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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卫健委荒谬无耻达毫无是非标准和道德良知(之二)

楼主:民以法为天5021  时间:2021-01-24 18:30:08
南昌县卫健委荒谬无耻达毫无是非标准和道德良知(之二)



2021年1月19日11时6分,我拨通了南昌县卫健委信访专员张亮的办公室电话(857111xx),张说:“发文稿纸上有你及办理人员的个人信息,不宜拍照上传,如你确需查阅,可直接到我委现场查看。”

乱扯,根据《江西省网上受理信访工作规定》第5条的明文规定,《答复意见书》必须具备责任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以确保《答复意见书》的真实性和可查性。

11时20分,我拨通了南昌县卫健委党委委员(分管信访)傅洪明的办公室电话(857881xx)。

11时26分,我拨通了南昌县卫健委一把手谭水明的办公室电话(857850xx),经对话,谭水明对他署名签发的三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南昌县卫健委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南卫信办字【2020】20号)、《南昌县卫健委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南卫信办字【2020】24号)、《南昌县卫健委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南卫信办字【2021】02号)}的内容、人物、事件一无所知,一点印象都没有。我当即说:您果然没签发,详情您可以问张亮。谭说他马上会问张亮,急忙挂了电话。

11时47分,我再次拨通张亮的办公室电话,告诉他谭水明对他署名签发的三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内容、人物、事件一点印象都没有。张亮说:“谭主任刚才已经找过我,嘱托我找分管领导(傅洪明)妥善处理,我会去找,结果如何我会通告你,你自己也可以去找。”张食言了,他一直未来电。

11时57分,我再次拨通傅洪明的办公室电话,告诉他谭水明对他署名签发的三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内容、人物、事件一点印象都没有,你们造假。傅洪明说:“领导事多,忘记了,我们以后再聊。”急忙挂了电话。

2021年1月20日15时6分,我到达谭水明的办公室门前,经敲门,无人应答,我拨打其办公室电话,果然听到里面想起电话铃声,但无人接听。我来到张亮的办公室门前,经敲门,无人应答。我下楼来到医政医管科伍永峰科长的办公室门前,门开着,但里面没人,对面办公室的人说伍永峰与分管领导余国胜一起出去了。于是,我走进909房,傅洪明正在里面,他的桌上有写有他的姓名、职务的小立牌。我自报姓名。我说:“谭水明对他署名签发的三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内容、人物、事件一点印象都没有。”傅洪明说:“领导事情多,可能忘记了。”我心想:这才几天,怎么可能忘记!

我出示二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复印件,指着右上角说:谭水明只有署名没签名。

傅洪明说:“这个问题你去找办公室。”

傅洪明从桌上的一叠材料中找出省长信箱转办件和张亮于2020年12月22日下午收下、我提交的材料(这份材料第1页是载有查询码、我通过省监察委举报网站向县监察委提交的、题目为《南昌县卫健委医政科荒谬无耻达毫无是非标准和道德良知的地步!》的举报信的全文。第2页至第18页是《无药师审核处方的县医院,出现杀人处方组合不奇怪!》的全文。)

傅洪明说:“我不是学医的,这些材料我还没细看。你可以去找医院。”

我说:“我找过县医院的院长。”傅洪明说:“李荣金?”我说:“对,李荣金说:政府的医院,医疗纠纷太多了。他的言下之意是:就算伤害了你父亲,你奈我院何?我们医院是政府的医院。”

傅洪明说:“你可以去找余国胜,他分管医政医管科。”我说:余国胜召集过双方调解,但他在调解会上坐了不到二分钟,就悄悄溜走了,他不主持、居中斡旋,双方根本没法谈。

傅洪明说:“你也可以找法院。”我说:“法院不接材料。如果被告伪造一份判决书,加盖一个假公章,物色一个书记员送达,我要证明这些是假的,事情反而更麻烦了。”

傅洪明说:“你也可以找公安、找检察院。”我说:“这些家伙更屌得不得了。”

傅洪明不停地打电话、接电话、找东西,15时44分,他请我坐一会儿,他出门解一个大手。我分析:他虽没有热情欢迎我,但也没有明确排斥我,我应该循循善诱地说服他,他可能还真没细看材料。大概六分钟左右,他回来了。



我开始念《无药师审核处方的县医院,出现杀人处方组合不奇怪!》一文中的内容:

针对“梅锦作为一位刚从学校毕业的住院医生,其开出的处方未经药师审核、药士调配是不能使用的,护士李梅英充其量只能打针和护理”疑问。经了解,医生梅锦及护士李梅英均持证上岗,在有两个人(梅锦、李梅英)核对医嘱的情况下,护士李梅英执行该医嘱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以上这段话是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科伍永峰写的一段话,梅锦、李梅英明确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31条、第38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师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在我已经指出两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31条、第38条的情况下,医政科仍然写“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足见医政科有多雷人和厚颜无耻,其荒谬低劣的程度,已到了令人不齿、丧失了起码的是非标准和道德良知的地步。

以上二份答复意见书不具备《江西省网上受理信访工作规定》第5条规定的要件,即:没“信访事项主要内容”,没“调查处理情况”,没“处理意见”,没“责任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一把手谭水明只有打字署名,没手写签名。其利用公章霸权为其又假又烂的说词站台。



我继续念:

2013年1月6日上午9时20分左右,在其办公室,南昌市卫生局监察室卢涛主任(女)给予了我以上《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对黄剑平同志反映南昌市医学会有关问题的回复》,我多次提出看一下文中提到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合议单、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到表、鉴定会记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审核单(由南昌市卫生局医政处审核)、现场体检记录、鉴定专家个人意见、《黄光辉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书》(洪医会医鉴【2010】014号)底稿,卢涛主任先说柜子锁了,掌管钥匙的人不在办公室,后来干脆说:“你太聪明了,过目不忘,看过后,你会去各个医院找人家专家组成员的麻烦。”

我说:“那你就把所谓的‘专家’的姓名蒙住再给我看。”

卢涛主任不置可否,长时间不说话。

我掏出笔和纸说:“要不,您将以上文书逐一转述,我来一一记录。”

卢涛主任不置可否,又是长时间不说话。

5)、我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即7位专家,必须4位意见一致,鉴定结论才成立,否则,鉴定结论无效!‘专家鉴定组应当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我加重语气说:“合议过程记录中,必须有表决情况的记载,即是否有4位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赞成不构成医疗事故?”

卢涛主任说:“我没看到这方面的记录,我们调查组也没有提出看合议记录。”

6)、卢涛主任说:“我、本监察室刘莉(音)、医政处彭副处长及陶涛(音)四人去调查的。”

医政处彭副处长马上跑进来说:“我没参与调查。也没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卢涛主任马上改口说:“我、本监察室刘莉(音)、医政处陶涛(音)三人去调查的。陶涛是某医院的医生,挂职到市卫生局医政处工作,今天上午市卫生局将陶涛送回去了。”

我说:“刚才医政处彭副处长说我父亲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他没审核,陶涛一人审核显然不符合规定。”



念到此,傅洪明插话说:“你应该去找卢涛。”我说:“得空,我是得去找她。有请她和你们一起来调处此事。”



2013年1月8日,南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姚遥在南昌市卫生局监察室卢涛主任办公室说:“就得十几元交通费,人家还都有工作,专家们都不愿参加鉴定。”

我说:“我交的贰仟元钱哪去了?”

姚遥说:“用作办公等费用了。”

我说:“你们不是有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吗?”

姚遥说:“医学会有,我们办公室没有。”

以上对话,等于坐实参加鉴定的专家真是假专家。我猜想:专家鉴定组成员全部是各个医院未取得技术职称的行政人员等,他们虽然在各个医院工作,但实际不是医生,而是闲人(工会、党办等人员)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赣计收费字[2002]917号):

“上述收费自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主要用于支付鉴定专家的必要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接受价格、财政、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批复明文规定预收鉴定费用于支付鉴定专家的必要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但市医鉴办居然“用作办公等费用了。”(姚遥原话)

而且:参照法院诉讼费用的缴纳程序、途径(渠道)和方式,市医学会应该开具凭条,当事人凭凭条到银行向指定市医学会专户账号存入预交鉴定费。而实际情况是:



2010年4月26日,南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周美珍收到我2000元(贰仟元)现金后,亲笔书写了《收条》。大约四、五天以后,周美珍给予我《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2008)》,她亲笔书写的《收条》原件收回并当面撕掉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1、该收款收据是2008年的过期票据。

2、该收款收据的时间居然比《收条》时间早5天(即2010年4月21日)。我当时认为,只要医学会承认收到我贰仟元预交鉴定费就行,日期无所谓。

3、可以确定,我交纳的贰仟元预交鉴定费没有进入指定市医学会专户账号,其实质就是“私自收取鉴定费”!

根据以上三条理由,我指控南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私自收取鉴定费并挪用了。



我问:“对你们的书面答复不服,向哪里申请复查?”

南昌市卫生局监察室卢涛主任不说话。我再问,卢涛主任:“不知道,知道也不告诉你,那不等于叫你去告我们吗?我可以帮你要回贰仟元预交鉴定费,这贰仟元你肯定觉得出得很冤,不过这贰仟元已经入帐了,我可以向领导汇报、请示后以补助的形式给你,你得写一份承诺书,承认我们的书面答复。”

我略加思索后说:“可以。”

监察室卢涛主任说:“你还得承认市医学会组织并出具给你的你父亲的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书有效。”

我犹豫了一下,说:“可以。”

卢涛主任说:“我争取过年前给你办妥此事。到过年还有将近一个月的时间。”

我说:“一个月的时间太长,下星期五之前。”

卢涛主任说:“下午我得开会,但下午我还是会给你回复,我记一下你的手机号码。”

2013年1月7日10时49分,卢涛主任打我手机请我明天11时后去她办公室,并将发票(收款收据)原件交回。我说可以。当晚,我找了十几分钟,没找到那张收款收据原件。于是我拨打卢涛主任的手机说:“我找了半天没找到那张发票原件。”卢涛主任说:“天蛮冷的,没找到算了,其他按原约定进行。”

2013年1月8日11时10分左右,卢涛主任递给我如下《承诺书》清样(经南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姚遥反复草拟,卢涛主任再三修改):

承诺书

市医学会、南昌县人民医院:

经市卫生局医妇处和监察室协调,本人于2013年1月8日领到南昌县人民医院给予的医疗补助费人民币贰仟元整。(备注:念到这里,傅洪明插话说:你收了这二千元吗?我说:没有,我没同意。)现就我父亲黄光辉在南昌县人民医院治疗投诉之事承诺如下:

1、南昌市医学会组织的黄光辉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程序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2010年5月31日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洪医会医鉴(2010)014号】具有法律效力。

2、今后我不再就我父于2009年11月12日在南昌县人民医院就诊之事进行投诉。

以上承诺是本人意愿,如有违反,本人愿负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经三思,我说:“我可以给市医学会承诺,即收回预交鉴定费可以原谅市医学会,但绝不同意给南昌县人民医院任何承诺,除非南昌县人民医院给予我方经济补偿。”

卢涛主任说:“要多少?”

我说:“十八万元,不还价。”(念到此处,我解释说:说不还价,实际允许他们还价,电影里不都是这么演的吗?)

南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姚遥出去可能找南昌县人民医院协商后回到卢涛主任办公室,并可能作了摇头或摆手之类的肢体语言,卢涛主任表示:“无法协调。”

我说:“撇开南昌县人民医院,只给市医学会承诺,原先也没说要给南昌县人民医院啥承诺。”

卢涛主任说:“不行,南昌县人民医院也是南昌市卫生局的下属单位,我作为南昌市卫生局监察室主任,既要维护你的利益,也要维护南昌县人民医院的利益。”

我说:“在我没有得到我认可的经济补偿之前,我不会给南昌县人民医院任何承诺!”

这时有人把卢涛主任叫走了,我追到走廊上问:“卢主任,我在这等您啰?”

卢涛主任说:“你可以先回去了。”



我继续念:

针对“根据《临时医嘱记录单》第1页,第一份CT报告单{影像号为51857的《南昌县人民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制作时间为2009年11月12日)}有护士签名执行,何以第二份CT报告单{影像号为52050的《南昌县人民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制作时间为2009年11月18日)}没护士签名?”疑问。经查询相关资料,患者2009年11月12日CT检查是在医院门急诊由医生开具检查单,缴费后急诊做的,不存在临时医嘱护士签名。2009年11月18日CT检查是在住院部开具,临时医嘱里有,医嘱执行者为放射科工作人员,并非护士,不用护士签名。

不要想绕来绕去把人绕晕,我只一个简单问题:住院部与CT室不在一栋楼里面,没护士签名执行该医嘱,说明没人引领,而患方完全不知医嘱内容,请问:没护士引领我父亲或家属如何知晓有该医嘱并在无医嘱凭证(检查申请单)的情况下去CT室并该室会同意给我父亲进行CT检查?





我继续念:

南昌县人民医院内二科出具的《关于黄剑平反映医疗用药量问题的解释》中诡辩:甘露醇只有250毫升每瓶的,所以只用其中的125毫升。

问题是:第一天的费用结算量为4瓶,规格为250毫升每瓶,医嘱为125毫升每次,一天二次。就算上午和下午各用一瓶之中的一半,故该天二瓶足够了,但实际用了4瓶。

从第二天起的费用结算量为2瓶,规格为250毫升每瓶,医嘱为125毫升每天,每天一次,就算用一瓶之中的一半就够了,为何却用了二瓶?

以上情况说明院方的解释不通,每日实际用量对应每日费用日清单结算量。

国际脑血管病杂志2006年10月第14卷第10期登载的《脑出血后不同时期脑水肿的形成机制与治疗对策》一文中写:除非出现急性脑疝形成,应用甘露醇为手术清楚血肿赢得时间,否则均不宜应用甘露醇。因为甘露醇会渗漏至血肿内,血肿内渗透压随之增高,促使血肿扩大,从而进一步加重脑水肿。

根据第一份脑CT,我父亲没有出现脑疝,所以没有必要输入甘露醇降颅压。所以没有使用甘露醇的前提条件。



根据《内二病区住院病人费用日清单》,2009年11月12日(入院当天)“静脉输液(从第二组起)”14组,收费14元,即:每组1元,该项输液没有医嘱。南昌县公安局莲塘中队副中队长李国金问:这么便宜,输的会是什么呢?我说:蒸馏水。(过多过快地输液,会引发高血压、心脏衰竭和肺气肿、破坏体内电解质平衡。)



内二科在加盖其公章的《关于黄剑平反映医疗用药量问题的解释》中诡辩:“因该药是用于留置针封管所用,主要为了避免血块堵塞针管而用该药,并不是一整瓶肝素钠注射液都输入患者体内,而是用该药稀释至250毫升生理盐水中再从中抽取5毫升封管用的。肝素钠并不是医嘱用药量,而是留置针的操作时均会用此药来封管用。”

反驳一:既然只用其中的五十分之一,那为何,2009年11月18日的费用日清单显示使用了2支肝素钠?21日的费用日清单显示也使用了2支肝素钠!(19日输入了1支!20日输入了1支!共输入了6支,直到我的投诉信经省长信箱送达该院。)

反驳二:2009年11月13日使用了留置针1支,但当天却没有使用肝素钠注射液的费用记录,直到2009年11月18日才有肝素钠注射液2支费用记录,即留置针和肝素钠注射液不是同步使用,整整相差了5天,由此再次证明6支肝素钠注射液绝不是“用于留置针封管所用”!

反驳三:我弟弟说:父亲入院当天,护士说为避免麻烦,在手上留留置针,第二天早上黄保平发现父亲手肿了并床单上一大摊血,黄保平叫来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把留置针拔了,自此到出院,再没用过留置针。

我弟弟的话与费用日清单和费用总清单相吻合,2009年11月13日有1支留置针的费用,但不是入院当天,而是第二天。

反驳四:我父亲人瘦,用橡皮管一绑,血管凸现,根本不需要使用留置针头,打吊针从左手换到右手,后又从右手换到左手,同一手而且在上下不同地方吊针,好多次护士打吊针我就坐在旁边,傍晚输完液,护士拔出吊针后手上没有任何针管类东西!故院方根本没有理由使用留置针和肝素钠注射液!肝素钠会导致自发性出血。



1)入院首日胰岛素的实际用量(结算量)是医嘱量的133.3倍、其他日子为66.6倍(严重的胰岛素药剂过量会造成低血糖症进而造成神经元死亡),且胰岛素是治疗糖尿病的,我父亲没有糖尿病;

给无糖尿病的人输入胰岛素会造成低血糖,持续的低血糖发作会引起广泛的神经系统病变,缺糖早期为脑充血、多发性出血点,后期由于Na+、K+进入细胞引起脑细胞水肿及出血性点状坏死,以大脑皮质、基底核、海马等处最明显,晚期神经细胞坏死、消失,脑组织软化。

2)内二科在加盖其公章的《关于黄剑平反映医疗用药量问题的解释》中诡辩:胰岛素为400单位每瓶,医嘱为6单位(每天一次),所以只用其中的6单位,其他的全部倒掉了,有记录证明倒掉了吗?《体温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中的“出入液量”如果按规定填写了,我可以认同。总不能你说倒掉了就倒掉了?

第一天的费用结算量为2瓶即800单位,既然只用1瓶之中的六十六分之一,为何要用2瓶?从第二天起费用结算量为1瓶。故以上解释不通,每日实际用量对应每日费用日清单结算量。

3)、综上,输入氯化钾是为了提供钾离子(K+),输入氯化钠是为了提供钠离子(Na+),输入严重过量的胰岛素是为了制造低血糖,输入葡萄糖是为了解除胰岛素休克的危险,由此彻底揭穿了院方“葡萄糖、胰岛素、氯化钾搭配组成极化液用于补充能量”的谎言。

我在《内二病区住院病人费用日清单》的2009年11月20日的费用中找到了钾离子测定、钠离子测定,分别收费10元。

备注:测定钾离子(K+)、钠离子(Na+)是为了检验钾离子、钠离子的分离状况(钾离子、钠离子进入细胞会引起脑细胞水肿及出血性点状坏死)。

这可是故意伤害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否则,他们测定钾离子、钠离子干什么?



3-1)、根据《长期医嘱记录单》,2009年11月12日内二科住院医生梅锦10时50分(我父亲黄光辉刚入院不久)手写了“5%葡萄糖500ml、胰岛素6u、氨甲环酸2支、10%氯化钾10ml”为一组的长期医嘱,2009年11月20日9时,梅锦医生和护士长赖翠芝分别签名停止执行该长期医嘱,长期医嘱突然停止执行,其中必有重要缘故。

同时开出了以氯化钠为溶剂的处方药多达3组。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发【2002】190号)第二十二条,病程记录必须记录医嘱更改及理由,但梅锦没有在自己记录的当天的病程记录中记录签停该组杀人药方及签停的理由。

3-2)、根据《长期医嘱记录单》,我父亲刚转科(2009年11月22日17时),副主任医师罗林手写了“5%葡萄糖500ml、胰岛素8u、10%氯化钾10ml”为一组的长期医嘱,该组药2009年11月20日9时梅锦医生和护士长赖翠芝分别签名停止执行,为何重又启用?!



念到这里,时间已到17时15分左右,傅洪明说:“你念了很多,我已经听明白了,我会批转给医政医管科处理。”

我说:“您现在就批呀,我持您的批条去找医政医管科。”

傅洪明说:“不是那样的流程,必须张亮拿转办单给我,我在转办单上面签批,但张亮现在已经下班了。”

走到电梯门口,有三个女人找傅洪明,他们又折回了办公室,我乘机跑到张亮的办公室门前敲门,无人答应,只好回到电梯口,然后与傅洪明一同下楼,出门,分手。



信访号为36002020122608123971262的省长信箱信访件的全文如下:

针对信访号为36002020102308103251984的省长信箱信访件,南昌县卫健委于2020/11/20 向“江西信访网上服务中心系统”上传了答复意见书的原件照片(三页),2020/12/19,我不服并以36002020121907121422878的省长信箱信访件作为复查申请书。省信访局于21日10:59:52转送南昌市信访局,市局本应转市卫健委,但市局于同日11:23:02转送南昌县信访局(可解读为市、县二级信访机构一致认定县卫健委出具的答复意见书缺少《江西省网上受理信访工作规定》第5条明文规定的要件并责令其重新出具),县局于同日16:29:36交办县卫健委,县卫健委居然于次日向系统以打字的方式回复了如下一段无单位署名无个人署名、无公章、无日期的话:黄剑平::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再受理。(备注:2020/11/200至2020/12/19,完全在1个月的复查期限内)。如此,系统的“办理结果”一栏居然填写:已办结。

县、市、省三级信访局此时有二种处理途径:1、责令县卫健委受理。2、转市卫健委复查。按已办结处理,等于放纵县卫健委的错误,从而构成玩忽职守。 2020年12月22日下午,我到达南昌县卫健委927室,对自认张亮的同志说:“我是黄剑平,您把二份省长信箱的答复意见书给我。其照片我在系统中已看过,缺少《江西省网上受理信访工作规定》第5条明文规定的要件,贵委一把手谭水明只署名不签名,是一种耍滑头的行为,利用公章霸权为其又假又烂的说词站台。”张亮请我稍坐,他出去找,不久,他带回了二份答复意见书并交给了我。张亮说:“办公室主任出去了,有领导签名的发文稿纸没找到。”答复意见书找到了,发文稿纸就找不到,它们没放在一起吗?

我本想将一份打印稿面交该委一把手谭水明或分管领导傅洪明,均未成交,本想与经办人(医政医管科科长伍永峰)当面研讨书面答复意见书中的问题也因当事人开会未能实现。我说:“好吧,我把这份材料交给您。”张亮收下放在桌上,说:“我一定会交给分管领导。”这份材料第1页是载有查询码、我通过省监察委举报网站向县监察委提交的、题目为《南昌县卫健委医政科荒谬无耻达毫无是非标准和道德良知的地步!》的举报信的全文。第2页至第18页是《无药师审核处方的县医院,出现杀人处方组合不奇怪!》的全文。以上二文已向省委民声通道提交。

我说:贵委医政科荒谬无耻达毫无是非标准和道德良知的地步:处方未经药师审核而使用,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31、38条,我已把这二条条文写出来了,医政科仍二次写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张亮说:“我一定会把你的诉求和意见带给分管领导。三点半我还有一个会。今天真不巧,你改日再来吧。” 1、我没看到二位领导在发文稿纸上的签名,在此有请县卫健委向系统上传其原件的照片。2、我认为答复意见书应是被告编写并通过人脉关系加盖公章。有请县卫健委澄清。3、二位领导、经办人伍永峰躲我,应说明他们心虚,有请他们约见和面谈。



2021年1月22日凌晨,我发现,针对以上省长信箱转办件,南昌县卫健委已经向江西信访网上服务中心系统上传了处理意见书(二页)的原件照片,其全文如下:

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南卫信办字【2021】02号 签发人:谭水明(打字,非手写)

南昌县卫健委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黄剑平先生:

您于2020年12月26日反映南昌县卫健委出具答复意见书的相关问题,我们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调查,2020年12月22日下午信访人到我委要求为其提供前期办理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我委工作人员当即为其提供了,并耐心解释了信访件办理的具体程序,我委办理每一件信访件出具答复意见书,均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在发文稿纸签发后,再印制红头文件加盖公章,不可能存在信访人所说的“由被告编写并通过人脉关系加盖公章”情况。当日下午,我委一直有工作人员接待信访人,因工作原因我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医政医管科负责人均未在单位,导致信访人未见到他们,并非心虚躲避。

信访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诉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领导进行了汇报。公文原始稿件非常重要,发文稿纸上有信访人及办理人员的个人信息,不宜拍照上传,请予理解!如信访人确需查阅,可直接到我委现场查看。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次日起30日内向南昌县人民政府(下设办公室:南昌县委信访局)或其他上级有权复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加盖的印章卫: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16日

信访人签字:电话送达(2021年1月19日10:38左右)

送达人签字:张亮 左峰

抄送:县信访局



综上,关键问题如下:

1、没有证据证明谭水明、傅洪明二人在《答复意见书》(或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过名,但该委辩称二人在所谓的发文稿上签过名,但发文稿是否真实存在不得而知。

2、谭水明、余国胜、伍永峰因心虚而躲我,致使事情真相得不到澄清与明确。

3、该委玩荒谬、玩无耻、玩撒赖的方法让人叹为观止!

4、“公文原始稿件非常重要,发文稿纸上有信访人及办理人员的个人信息,不宜拍照上传,”注意:我诉请上传江西信访网上服务中心系统,因为这是《江西省网上受理信访工作规定》第5条的明文规定。

《江西省网上受理信访工作规定》第五条:规范办理、回复网上信访事项。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按要求出具《答复意见书》给信访人。《答复意见书》应有标题、文号、信访事项主要内容、调查处理情况、处理意见、信访复查告知、落款、责任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答复意见书送达人及送达时间、信访人签收意见及签收时间等内容需录入江西信访网上服务中心系统。国家信访局和省信访局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须呈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阅批并落实责任单位一把手进行包案。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19168266894、[email protected]

2021年1月22日






楼主:民以法为天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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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21-01-22 16:02:04

更新时间:2021-01-24 18: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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