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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捐赠给清华的万科企业股,您怎么看?

楼主:18605883386  时间:2020-05-04 14:42:50
1、参与追讨共计11位前员工,都已离开万科多年。这么多年前的老员工,是否有资格去追讨企业股?
答:首先我们对企业股进行定性,企业股权的归属企业,而不属于自然人。万科的集体股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特定背景下的产物,从理论上应属于全体员工共有,这也是多年来一直留存未决的问题。企业集体股的集体不是企业法人、亦不是自然人,在法律上存在两种共有关系:一是按份共有,一是共同共有。
从万科已离职的老员工提供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备忘录》来看,对该企业股做了约定。内容表述为:“依据乙方(劳动者)在甲方(万科公司)工作时间,甲方将考虑将‘企业股资产’分配给乙方,具体分配数额及操作办法需要待甲方的《企业股资产分配方案》出台后方可确定”。依据此条款有两种可能性。
(一)、假设万科企业股资产分配给员工,则属于按份共有。只是份额需要等《企业股资产分配方案》出台后确定。具体分配方案目前尚未明确。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作为已经离职的员工,就依法享有企业股资产的份额,不因离职而丧失其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分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同样也具备追讨企业股的资格。
(二)、假设万科不出台《企业股资产分配方案》。那么企业股就属于共同共有,作为已经离职的老员工,则无法享有企业股资产的权利,也就不具有追讨企业股的资格了。

2、针对万科这边,他们的捐赠程序合规吗?是否需要征得前员工的同意?
答:捐赠程序是否合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首先要明确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的性质。
(一)、如果企业股归万科全体职工所有,万科的全体员工是不是都同意做这样的捐献,如果没有同意,则捐赠程序不合法。
(二)、企业股管理中心是不是王石任命的,有没有合法的产生机制,有没有明确的章程规定?如果没有章程规定,则捐赠程序不合法。
(三)、这个股权中心有没有决策机制,这个捐献是不是遵守了这个程序?如果没有决策机制,则捐赠程序不合法。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万科企业股作归属于企业全体员工,股权转让需要股权持有人(即全体员工或职工代表)同意,才能够将自身所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王石如未经授权,不能代表股权中心处置万科股权将企业股捐赠,很明显不符合法定流程。
万科捐赠企业股是否需要前员工同意,取决于前员工是否还拥有企业股的权利。
从万科已离职的老员工提供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备忘录》来看,前员工是否拥有企业股资产的分配权利,约定的并不明确。万科只是考虑将企业股份额分配给已经离职员工,并没有明确一定分配。
如果万科出台《企业股资产分配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约定前离职员工不享有企业股资产权利,那么捐赠企业股不需要前员工同意。
如果分配方案中约定了前离职员工享有企业股资产权利,那么捐赠企业股则需要包括前离职员工在内的全体员工一致同意。
3、法律上如何界定企业股的归属权和期间收益?
答:企业股的权属归属于企业全体职工,企业股的收益同样也归属于企业全体职工。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万科企业股中心是万科全体职工共同设立的,万科公司的全体职工是企业股的权利人亦即股东,企业股的归属权和期间收益属于万科全体职工。
楼主:18605883386  时间:2020-05-04 14:42:50
企业股份额是上个世纪的产物,目前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范,到底是什么性质不太好说。
至于王石要赠予清华,法定流程还是要走的。

楼主:18605883386

字数:1374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20-05-04 02:50:34

更新时间:2020-05-04 14: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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