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律和规范|波动词典~13
楼主:普进峰
时间:2020-12-11 14:32:12
所有物质的发展变化都要遵循物质的客观规律,这种客观规律就是物质的基本性质。具体物质不仅拥有所有物质都拥有的基本性质,而且还拥有不同于它物的特殊性质。当然,某一类物质都有这一类物质的基本性质,某一类物质的基本性质就是这一类物质的类称基本性质。
物质的规律就是物质的性质,物质的性质决定物质的发展变化规律。物质的基本性质就是物质的客观规律。物质的基本性质,或者说物质的客观规律不会随时间的持续而改变,不会随外力的改变而改变。
物质的特殊性质是一物质区别于它物质质的规定性。物质特殊性质的改变会改变物质发展变化的具体规律。物质发展变化的具体规律处于不断地改变中。因为在物质世界中没有绝对静止的物质,没有不发生改变的物质。
物质发展变化的规律能不能被我们反映?被我们认识?我觉得,物质发展变化的规律是能够被我们反映、被我们认识的。因为我们也是物质的,我们的思维也要遵循物质的客观规律。但是,我们对物质发展变化规律的认识不是规律本身,只能算作是一种规范。
规律属于内力的范畴,它存在于物质内部,是物质的内在规定性。这种内在规定性是从内向外表现出来的。规范属于阻力的范畴,它也可以存在于物质内部。如果我们的视线放在内层物质上,那么,规范可能就会成为来自物质外部的约束力。所以,规律的内在是绝对的内在,规范的内在是相对的内在。规范是让具体物质限制在某一范围之内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可以存在于具体物质外部,也可以存在于具体物质内部。
阻力本质上属于外力的范畴,而约束力是阻力的一种,约束力具有一定的手段性。虽然约束力是阻力,但是,它可以提高我们发展的动力。虽然水管对水拥有约束力,但是,水管可以让水流得更高更远。
规范是对规律的反映,是我们为了对规律快速反应而产生的“近距离”规范约束力。这里说的近距离的意思就是,通过缩小空间范围来缩短相互作用的周期,加快发展的节奏。如果说规律是作用力的话,那么,规范就是反作用力。规律的信息量大,规范的信息量小。如果规律和规范相互作用,那么,规律只会有部分性质和规范相互作用。因为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必须性质相同。所以,如果我们的规范对规律的反映不够全面,那么,规律就会有很多性质处于隐藏状态。
我们对规律的描述就是一种规范,不是规律本身。因为我们在有限时间内无法认识所有的规律。理论就是一种规范。理论来自我们对规律的认识,但是,受我们认识能力的限制,理论无法反映规律的全部,甚至有可能让反映成为一种假象,让理论和规律严重不符。
规范为什么难以反映规律的全部?因为反映至少是两者之间的事。牛顿说,作用力始终等于反作用力,这样,作为被动力的反作用力,就可以反映作为主动力的作用力的全部信息。但是,来自主动物的主动力,并不一定携带主动物发展变化规律的全部信息。主动力和被动力不仅大小始终相等,而且还必须作用在同一作用点上。这一作用点所处的层次反映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性质,必须是同一作用点说明了主动力和被动力性质始终相同。所以,主动物和被动物相互作用,只能是他们性质相同的那一部分在相互作用,主动物包含的所有信息中,和被动物不同的那一部分信息无法被被动物所反映。虽然主动物和被动物都可以反映对方的基本性质,但是,被动物所拥有的规范约束力不一定能够反映物质的基本性质。
规律是物质的内在属性,但是,任何一种现象,都是主动力和被动力共同作用以后才表现出来的。规律来自主动物,如果主动物和被动物相互作用,那么,只能是主动物和被动物相同的那一部分性质在相互作用,不同的那一部分性质根本就没有被激活,只能是隐性的存在,不会表现出来。所以,作为本质的规律和现象会有很大的不同。现象往往是对规律本质属性的部分反映。
规范也是对规律本质属性的部分反映。如果木桶的侧板是由两个部分组成,高的那一部分是规律,低的那一部分是规范,那么,水位就是由低的那一部分决定。这就是很多人都知道的木桶原理。所以,规范比规律性质要少一些,规范只能反映规律的部分性质。就像木桶的水位,只能反映木桶侧板最低的那一部分的高度,不能反映木桶侧板最高的那一部分的高度。
所以,我们对规律的认识,感性的是现象,理性的是规范。我们的意识之所以无法反映规律的全部,就是因为我们的意识无法达到规律的高度。
意识是主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规范自身行为的规范约束力。物质的规律是第一性的,我们对规律的认识就是意识的规范,是第二性的。
理论属于规范约束力的范畴,理论的作用就是为了规范我们的思维,让我们的思维更有效率。作为理论的哲学,其正确性是看其是否符合客观规律。规范可以是对规律的反映,因为我们对规律的认识不是规律本身。如果我们的理论规范不违背客观规律,那么,理论就是正确的,否则,就是错误的。实际上,我们所有的理论规范只能反映部分客观规律,我们只能在无限时间以后才有可能反映全部的客观规律。所以,理论的发展是无限的,理论需要不断地发展。
如果理论符合客观规律,我们在理论规范的指导下和客观规律相互作用,那么,这种相互作用就会拥有更多的作用面,或者说是接触面,就会很容易达到我们所期待的作用效果。如果理论不符合客观规律,那么,这种错误的理论就无法让我们和客观规律相互作用。因为主动力和被动力必须是性质相同的力,或者说是性质相同的那一部分的力,性质相同的地方越多,接触面就会越大,作用面也就越大。比方说,如果主动物性质为ABCD,被动物性质为AB,那么,主动力和被动力的性质只能为AB。不同性质的作用力(量变力)无法相互作用。所以,理论的发展就是为了让自身拥有更多的和客观规律相同的性质。
规律是内在的动力,规范是外在的约束力。物质的内在动力并不能随便表现出来,就像一个巴掌离开了另一个巴掌就拍不响,作用力离开了反作用力就表现不出来。所以,要想认识和利用规律,我们必须通过对物质规律尽可能多的掌握,来建立一套理论规范。这样,物质规律就可以成为拥有与之对应的反作用力的作用力,成为推动物质世界发展的拥有与之对应的被动力的主动力。而我们在这种过程中成为了争取被动的规范约束力,成为了被物质规律推动的被动力。
物质规律可以成为第一性的主动力,我们的意识规范只能是第二性的被动力。主动力是内力,被动力是外力,内力之间互为外力。所以,作为第二性的意识及其规范约束力会间接遵循物质的客观规律。
规律是第一性的存在,规范是第二性的存在。没有规律就没有规范,规范可以是规律在人的意识中的反映。
物质的规律就是物质的性质,物质的性质决定物质的发展变化规律。物质的基本性质就是物质的客观规律。物质的基本性质,或者说物质的客观规律不会随时间的持续而改变,不会随外力的改变而改变。
物质的特殊性质是一物质区别于它物质质的规定性。物质特殊性质的改变会改变物质发展变化的具体规律。物质发展变化的具体规律处于不断地改变中。因为在物质世界中没有绝对静止的物质,没有不发生改变的物质。
物质发展变化的规律能不能被我们反映?被我们认识?我觉得,物质发展变化的规律是能够被我们反映、被我们认识的。因为我们也是物质的,我们的思维也要遵循物质的客观规律。但是,我们对物质发展变化规律的认识不是规律本身,只能算作是一种规范。
规律属于内力的范畴,它存在于物质内部,是物质的内在规定性。这种内在规定性是从内向外表现出来的。规范属于阻力的范畴,它也可以存在于物质内部。如果我们的视线放在内层物质上,那么,规范可能就会成为来自物质外部的约束力。所以,规律的内在是绝对的内在,规范的内在是相对的内在。规范是让具体物质限制在某一范围之内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可以存在于具体物质外部,也可以存在于具体物质内部。
阻力本质上属于外力的范畴,而约束力是阻力的一种,约束力具有一定的手段性。虽然约束力是阻力,但是,它可以提高我们发展的动力。虽然水管对水拥有约束力,但是,水管可以让水流得更高更远。
规范是对规律的反映,是我们为了对规律快速反应而产生的“近距离”规范约束力。这里说的近距离的意思就是,通过缩小空间范围来缩短相互作用的周期,加快发展的节奏。如果说规律是作用力的话,那么,规范就是反作用力。规律的信息量大,规范的信息量小。如果规律和规范相互作用,那么,规律只会有部分性质和规范相互作用。因为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必须性质相同。所以,如果我们的规范对规律的反映不够全面,那么,规律就会有很多性质处于隐藏状态。
我们对规律的描述就是一种规范,不是规律本身。因为我们在有限时间内无法认识所有的规律。理论就是一种规范。理论来自我们对规律的认识,但是,受我们认识能力的限制,理论无法反映规律的全部,甚至有可能让反映成为一种假象,让理论和规律严重不符。
规范为什么难以反映规律的全部?因为反映至少是两者之间的事。牛顿说,作用力始终等于反作用力,这样,作为被动力的反作用力,就可以反映作为主动力的作用力的全部信息。但是,来自主动物的主动力,并不一定携带主动物发展变化规律的全部信息。主动力和被动力不仅大小始终相等,而且还必须作用在同一作用点上。这一作用点所处的层次反映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性质,必须是同一作用点说明了主动力和被动力性质始终相同。所以,主动物和被动物相互作用,只能是他们性质相同的那一部分在相互作用,主动物包含的所有信息中,和被动物不同的那一部分信息无法被被动物所反映。虽然主动物和被动物都可以反映对方的基本性质,但是,被动物所拥有的规范约束力不一定能够反映物质的基本性质。
规律是物质的内在属性,但是,任何一种现象,都是主动力和被动力共同作用以后才表现出来的。规律来自主动物,如果主动物和被动物相互作用,那么,只能是主动物和被动物相同的那一部分性质在相互作用,不同的那一部分性质根本就没有被激活,只能是隐性的存在,不会表现出来。所以,作为本质的规律和现象会有很大的不同。现象往往是对规律本质属性的部分反映。
规范也是对规律本质属性的部分反映。如果木桶的侧板是由两个部分组成,高的那一部分是规律,低的那一部分是规范,那么,水位就是由低的那一部分决定。这就是很多人都知道的木桶原理。所以,规范比规律性质要少一些,规范只能反映规律的部分性质。就像木桶的水位,只能反映木桶侧板最低的那一部分的高度,不能反映木桶侧板最高的那一部分的高度。
所以,我们对规律的认识,感性的是现象,理性的是规范。我们的意识之所以无法反映规律的全部,就是因为我们的意识无法达到规律的高度。
意识是主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规范自身行为的规范约束力。物质的规律是第一性的,我们对规律的认识就是意识的规范,是第二性的。
理论属于规范约束力的范畴,理论的作用就是为了规范我们的思维,让我们的思维更有效率。作为理论的哲学,其正确性是看其是否符合客观规律。规范可以是对规律的反映,因为我们对规律的认识不是规律本身。如果我们的理论规范不违背客观规律,那么,理论就是正确的,否则,就是错误的。实际上,我们所有的理论规范只能反映部分客观规律,我们只能在无限时间以后才有可能反映全部的客观规律。所以,理论的发展是无限的,理论需要不断地发展。
如果理论符合客观规律,我们在理论规范的指导下和客观规律相互作用,那么,这种相互作用就会拥有更多的作用面,或者说是接触面,就会很容易达到我们所期待的作用效果。如果理论不符合客观规律,那么,这种错误的理论就无法让我们和客观规律相互作用。因为主动力和被动力必须是性质相同的力,或者说是性质相同的那一部分的力,性质相同的地方越多,接触面就会越大,作用面也就越大。比方说,如果主动物性质为ABCD,被动物性质为AB,那么,主动力和被动力的性质只能为AB。不同性质的作用力(量变力)无法相互作用。所以,理论的发展就是为了让自身拥有更多的和客观规律相同的性质。
规律是内在的动力,规范是外在的约束力。物质的内在动力并不能随便表现出来,就像一个巴掌离开了另一个巴掌就拍不响,作用力离开了反作用力就表现不出来。所以,要想认识和利用规律,我们必须通过对物质规律尽可能多的掌握,来建立一套理论规范。这样,物质规律就可以成为拥有与之对应的反作用力的作用力,成为推动物质世界发展的拥有与之对应的被动力的主动力。而我们在这种过程中成为了争取被动的规范约束力,成为了被物质规律推动的被动力。
物质规律可以成为第一性的主动力,我们的意识规范只能是第二性的被动力。主动力是内力,被动力是外力,内力之间互为外力。所以,作为第二性的意识及其规范约束力会间接遵循物质的客观规律。
规律是第一性的存在,规范是第二性的存在。没有规律就没有规范,规范可以是规律在人的意识中的反映。
楼主:普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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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关天茶舍
发表时间:2020-12-09 05:17:23
更新时间:2020-12-11 14:32:12
评论数:2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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