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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人生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20-03-06 12:47:50
三,《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由权利人和权利承受人共同申请;依照审判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的,可以由权利承受人单独申请。由此可见,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属于登记机构的行政职权,由当事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非经法院执行程序,那么,被告不是根据当事人申请而是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房屋权属过户至金山石材公司名下的登记已违反《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合法程序并违反法定程序。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20-03-06 12:47:50
四,《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审判机关判决归国家所有的房屋,由审判机关通知登记机构直接代为登记,而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屋不属判决归国家所有的房屋,那么,被告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代为登记已违反《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合法程序并违反法定程序。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20-03-06 12:47:50
综上所述,因被告违法将原告名下的房屋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金山石材公司的名下,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请。

此致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苏州聚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20-03-06 12:47:50
停止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苏州聚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竹园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星星,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中分局
住所地址: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苏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明,局长。
自2016年12月22日民事判决生效后,在法院查封期间,申请人发现在涉案房地产所在地突然冒出多家公司,假冒租赁合同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竹园西路1号注册成立新公司,等待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这块地。
为避免涉案房地产被拍卖而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保障本案在判决后能够得到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停止执行申请,请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此致

苏州市吴中区法院

申请人 :苏州聚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20-03-06 12:47:50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任蒙法官:
现寄来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公函,请查收。
聚友源公司对贵院受理的(2019)苏0506执恢553号一案已提出执行异议,本律师没有新的补充意见,执行异议是否准许由贵院依法裁定。
维护法治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是每个法律工作者的应尽职责。人在做,天在看,本案终有水落石出之时,凡是接触本案的法律工作者,其行为都将经受历史的检验。
致以法治的敬礼!

被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
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张登山律师
电话:13501687652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20-03-06 12:47:50
二,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登记发证是一项行政行为,非经行政诉讼不得撤销。民事裁判并未确认新的房屋权属主体,而是判由上诉人向金山石材公司返还涉案房地产,那么,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裁判将上诉人名下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金山石材公司名下,亦已承认原来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若为合法为何要改回去?那么,对于被上诉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行为,何为合法何为违法,上诉人对此要讨个说法,那么,确认被上诉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行为何为合法何为违法,同样必须经行政诉讼程序。那么,上诉人对此讨个说法提起本案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20-03-06 12:47:50
三,《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当事人申请。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由权利人和权利承受人共同申请;依照审判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的,可以由权利承受人单独申请。可见,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属于登记机构的行政职权,由当事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非经法院执行程序。《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审判机关判决归国家所有的房屋,由审判机关通知登记机构直接代为登记,而登记在上诉人名下的房屋不属判决归国家所有的房屋,被上诉人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代为登记违反法定程序。即便被上诉人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当事人亦为上诉人和金山石材公司,而张贻杰对民事裁判内容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其既非权利人亦非权利承受人,张贻杰不是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却成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人,并且法院不向上诉人送达本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可见本案的执行程序自始至终是非法的,由此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亦为非法。被上诉人作为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知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法律程序,却放弃行政职责,不执行《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而服从法院非法的执行程序,并且,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至今未通知上诉人,知法违法暗箱操作,上诉人对此亦要讨个说法。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20-03-06 12:47:50
四,上诉人与张贻杰素不相识,莫名其妙地被卷入一起人为炮制的假案中,被上诉人作为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知道第三人债权与房地产权属登记毫无关系,应当知道民事裁判未经行政诉讼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已超越司法审判权限,不是依法行政守住法治底线,而是合起伙来以协助司法执行为由掩盖这一破坏国家法治的违法行为。上诉人虽然持有房地产权属证书却得不到法律保护被净身出户,1000多万购房款不翼而飞,甚至被剥夺诉权连讨个说法的地方也没有,法治何在?公理何在?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20-03-06 12:47:50
综上所述,因被上诉人违法将上诉人名下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至金山石材公司的名下,已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吴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该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书。为此,上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已于2020年1月16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吴中区法院是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已接受上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之后才向上诉人送达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书。并且,鉴于吴中区法院对本案的执行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则以吴中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作为掩盖其行政违法的挡箭牌,从而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上诉人要求吴中区法院回避,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下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苏州聚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O二O年一月十八日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20-03-06 12:47:50
代理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庭法官:
上诉人苏州聚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吴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6行初4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现针对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参考。
一,被上诉人不执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是根据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上诉人名下的房屋权属转移给金山石材公司已构成行政违法。
《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由权利人和权利承受人共同申请;依照审判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的,可以由权利承受人单独申请。可见,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属于登记机构的行政职权,由当事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非经法院执行程序。第二十五条规定,审判机关判决归国家所有的房屋,由审判机关通知登记机构直接代为登记,而涉案房屋不属判决归国家所有的房屋,被上诉人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代为登记违反法定程序。第四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当事人是上诉人和金山石材公司,而张贻杰既非权利人亦非权利承受人,不具有当事人主体资格却成为申请执行的权利人,可见本案的执行程序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非法的,由此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亦为非法。被上诉人作为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却放弃行政职责,不执行《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法定程序,却服从非法的执行程序亦已构成行政违法。一审法院以司法协助行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20-03-06 12:47:50
二,被上诉人违反《物权法》规定,未经法律程序注销上诉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侵犯当事人物权,已构成行政违法。
上诉人与金山石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经被上诉人审核登记,已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物权的证明,经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被上诉人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项内容注销上诉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而该项协助执行内容未经司法审判,缺乏法律文书依据,被上诉人作为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知道登记发证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律程序注销上诉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侵犯当事人的物权,已构成行政违法。即便将民事裁判内容理解为恢复原状,在上诉人已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情况下,恢复原状不仅是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同时还要恢复到登记发证前的状态,不仅涉及合同双方的民事行为,还涉及行政机关登记和发证的行政行为,那么,恢复原状的前置程序必须经过行政诉讼撤销原登记。非经行政诉讼,民事裁判不得撤销登记机关作出的登记和发证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以司法协助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其实质是规避法律,掩盖民事裁判超越司法审判权限、破坏国家法治的问题。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20-03-06 12:47:50
三,被上诉人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上诉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与其之前给予上诉人登记和发证的行政行为自相矛盾,上诉人对此讨个说法而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
民事裁判并未确认新的房屋权属主体,而是判由上诉人向金山石材公司返还涉案房地产,那么,被上诉人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上诉人名下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金山石材公司名下,亦已撤销原来作出的给予上诉人登记和发证的行政行为,亦已承认其原来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若为合法为何要改回去?这个问题谁也绕不过去,上诉人对此要讨个说法。那么,确认被上诉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行为何为合法何为违法,同样必须经行政诉讼程序。一审法院以司法协助行为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不仅掩盖协助执行通知书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同时掩盖被上诉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行为自相矛盾的问题,其实质是掩盖一审法院超越司法审判权限,以民事裁判否定和撤销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破坏国家法治的问题。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20-03-06 12:47:50
四,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8日已吊销苏州市吴中区金山石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而被上诉人仍于2019年12月9日将上诉人名下的房产转移登记至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已不存在的金山石材公司名下,并且在注销上诉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后至今未通知上诉人,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侵犯上诉人的物权,上诉人为此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20-03-06 12:47:50
综上,被上诉人作为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知道《物权法》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登记条例》的规定,应当知道第三人债权与房地产权属登记毫无关系,应当知道未经行政诉讼,民事裁判无权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登记行为,不是依法行政,而是以司法协助为由掩盖其违法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行政违法行为。上诉人与张贻杰素不相识,莫名其妙地被卷入人为炮制的假案中,虽然持有房地产权属证书却得不到法律保护,1000多万购房款和领取房产证后追加的500多万投资不翼而飞被净身出户,甚至被剥夺诉权连讨个说法的地方也没有,法治何在?公理何在?
请求上级法院严肃执法,维护法治尊严,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苏州聚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
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张登山律师
二O二O年三月四日

楼主:tmzds旁听席

字数:232679

帖子分类:关天茶舍

发表时间:2018-07-17 16:11:31

更新时间:2020-03-06 12:47:50

评论数:1116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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