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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是如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续26

当云南省个旧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曹法官她们对王女士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王女士的案子,会好好的帮王女士办理了;当曹法官邀约着个旧市政法委的王××一起来给王女士做工作时说云南省高院已经受理了王女士的案子,会好好的帮王女士办理了,叫王女士不要再去到处到处的反映,耐心的等待......王女士不再怀疑,她甚至还以为她终于遇到了“青天大人”;终于有“清官大人”出现了;终于有“好官”站出来为民做主了;天终于要亮了;想到这些,王女士还确实高兴了一阵子。
可万万没有想到这是法院使的“缓兵之计”;搞的“猫玩老鼠的把戏”;胡弄百姓,愚弄善良的受害人。


2010年3月17日上午,当王女士拿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看到裁定书上“驳回王××的再审申请”时,犹如五雷轰顶,怎么会是这样呢?不是说省高院会好好的帮王女士办理吗?这就是“好好的办理”的结果?再仔细一看裁定书,王女士不禁大吃一惊、吓了一跳——《民事裁定书》上的落款日期竟然是2009年9月25日,也就是说该《民事裁定书》是在6个月前就“制作”好了,压了近半年的时间才发给当事人,《受理通知书》是在2009年11月16日“制作”好的,于2009年12月7日才通知王女士去拿,为什么裁定在前受理立案却在后?王女士百思不得其解,于是她在当天(3月17日)上午11时打电话去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民行处询问她的案子的进展情况,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的检察官告诉王女士说她的案子目前(当时)还在审查阶段,案件还在承办人员的手里,还没有移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未完待续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续27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是在2009年9月25日就已经“制作”好了;《受理通知书》是在2009年11月16日“制作”好的,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是在2009年12月7日下午2点50分通知受害人去拿的《受理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受理立案后的审查时间是三个月(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010年1月8日上午9点多钟,个旧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曹法官她们到受害人的单位找受害人做工作,要受害人不要再去“其它部门”反映问题,理由是“云南省高院已经受理了你(王女士)的案子,省高院会好好的帮你办理了”;2010年1月19日上午11时45分,个旧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曹法官邀约着个旧市政法委的王××到王女士的住宿处(门卫那里)做王女士的工作,再次要求王女士不要再“到处到处的去反映问题”,理由仍然是“云南省高院已经受理了你的案子,会好好的帮你办理了”,曹法官和那位政法委的王××轮流轮番的劝说王女士不要再去“其它部门”反映问题,叫王女士耐心的等待,王女士答应他们:既然云南省高院会好好的帮她办理,她就暂时不去反映,她会耐心的等待。曹法官还是“不放心”,做了笔录,要求王女士签字答应,千叮咛万叮咛王女士不要再去到处到处的反映情况。
王女士听法院和政法委的话“耐心的等待”,可等来等去却等来了这样一个让人匪夷所思的结果!法院可真的会戏弄咱们老百姓啊!结果都已经有了是“驳回再审申请”,还要哄我们老百姓说“省高院已经受理立案,会好好的帮你办理了,你就耐心的等待吧!”这不是“猫玩老鼠的把戏”吗?(老鼠已经是猫的猎物【结果是猫将要把老鼠吃掉】,而猫在吃掉老鼠前还要戏弄老鼠一番,“玩足玩够”让猫筋疲力尽、心力交瘁,再慢慢的将老鼠吃掉。)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原因是云南省高院虽然已经把《民事裁定书》制作好,但法律程序还是要“装模作样”的走一下,否则怎么能“以理服人”?《受理通知书》是在2009年12月7日才通知人家当事人来拿,不能马上就把裁定书发给当事人,至少也要走完法律程序,而根据法律规定立案后的审查时间是三个月,等时间一到再发不迟,在此期间(三个月内)是不允许“出差错”的,所以必须要做好受害人的工作,稳住受害人,让她不要到处到处的去反映问题,因此才会出现审判监督庭的法官找受害人做思想工作以及法院邀约政法委的同志一起来做受害人思想工作的现象,等时间一到把那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权威”的《民事裁定书》一发给你受害人,到那时“木已成舟”“大局已定”,人民法院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就不怕你受害人到哪里去反映了!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已经驳回了你受害人的“再审申请”,难道你受害人还要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不信你就去吧!你去了最高法院也是不会再理了,像你这样的小民事案子在中国这个泱泱大国里,每天不知要发生多少件(简直比蚂蚁还要多),谁有功夫来理你这种无钱无势、为背景后台的弱势群体的冤案?别异想天开了......
真的好狠毒啊!好阴险啊!好狡猾啊!比毒蛇还要毒啊!真真的是巨毒无比、歹毒无比啊!!!!现代汉语词典里也找不到一个恰当的词来形容这种卑鄙无耻、龌龊不堪的恶劣行径!
未完待续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续28

2008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该《细则》中的一条新规,全省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已经开始试行,省高院将对违法审判责任人追查到底,有力地捍卫了司法的公正和威信。
据悉,《细则》分总则和附则两部分,具体规定了责权的追究范围、违法责任的划分、违法审判案件的审查工作程序和处理、兼职审查员的聘任等内容。
《细则》在省高院许前飞院长的积极倡议和大力推动下出台,附则第3章规定:“违法责任划分中,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或是审判委员会主持人有类似错误,同样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或是主持人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独立审判员,执行人员和省高院院领导,甚至院长都在被追究责任的范围之内。
《细则》对责任追究范围规定的非常细致,17大类涵盖了法院人员违规违法的各种情形和情节。包括因疏忽大意导致制作、送达诉讼文书的错误。执行工作中,对已经执行到账的款项故意拖延兑付等。其中还明确规定:“违法审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即使调离单位或是退休,依照此《细则》当事人也要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然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许院长说“对法院违法违纪人员决不手软”。

许院长认为:法官不是圣人,但法院应该是片净土。司法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因其危害大、影响深而被人民群众密切关注。一旦法律的天平失衡,其影响不是个别人或个别法院的形象问题,而是一国的法制形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五条 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

我国的程序法规定,“先立案后审查、审判、裁定。”

民事案件一般是“民不告,官不究”。

但云南省高院却在当事人(受害人)根本就没有向省高院提交《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的情况下自行立案、违法办案,而且还裁定在前受理立案在后,请问云南省高院:贵院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贵院的这些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的这种做法属不属于“被追究责任的范围之内”?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续29

法官口口声声地说她们不按《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来判精神损害抚慰金给受害人。受害人是在消费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为什么就不能按《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来给予赔偿?此案的承办人员荣燕也说,法官可以不按《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来判。我们老百姓就不明白了: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为什么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判决?请问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你们要按什么来判?难道要去按黑社会的“帮规”来判吗???
赔偿义务人覃忠瑜家的赔偿金是从这些司法人员的口袋里掏出来的吗?为什么这些司法人员会如此的“辣疼”覃忠瑜家的钱,为什么要这样想方设法、千方百计、挖空心思、竭尽全力、绞尽脑汁的为覃忠瑜家减少赔偿费用???
难道仅仅 因为受害人“不识趣”、“不主动”、“不配合”(法官曾责怪受害人不主动、不配合),就这样恶毒的报复受害人吗?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规定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伤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在一万元以上,而法院只判一千元给受害人,这绝对是错误的,绝对是不合理的。法官啊!你们干脆好人做到底,利用你们手中的特权一分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不要判给受害人,还可以再为这个老板娘家节约一千元......
在美国伤了一只眼睛,受害人得到了五千万美元的天价赔偿,赔偿义务人都为此而赔了破产,而在中国伤了一只耳朵,受害人只得到了区区一千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真是天壤之别啊!难道是中国人的健康和生命不值钱?或者是我们这些小老百姓的健康太廉价?如果是那个有钱有势的老板娘覃忠瑜是受害人,法院还会这样判吗???

未完待续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续30

当前世人所追求者,莫非“名利”,如果手段公平,无可厚非,问题出在,只知有自己个人的名利,常否定并伤害别人的正当名利;人人痛恨特权,却又不断制造新特权,这就是全部世事纷乱的根源。道理极简单,但人们就是健忘,需要举出更多血淋淋的事实,或许可以唤醒许多人的迷梦。
“定纷止争”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的最后选择”。法官对满怀希望来到法院的当事人,要提供充分而及时的救济渠道。如果这种救济渠道因为司法腐败等原因被人为地堵塞,社会公众就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非法的途径就会成为必然的选择。“一旦法律丧失力量,一切都告绝望了;倘若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不会再有力量”。人们常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社会公平正义防线的守候神。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受害人交了诉讼费(一审案件受理费18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71元,1854+2671=4525元),花钱请了律师(一审律师代理费3000元,二审律师代理费3000元共花律师代理费6000元,律师费6000元+诉讼费4525元=10525元。)实指望法院能为她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万万没有想到法院却一心一意的维护那个侵权人、赔偿义务人覃忠瑜老板娘家的利益,这也不判,那也不判,错判的项目如下:
(1)、法院少判精神损害抚慰金给受害人
(2)、法院少判护理费给受害人
(3)、法院少判交通费给受害人
(4)、法院少判住院伙食补助费给受害人
(5)、法院不判误工费给受害人
(6)、法院不判伙食费给受害人
(7)、法院少判住宿费给受害人
(少判的的具体数额前面已经作了详细叙述,这里就不再重复)
这么一小个民事案子,法院竟错判了那么多的项目(错判了七项),受害人确实不服,所以,当受害人拿到一审判决书后,受害人去找了好几个律师咨询,律师均一致认为一审判决存在极大错误,判决非常不公平,都支持受害人上诉,但令受害人没有想到的是,二审法院带给她的是更大的打击......
未完待续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续31

一审法院(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公、费用计算错误,受害人花3000元钱请了律师,交了2671元上诉费上诉到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来指望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公正执法,依法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给予改判,没有想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副庭长王丽仙(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审判长)比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赵丽萍(本案一审的主审法官)更狠、更坏!在案子还没有开庭就叫受害人撤诉,差点把受害人的肺都给气炸!
王丽仙不仅叫受害人撤诉,还指责受害人“你作为上诉方,一点也不主动,人家其他那些上诉人上诉后就‘来蹦’‘来整’,谁像你······”我完全知道王丽仙所说的“来蹦”“来整”是什么意思,但我受伤后一直上不了班,拿不着全额工资,转去昆明住院做手术又花了很多钱,打官司又交了诉讼费和律师费,我现在连生活都成问题,全靠弟弟妹妹们支持一点才没有沦落到去讨饭的地步,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囊中羞涩”啊!实在没有“能力”去法官那里“去蹦”“去整”,由于我不会像其他上诉人那样上诉后“去蹦”“去整”,法官对我就恶语相向,极其“反感”,不仅骂我不主动,就连我因为血压升高而要求延期开庭也不允许(连刑事案件都可以延期,民事案件就不能延期?),王丽仙真够狠的。
受害人在上诉前找了好几位律师咨询,律师均一致认为一审判决在各项费用的计算上存在极大错误,判决非常不公平,都支持受害人上诉,(诉讼费2671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5671元,上诉人上诉需花近六千元的费用,如果上诉后连这个数都得不到,受害人是不会去上诉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人花了那么多的钱去上诉,而二审法院的王丽仙审判长却在开庭前就叫受害人撤诉,这是一个“人民的好法官”应该做的吗?法官就是这样“为人民司法”的吗?这就是“人民法官为人民”“党的利益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具体体现吗?)本来指望二审法院能秉公执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没想到官司是越打越生气,讨不到公道却增加了烦恼,真是得不偿失!
未完待续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续32

受害人花了一万多元钱(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去打官司,实指望执法机关能公正执法,为受害人作主,万万没有想到法官却时时处处都在维护那个侵权人覃忠瑜老板娘家的利益,仅支持了受害人的部分诉讼请求而否定了受害人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最终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这也不支持那也不支持)。当时,受害人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法官会那样不顾一切的维护那个覃忠瑜(侵权人、赔偿义务人)家的利益?为什么要执法不公?为什么要有法不依?(法院作为具有独立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就有权利和义务,依据法律和事实,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平正义地进行裁判。)

当初,覃忠瑜不服从个旧市消协会(3.15)的调解,而且还恶狠狠地对受害人说:“你要怎么医你就去医,医医回来打官司!”连消协会的工作人员也暗暗吃惊,说她们还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不知深浅”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经营者不小心伤害了顾客,大多数老板都是要求协商解决(私了),很少有要求去打官司的,因为好多老板都知道打官司对于干生意的人来说是一种“负面影响”,打官司打霉掉的生意人比比皆是,而这个覃忠瑜却是个例外,这么“喜欢”打官司,原来人家(覃忠瑜家)不是“不知深浅”,而是“很会”打官司,而且还“深谙此道”,是打官司的“高手”。要不怎么能把中国的三级法院(初级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都统统“搞定”,让法官根据她家的意志来判案?(这个开理发店的老板娘覃忠瑜的能力如此之强,简直是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不仅可以指挥专家,还可以左右法院的判决,打官司的“能力”如此之强,真是世所罕见,绝无仅有)。人家当然“乐意”打官司了——打官司不仅可以减少她家的赔偿费用,而且还可以向世人炫耀一下她家的“实力”和“背景”,让其他人知道一下她家的厉害,不要轻易的去惹她家......

未完待续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续33

受害人不服个旧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的法官王丽仙(二审审判长)在案子还没有开庭前就叫受害人撤诉,这说明王丽仙在开庭前就已经有了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未审先判、先入为主”,所以她才会叫受害人撤诉(撤诉可以省诉讼费)。在上诉前受害人及其家人及朋友还以为中级法院不可能再像初级法院那样不负责任,胡乱判案,不管怎么说都会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给予改判,万万没有想到中级法院比初级法院还要“厉害”,没有开庭就叫受害人撤诉,企图剥夺受害人的诉讼权利,明目张胆的袒护侵权人(赔偿义务人覃忠瑜),受害人因为血压升高向王丽仙请求延期开庭,王丽仙也不给延期(太没有人性,太残忍恶毒!!!)在开庭前就叫受害人撤诉,受害人没有撤诉,之后的开庭是勉强的,也是走走过场,装装样子,演演戏而已,是在搞“水过鸭背,流于形式”。果然不出所料,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个旧市人民法院存在极大错误的判决给予维持,驳回了受害人的上诉请求。受害人不服去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受理立案后,法院为了保护这些判错案的法官不受追究和处理、维护一、二审法院的“面子”和“政绩”,堵住受害人的申诉渠道,阻止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彻底堵住检察院的抗诉,竟然不顾一切、破釜沉舟、胆大包天、肆无忌惮地创造出如此奇特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却再审,裁定在前受理立案却在后”的办案新方法,真的是让人很“感动”,为了保护自己的“孙子”(初级法院)和“儿子”(中级法院)的“切身利益”,爷爷奶奶(高级法院)可是连命都不要了,即使粉身碎骨、身败名裂也“在所不惜”!哎呀!法院系统的上下级关系真是“铁”啊!司法人员之间真是“团结”啊!为了他们之间的“友谊”,他们可以“上刀山、下火海”、可以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
更加不可思议的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等法官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而伪造出来的假案居然还能堵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明知道是假案【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名举报了马俊杰等法官造假案、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还给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寄了挂号信反映实情;受害人在各大论坛发表的相关帖子,读者早已经超过了一千万人(累计),检察院不可能不知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违法办案、在造假案!】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不仅在装聋作哑,而且还顶风作浪,“迎难而上”,仍然以“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已在审查之中,根据······相关规定,我院决定终止审查。”没想到法院伪造出来的假案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仍然可以堵住检察院的抗诉,仍然可以让检察院终止审查,可想而知,云南的司法腐败到了何种程度?!
受害人向云南省人大、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实名举报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瞒天过海、狼狈为奸、同流合污、暗箱操作、联合造假、违法办案、亵渎法律、践踏法律、枉法裁判;没有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却再审、立案在后却裁定在前的犯罪事实(马俊杰等法官的行为不仅突破了一个法官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低线,而且还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受害人同时还通过网络对这种违法行为给予了曝光,可时至今日,这些违法造假、践踏法律、胡作非为、为非作歹、肆意妄为、玩弄法律、藐视法律、枉法裁判的法官没有受到一丝一毫的处理和追究,仍然稳座法椅,最让人义愤填膺的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去查处这些枉法裁判的法官,反而以此就稀里糊涂地终止了受害人申请抗诉的审查,党纪国法竟然奈何不了这些违法犯罪分子,这是法治社会的悲哀还是老百姓的悲哀???
未完待续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续34

人们常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社会公平正义防线的守护神。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残酷的事实证明,法官不仅没有成为“公平正义防线的守护神”,反而成了有钱人(有权人)的帮凶,是有钱人的坚强后盾。“有法不依”是法官手里的“法宝”,有了这个“法宝”,任凭你受害人(弱势群体)有多少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你弱势群体也整不赢人家,只要法官不“依法办事”,受害人(弱势群体)什么办法也没有。人心坏了,没有道德的约束,法规制度成了换取私利的橡皮糖;枉法与贪脏有必然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腐败了,说明中国的法律系统“生病”了,而且病的不轻;法是靠人来执行的,如果执行的人内心邪恶如魔一般,再好的法也等于零,甚至反被其利用;司法权威说到底来自公正,只有公正才能在人民心中树立起权威。

受害人是在消费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该按照《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48条的规定判一万元以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给受害人,而法院就是不按照法律法规来判,随心所欲、我行我素的像打发花子似的判了一千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给受害人,案子承办人员荣燕也说法官可以不按照《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来判。“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基本法”,这是一般的法则,而执法人员就是不按法律法规来判,你老百姓(弱势群体)又有什么办法呢???
请问个旧市人民法院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判一千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给受害人,是依据我国的那条法律法规?是以什么来作为参考依据???还是因为我们贫苦老百姓(弱势群体)的生命及健康不值钱,贫穷老百姓(弱势群体)都是些猪狗不如的低级动物?没有精神损害之说?判一千元都已经是”高抬贵手”了???
法官的权力大过国家的法律吗???
如果连执法部门都不按法律法规办事,那法律法规制定了还有什么意义?法律的执行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性,从而才能让人信服!!!

未完待续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续35

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

法治即“法治国”;法律是正义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是公平的,公平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上。在中国的古汉语中,“法”字的三点水,其表示的意思就是法律要“平之如水”。正义:由仁慈所引发的仁慈,称为正义。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另外意思)在汉语里,正义即公正的道理,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辞海意思:正义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法律层面的正义: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法律与正义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正义对法律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正义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动力。同时,法律也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法律运用国家强制性,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通过裁决纠纷、惩治非正义的违法行为,以实现社会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

孔子在子贡问政时说:“民,无信不立”。“对民而言,包括吏治在内的整个政治,如果未获民的信任,就立不起来”。

温总理说:“中国有13亿人口,不管多么小的问题,只要乘以13亿,那就成为很大很大的问题......这是中国领导人任何时候都必须牢牢记住的”。(2003年12月10日,温家宝总理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发表演讲时说了此番话。)

法律是公正的,也是尊严而又神圣的!只是执法的人(如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的法官赵丽萍、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王丽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马俊杰等)不公正。赵丽萍和王丽仙两位法官的法律天平是严重向侵权人覃忠瑜家倾斜的,作出的判决对受害人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马俊杰更是“技高一筹”“另辟蹊径”,“大胆创新”,灭绝人性、丧心病狂、聪明绝顶,竟然发明创造出“当事人没有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却违法立案再审,而且还裁定在前,受理立案在后”的新的办案方法,令人“耳目一新”。真是“人上一百、形形色色”,什么样的人都有。
未完待续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续36

司法不公最终都表现为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案件;形成司法不公的原因有多种,而不管是何种原因导致司法不公,都必须被严厉追究和严厉惩办!司法不公是损害国家司法权威的致命伤!司法不公已经到了十分可怕的地步!道德是法律的灵魂,不讲道德的法治无异于没有灵魂的僵尸;应该说司法不公是中国社会的普遍现象,人民群众都知道司法为谁服务——仅且仅仅为权和钱服务;一些执法人员行为显示个人大于法律,内心是私心大于公心,人前满嘴法,人后一肚奸,表面上道貌岸然,背地里龌龊不堪。“正义是法律的表象,特权是法律的真谛,公正是法律的外衣,权力是法律的内涵”;很多事实表明“司法不公”已经接近泛滥成灾!“不廉”和“不公”是司法腐败的两个阶段和侧面;“不廉”是动因、是徇私;“不公”是后果、是乱法——有了“不廉”的行为,必然会有“不公”的结果;而每件“不公”的案子后面,往往也藏有“不廉”的行为;一般情况是:前者表现隐蔽、不易暴露,而后者则证据充实;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从司法不公开始,落实“倒查问责”!

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王胜俊指出“紧绷拒腐防变之弦,严查法官滥权行为——司法不廉是损害司法公正的致命伤,与法院的人民性水火不容。对一名法官来讲,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公平正义这两条底线是重合的,确保司法公正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效率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和应有之义。效率涉及经济发展、群众利益、社会情绪,尽快给当事人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了断,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中央强调“反腐败问题,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中央也一再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

云南省的三级法院(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按照王胜俊院长的话去做了吗?按照中央的指示精神去做了吗?不仅没有,反而把王胜俊院长的话当作耳边风,“反其道而行之”,滥用权力、不负责任、执法不公、有法不依、违法立案、违法办案、枉法裁判、视法律如儿戏,肆意践踏法律、亵渎法律、藐视法律!欺压百姓、欺负弱势群体!为了保护有钱人的利益,减少侵权人的赔偿费用而不惜铤而走险,为了堵住受害人的申诉渠道竟然胆大包天地搞“当事人没有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却立案再审,而且还裁定在前受理立案在后”的荒唐不堪的让人匪夷所思的司法游戏!一个小小的民事案子,居然让受害人把官司从初级法院打到中级法院,又从中级法院打到检察院,故意增加受害人的“诉累”,使受害人不仅身体受到伤害、精神受到伤害、还要经济上受到损失,是可忍孰不可忍!
一个小小的普通的民事案子,难道要让受害人把民事诉讼程序都统统走完,法院才能“给当事人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了断?”

未完待续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邪不压正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维权到底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必须依靠法律来维护,这是法律的本质,如果公平得不到维护、正义得不到伸张就根本谈不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国曾经花了几十年的时间不断探索和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而今天的严酷现实告诉我们,仅仅是完善法律体系还远远不够,有法不代表“法行天下”,而真正的法制是建立在社会道德体系之上的,当社会道德正在“堕落”,再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没有人去执行......
如果连执法部门都不按法律法规办事,那法律制定了还有什么意义?法律的执行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性,从而才能让人信服!!!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捍卫法律尊严,保障公民人权!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这些人如此恶毒,总有一天必遭报应!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受害人王女士于2009年5月2日写了《关于云南省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专家)后群医德败坏、欺骗患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行为的情况投诉》实名寄给了云南省政府和云南省卫生厅及国家卫生部;对于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的赵丽萍(本案一审的主审法官)及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王丽仙(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审判长)执法不公、有法不依、滥用职权、不负责任、胡乱判案等问题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违法造假案的问题,受害人王女士多次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高院、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人大、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第二地方巡视组等部门实名举报;于2010年6月25日写了《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问题的举报》实名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同一天(2010年6月25日),受害人王女士还写了《关于对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科长荣燕违规调查案件情况问题的举报》实名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
按照相关规定,公、检、法和国家机关对公民的实名举报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复,可时至今日,受害人王女士未收到以上部门的任何回复。
哈哈!!!这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法官为人民”、“对司法腐败绝不含糊、零容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错必纠”???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请问人民检察院的神圣职责是什么???????????????????????????????????????????

楼主:chuanjiuqunzhong

字数:43231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1-02-26 04:29:00

更新时间:2020-12-14 06:31:35

评论数:337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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