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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法官邵远红为何用无效证据办案?

楼主:lwplwplwp  时间:2021-02-20 11:30:51
湖北高院法官邵远红为何用无效证据办案?

邵远红,你为何用无效证据办案?是为名为利为欲,还是为权为情为色?或者是为了别的什么?你速速从实招来。
我猜?这何从猜起?你这不是为难我嘛!……不过,虽然我不知道你是为了什么,但却知道你不是为了什么。
我吹牛?那就让你开开眼。
你用无效证据办案,不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了吧!……咦,莫非你是为了反其道而行之?你胆子那么肥?!
当然,这都是猜测。你到底是为了什么,仍然是个迷。
保持神秘固然是增添魅力的好办法,但我还是要劝你 “亲自”出来走几步,给广大网友一个交代,以免大家误解误会,令你后悔终生。
……哎呀呀……哎呦呦……你又口灿莲花,百般否认……行了,行了,还是让事实来说话吧!


邵远红,你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行申564号行政裁定中称,“李树森生前已经于2012年2月24日签订《人民广场二期建设工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其所有的房屋作出了处置,即在李树森财产继承事实发生前,案涉房屋权利已经消灭。”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非普通协议,不是所有主体都有权利签订,只有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主体才有签订的权利。如果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人不符合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则该协议不成立、非法无效。
本案中,孝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10]第6号)(以下称《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10年12月8日至2011年12月7日。
本案中,孝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人民广场二期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准许延期的批复》(以下称《批复》),载明的作出日期为2011年11月28日。
本案中,《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技鉴字第1321号)(以下称《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批复》是2013年3月5日以后制作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本案中,2013年3月5日,《许可证》拆迁期限已经届满一年多,故《批复》准许的房屋拆迁延期无效,《许可证》于2011年12月8日失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案中,自2011年12月8日始,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项目既无拆迁人,也无被拆迁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本案中,2012年2月24日,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项目既无拆迁人,也无被拆迁人。孝感市人民广场管理处与李卫平父亲李树森,均不具备签订该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资格,故双方签订的《人民广场二期建设工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称《协议书》)不成立、非法无效。
面对《协议书》不成立、非法无效这一事实,你始终东扯西拉,最后竟道:“我可以不管!”
《协议书》合法有效,是其被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前提。现在,你既用《协议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又宣称“我可以不管”《协议书》不成立、非法无效——公然用“无效证据”办案。这是哪家的逻辑?哪家的法理法律?
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你既不对《协议书》组织质证,又无视当事人对上述无可辩驳的事实——《协议书》不成立、非法无效——的书面意见,径行将《协议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显然违法。
如果你认为,《鉴定意见书》表述鉴定意见的措辞是“倾向认为”,不够肯定,则应当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至少应当对《批复》存疑,予以排除,进而排除《协议书》。但你却不仅不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更坚持将无效证据《协议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鉴定意见有“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为:《批复》是2013年3月5日以后制作的。非常明确。并且,《鉴定意见书》符合该条第一款其他各项规定,故应被采信。
综上,你用无效证据办案。


怎么样,邵远红,理屈词穷、哑口无言了吧?!
……哎哟哟……啊呀呀……你怎么面对铁的事实仍然有勇气万般否认呢?……受不了,受不了呵!!!……嗯……请停一下……哎呀,你停一下好吧……你听……多么美妙!……啊!没听见?!……你抛却功利,专注本心,支起耳朵,仔细聆听……还没听见?!你可真迟钝!那么清晰悦耳,你却一无所闻……好吧,好吧,春天的脚步,春天的脚步声……虽然现在她还很遥远很微弱,但那决绝的咚咚声正义无反顾、无比坚定地在一步步迫近,越来越有力,越来越宏亮,不断加速……最终必定会化为波涛汹涌的海潮,浩浩汤汤,横无际涯……


李卫平
2020年11月3日
全部文书证据见QQ:2661123100空间相册https://user.qzone.qq.com/2661123100/infocenter?_t_=0.4997913773897056&

文书证据目录:
1、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8)鄂0902行初29号行政裁定书、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9行终32号行政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行申564号行政裁定书;
2、编号000025的《人民广场二期建设工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3、《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10]第6号);
4、《关于市人民广场二期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准许延期的批复》;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技鉴字第1321号)。



















楼主:lwplwplwp  时间:2021-02-20 11:30:51
湖北省政府工作人员为何用伪证办案?
楼主:lwplwplwp  时间:2021-02-20 11:30:51
你用伪证办案,不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在行政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了吧!……咦,莫非你是为了反其道而行之?你胆子那么肥?!
楼主:lwplwplwp  时间:2021-02-20 11:30:51
当然,这都是猜测。你到底是为了什么,仍然是个迷。
楼主:lwplwplwp  时间:2021-02-20 11:30:51
保持神秘固然是增添魅力的好办法,但我还是要劝你 “亲自”出来走几步,给广大网友一个交代,以免大家误解误会,令你后悔终生。
楼主:lwplwplwp  时间:2021-02-20 11:30:51
……哎呀呀……哎呦呦……你又口灿莲花,百般否认……行了,行了,还是让事实来说话吧!
楼主:lwplwplwp  时间:2021-02-20 11:30:51
湖北省政府工作人员,你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鄂政复决[2013]41号)》(以下称《决定书》)中,将《关于市人民广场二期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准许延期的批复》(以下称《批复》)作为证据16采信,并据此认定:“2011年11月28日,孝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关于市人民广场二期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准许延期的批复》。”
楼主:lwplwplwp  时间:2021-02-20 11:30:51
据此,你在《决定书》中称,本案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拆迁条例》),而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征收条例》),进而驳回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楼主:lwplwplwp  时间:2021-02-20 11:30:51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技鉴字第1321号)(以下称《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批复》是2013年3月5日以后制作的。即《批复》是伪证。
楼主:lwplwplwp  时间:2021-02-20 11:30:51
《拆迁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楼主:lwplwplwp  时间:2021-02-20 11:30:51
本案中,《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10)第6号](以下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10年12月8日至2011年12月7日。2013年3月5日,《许可证》拆迁期限已经届满一年多,故《批复》准许的房屋拆迁延期无效。《许可证》于2011年12月8日失效。
楼主:lwplwplwp  时间:2021-02-20 11:30:51
因此,自2011年12月8日始,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建设工程应当适用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征收条例》。
楼主:lwplwplwp  时间:2021-02-20 11:30:51
本案中,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于2012年2月24日,案涉房屋拆迁于2013年1月17日(见《决定书》与《孝感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答复书》(孝政复答[2013]1号)),均在2011年12月8日之后,故本案应当适用《征收条例》,而非《拆迁条例》,《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错误。
楼主:lwplwplwp  时间:2021-02-20 11:30:51
面对新证据《鉴定意见书》导致的《决定书》错误这一事实,你本应向国务院汇报,由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湖北省政府恢复审理。但你却在告知函(鄂政复函[2020]31号)中,以没有程序规定为由,拒绝纠正错误。
楼主:lwplwplwp  时间:2021-02-20 11:30:51
如果你认为,《鉴定意见书》表述鉴定意见的措辞是“倾向认为”,不够肯定,则应当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至少应当对《批复》存疑,予以排除。但你却不仅不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更维护原办案结论。即用伪证《批复》办案。
楼主:lwplwplwp  时间:2021-02-20 11:30:51
综上,你用伪证办案。
楼主:lwplwplwp  时间:2021-02-20 11:30:51
怎么样,湖北省政府工作人员,理屈词穷、哑口无言了吧?!
楼主:lwplwplwp  时间:2021-02-20 11:30:51
……哎哟哟……啊呀呀……你怎么面对铁的事实仍然有勇气万般否认呢?……受不了,受不了呵!!!……嗯……请停一下……哎呀,你停一下好吧……你听……多么美妙!……啊!没听见?!……你抛却功利,专注本心,支起耳朵,仔细聆听……还没听见?!你可真迟钝!那么清晰悦耳,你却一无所闻……好吧,好吧,春天的脚步,春天的脚步声……虽然现在她还很遥远很微弱,但那决绝的咚咚声正义无反顾、无比坚定地在一步步迫近,越来越有力,越来越宏亮,不断加速……最终必定会化为波涛汹涌的海潮,浩浩汤汤,横无际涯……
楼主:lwplwplwp  时间:2021-02-20 11:30:51
湖北高院法官邵远红为何用无效证据办案?
楼主:lwplwplwp  时间:2021-02-20 11:30:51
邵远红,你为何用无效证据办案?是为名为利为欲,还是为权为情为色?或者是为了别的什么?你速速从实招来。

楼主:lwplwpl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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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20-11-11 18:31:00

更新时间:2021-02-20 11: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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