三次,以为抗拒诏命……首状虽甚为鄙俚之言,然不可更一字也。
十分明显,岳飞之死,与所谓的“莫须有”毫无关系。言者以之对秦桧“害死岳飞”的指控,荒谬至极。
以正直、爱国史家自居的王明清,历时三十余年写成二十五万字的《挥麈录》,客观详实,不失史法,为南宋最著名的史学家李焘所称许。《挥麈录》成书于宋朝开始褒飞贬桧之后,正是收集材料声讨秦桧的大好时机。书中约有三十处记载秦桧之事,但没一处涉及秦桧的“莫须有”之说,倒是肯定王俊之首状“不可更一字也”。这说明所谓的“秦桧‘莫须有’”之说并不存在,否则,正直、爱国的史家王明清,绝不会放过“莫须有”这样重大的贬桧题材。
如果秦桧真的以“莫须有”罪名陷害岳飞,当时有正义感的史学家,必定在史书中记载。南宋最讲正气、最有影响的史学家当算李焘,在其著述的一系列史书中,不见任何有关秦桧以“莫须有” 罪名陷害岳飞的记述。李焘(1115年—1184年),字仁甫,历任史职及州郡官,著作等身,约用四十年纂成取材广博、考证精当的《续资治通鉴长编》,颇受世人称道。李焘与岳飞、秦桧同代,忧国忧民,痛恨奸恶,在其大量史著中,竟然不载有关秦桧“莫须有”之事。这显然是李焘对“莫须有”之说予以否定。
李焘之子李璧(1161年—1238年)也是宋代著名史学家,其大量的史学著作也享誉千秋,但同样不取“莫须有”之说。
那么,所谓秦桧的“莫须有”之说,到底是谁在哪里先做“记载”?
经查,宋元之著作记载“莫须有”之说的,有如下十篇。一是载于宋人杜大《名臣琬琰集》卷一三的《韩忠武王世忠中兴佐命定国元勋之碑》;二是载于宋人熊克《中兴小记》卷二九的“高宗绍兴十二年十二月癸巳”条; 三是载于元丞相脱脱《宋史》卷三六五的《岳飞传》;四是载于宋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卷一六的“绍兴十一年八月”条;五是载于宋人李心传《系年要录》卷一四三的“绍兴十二年十二月癸巳”条;六是载于宋人吕中的《皇朝大事记》;七是载于岳珂先生《金佗粹编》卷五《行实编年》的“绍兴十一年”条;八是载于岳珂先生《金佗粹编》卷二○《钥天辨诬通叙》;九是载于岳珂先生《金佗粹编》卷二一《百氏昭忠录》;十是载于岳珂先生《金佗粹编》卷二四《张宪传》。
以上篇章对秦桧“莫须有”之说的表述,大部分大同小异,有互相转抄的明显痕迹。也许为了明确话意,宋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将“莫须有”变成“必须有”。但是,以上篇章对秦桧“莫须有”之说的出处,除了熊克的《中兴小记》做出说明, 其他都避而不谈。《中兴小记》卷二九“绍兴十二年十二月癸巳”条下云:
先是,狱之成也,太傅韩世忠尝以问秦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相公言莫须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争之,桧不听……此据《野史》。
熊克(1132年—1204年),距岳飞、韩世忠之死时间最近,同他们差不多是同代人。其他做过“莫须有”记载的人物,如徐自明、李心传、吕中、赵雄、岳珂、杜大等,都是熊克的晚辈。应该说,熊克的《中兴小记》,是以上诸书中最早记载“莫须有”一事的著作。熊克比较了解岳飞、韩世忠、秦桧、赵构等人之间的关系,且“博学强记,淹习当代典故”,有较好的条件写岳飞、秦桧等相关人物。然而,从熊克的自注“此据《野史》”四字考察,则秦桧“莫须有”之说,并非源于其文,而是转录于更早的《野史》。这也许是“莫须有”三字出现的本源。
据此可以推断,熊克最早依据《野史》在《中兴小记》对秦桧“莫须有”之说做了记述,此后,相继为赵雄、徐自明、杜大、吕中、李心传、岳珂等人所辗转抄录。这是南宋人及元末编写《宋史》的史官对此失于考证,一味承袭不实的传闻所致。
《野史》系无名氏所作,其内容又是什么,人们都不得而知。对此,实在难以深入考究,只能做两种猜测:一是《野史》作者也许在同情抗金、反对秦桧专权的氛围中,得之于传闻而有声有色地撰写了秦桧与韩世忠这段关于“莫须有”的对答,但考虑到言之无据,纯属虚构,不敢署名。二是熊克直接杜撰,由于言无所据,担心世人考证,只是说明“此据《野史》”。可见“莫须有”之说荒谬无稽,人云亦云。
笔者认为,荒谬无稽地以“莫须有”作为秦桧陷害岳飞的“铁证”,本身就是“莫须有”,实在可笑可悲!可以肯定,假如能够将此诉诸法律,上之法庭,只要是熟悉法律的公正的法官,都不会采信这样来历不明的孤证,因为这样的证据既无真实性,也无合法性。
退一步说,秦桧与韩世忠真的有过这样的对话,就真的能够以此害死岳飞吗?肯定是不可能的。
一方面,以秦桧一句无确定语给秦桧定罪为“以‘莫须有’罪名陷害岳飞”,难以成立。无论人们如何解释,如何定论,“莫须有”客观属于不确定语,云秦桧以此不确定语将岳飞置于死地,显然牵强附会,荒谬至极。另一方面,即使朝臣犯罪该杀,也须皇帝批准。别说像岳飞这样的朝廷重臣,就是一般朝官,秦桧无论以何罪名,都不能将其置于死地。
不管是谁,只要皇上认为不该处死,不管触犯何罪,也不管人们如何诬陷,都毫无作用。如绍兴七年(1137),岳飞因宋高宗改变由其并统淮西军的原定计划,竟然愤然辞职,赌气弃军上庐山为母亲守孝。皇上几次下旨诏之不回,十分恼怒。后经王贵等人连哄带吓,才劝其归营。此乃忤逆皇上,论罪当诛。当时,尽管“张浚累陈岳飞积虑专在并兵,奏牍求去,意在要君” ①。但宋高宗并未因此杀害岳飞,说明皇上当时想留住岳飞。相反,皇上如果认为某人该死,尽管罪不致死,也必死无疑。如刑部、大理寺对岳云的判决,只是有期徒刑,保其性命②,但高宗皇帝未能放过,下旨“张宪、岳云并依军法施行,令杨沂中监斩,仍多差兵将防护”。正像宋史研究大师王曾瑜在《新岳飞传》所云“万俟卨和秦桧未判岳云死刑,尚不能满足这个独夫民贼(高宗)之意”还是被其诏令处斩③。
显而易见,秦桧以“莫须有”罪名加害岳飞的说法,实在难以成立。



①《宋史》卷二八《高宗纪》五。
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一二。
③《岳飞新传》第十六章第四节。

楼主:求实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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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煮酒论史

发表时间:2014-08-24 03:02:00

更新时间:2020-02-29 23: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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