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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965年的高考政审制度(转载)(转载)

楼主:黎明静悄  时间:2020-07-15 14:58:39
1、引言
建国以后文革以前的17年高校招生考试,尤其是1952~1965年14年的统一高考制度,是文革期间极力批判的对象,又是现行高考制度的原本。对于这段高考史进行研究,不但有利于我们揭示和厘清纷繁复杂的历史问题,也有利于我们今天的高考改革。因为这个缘故,这个时段的高考制度引起了学界的重视,但就目前的研究切人点和研究路径来看,对党、政府及其领导人左的错误对高考制度的外在压力关注居多,对于诸如院系调整、反右斗争、教育革命、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重大的历史事件对于高考制度的宏观影响描述居多,而对于高考作为一种制度的内在机理的分析尚嫌不足,因之难以对高考制度解构的内在原因得出合理的解释。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和他们的利益有关。”个人利益,要通过个人权利来表达和兑现。个人利益、个人权利包括多方面的内容,而权利在公民间的平等分配为至关重要的原则。罗尔斯说:“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人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某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各项权利应平等地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而不管民族、宗教、性别、肤色和财产如何。”
公民的政治权利,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加以实现。如国内学者李琦先生所阐述的:个体参与和影响政治生活的内在需要获得了相应的法律形式,这就是公民政治权利。尽管权利的定义最为法学家们聚讼纷纭,但是,权利作为利益的法律形式,作为需要的法律形式,却是人们所共同认可的。因此,公民政治权利无非是法律尤其是宪法对公民参与和影响政治生活的内在需要的确认,是公民实现其内在需要的法律表现。在这个意义上,公民政治权利就是公民的存在价值,就是目的。是人实现内在需要的逻辑内涵。
新中国的考试权利,是通过政治审查来兑现的。就此意义而言,高考确实为中国的一项政治权利,在政审中不能过关,则也就失去了考试权利。因此,我们通过对于高校招生考试中政治审查制度的概况,则可以看到,在这一时期,哪些人拥有这个权利.以及这个权利的变化走势。

2、《共同纲领》下的高考权利主体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新中国政权的权力主体,四个阶级联合的人民民主专政。在这一政治权力框架下,考试权利的主体随之明确化了。
建国初的头三年,高校招生考试中,虽没有统一的政治审查制度及标准,但也存在政治审查的相关工作,因为无论是联合招生考试,还是地区性的统一招生考试,或者学校的单独招考、委托招生,都有相应的政治素质上的审查,学校承担着保证所招收人才的质量保证之责。如1949年哈尔滨工业大学的招生简章规定:“愿为新民主主义建设服务之青年,不分民族和性别。”
1949年8月1日,中共中央东北局、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整顿高等教育的决定》提出大学生的选拔标准是:“具有高中毕业程度,经入学考试合格者。”1950年5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招考新生的规定,适用于公私立大学、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等所有高校,“凡志愿为人民服务,身体健康”的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者,“均可报考”。可见,这个时候也是有政治标准的,即“愿为新民主主义服务”,但界限十分宽泛,只要自愿,即可以报考。

3、统一高考制度的建立与高考政审制度的出台
1952年实行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但没有就考生政治问题作出规定,也就是以1950年的“志愿为人民服务”为原则的。1953年正式出台了政审制度,政审标准指出,下列人物将不能参加高考:
1)现被管制分子;
2)反革命分子和现行破坏活动分子;
3)确因反革命以及品质极端恶劣而被国家企业、机关、部队或高等学校清洗或开除的分子。
又若发现历史上有重大政治嫌疑者,则请在考生登记表上签具“不宜录取”等意见,以便在录取新生时的参考。
1954年,高教部、公安部、内务部联合发出了《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对社会知识青年进行政治审查的通知》,将政治审查的力度加大了。《通知》指出:
历年投考高等学校的社会知识青年,为数不少。其中一部分政治历史情况极为复杂,不宜进人高等学校。因此,对报考高等学校的社会知识青年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是极为重要的。
为了更好地掌握社会知识青年的政治情况,加强审查工作,防范“坏分子”“入”高等学校,特规定以下办法:
1)各大行政区及设有考区的省(市)招生机构必须成立人事组,负责考生的政治审查。人事组内除教育部门须抽调足够数量的政治上可靠的党团员参加外,当地公安部门亦须派得力干部参加,以加强对考生的政治审查工作。
2)凡社会知识青年报考高等学校者,均须持有区以上政府介绍信,方准报考。为了解报考生的政治情况,防止反革命破坏分子等混入高等学校,区以上政府应将报考生名单即送交公安机关加以了解,如发现其中有问题者,该地公安机关应迅速将材料转知招生委员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1 955年的《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政治审查标准》中,规定了下列人员均不录取:
1)管制分子。
2)目前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
3)五方面反革命分子。
4)被我机关、学校、部队、团体或工矿企业部门清洗或开除,现无确实证明有显著悔改表现者。
5)政治历史复杂、很难弄清而有可疑材料者。
6)品质恶劣或有反动言行,不堪教育改造者。
7)直系亲属被处死而本人坚持反动立场者。
可见,从这个时候的政审要求来看,一方面高考政审渐趋严格,另一方面,其基本精神还是保证社会的绝大多数人,都拥有参加高考的考试权利,可以说,直到1956年,高考的权利主体没有发生改变。这时,并没有按照一个社会阶层,或一个阶级地排除在高考权利体系之外,也就是说,社会各阶级、阶层都拥有高考的权利。当然,高考有年龄的限制,但这个限制对于社会的各阶级、阶层而言,是公平的,是被一起接受的。

4、反右斗争与教育革命下高考权利主体的变化
1957年反右斗争以后,形势发生了变化,中共中央《关于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政治审查问题的通知》指出:“在整风运动初期的鸣放中,暴露出高等学校学生中有一些思想极端反动的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分子。这一方面说明过去高等学校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做得不够;另一方面,是由于历年来高等学校招生政治审查不够严格,招收了一些政治上反动的分子。为了保证高等学校招收学生的政治质量,对今年招收的学生在政治条件上应当有更高的要求,除基本上仍按国务院批准的《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政治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外,应该特别注意,对于:(1)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2)思想反动、坚持反动立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分子;(3)品质作风极端恶劣(例如,一贯偷窃、严重的流氓作风等)屡教不改的分子,均不应录取。
这个政审标准与1953年以来的政审标准最大的不同,在于只有原则性,而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硬性规定。1956年以前政审制度标准清楚,操作性强,是刚性的制度;1957年以后的政审原则性强,而具体的界定模糊,是一种富有弹性的制度。
随着政审力度的加大加强,政审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的权力也越来越大,随着政审范围的宽泛化,政审工作的细致化,政审的负面效应也随之强化了。显然,在政审指标不能硬化的情况下,对于指标的理解和把握就只好由政审执行人员来做主了,一方面,可以便于主持政审者对被审人的挟私报复,也利于执行者靠感觉来行使其手中的权力;另一方面,即使执行的官员能认真地,也襟怀公正地执行政审工作,但也难免被纷繁的政审业务所困扰,而无从措其手足。因为政审工作涉及执行者的党性和工作业绩,所以执行政审最好的,也是最稳妥的办法是,宁缺毋滥,宁可卡住好的,也不可送上错的。这种情况并没有在1956年以前凸显出来,高考的最初几年也没有出现通过政审而大规模制造冤案的例子。但1957年以后,恰恰出现了上述的所有情形,许多有志青年,因为家庭出身不好,或者因为偶尔的几句牢骚话,而失去了参加高考的希望,丧失了进入大学的机遇,进而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政审原则的难以把握,以及阶级斗争的引导,无疑会将具体的重点审查对象落实到了右派分子子弟、地主富农家庭子弟、资本家子弟的头上。而1957年至1964年的政审工作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
1962年的政审标准进行了重新解释,是对于1957年以来政审情况的反思和纠正:“今天绝大多数考生,在解放时都是刚进小学不久的幼童,从考生本人来说,并不存在本人是地主、富农分子和参加剥削的问题;在1957年反右派时,他们还只是初中学生,当时也不可能成为右派分子。在这一代青年中,只是可能有极少数人由于受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引诱、利用或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而自己堕落成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因此,原来曾经列有:本人是地主、富农分子或本人有重大政治历史问题不得录取的条例,对今天20岁左右的青年学生来说,已失时效,可予删除。”
然而,不但这种纠正工作在地方政府操作过程中是否具体地落到实处是令人怀疑的,而且这一政审方 案也只执行了一年,因为这时恰恰是阶级斗争理论在反右斗争以后,再次成为主导舆论,而使政审工作失于偏颇。
从1957年到1964年,因为反右斗争、教育革命的潮流,社会主义阶级斗争理论的出台和丰满,使高考中政审出现了严重的偏差,加之政审工作中的各项标准不够清楚,导致基层政审执行人员,把政审变成了审家庭出身的情况。
中央对这种情况也很警觉,1963年、1964年、1965年,连续三年,都在相关指示中,强调政审不光要审家庭出身,而要重在审查个人的表现。在这个时段里,高考政审的重点审查力度,在出身地主、富农、资本家,以及新近被打成右派分子的子弟。家庭和社会关系,成了阻碍许多人踏人大学门槛的巨大障碍。不过,这个时期,地主、资本家、右派子弟虽成为政审重点“关照”的对象,但他们作为拥有考试权的权利主体的地位并没有被剥夺。不过,随着阶级斗争思想的升级,这种厄运迟早要降临了。这个过程是一个过渡阶段,是这个群体失去考试权利的发端。
到了1965年,高考政审的措辞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应该注意多招收一些工人和贫下中农的子女入学,但是不能搞唯成分论。对于剥削阶级子女,只要他们本人表现好,思想上能够同剥削阶级家庭决裂,学业成绩和身体条件又符合招生要求,也应该录取入学,进行教育和改造。”“学生的家庭出身,应依家长本人成分决定。对于在社会主义建设各个方面服务的知识分子,如果本人成分不是剥削者,其子女不应该算作剥削阶级子女。出身于地主、富农、资产阶级家庭的革命干部、革命军人的子女,凡是在这些干部或军人直接抚养下长大的,他们的出身应该是革命干部家庭或者革命军人家庭,而不应该把他们当作剥削阶级子女看待。”
1965年的政审,则完全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参加考试的学生被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工农子弟,一部分是剥削阶级的子弟。给“剥削阶级子女”以参加高考的权利,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恩赐,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对于“剥削阶级子女”的恩赐。这无疑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这样的诱导,即高考权利只属于工农及其子弟,而之所以允许“剥削阶级子女”参加高考并入学,是工人、农民以及其政府的宽大为怀,更重要的是,把他们招收到学校来,接受“教育和改造”。这正与毛泽东将中国社会分成两大阵营(即两个剥削阶级—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两个革命阶级—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划分思路是一致的。
显然,这个时候的剥削阶级子女,已经不再有考试的权利,之所以他们还能参加考试,只是工农及其政府的政策的需要,如果一旦不再有这种需要了,则他们的考试权利也就丧失了。
故此,到1966年没有实行的高校招生方针,则更明确而清晰地说明了这种变化:“至于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一定要经过严格审查,对于那些在政治上确实表现好的,也允许挑选适当数量的人升人高等学校。”由于有了“一定”、“严格”、“确实”、“也”、“适当”之类的措辞,只能导致一个结果,那就是没有政审干部敢于让剥削阶级的子弟顺利地通过高校招生政审这道关。可以说,这是一道确保剥削阶级子弟不能进入高校大门的高校招生指令。
那么,这时的考试权利主体,只剩下了非常单纯的四个部分:工人及其子弟、贫下中农及其子弟、干部(其中包括已经拥有干部身份的革命知识分子)及其子弟和军人及其子弟。
文革前不同时期高考权利主体的构成及其变化情况见下图。
说明:在该图的权利主体中,因建国初地主并没有明文被剥夺了考试的权利,故列入其中;知识分子一般文化水平不高,所以实际参加的人自然极少;建国初可以参加高考的人群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再合乎参考的要求,土改及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不再有新的地主、资本家、手工业者产生,故不再成为实际的权利主体。知识分子在反右以后,有些人成了右派,另一部分则具备了国家干部的身份;社会主义阶级斗争理论出台后,学生后来分化为工农、干部子弟和地、富、反、坏、右子弟两大阵营,其中,反革命分子的子弟最初有高考权利,在1957年以后基本不再拥有高考权利,故未列入其中。

5、结语
高考,本来是工、农、官员、军人和学生之间的竞争,怎么突然一夜之间转化成了阶级斗争了呢?1957年的“反右斗争”,是促成这一转化的关键点。
所谓右派分子的出现和阶级斗争学说的引进,导致了新的社会矛盾,利用这种矛盾,把阶级异己分子打成另类,编入另册,则无疑会大大地减少竞争的队伍,进而增大己方的竞争机会和成功概率。这是一场不公平的竞争,本来同为考场的竞争者,因为一批人发明了一套新规则和新话语,而将另一批人生硬地排挤到了圈外。一场本来身份平等的普通社会成员之间权利和利益的角逐,却被披上了阶级斗争的外衣,在这套新被发明和创造出来的话语系统和行为范式的包装里面,是一部分社会成员对于另一部分社会成员权利的侵犯和剥夺。在这场斗争中,工人、农民、干部和工农、干部家庭出身的学生是结成一体的,他们具有共同的利益,在这场权利争夺中形成了“无产阶级的统一战线”。
对于高考权利的独占心态,充斥了整个社会的血脉,为满足这种心态而迸发的激情和热血,不会因为把某些群体排斥在了高考权利体系之外,就心满意足、稍安毋躁了。相反,当将一部分人排斥在了高考体系外的时候,却吃惊地发现,竞争不但依然存在,而且还是那么激烈。只有垄断才能排除竞争,于是,前次战斗中的合伙经营者,原有的裂缝并没有因为这次合作而弥合,相反为了实现垄断、独占和利益的最大化而加深了这一裂痕。当地、富、反、坏、右的子弟被强力赶出竞争队伍以后,工人、农民、干部、军人与在校学生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1952~1956年的问题被重新激活,高考“正途”与保送、举荐模式之间的矛盾,再度成为高校招生斗争的焦点。
在一场新的“革命”中,阶级斗争再次成为了社会群体间为争夺权利的独占而使用的政治话语。于是,新一轮高考权利的争夺开始了,争夺的结果是长期地废止了高考。因为高考本为公平竞争而设立,当竞争一旦失去了公平,一旦没有了规则,高考也就失去了存续的价值前提。正如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所说的:“如果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的争端,人们就不会再把法律当作社会组织的一个工具而加以依赖。他们将寻找其他的方法来解决他们的争端”。
改革开放以后,高考得到了全面恢复,虽然高考政审制度并没有完全取消,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审查的程序和标准都是非常宽松的,因而彻底避免了文革前高考政审的过左倾向和由此造成的诸多弊端,使得绝大多数的考生得以顺利地通过高考进入高校学习,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公民考试权利的尊重。随着社会、政治的不断进步,高考也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考试,作为一项公民权利,由此有了法理基础,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转载于《中国考试》2009年第1期 作者:宋长琨

楼主:黎明静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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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我的大学

发表时间:2020-07-15 03:52:21

更新时间:2020-07-15 14: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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