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水读 >  天涯 >  天涯杂谈 >  请看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是如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

请看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是如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呼吁全国读者关注热线:13708632418)
我是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某单位的职工王女士,我因为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伤害而造成左耳耳膜穿孔,治疗终结后,由于与侵权人覃忠瑜老板娘协商未果,经个旧市消协会调解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6日,就所发生费用问题向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覃忠瑜,要求赔偿。个旧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服一审判决的我掉进了司法机关的连环陷阱。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在前,立案在后

2008年11月10日,我向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我的上诉,维持原判,我对两级法院法官的执法不公,有法不依,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胡乱判案的情况,从中央到地方的相关部门进行了层层反映,同时,向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责成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个旧市检察院审查后上报到红河州检察院,州检察院已于2010年4月份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抗".
我的案子在红河州检察院受理立案审查期间,曾发生了震惊全国,轰动天下的司法史上最卑劣而又罕见的枉法裁判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等法官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堵住检察院的抗诉和彻底堵塞住我的申诉渠道,保护一、二审法院判错案的法官不被追究和处理,维护一、二审法院的政绩和面子】,竟然在我没有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的情况下,自行违法立案、违法办案、亵渎法律、枉法裁判,而且还裁定在前、立案在后。
本来,我们老百姓去法院打官司是去讨公道的,没有想到法官不仅不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反而联合起来欺压百姓、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没有当事人(受害人我)的再审申请却再审,裁定在前,立案在后,进行造假,违法办案,枉法裁判,企图想把我的冤案联合打造成永远也不能翻案的"铁案"!士可杀不可辱,是可忍孰不可忍!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装聋作哑

我实在无法忍受这种卑鄙无耻、龌龊不堪、欺人太甚的恶劣行径,咽不下这口恶气。我在收到了云南省高院的马俊杰等法官伪造出来的虚假的《受理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是在2009年9月25日伪造好,于2010年3月17日,由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送达给我;《受理通知书》是在2009年11月16日伪造好,于2009年12月7日,由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送达给我)后,我又继续向各级领导反映了实情,给云南省高院院长许前飞寄了"特快专递",反映马俊杰等法官的不法行为;并于2010年6月25日,写了《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问题的举报》,用邮挂号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2010年9月初,我曾亲自去昆明省城到云南省检察院询问我举报马俊杰等法官枉法裁判案问题的查处情况和我申诉案的抗诉情况,省检察院举报中心告诉我说他们已经收到了我的举报信;2010年10月20日,我又打电话去问云南省检察院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的检察官告诉我说,他们在9月份就已经把我的举报材料转交给反渎局,叫我去问反渎局,于是,我在当天早上又打电话去问云南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反渎局的检察官告诉我说,已经报给领导,领导还没有批下来,要等领导批下来是分给哪个部门去调查才会去办。之后,我又曾多次打电话去询问,反渎局的检察官每次都告诉我说,领导还没有批下来······
2009年5月17日,我还寄了挂号信给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向他反映了个旧市法院的赵丽萍(本案一审的主审法官)和红河州中级法院的王丽仙(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和审判长)执法不公、有法不依,无视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在2010年4月3日,我又给王田海检察长寄了一封挂号信,向他反映了云南省高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况,在我根本没有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的情况下,自行违法立案、违法办案、枉法裁判,而且还裁定在前、立案在后的犯罪事实,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不仅不去查处云南省高院的这些法官的违法行为,反而以云南省高院一纸假的《受理通知书》就终止了我的申请抗诉的审查。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解释站不住脚跟

我的案子红河州检察院在2010年4月份就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抗",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时间一般是三个月,可一直到了八月底,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法定审查时限,一直没有接到云南省检察院的任何回复,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审查后符合抗诉条件的,就向法院提出抗诉,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应该给申诉人一个抗诉副本;不抗诉也要给申诉人一个不抗诉通知书,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什么也不给申诉人,就这样不声不响的,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0年9月2号早上9点钟,我到云南省检察院民行处了解情况,他们对我说:你的案子云南省高院已经受理审查,所以我们就终止了审查。我一听急得大声叫了起来,我说,我根本就没有向云南省高院申诉,是云南省高院自行违法立案、违法办案、而且还裁定在前,立案在后,枉法裁判,那个裁定书是伪造的。之后,一位年轻的女检察官下来大堂那里接待我,拿着一张白纸叫我写"要求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继续审查"的书面意见,我对该检察官说,我已经写了《申诉书》给红河州检察院,州检察院已经审查结束报到你们省检察院,现在还写什么?她说她也不是承办人,是领导安排她下来办的,要我写给她就行了。
2010年9月3号下午,红河州检察院民行处的刘检察官打电话来给我说:"你原来的申诉已经被终止,现在你要重新写一个申诉书来给我们州检察院,我们帮你重新启动、重新审查、重新提抗,这是程序。你赶快写一个《申诉书》来给我们,如果你来不了,你就去交给个旧市检察院民行处也可以。《申诉书》不要像原来那样写的太长,尽量写简短一些,像你原来写的有三十多页,太长了,让人看的乏味······。"我对刘检察官说,我现在还在昆明,我还要去找专家看耳朵,一时半晌下不来个旧,她说,等你回到个旧时赶快写来给我们。
随后,我就这个事情咨询了我们云南省几位有名的律师,我把发生的这一切详细说给他们听,律师听我说了这一切后,均肯定地对我说,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这不符合法律程序,你原来写给检察院的申诉都还没有结果,州检察院审查后已经向省检察院提抗,现在又叫你重新写一个《申诉书》给州检察院重新启动、重新审查、重新提抗,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我认为原来的申诉都还没有结果,现在又要求我重新写一个《申诉书》给州检察院重新启动、重新提抗。云南省检察院审查后符合抗诉就抗诉,不符合抗诉就不抗诉,要终止审查就给我一个终止审查的决定书,说明终止审查的理由和依据,这是很简单的事情。
2010年11月15日下午,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寄来信件,这个信件差点把我的肺都给气炸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居然也会造假,《终止审查决定书》的落款日期竟然是2010年7月9日,我在2010年9月2号去询问案子进展情况的时候,省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说,由于云南省高院已经受理了我的案子,所以他们就终止了审查。当时没有给我任何的法律文书告知我,也没有口头告知我他们已经终止了审查,就不了了之,后来在我的气愤质问下,省检察院民行处又叫我写了一个要求继续审查的书面意见给他们,他们就会重新帮我审查……2010年10月20日,红河州检察院民行处的方处长打电话来叫我重新写一个《申诉书》给州检察院,并说这是省检察院追他们要我写的。我说原来的申诉都还没有结果,怎么又要我重新写《申诉书》?你们州检察院已经上报到省检察院,省检察院审查后符合抗诉就抗诉,不符合抗诉就不抗诉,终止审查也应该给我一个《终止审查决定书》。方处长说,省检察院不好给终止审查决定书······省检察院现在却稀里糊涂以一句"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已在审查之中,根据相关规定,我院决定终止审查"来敷衍塞责。
"根据相关规定,我院决定终止审查!"什么"相关规定"?为什么不明确的说明是根据哪一条哪一款的规定?检察院为什么不依法办案?为什么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检察院为什么把《终止审查决定书》的落款日期提前了四个月?这不是弄虚作假又是什么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在2010年9月2日早上叫我写了《要求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继续审查》的书面意见给他们,说他们重新帮我继续审查,为什么又不审查了呢?法律是儿戏吗?法律是妓女可以任人蹂躏吗?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终止审查决定书》,是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10日寄出的,我是于2010年11月15日收到的,《终止审查决定书》的落款日期竟然写成2010年7月9日,漏洞百出,前后矛盾,如果真的是在2010年7月9日就下了《终止审查决定书》,为什么我在2010年9月2日去省检察院民行处询问的时候,又叫我写《要求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继续审查》的书面意见呢?当时为什么不把决定书发给我?之后又再三的叫我重新写《申诉书》给州检察院重新启动、重新审查、重新提抗?难道认为我们这些无钱无势、无背景后台的弱势群体就这样好糊弄吗?
法治社会里我们竟然享受不到法制的阳光,共产党执政下的阳光司法在哪里?"执法为民"到底体现在哪里?为什么我们只感到一片漆黑?!老百姓何时才能享受到司法公正啊?"衙门八字大开,有理无钱休来。"真是千古绝唱啊!!!
一个小小的民事官司,一件很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后不可思议地发展成为个人和公权力的抗争;正义和邪恶的较量。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科长荣燕(私自违规调查案件)、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等全部卷入!为了维护那个侵权人覃忠瑜老板娘家的利益,检、法人员可谓是煞费苦心、绞尽脑汁、竭尽全力、千方百计、想方设法、不择手段、甘之如饴、趋之若鹜,纷纷出谋划策,倾力相助,甚至不惜"肝脑涂地",上演了一幕幕精彩绝伦、荒唐不堪、滑稽可笑、离奇离谱的"司法大戏",让我们目不暇接、大饱眼福、大开眼界······权力和法律的博弈,其贴身肉搏的惨烈程度可以用惊天动地来形容。当然正如好莱坞大片一样,法律在经过生死搏斗后最终会战胜邪恶,以完美的英雄形象出现。 我与侵权人覃忠瑜家的官司打到今天这个份上,它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这起案件的本身!"邪不压正"是亘古不变的真理,最终的结果是不言而喻的。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请求关注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请全国人民记住这桩司法史上罕见而又卑劣的枉法裁判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 判 长: 马俊杰
审 判 员: 叶 红
代 理 审 判员: 孙勇斌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奕如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几个法官真是“聪明绝顶”、“才思敏捷”,能办出(炮制出)如此惊天动地、空前绝后、登峰造极、史无前例、骇人听闻、世所罕见、惊世骇俗的“司法奇案”,更奇的是这些违法办案、枉法裁判的法官的“能量”不得不令人称奇,犯了如此严重的错误,竟然“毫发无伤”,不受任何的处理和追究,至今仍然稳座“法椅”······
马俊杰等法官把《民事裁定书》在2009年9月25日就制作好,到2010年3月17日才由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发给当事人(受害人),压了近半年的时间。
《受理通知书》在2009年11月16日制作好,到2009年12月7日由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发给当事人(受害人),裁定在前,受理在后,更为荒唐的是当事人(受害人)根本就没有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写过什么《再审申请书》或《申诉书》,马俊杰、叶红等法官完全是违法立案、违法办案,枉法裁判,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9月25日制作出来的那份《民事裁定书》中称“王**与覃忠瑜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的(2009)红中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申请再审称,终审判决在······”口口声声说受害人王**写了再审申请书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真是荒唐极顶、荒谬绝伦、滑稽可笑;这些人亵渎法律、践踏法律、戏弄法律如此触目惊心!令人发指!!!如果不是受害人亲身经历,受害人绝对不敢相信这种荒唐不堪的事情会发生在堂堂皇皇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这个世界上真的是“一切皆有可能”。
受害人王女士在2010年6月25日写了《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问题的举报》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2010年9月初,受害人王女士曾亲自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去询问处理情况,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检察官说已经报给领导,领导还没有批······之后王女士又多次打电话去询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反渎局的检察官每次都是说“领导还没有批······”
法官犯错误可以不受到处理和追究吗?法官具有天生的“豁免权”吗?马俊杰、叶红等法官犯了如此严重的错误为什么会得到“特赦”?这其中的原因真的是耐人寻味、回味无穷······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维权到底,讨回公道。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维权到底,讨回公道。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有更多的同情,更多的爱,比维持我们生存需要的多得多,我们应该把它分散给别人,追求是生命之光。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关闭帖子、删除帖子、锁帖子能解决问题吗?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的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造假,制造冤案,狼狈为奸,丧德败行,廉耻丧尽,人面兽心,利欲熏心,仗势欺人,欺善怕恶,助恶压善,助纣为虐,为虎作伥,同流合污,沆瀣一气,相互勾结,上下串通,左右联合,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瞒天过海,藐视法律,践踏法律,亵渎法律,玩弄法律,胡作非为,胆大包天,丧心病狂,丧尽天良,欺压百姓,欺负弱势群体,无视党纪国法,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冒天下之大不韪,炮制出司法史上极其罕见、极其卑劣、空前绝后、登峰造极、史无前例、闻所未闻、见所未见、惊世骇俗、骇人听闻、惊天动地、卑鄙无耻、龌龊不堪的枉法裁判案。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的心里根本没有“人民”二字,缺失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成为无法无天,竟然没有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却再审,裁定在前,立案在后,进行造假违法办案,肆无忌惮地制造冤假错案,明目张胆地枉法裁判,其行为不仅突破了一个人民法官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底线,而且还触犯了国家《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你院不仅不对这些违法犯罪的法官给予严肃处理和追究,还千方百计的去阻止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不择手段地去堵检察院的抗诉,对受害人的冤案不予纠正,对判错案的法官不进行处理,对犯错误的法官竭尽全力的加以保护,对受害人的喊冤帖采取关闭、删除、锁帖,请问你院还是人民的法院吗???
为什么不妥善的解决问题呢?为什么不能勇于纠错呢?为什么不还受害人一个公道呢?法院为什么不能伸张正义、主持公道?只是一味的去关闭帖子、删除帖子、锁帖子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是在饮鸠止渴、杀鸡取卵,是极其愚蠢的做法!只会火上浇油,激怒受害人,激化矛盾,使势态愈演愈烈,事态越来越扩大······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登峰造极、空前绝后、史无前例、世所罕见、闻所未闻,见所未见、惊世骇俗、惊天动地、名扬天下······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刑法第399条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2009年12月7日下午2点50分,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打电话通知受害人王女士去个旧市法院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拿回《受理通知书》一看,《受理通知书》上的落款日期是2009年11月16日,2009年11月16日至2009年12月7日,中间相隔了21天;2010年3月16日早上11时许,个旧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又打电话通知王女士去个旧法院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第二天(即3月17日)早上拿回裁定书一看,《民事裁定书》上的落款日期是2009年9月25日,2009年9月25日至2010年3月16日,中间相隔了173天,《民事裁定书》被“制作”好后“人为”地压了将近半年(近6个月)的时间。
2009年9月23日上午11时,一位自称姓叶的女人(现在已经证实这个打电话给王女士要王女士写《再审申请书》的女人就是本枉法裁判案的审判员叶红)曾经打电话给王女士,说她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的法官,她在电话里对王女士说:“你写给人大的信转到我们省高院这里了,现在排队已经排到你了,你写一个《再审申请书》来给我们······”王女士在电话里告诉这位“叶法官”,说她已经向检察院申诉······叶法官对王女士说:“两边(指法院和检察院)都可以同时进行,不影响,法院这边速度要快一些,检察院那边速度太慢了······但要是我们法院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有结果了,检察院就不抗诉了”。王女士考虑到她的案子检察机关已经立案,所以就没有向法院递交什么再审申请书。
2009年6月17日,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的科长荣燕打电话通知王女士到个旧市检察院拿检察院的《立案通知书》,当天下午2点30分,王女士和她的两位妹妹以及一位表妹等一行人去个旧市检察院民行处办公室拿通知书时,荣燕对王女士她们说,虽然我们检察院已经立案,但你们在法院那边的程序还没有走完,还有一道申请再审的程序没有走。王女士对荣燕说我们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制,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应该属于终审判决了,怎么说法院那边的程序还没有走完呢?荣燕说,现在门槛降低了,终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判决的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只要你们去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就一定会帮你们再审,法院那边时间短,速度快······而我们检察院这边时间太漫长了,我们审查后要报到州检察院,州检察院审查后还要报到省检察院,省检察院审查后符合抗诉条件的,才会向云南省高院提出抗诉······总之,这个过程相当漫长,而且诉讼都有风险,假如云南省检察院审查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话,就不会抗诉,所以建议你们回去后和家人商量、权衡利弊后再作取舍(选择)——是去法院那边申请再审还是仍然在我们检察院这边申诉?······王女士对荣燕说,她身体上遭受的伤害已经不可逆转,覃忠瑜家再赔给她多少钱,她的身体也已经无法恢复到受伤前的状态了,她主要是不服这一口气,并不完全只是为了那点赔偿金;她无论如何也要讨一个公道和说法。荣燕说,打官司都是为了不服一口气,当然官司打到最后也只是打得一口气······
王女士回去后把荣燕的“建议”转告了家人,并和家人商量到底是去法院申请再审还是依然在检察院这边申诉?王女士的家人及亲朋好友都一致认为:检察院都已经立案了,根本就没有必要再去法院那边申请再审!你不服个旧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都不认真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稀里糊涂就给你来个“维持原判”,那么,如果我们再去法院那边“申请再审”,法院有可能连脑筋都不动,就直接给你来个“驳回”,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再去法院那边折腾,多此一举了。因此,时至今日,王女士根本、绝对就没有向任何一家法院(包括个旧市人民法院、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写过什么“再审申请书”,像这种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省高院却我行我素、随心所欲、自行立案(违法立案)、装模作样的走过场、演假戏、弄虚作假的把裁定书预先“制作”好,然后再向当事人发《受理通知书》、立案审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后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唉呀,真的是演戏“高手”啊!办的可谓是“天衣无缝”、“有板有眼”,只可惜连老天都看不下去了,天理难容,使这些“演戏高手”“百密一疏”出现了这么大的“失误”(忘记把原先制作好的裁定书的时间给改过来了)!
当王女士拿到了这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权威”(实际是废纸一张)的《民事裁定书》时,终于完全彻底的“明白”了当初荣燕和叶法官为什么在检察院都已经立案的情况下,还“好心好意”地建议王女士去法院申请再审的“真实目的”和“特别用意”!!!不,简直是用心险恶!!!居心叵测!!!
受害人王女士与侵权人覃忠瑜家的官司打到今天这个份上,它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这起案件的本身······
邪不压正是亘古不变的真理,相信正义最终是会战胜邪恶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作恶多端的恶毒之人恶贯满盈之时是会遭到上天的惩罚和报应的!!!弄虚作假、瞒天过海、欺上瞒下、违法办案、践踏法律、亵渎法律、藐视法律、胡作非为、灭绝人性、丧心病狂、同流合污、沆瀣一气、狼狈为奸、相互勾结、上下串通、左右联合、暗箱操作、丧德败行、仗势欺人、欺善怕恶、残忍恶毒、利欲熏心、重利轻义、气焰嚣张、阴险毒辣、伤天害理、助恶压善、道德沦丧、廉耻丧尽、人面兽心、卑鄙无耻、龌龊不堪、人品低劣、狼心狗肺、口蜜腹剑、自私自利、惜指失掌、肆意妄为、胆大包天、无法无天、肆无忌惮地枉法裁判的恶人最终是要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他们(她们)应该付出的代价——身败名裂、臭名远扬、臭名昭著、臭气熏天、臭不可闻、遗臭万年!!!堕入十八层地狱永世不得超生!!!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2009)云高民申字第760号
王××:
你因与覃忠瑜损害纠纷
纠纷一案,不服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的(2009)红中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特此通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章)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以上这个《受理通知书》,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是在2009年12月7日下午2点30分打电话通知王女士去个旧市人民法院拿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云高民申字第760号
( 说明: 因为篇幅的关系,裁定书内容在这里暂时省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俊杰
审 判 员 叶 红
代理审判员 孙勇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章)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奕如

以上这个《民事裁定书》,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是在2010年3月16日上午11点钟打电话通知受害人王女士去个旧法院拿,是在第二天(3月17日)上午10点30拿到的。
当事人(受害人)王女士根本就没有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写过什么《再审申请书》和《申诉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堵住检察院的抗诉和彻底堵住受害人的申诉渠道,阻止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保护一、二审法院判错案的法官不被追究和处理,维护一、二审法院的政绩和面子】,为了这个“共同的目标”,这些法官不惜以身试法、践踏法律、亵渎法律、玩弄法律、执法犯法、执法违法、违法办案,没有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却再审、裁定在前、立案在后,明目张胆地进行造假,胡作非为、胆大包天、无法无天,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无视党纪国法,肆无忌惮地枉法裁判,其行为不仅突破了一个人民法官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底线,而且还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但不可思议的是这些法官犯了如此严重的错误居然可以不受任何的处理和追究······
2009年2月12日上午10点20分,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副庭长王丽仙(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审判长)在其办公室里曾亲口对王女士的丈夫张先生说:“你们这个案子有可能维持原判,有可能改判,也有可能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当然,你们不服也可以去申诉”。王丽仙为什么不怕当事人去申诉?而且还“提醒”当事人“不服也可以去申诉”呢?就是因为她完全清楚和明白申诉的“结果”(只要是一审法院判决了,哪怕是错判,二审、再审法院都是一股脑的统统给予驳回)。所以才会如此肆无忌惮!是啊!纵然你小老百姓有千般冤屈、万般冤枉,只要我司法机关不给你纠正、申冤、做主,你小老百姓即使申诉到哪一级司法机关,我法院都是给你“驳回”,你又有什么办法?反正我人民法院是国家的独立审判机关,除了我法院,谁给你审判呢?唉!交给法院的那几千元人民币的诉讼费,算是白交了,交的一点也不值得!交的太冤枉了!早知如此,当初就不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而应该用非法的途径去解决问题······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纵观历史,“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掘坟墓的人,比比皆是······
枉法裁判者,绝不例外,逃脱不了终究灭亡的命运!!!!!!!!!!!!!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日薪金计算方法错误: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3号文件,月薪金天数计算法:365天-104天再除以12个月等于月工作天数为21.75天。而个旧市人民法院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均以30天作每月工作日计算日工资,明显错误。

违反程序,不依法办案。
2008年11月10日,受害人王女士不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到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错误给予纠正和改判。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审判员王丽仙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丽仙无视法律法规,不负责任,胡乱判案,执法不公,有法不依,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2月2日下午3点钟左右,审判长王丽仙打电话给受害人王女士,问受害人第二天(即同年2月3日)能否下来蒙自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受害人能下来的话,她们就把庭开了。受害人当即指责她,这种视法律如儿戏,临时临危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王丽仙又叫受害人第二天下去蒙自拿《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受害人叫她的代理人去拿,万没想到的是,王丽仙在同一天(2009年2月4日)内把《开庭传票》也一起发给了受害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女士)。而《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上明确写到:“当事人对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意见,申请回避,请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书面或者口头向本院提出”。不要说七日,就连一天的时间都没有给受害人(上诉人),在受害人(上诉人)还没有知道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情况下,也根本来不及考虑是否需要回避的情况下,王丽仙就定了开庭时间,王丽仙的这种做法违反了程序!

未完待述(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日薪金计算方法错误: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3号文件,月薪金天数计算法:365天-104天再除以12个月等于月工作天数为21.75天。而个旧市人民法院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均以30天作每月工作日计算日工资,明显错误。

违反程序,不依法办案。
2008年11月10日,受害人王女士不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到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错误给予纠正和改判。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审判员王丽仙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丽仙无视法律法规,不负责任,胡乱判案,执法不公,有法不依,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2月2日下午3点钟左右,审判长王丽仙打电话给受害人王女士,问受害人第二天(即同年2月3日)能否下来蒙自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受害人能下来的话,她们就把庭开了。受害人当即指责她,这种视法律如儿戏,临时临危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王丽仙又叫受害人第二天下去蒙自拿《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受害人叫她的代理人去拿,万没想到的是,王丽仙在同一天(2009年2月4日)内把《开庭传票》也一起发给了受害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女士)。而《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上明确写到:“当事人对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意见,申请回避,请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书面或者口头向本院提出”。不要说七日,就连一天的时间都没有给受害人(上诉人),在受害人(上诉人)还没有知道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情况下,也根本来不及考虑是否需要回避的情况下,王丽仙就定了开庭时间,王丽仙的这种做法违反了程序!

未完待述(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日薪金计算方法错误: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3号文件,月薪金天数计算法:365天-104天再除以12个月等于月工作天数为21.75天。而个旧市人民法院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均以30天作每月工作日计算日工资,明显错误。

违反程序,不依法办案。
2008年11月10日,受害人王女士不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到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错误给予纠正和改判。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审判员王丽仙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丽仙无视法律法规,不负责任,胡乱判案,执法不公,有法不依,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2月2日下午3点钟左右,审判长王丽仙打电话给受害人王女士,问受害人第二天(即同年2月3日)能否下来蒙自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受害人能下来的话,她们就把庭开了。受害人当即指责她,这种视法律如儿戏,临时临危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王丽仙又叫受害人第二天下去蒙自拿《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受害人叫她的代理人去拿,万没想到的是,王丽仙在同一天(2009年2月4日)内把《开庭传票》也一起发给了受害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女士)。而《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上明确写到:“当事人对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意见,申请回避,请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书面或者口头向本院提出”。不要说七日,就连一天的时间都没有给受害人(上诉人),在受害人(上诉人)还没有知道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情况下,也根本来不及考虑是否需要回避的情况下,王丽仙就定了开庭时间,王丽仙的这种做法违反了程序!

未完待述(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负责任,企图剥夺受害人王女士的诉讼权利,公开袒护和包庇侵权人覃忠瑜

2009年2月6日,由于受害人王女士的血压突然升高,剧烈头痛,身体极度不适,为此,受害人在当天下午打电话给审判长王丽仙说,上诉人血压老实高,坐不了车下不来蒙自,向她请求给予延期开庭,她说不行,传票都发给对方了,不可能延期(连刑事案件都可以延期,怎么民事案件就不能延期?)。王丽仙不仅不准延期,还在电话里对上诉人说:“要么你干脆撤诉算了”。这句话差点把上诉人王女士的肺都给气炸了,王女士反问王丽仙:“你凭什么叫我撤诉呢”?上诉人因为不服一审判决才上诉到中级法院,花钱请了律师,给法院交纳了诉讼费,希望上级法院能惩恶扬善为受害人主持公道,公正执法,但万万没有想到作为人民法官审判长的王丽仙居然说出这种不负责任的话,她这是“未审先判,先入为主”。不知道她叫上诉人撤诉是何居心、有何动机和目的?不去研究分析案子错判在那些地方,而是轻易的就叫上诉人(受害人)撤诉,企图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这哪里是在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分明是在公开的袒护和包庇侵权人(加害方)!为什么还没有开庭就叫上诉人撤诉?难道在王丽仙的心里早已经有了“结果”?而这个“结果”是对上诉人不利的?王丽仙法官与被上诉人(覃忠瑜)之间到底有什么“猫腻”?她完全站在覃忠瑜的立场上说话,其目的就是为了对方考虑,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实质就是恶意减少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王丽仙法官还在电话里指责王女士“作为上诉方,一点也不主动”。王女士问王丽仙,此话从何说起?王丽仙说:“其他那些上诉人上诉后马上就来‘蹦’来‘整’,哪个像你这样的‘无动于衷’......”由于王女士不懂得打官司的“潜规则”,不知道打官司还有这么多的“名堂”和“学问”,她以为打官司只须向法院交纳诉讼费,花钱请了律师就可以打官司了,没想到打官司原来还这么复杂,怪不得老百姓经常说“惹上什么都不要惹上官司”;古人也一再劝人们“居家戒争讼”;是啊!打官司如此费力费神费钱(费钱是指交诉讼费和律师费),普通老百姓谁打得起官司?就像王女士一样,从来没有打过官司,不知道打官司的“潜规则”,什么也不会去做,因此被法官指责“不主动”,徒增一些闲气,真是“得不偿失”。当然了,相对于那些“积极主动”的当事人,不积极、不主动者肯定不会让人喜欢!
“衙门八大开,有理无钱休来”真是千古名言啊!!!

未完待续(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续3

2009年2月9日上午9时,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受害人王女士及其代理律师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受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对一审法院(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错判的几大项一一进行了辩护,一审判决书上载明侵权人覃忠瑜负完全责任,且对后续治疗费一项双方都无异议,但在二审审理中,审判长王丽仙一再提出受害人的病都治愈了,哪里还有后续治疗费?治愈仅针对做了耳膜修补手术,人已残废了,左耳听力下降,终生耳鸣,永远都治不好了。后续治疗费是按政策规定据平定级次给致残者的较少经济补偿,这里治愈与后续治疗费是没有质的联系,很显然王丽仙是在袒护对方,在她的心里“法律天平”是向覃忠瑜家倾斜的。2009年2月12日上午10点多钟,受害人的丈夫张先生拿《关于我到昆医附一院住院做耳膜穿孔手术具体时间情况说明》材料去交给王丽仙,王丽在她的办公室对张先生说:“到底王××的耳朵是不是在覃忠瑜哪里整伤的都说不清楚?”张先生说通过医生检查诊断为外伤性耳膜穿孔,检查材料上都有记录,证据充分,确确实实就是在她那里整伤的。王丽仙说:“你们这个案子有可能维持原判,有可能改判,也有可能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当然你们不服也可以去申诉”。最后王丽仙提出说:“你们这个案子还是调解为好”。张先生说:“对方这么无诚意,还调解什么?你们就判决算了,我们讨个法律的尊严”。当王女士的丈夫张先生把以上王丽仙所说的话转告给受害人王女士听时,受害人几乎气疯了,受害人的耳朵明明是在被上诉人覃忠瑜那里整伤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为此一审法院才会判覃忠瑜负完全责任;《都市时报》、《滇南晨刊》也报道过,假如没有事实、证据,新闻媒体敢乱报道吗?但王丽仙与覃忠瑜沆瀣一气,一再质疑受害人的耳朵是不是在覃忠瑜处整伤?从王丽仙的话语中不难看出,她是在千方百计的为覃忠瑜家开脱,也不知她与覃忠瑜之间到底有什么“猫腻”?开庭时,受害人(上诉人王女士)及其代理律师针对一审错判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辩解,有理有据,但王丽仙装聋作哑,根本不予采纳。

(未完待续)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续4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弹性部分”有时有“自由裁量权”,但对于法律规定的“硬性部分”,法官是没有“自由裁量权”的。而云南省红河州两级法院的法官却能对法律规定的“硬性部分”(指按照法律规定赔偿义务人应该赔偿给赔偿权利人的“硬性部分”)进行“自由裁量”——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证据规定》第47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受害人王女士在个旧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在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9天、在昆医附一院住院治疗14天,三家医院共计住院9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是92天×15元/每天=1380元。而红河州两级法院均只判给受害人在昆医附一院住院的14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即14天×15元/每天=210元。在个旧市人民医院及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的78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即78天×15元/天=1170元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判给,(这可是法律规定的“硬性部分”——赔偿义务人覃忠瑜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赔偿给赔偿权利人王女士的合情合理又合法的赔偿金,两级法院竟然无视法律法规,擅自对法律规定的“硬性部分”进行“自由裁量”,)一审判决没有说明不判给的理由,二审终审认为“住院伙食补助费上诉人在个旧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9天、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69天均是被上诉人的员工陪护,生活费支出也是被上诉人支出,故只能支持上诉人在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4天的费用210元(14天×15元/每天)。”其实在个旧市人民医院和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侵权人覃忠瑜根本就没有支付给上诉人(受害人)生活费,也根本没有什么证据提供给法庭质证,仅凭覃忠瑜的一面之词,二审王丽仙法官就支持了覃忠瑜的主张,这是不顾客观事实的,侵权人覃忠瑜称其已经支付了个旧市人民医院及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住院78天的生活费给受害人,受害人认为法院要支持覃忠瑜的这项主张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不能这样空口无凭,无根无据?法官不应该这样偏听偏信,更不能感情用事!虽然费用数额不是很大(78天×15元/每天=1170元),但这不仅仅是钱不钱的问题,是性质问题。法官办案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红河州两级法院的这种判法是无法律依据的,是站不住脚的,并与法律相悖。
当初覃忠瑜家口口声声、气焰嚣张的叫嚣着要打官司,声称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原来是她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减少赔偿费用......
法院的“法律天平”为什么要向“一边倒”?难道仅仅是因为受害人的“不主动”和“不识时务”而导致了天平的倾斜吗???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续5
法院少判交通费给受害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这里所指的是“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它并没有规定哪种病人可以包车,而哪种病人不可以包车。所以交通费应该以实际发生的(受害人上昆明做手术以及之后五次上去昆明复查病情和换药往返的车费)计算为4210.70元,而不是法院判决的2710.80元,少判了1499.90元。一审法院(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受害人“不是危重病人无需包车”的说法没有依据。假如是危重病人就不是简单的包车了,那就需要派专门的救护车,配备医疗抢救小组,所需的费用就不是简单的几百元/每次的问题了,而是成千上万的了。
二审法院(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交通费的判决“也基本合理”。我们认为法律应该是固定的,合理就是合理,不合理就是不合理!怎么可以这样“含糊其词”?作为法院的权威的判决书中根本就不应该出现“也基本合理”这样的不确定词句。
云南省红河州两级法院均没有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给予赔偿交通费,适用法律不当,错判,判决不公平。
未完待续(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楼主: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20-12-14 06:31:35
续6

法院少判护理费给受害人——

护理费:二审法院(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护理费上诉人在个旧市人民医院住院9天,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住治疗69天均是被上诉人的员工全天陪护,故只应支持其在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4天的护理费”,这完全是不顾客观事实的,受害人在个旧市人民医院住院9天,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住院69天,昆明住院做手术和在之后五次从个旧上去昆明复查病情及换药60天,共计138天。对此受害人向法院所提供的病历记载是非常清楚的,除了住院的期间外受害人到昆明换药、复查病情均是需人陪护的,而病历上很清楚地注明了每次去复查的时间,受害人的家人陪同受害人至昆明住院以及之后五次上昆明复查病情和换药一共累计60天,法院怎能仅以陪护证所载的14天(住院天数)来计算护理费(陪护费)?住在院外换药复查的46天的陪护费为什么不判给受害人?这可是有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人(覃忠瑜)应该赔偿给赔偿权利人(王女士)的固定费用啊!不是“弹性部分”,法官为什么又擅自进行“自由裁量”了呢?侵权人(赔偿义务人)覃忠瑜对受害人的伤情是非常清楚的,她知道受害人是必须陪护的,所以覃忠瑜才在转院证上注明陪护人员由病人(受害人)自行决定,而受害人是在异地住院、复查,怎能只考虑住院的那几天?一审计算的人数、天数、计算方法均有错误,受害人认为对护理费的计算两审法院(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和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都是非常不公平的。

未完待续(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楼主:chuanjiuqunzhong

字数:43231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1-02-26 04:29:00

更新时间:2020-12-14 06:31:35

评论数:3370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下载地址:TXT下载

 

推荐帖子

热门帖子

随机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