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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碎尸杀人案最新线索汇总:一定可以破案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深漂呢?是不是叛变革命了。
我打算演反派了。----- 假如南大案凶手有车,按目前已知的这个抛尸状态,南大案会是个什么样子?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拿受害者生活状态与犯罪者相遇的可能性上研究,这就是犯基本常识上的错误。

---------- 我认为他的这个论述是正确的。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那个“李苏苏肉店”会不会是英子婆?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对于普通网友,我昨天已经提示过了,不要轻易在网上泄露个人信息和手机号。 能在这里发言的各位,我相信在现实中被电信诈骗砸中的几率等于零……记得有次一个搞电话推销的打电话给我,最后我直接把他给呼悠都快要哭了。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不是阴谋论。 我大概是这么看的:
南大案凶手有机动车,并且他的工作需要有车。但他不在南京。他以车往返于南京。比如,他是给南京的单位、工地做蔬菜肉类副食品配送的。
在与刁发生纠葛后,将其禁锢于南京某工地三天,后杀害、就地碎尸。最后抛尸。也就是说他要将这整个过程的时间控制在某个区间内,过了就会死。他其实从一开始就是在和时间赛跑。这期间他还要不断往返于南京,制造正常出勤的假像,而看着刁的任务就交给了他老娘或是婆娘……
最后,完成这些以后,逃离了南京。 留下了现在我们看到的南大案。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1、南大案凶手有机动车。
2、南大案凶手拥有不在南京城的第二城的居住条件,平时以机动车作为交通公具往来于南京与居住城之间,从事与农产品付食品配送的工作,每三天送一次南京。
3、南大案碎尸地点应当是在南京城。
4、南大案凶手单人作案的可能性大,不排除有第二人知情或参于作案。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老酒不醉人 2017-06-06 09:54:54
空车配货,给市场送菜的小货车,10号晚上碰坏了刁爱青,拽到车上,拉回老家,肯定没有送医,14号刁爱青给拖死了,思来想去,然后给卸了,还给加工了,然后进城抛尸,警犬都给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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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主要就是要考虑,凶手到底是在南京城碎的刁,还是将刁囚禁在他的第二城碎的。
如果是在第二城碎的,再拉回南京城闹市区抛尸,还在南大校园内抛尸,这有些说不通。
所以,应当是在事发地就地碎尸。这才比较符合现在我们看到的那五、六处抛尸现场分布。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这个所谓的“第二城”不一定就远离南京市,也可能只是有别于南京城区。 比如江北的浦口和六合,也是“第二城”的感觉。但它们都属南京市。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流泪的尼罗鳄 2017-06-06 10:33:53
@KN先生 14924楼 2017-06-06 08:34:00
1、南大案凶手有机动车。

2、南大案凶手拥有不在南京城的第二城的居住条件,平时以机动车作为交通公具往来于南京与居住城之间,从事与农产品付食品配送的工作,每三天送一次南京。

3、南大案碎尸地点应当是在南京城。

4、南大案凶手单人作案的可能性大,不排除有第二人知情或参于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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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和全家参予〈碎、抛,主要是抛〉,效率可基本等同,无须绵延持续抛,二个夜晚就够了,一天主抛,一天清理收尾。更多的理由就不繁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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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连抛两个晚上是有证据的。 至于陆续抛了近半个月(据茅帖)是没有证据能证明的。 我更相信凶手连抛了两个晚上,由于当时下雪、清雪,道路两边有积雪,凶手在19号沿路抛撒的尸块、在随后的半个月内被陆续发现而已。
这也符合凶手有机动车沿路抛撒尸块的特征。

同时,可以猜测抛尸时是一人开车、一人坐在副驾抛尸。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虽然天气不好,连环卫都推迟开工了,但我相信这个为大城市每天的疏菜鲜活做搬运工的群体应当是风雪无阻的。
每天凌晨过后,起床最早的应当就是他们了,街道上、小巷里、批发市场里……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考虑到凶手有机动车,以后部队方面的分析就免了。集体灶有几句说得是正确的,这个案子最不可能作案的就是部队了。从今以后,所谓的“军区说”、“毛介寿的器官移植说”、“打口碟说”、“宗教献祭说”、“青年会小伙持美工刀分尸说”、、、都应当彻底扫进垃圾桶了。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也不要将南大案凶手往退伍兵方面想了。干过屠夫厨子的也会有匕首吧。 白银案高承勇年轻的时候专玩匕首、新疆刀呢。
如果本身就是个农村的,咱也不将他再往“上过山、下过乡”方面想了。 那些知青包包,说不定就是当年那些下乡的知青留在他家里不要的……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老酒不醉人 2017-06-06 11:25:04
刁爱青10号晚上街头乱逛那点,正是市场收摊的点,冬天天黑的早,被收摊的货车碰着的可能性,有,有帖子说刁手臂有骨伤。他没跑,他给拉走了,但是没敢就医,没有吃饭,有喝水,刁难道昏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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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车祸,撞人地点有可能是广州路。据传96年时广州路两边鲜有店铺,晚上也比较冷清。 在这条路上的车速才能达到撞死人的要求。 青岛路、小粉桥、汉口路不太合条件。 汉口路晚上人多。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沿路抛撒尸块”这一物证不容小觑,现在就看看能否坐实了。
这条应是南大案凶手以机动车代步抛尸的证据。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老酒不醉人 2017-06-06 07:28:00
警察还招人么?额要当警察,额要当警察,额要当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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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害了,我的国。 说明本帖普法还是有一定成效的。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流泪的尼罗鳄 2017-06-06 11:52:24
@老酒不醉人 2017-06-06 11:25:04

刁爱青10号晚上街头乱逛那点,正是市场收摊的点,冬天天黑的早,被收摊的货车碰着的可能性,有,有帖子说刁手臂有骨伤。他没跑,他给拉走了,但是没敢就医,没有吃饭,有喝水,刁难道昏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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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先生 14947楼 2017-06-06 11:33:00

如果是车祸,撞人地点有可能是广州路。据传96年时广州路两边鲜有店铺,晚上也比较冷清。 在这条路上的车速才能达到撞死人的要求。 青岛路、小粉桥、汉口路不太合条件。 汉口路晚上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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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酒这回真没醉。其实,刁爱青10号晚被重创至休克昏迷、人事不醒等状态最“串“得起来,可以解释皮肉组织因伤创事故需掩盖真相而只碎肉的核心问题,可以解释“看守不住刁“的问题,可以解释“绵延几天死”的问题……但是,此观点的“硬伤”的是衣服和骨头。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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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衣服可以清洗凉干,毕竟有九天那么长的时间……这一点要相信女性的力量,“洪荒之力”。 现在就“骨头”这硬伤比较费解。 通常能重伤致人昏迷的,应当是伤者头部着地……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现在只要能核实南大案中的“沿路抛撒尸块”这一物证,南大案凶手有机动车就是大概率。
南大碎尸案中,一但确定凶手有机动车、凶手是开着车来抛尸的(南大校园内抛尸除外),那么“南大案凶手案发时居住在南大或南大附近”这一判断就是错误的。 到时我将收回。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因为我觉得一牵涉到凶手有车,就不用再继续往部队那个方向想了! 昨天剖析疑难也说了,96年时,就算地方上的单位的公车还需要调度,。 一票否了。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天空先生的爱子今天参加高考,此刻应该正在考场里奋战,想必天空先生也在期盼中。

让我们为他们加油吧!
楼主:KN先生  时间:2021-04-06 03:37:02
@工人旁若无人 2017-06-07 10:11:19
一直以来有个问题,为什么一定要抛尸在公共区域,在我们地方十多年前发生的事件基本都是扔城里的一条小河。南京城中就有河,比我们地方这条还大几倍,那杀人分尸完了大可扔河里,发现河里有尸体可能已经几个月以后的事了,所有的痕痕迹都没有了,是不是为了掩盖什么事情,凶手当时认为必须要抛尸在公共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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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帆0088 2017-06-07 10:25:38
采用沿路抛弃被害人大学的方法,看似不合犯案者心理,其实正是凶犯当时的意图:1,抛在南大,远离碎尸现场(可能在外地),以达到造成警方以南大周围为排查重点的目的。2,凶手职业与屠宰行业有关联,对于通过自己精心处理的尸块,有十二分的把握不被识破。也就是说,凶手当时内心想当自大,或者说有点成就感。有点希望别人尽快发现的冲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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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帆0088 2017-06-07 10:31:51
被害现场不在南大周围,而是远离南大,很可能在南京周边一个县市偏僻之所。凶犯有车,经常在住地与南大往返,对沿路的路段情况非常熟悉。犯案后,一次性驱车抛尸后正常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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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目前分析到此,这种可能性很大。1、凶手有车;2、居于远离南大及南大附近的以外地区;3、伪造抛尸现场;4、对南大及南大周边的外围交通等情况有过踩点、了解一些,但并不是很熟悉;5、凶手职业与屠宰行业有关,但案发时从事何种职业目前尚不确定;6、抛尸新街口、南大等地,确有自大心理,希望警方重点排查此地。

楼主:KN先生

字数:1184994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6-09-04 00:35:00

更新时间:2021-04-06 03: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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