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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北京市计生委的决战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wozhaorenyo 772楼 2013-07-02 22:06:04
你错了,我曾经和计生委达成了交钱解决的意向,但计生委没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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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dobabylon 775楼 2013-07-02 22:23:55
没办成就是没缴纳社会抚养费。
没办成的原因就是存在资料虚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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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净是胡猜八猜的人,刚走了一个去喝茶的,又来了你一个,你不用捣乱了,好奇害死猫。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wozhaorenyo 769楼 2013-07-02 21:55:03
你关心的太多了。
给你举些恰当的例子:有些人为了多买一套房子离婚;有的人为了分房子结婚;有的知青为了回城离婚;到了法定年龄允许结婚等等,都是因为有一些特定条件限制。不满足时不能实现诉求,满足了就可以。我满足了补办生育服务证的所有条件,为什么不能补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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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影心动2012 777楼 2013-07-02 22:30:52
可你补充个例子:
你当初为了三分钟快感而违法生育,抛妻弃子。可是发现,好不容易奸情修成正果之后,当初的通奸所得,又上不了户口,这使你在新人面前颜面大失,所以你才一直纠缠计生委,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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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看透你了,你不过是被放出来揭揭我的丑事恶心恶心我的胚子,我有没有颜面我自己知道,我做过的事我愿意,你以为这样来搅合我就会放弃我的诉求吗?省省吧,你的陈词滥调。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wozhaorenyo 772楼 2013-07-02 22:06:04
你错了,我曾经和计生委达成了交钱解决的意向,但计生委没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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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dobabylon 775楼 2013-07-02 22:23:55
没办成就是没缴纳社会抚养费。
没办成的原因就是存在资料虚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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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zhaorenyo 776楼 2013-07-02 22:27:03
怎么净是胡猜八猜的人,刚走了一个去喝茶的,又来了你一个,你不用捣乱了,好奇害死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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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dobabylon 782楼 2013-07-02 22:38:34
不和你一起说计生委的不对就是捣乱,你自己不符合这个条件和程序,谁敢给你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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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希望乱去猜测,于世无益。如果你能针对我的上诉状和对计生委的质疑发表意见,我非常欢迎。不能的话就算了,别费口舌。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中国人丁 778楼 2013-07-02 22:31:13
计生虫们不就是想多多罚款捞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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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委不仅是寄生虫,也是蛀虫。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wozhaorenyo 717楼 2013-07-02 17:55:58
没有计生委的人或者代理出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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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影心动2012 781楼 2013-07-02 22:36:30
少偷换概念,扣帽子,楼主!
难道不同意你观点的,就都是计生委的人或是代理人么?
你这么说,和网上有些人一看见有人和自己观点不合,就说人是汉奸、五毛有什么区别?
我也主张计生制度调整,我也反对计生委等部门在处理问题时的官僚主义作风,我更反对有些地方强制堕胎、以罚代管等恶劣行为,但是,我也同样反对楼主的无理要求,更反对楼主纠缠不休的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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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装成和事老或者中立却拉偏手的、蓄意分散看客们视线的人更可恶,你是其中一个。我怎么没听见你说一句计生委在那些方面做的有问题呢?你以为披上块羊皮就不是凶残的狼了吗?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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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zhaorenyo 629楼 2013-07-01 11:49:15
被计生的人去保卫计生,让计生去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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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影心动2012 632楼 2013-07-01 11:56:19
你岁数不小了,情绪又不稳定,因此你既然都能通奸,显然多少能有点经济实力,否则靠什么勾引无知打工妹?所以楼主,你就别在这里装“愤青”了。
楼主你难道没发现:支持你的那些愤青除了谩骂之外,一点有意义地建议都给不了你,纯属负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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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zhaorenyo 639楼 2013-07-01 12:34:16
再回复一次试试。
我就是愤青,用不着去装,我非常感谢愤青们的支持。你我立场不同,看问题的角度自然有差别,愤青的话对计生的确是负能量。
有人说我是贼喊捉贼,没错。我是贼,偷了情,计生委和法院是贼,偷了法律和法治的精神。此贼非彼贼。你们有胆量对我这个小毛贼口诛笔伐,却在江洋大盗面前摇尾乞怜或者做他们的马仔,从中多少能看出你们的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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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dobabylon 788楼 2013-07-02 23:48:38
喏,不仅是重婚、非法生育还伪造出生证明,还说法院不能因档案中缺少必要资料(即小孩已经出生这个事实)认定整体资料为虚假。
“补办情况,婚前生育补办结婚手续或者婚后生育但没有提前办生育服务证。”楼主你认为自己属于第二种,但是我认为你属于“婚后生育但没有提前办生育服务证”
“其次关于第二个子女,该规定中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没有界定孕育第二个子女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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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耸人听闻的揣测本人将采取不理睬他的态度,只对于理性讨论的部分给予回应。
补办情况,婚前生育补办结婚手续或者婚后生育但没有提前办生育服务证。我认为应该属于前一种情况。你认为属于后一种情况的观点还是以生育行为发生时为基准判断的,我有专门的一节来证明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你可以参考一下。
合格是有一个固定标准的,而产品的品质是变化中的、不确定的,判定是否合格的方法是用产品的当前品质与这个固定的标准作对比,达到了标准为合格,达不到的为次品需要报废或返修。我再婚之前处于次品阶段,你与合格的固定标准对比当然是不合格的。但我再婚之后就完成了返修,达到了合格品的标准,此时你与合格的固定标准对比看看,结论肯定是合格。我申请进行对比的时间是我再婚之后达到了合格的时候,那么应该用我现在的状态去与合格的固定标准作对比,而不是用之前的状态。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社会中、行政活动中比比皆是,可以举出成千上万个佐证。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tywyj000 709楼 2013-07-02 16:27:28
楼主啊,你现在的心情我很理解,但是没必要太较真了,回你老婆老家办办得了。看楼主大儿子出生年份,你应该和我年龄差不多。我91年和老婆生了一个儿子,现在读大四了。因为觉得一个小孩太孤单了,所以一直想找机会多生一个,特别希望能再有个女儿,但是因为我们两个都是事业单位的,体制不容许。十多年前就和老婆商量,叫她辞去公职偷偷再生一个,但每次她都拒绝,说打死也不想再生了,要生你找别人给你生去!这种想法一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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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zhaorenyo 711楼 2013-07-02 16:44:52
本来想问问你咋回事呢,你倒爽快,自己坦白了。处理的这样完美,先羡慕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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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wyj000 789楼 2013-07-03 00:46:57
不是为自己犯错开脱,我对计划生育这个政策是很有看法的。我认为我们国家这个人口政策走了两个极端。80年之前无限生是一个极端,80年之后只准生一胎走了另一个极端。最佳家庭结构应该是四口之家,一儿一女,这样孩子也不孤单,自己老了也有两个依靠,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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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理解你。人生形形色色,男人形形色色,女人形形色色,大千世界形形色色。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eee9873 791楼 2013-07-03 01:02:41
差不多就行了,好多人还没孩子。就这几把样别太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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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活法,汝非鱼安知鱼之乐?各得其所。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didobabylon 795楼 2013-07-03 10:44:26
关键楼主你不承认你的孩子是非婚生育的。非婚和合法生育是以时间、事实基准的么,两者为充分必要条件,界定生育行为时间合法主要是看生育行为在领结婚证前和领结婚证后,界定事实是否合法看你生育的数量,两者都要同时满足。你可能认为你是事实婚姻在前,但是法律不保护、不承认事实婚姻的,以婚姻登记和时间为准吧。楼主一味说自己事实(二太初婚)合乎规定,但却忽略了时间(生育行为发生之时,属于同段婚姻关系再次生育的范畴)是否合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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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仔细看看我前面写的,我什么时候不承认了?
我是分成了两个阶段,生孩子至结婚存在非婚生育,结婚后孩子因为其父母结婚而在法律上准正,成为婚生子女。我申请补办生育服务证要以当前状态为基准,很多人的看法仍然停留在对我过去行为的讨伐上,而没有认识到我的当前状态:婚后,补办生育服务证,这是讨论问题的两个前提。

以生育行为发生时为基准的看法是极其错误的。我把观点再次发出来。

以生育行为发生时为基准的观点是对法律的篡改和恶意歪曲解读
1、采用计生委的生育行为发生时为基准的方法是荒谬的
采用计生委的生育行为发生时为基准,假定这个孩子是超生且存活了一个月,那么这个孩子存活的一个月期间是否是超生?孩子死亡后还算超生吗?计生委认定这对夫妻是超生还是没有超生呢?
采用计生委的生育行为发生时为基准,意外怀孕的、引产、流产、剖腹产、包括那些被强制终止妊娠的就会有大量人是违反计划生育,除非孩子死在孕妇的肚子里,不然孩子出生存活一段时间的人是否就应该计算为生育过一胎?
2、计生委自身没有采用生育行为发生时为基准的判定方法
计生委2007年5月9日下发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中,“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后双方累计生育并现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如果以生育行为发生时为基准,那么只要从娘肚子里生出来的活胎就应该计算为一胎,不管其后是死是活。
3、生育行为包括分娩。采用生育行为发生时为基准,孩子没有出生时就不存在完整的生育行为,也就谈不上违规的问题。被告凭什么去对没有完整生育行为的孕妇强制堕胎,不就是明目张胆地在残害孕妇吗?
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规定也不是以生育行为发生时为基准的。孩子在生育生育行为发生时没有得病,但当前得病了,所以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显然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本身就是按照当前状态审查的。
5、基于过去固定时间点看问题是方法上的谬误。对一个变化的过程中的事实认定必须包括当前状态,过去的状态是参考性的,当前的状态才是实质性的,结合这两点才能辩证地正确认定事实。被告采用生育行为发生时为基准是完全错误的。
计生委的人总不会认为他妈生了他之后还是处女吧?他妈曾经是处女,现在就不是了,因为对比处女的标准他妈现在的状态不符合。但这不妨碍计生委一直嘴里天天唠叨着他妈过去是处女。
6、请计生委把补办生育服务证是以生育行为发生时为基准的法律法规条文列出,如果没有的话,那么计生委的观点没有法律根据。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wozhaorenyo 787楼 2013-07-02 22:52:29
那些装成和事老或者中立却拉偏手的、蓄意分散看客们视线的人更可恶,你是其中一个。我怎么没听见你说一句计生委在那些方面做的有问题呢?你以为披上块羊皮就不是凶残的狼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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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影心动2012 796楼 2013-07-03 11:55:39
我一开始就说过,在楼主这件事上,计生委官僚主义作风是不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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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这么说,计生委还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我并不怀有得到一片叫好声的希冀,我只想请大家发表理性分析和看法,包括反对我的声音。
我对计生委多次说过,拿出所有的法律法规,只要他们找出有我不满足的条款,我立刻就退出这场马拉松式的讨公道。但他们找了很多理由都不成立,而且还在找。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菜园狼 798楼 2013-07-03 12:25:27
中国并不是一个充分的法制社会,
人治社会中,对个人的德行要求就比较高
你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法律和道德中间做骑墙派
你的道德的瑕疵,注定了你在法律上也是被孤立和围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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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有些似是而非。
中国并不是一个充分的法制社会。但正在走向法治。
人治社会中,对个人的德行要求就比较高。人治社会最高的德行就是依附。
你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法律和道德中间做骑墙派。这两者我是泾渭分明。
你的道德的瑕疵,注定了你在法律上也是被孤立和围攻的。道德问题是由良心调节的,情感占很大一部分。法律则必须是铁面的,有法必依,会因道德问题处于不利地位,但不能因道德问题枉法。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回复第801楼(作者:@菜园狼 于 2013-07-03 12:48)
当然
计生委已经天怒人怨
但那是另外一回事
==========
计生委骄横来自长期的特殊地位,当我指出其传统做法存在错误时,他们拒绝了协商,除了常规的推逶和借口,不惜采用违法手段去维护,这显示出计生委本性恶的一面。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回复第802楼(作者:@风影心动2012 于 2013-07-03 13:01)
@didobabylon 788楼 2013-07-02 23:48:38
虽然你女儿是你第……
==========
现行条例只约束夫妻间的生育行为。前面跟你说过,你找到了非婚生育是违法的条款了吗?你说的再多也比不上一个法条。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回复第803楼(作者:@风影心动2012 于 2013-07-03 13:03)
@wozhaorenyo 790楼 2013-07-03 00:58:17
我再婚之前处于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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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一点违反了法规的哪一款呢?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回复第804楼(作者:@风影心动2012 于 2013-07-03 13:06)
@wozhaorenyo 799楼 2013-07-03 12:40:29
你说的有些似是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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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是法律的受益者。你也会是的。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回复第806楼(作者:@风影心动2012 于 2013-07-03 13:10)
@wozhaorenyo 701楼 2013-07-02 14:11:00
《北京市社会抚养……
==========
你指出来,我在哪里辩驳的?非婚生育与社会抚养费有关,但并不导致不给补办生育服务证。你想起来我的诉求是什么了吗?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回复第806楼(作者:@风影心动2012 于 2013-07-03 13:10)
@wozhaorenyo 701楼 2013-07-02 14:11:00
《北京市社会抚养……
==========
你指出来,我在哪里辩驳的?非婚生育与社会抚养费有关,但并不导致不给补办生育服务证。你想起来我的诉求是什么了吗?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wozhaorenyo 701楼 2013-07-02 14:11:00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
子女数量说明,四、对本市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当事人(包括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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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影心动2012 806楼 2013-07-03 13:10:49
楼主:你的女儿,是在你上段婚姻存续期间,和他人所生,属于该《办法》中“非婚生育”的情况。这是不争的事实,对此,你有何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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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看出这两段法规的矛盾吗?
子女数量说明中的部分条款与更高层次的法规矛盾,是违法无效的。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

子女数量说明,四、对本市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当事人(包括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

我举例说过:
前者是说反革命分子或者家属(统称当事人)
后者说反革命当事人(反革命分子或者家属)
这两种说法一样吗?

计生委不仅公然违法取证还公然篡改法律。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大家纠结在非婚生育的问题上,把之前写的再贴出来供参考。

非婚生育是一种行为。例如,一位战士在妻子生孩子前一天抗震救灾牺牲了,英雄的遗孤也是非婚生育。

非婚生育是不是违法生育
1、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才是违法违规,法无禁止即是允许。计生委解释法律法规时提到非婚生育是违法违规生育,请列出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文。
一对夫妻在孩子尚未出生时丈夫去世,如果夫妻取得了生育服务证,那么妻子生育了孩子是非婚生育吗?如果夫妻没有取得了生育服务证,丈夫去世至孩子出生期间可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吗?这个孩子是非婚生育吗?
2、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主编:胡康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对于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一些国家都规定了准正和认领制度,以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关系,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所谓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准正的形式有两种,第一种形式是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我国此次修改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都没有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补办结婚登记的,一般该子女均视为是婚生子女。
因此,我的女儿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出生,都已经毫无疑义地取得我们夫妻的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非婚生育行为是我们生育女儿到我们结婚之间的阶段行为,这个行为已经因为我们结婚而消除。我们孩子的出生实质上只是提前生育,绝对不是违法生育。
3、征收社会抚养费与补办生育服务证是两个不同的内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内容不适用于本人补办生育服务证。计生委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释义与我所要求的补办生育服务证无必然联系。
4、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补办生育服务证的充分必要条件,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佐证非婚生育违法没有法律根据。人要喝水,但喝水的也可能是畜生。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cs2years 816楼 2013-07-03 14:07:37
楼主你也太死性,我认识好多外地人不止一个,都解决了,你先生,生下来到外地想个办法,抱的,拣的,怎么想个办法不行,非在狭小的门封里找空间。
即使法律条纹也是狗屁,而且狗屁的解释权还在他们。你已经骨子里认可这个法律了,那你被挤对死也没办法。
将来的事车到山前必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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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人劝吃饱饭。

楼主:wozhaorenyo

字数:345301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3-06-18 06:30:00

更新时间:2021-04-01 23:46:33

评论数:209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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