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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二十八年命案背后的阴影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大连一死一重伤命案,因市政法委书记辛树功是杀人犯的姥爷,其亲自操纵并授意,使大连市公、检、法相互串通,公然的“偷梁换柱”、制造假案,致案发时不满十六岁幼女万春梅顶替本案故意杀人罪三年之久,后又转换成老太太(杀人犯的母亲)辛士清顶替其儿子万德成的故意杀人罪,他们不仅这样公然的捏造、篡改杀人事实,而且还指使法医提供伪证、制造虚假鉴定,以口头意见替代科学依据(DNA鉴定),将没有死者血迹及被告指纹的尖刀顶替为杀人凶器,三年后,阴谋败露,又拿出一把自称杀人后杀过狗的尖刀顶替为杀人凶器。为使假案变“真”, 大连法院将公审变私堂,以公开审理为名,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审理,并暴利阻挠证人、被害人及代理人参加庭审,强行剥夺被害人陈述、质证等权利,导致7•26故意杀人案没有二审、得不到再审,三级检察院不复查、不抗诉(二十年后,高检院指令辽宁省检察院复查);三级法院公然违法办案,故意将命案案判一半扔一半,致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求二十余年至今不审、不判……

辽宁 大连:王永红
电 话:15141402317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能把大连两级公检法的“法医”聚集在一起,只有大连政法委了,大连政法委在本案中充当了什么角色?
法医鉴定是法定的科学依据之一,而鉴定结论是来自有专门技术、能力的法医,并不是人数的多与少所能替代的,然,从新公刑技鉴字[91]第20号联合重新复查鉴定书,不难看出,大连公检法所谓的“法医们”的聚集,是继续为假案提供伪证,继续让不满十六岁的幼女顶罪……

大连公检法攻守同盟、狼狈为奸铁证如山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大连命案被害人王永红:我敢与三级公检法当面对质,此案系人为的假案、错案……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上访告状也有罪!!!

大连公检法掌控命案法定程序,使一死一重伤命案没有二审、得不到再审,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二十余年至今不审不判,如今二十八年,问题不给解决,还将上告的被害人抓进监狱判刑坐牢。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申诉控告(上访)系《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全国人大乃中国最高立法机构,然,在全国人大没有立法将非正常上访归类为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千百上访维权百姓竟因非正常上访而遭拘留、判刑,这明显违背了中央依法治国、职权法定的理念。
王永红认为正常上访及非正常上访,都是上访,只要王永红的非访行为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具体行为,都与犯罪不相干。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大连两级公安机关仿造杀人凶器、篡改杀人真相,公然制造假案、包庇杀人犯,用不满十六岁的幼女万春梅顶替命案杀死、杀伤两大罪责三年之久后,又转换成老太太(杀人犯的母亲)来顶替命案真凶……


没有死者血迹也没有疑犯指纹的法医鉴定结论: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明知本案184号鉴定中的“B”型血的鉴定结论为错误,明知所谓的“凶器”没有比对被害人的血迹及杀人犯的指纹,明知道法医鉴定结论不能用两可之间的模糊词句,而大连市检察院却视而不见,大连市检察大检技医物字[90]3号鉴定能否视为本案的法定依据??检察院本是监督公安立案侦查及法院判决等,然,大连市检察院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命案公诉予大连法院其背后的阴谋不言而喻。


这样的检察院、这样的法医鉴定 ,如何履行监督权??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正视黑暗和揭露罪恶,是每一个有良知的人使命。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一纸判决两个时间,命案判一半扔一半,致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二十余年不审不判决 …… 也只有大连市法院能作出这样离奇的判决!!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究竟谁在违法??究竟谁该判罪??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大连市中级法院两次判决,故意将一死一重伤命案判一半扔一半,致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求二十余年至今不审不判决。此行为是公然地掌控命此案法定程序,是公然的违法行为。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两张判决后面的合议庭成员是否合法??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两张判决后面的合议庭成员是否合法??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我的帖子经审核通过发上去后,三两天,就被版主山谷人家给移走了。发信息给山谷人家,他不给回复。希望相互关注!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如果一个社会对法律被践踏总是漠然相待,那么罪恶之手总有机会降临到每个人头上 一个国家要有公平正义 。才有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一命俩凶都不是真凶有何玄机? 正常法定程序启动艰难谁控制?
控 告
控告人:王永红,女(未婚),68年出生,户籍:辽宁大连普兰店,身份证号:210222196811168428 联系电话:13941441939
案 由
一死、一重伤命案,因当时案发地公安局政委辛树功系杀人犯的姥爷(本案发生不久提升为市政法委书记),在他的操纵之下,公、检、法 竟伪造杀人证据,公然“偷梁换柱”、制造假案,将本案中杀死、杀伤两大罪责全部推到刚满十四岁幼女万春梅身上,三年后,阴谋败露,又将故意杀人罪转换成老太太——杀人犯母亲。为掩盖假案中伪证、假事实,大连中级法院竟公然掌控此案的合法审案程序。对上述枉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竟公然纵容辽宁两审法院枉法裁判,驳回了本案有理有据的再审请求。使这起一死、一重伤(五级残)杀人案没有二审、得不到再审、三级法院将此杀人案判一半扔一半,致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求二十余年至今不审、不判,致本案被害死者连骨灰盒都没有得到判赔……
违法办案 漏洞百出
1、案发当时,公安机关到案发现场只逮走了不满十六岁的万春梅,一年半之久,没有对主犯辛士清、凶手万德成采取任何的强制措施,致幼女顶替本案杀死、杀伤两罪三年之久。
2、普兰店公安局(原新金县)的184号鉴定,对“B”型血的解释明显是错误的,所检验的“B”型血究竟是何人的?属实体存在严重错误。
3、所谓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尖刀上,即没有死者尹淑英的血迹,也没有嫌疑人的指纹,如何认定为杀人凶器?
4、本案所有的鉴定中均没有被害死者致命伤口深度记载,这意味着什么?
5、原判中的两把 “凶器”与本案被害死者破口及血衣破口的大小明显不符,宽刀怎能刺出小的破口呢?
6、案发现场有第三个受害者,杀人犯的亲婶婶邹萍胳膊被刺伤。大连法院(92)刑字第80号判决及(94)大刑初字第21号判决中称;“被告人辛士清与尹淑英厮打在一起,被告人万春梅与王永红厮打在一起”。 并没有认定两者厮打中有他人参与,由此证明,邹萍的伤与辛士清、万春梅无关,所以,本案杀人现场除辛士清、万春梅以外,还有第三个持刀者。
7、三年后出现的尖刀并没有被害死者尹淑英的血迹,也没有辛士清的指纹,更没有证据佐证与本案有关,大连市公安局认定此刀为杀死尹淑英凶器的依据。
8、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尹淑英致命伤的定位错误,系明显掩盖刀伤:被害死者尹淑英身上被刺三刀并非两刀,致命伤深度超过10厘米。
9、大连法院对本案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求至今二十余年不审、不判……
事 实 与 理 由
起因:八八年,我家一只鸭子被万家(政法委书记辛树功的侄女辛士清家)耍赖偷去,经认要,万家夫妇万般无奈送回了鸭子,但是恼羞成怒,多次制造事端并寻机报复。(辛士清曾于八九年七月二十四号晚来我家大闹,打碎厨房盆子……)
八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晚八点半左右,辛来到我家后院敲门,再一次滋事,……为此发生纠纷,纠纷过约十五分钟(晚上十点三十分左右),我们母女三人在自家门口与邻居高桂玉、董淑玉等人闲谈此事时,以辛士清为首,万德成、万春梅三人各带凶器刹那间向我们杀来,还没等我反应过来,就见母亲尹淑英被辛士清抱住,万德成向母亲猛刺,当我要上前解救母亲时,万春梅从后面过来堵住我,并用刀向我胸部猛刺,被我的右臂挡住后,紧接着又向我的腹部猛刺[重伤五级残]。这时,听见母亲喊:“小德成,你真狠,我死也死你家。”[此时,辛还抱着母亲],万德成杀人后带头向窝棚方向跑去,母亲跟在其后倒在万家大门口。姐姐在街上大喊:“救命”。邻居万长征夫妇、董传家、董传敏、王玉全等人先后过来,母亲因失血过多口渴要喝水,董传敏去找水,万长征听见母亲说:“环,妈不行了,是小德成杀的我。”姐姐过去看我时与邻居王玉全同去找村医(邻居)韩淑云救人(距杀人现场二十几米),敲门近15分钟,韩才出来说:“已经睡觉了,外面杀人一点都不知道。” 董传敏去万家找水,万家空无一人,听见窝棚那边有吵声,董扒墙看见邹萍、万明英正拽住万德成,当董传敏跳过去看明白后,大喊:“你们放开他,让他杀吧,杀了两个还不够。”事后董传敏亲自说,当时万德成听见姐姐在街上喊救命,还要过去杀姐姐(案发后董传敏的儿子董世文被杀人犯万德成聘到其建筑队打工,并多次开卡车为董家送盖房原料;钢筋、水泥、木材……)。万德成杀人后,躲在窝棚外面近一小时,邻居徐敦法找其救人,见万德成与其父万明英正在吵闹,其父对徐说:“你看,唵家那个熊样还没事了……”。邻居王玉全、万长征、董传家、王玉梅、董淑玉等人把我们送往医院的,在途中,母亲对姐姐说:“环,妈不行了,是小德成杀的我……”这时,姐姐喊:“小德成,我妈有个好歹,我不会放过你的。”当时在车上的人都能听见。车到了镇医院,邹萍、董淑玉等人听大夫说母亲没救了,便走开了,我姐与邻居万长征找车去县医院。这时,母亲又对王玉全说:“是小德成杀的我。”
“偷梁换柱” “一命两凶”
案发当晚万德成在杀人现场:1、普兰店公安局[原新金县公安局]认定:当晚杀人时,万德成去村医韩淑云家扎过敏针,回来半路上听到打仗声要过去,却被其父紧紧拽住。2、大连市局认定:当晚杀人时,万德成站在自家窝棚外面。注1、所谓的扎针回来的半路上或万家窝棚外面 ,就是本案杀人现场二十几米处。注2、市局称:当晚万德成在去扎针回来的半路上(离杀人现场不过二十几米)听到打仗声要过去,被其父亲拽住(详见市公安局预审纪实)。显然,能听到打仗声音,证明万德成就在杀人现场,且有作案的动机。
杀人后的万德成跑到徐大房村,与其岳父王允德、叔叔徐强(徐大房村书记)、派出所所长王允冒等人策划阴谋,[派出所所长王允昌是万德成未婚妻的叔叔,案发地公安局政委辛树功(九○提升为政法委书记)是辛士清的叔叔]在他们的操纵下,派出所民警来到案发现场只抓走刚满十四岁的幼女万春梅,一年半之久没有对主犯辛士清、凶手万德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经被害人王永红兄妹先后去省进京上访三年之久,大连市以政法委为首(此时,辛树功已是政法委书记)及公、检、法个别当权者竟以“换汤不换药”的手法将幼女顶罪,转换成老太太辛士清(万德成母亲)承担本案的故意杀人罪,他们就这样公然的制造假案,来包庇万家独生子————杀人犯万德成。
物证存在严重错误 足以影响判决公正
一、实体错误
1、血衣破口变大系人为:尸检记录称:被害人外裤左腿腹股沟处见一破口为二厘米;上衣左下兜上方见一破口,破口为1.8厘米,然而,在后来的鉴定中,被害人外裤腹股沟处二厘米的破口却变成2.8厘米,上衣左下兜口1.8厘米的破口变成2.2厘米,被害死者的血衣上破口为什么会变大?显然3厘米宽的尖刀是刺不出1.8--2厘米的破口(原始尸检记录为证),然而,三年后拿出的尖刀宽为3.5厘米左右,3.5厘米与1.8厘米及2厘米的差距更大,可想而知血衣破口的改变,是人为的故意将血衣破口放大,以缩小血衣破口与尖刀宽度的差距。
[90]第218号鉴定书(简称:218号鉴定)和第220号鉴定书称:“各种布料上形成的刺破口,由于布纤维的弹性回缩,可以小于刀体刺入的宽度,这种情况下在刺破口被血污染干燥后,回缩更为明显。” 否:其一、在案发时我穿的衣服被刺破后也经血液泡并干燥,然而,我的上衣、外裤、内裤及腹部(肉皮破口)都均为3厘米,鉴定结论根本不存在回缩问题。其二、被害人尹淑英外裤、上衣都是化纤不缩水布料,而短裤(裤衩)是纯棉缩水布料。所以,即使血衣经血液泡并干燥回缩,这两种布料也不会回缩成一样大的破口(都是2.8厘米),因为它们的织地成份不同,所以缩水的程度也是不同的,这也是起码的常理。鉴定书中称被害人尹淑英的血衣、外裤、内裤均为2.8厘米,那么,请问:“肉皮上3.5厘米的破口与髂静脉3厘米破口如何形成的?”,这种不能自圆其说的谎话,充分暴露了所谓的回缩,完全是他们制造假案的借口。
2、“B”型血的谬论越描越黑:普兰店公安局[89]184号鉴定书(简称184号鉴定)称:现场提取尖刀一把,把长8.5cm;刃长3cm;于刀把及刃面上附有暗红色斑痕,经处理后,检验为人血,属B型。
新公刑技鉴字[91]第220号(简称:220号鉴定)联合重新复核鉴定书称:“本案发生过程中有四人受伤,有三种血型的血液相互污染,由于血型物质不同,部分抗原的活性相互受到破坏,特别A型抗原较B型抗原为弱,极易受到破坏,而B型抗原相对稳定,因此在送检的尖刀上易检出B型物质。”由此证明,第一把“凶器”上没有被害人的血型,也没有嫌疑人—— 幼女万春梅(刚满十四岁幼女)的血型与指纹。即没有被害人的血型也没有犯罪嫌疑人指纹的尖刀,会顶替为杀死尹淑英凶器三年之久,显然,大连两级公、检、法个别当权者是“功不可没”。他们为让幼女顶罪竟公然歪曲事实,把被害人尹淑英身上三处刀伤掩盖成两刀,并将裤腰下18厘米的腹股沟处错定为尹淑英的致命伤 —— 左髂总静脉。将“B”型血的来源“描述的那么的真切”,然而,科学是来不的半点虚假。经权威法医专家解释,既使现场提取的尖刀上附着的A、AB、O三种血型相互污染,也只能检验出A、AB两种血型,绝对检验不出“B”型血。所以,所谓的“B”型血至今是谜。
3、致命伤的认定隐藏玄机:左腿腹股沟与左下腹部是一个部位吗?第184号鉴定书认定:被害人尹淑英左髂总静脉前壁见一长3厘米的破口。大连市检察院第3号鉴定书认定:被害人尹淑英腹部创口深达后腹壁左髂总静脉也被刺破3厘米。第220号联合重新复核鉴定书认定:尹淑英因左髂总静脉被刺破并大出血死亡。根据法医专家及专门解剖学书籍证明:人体左髂总静脉为于肚脐下6厘米左右的左下腹部 —— 左髂总静脉根本不在腹股沟处。而本案鉴定结论中,把裤腰向下18厘米处的腹股沟认定为左髂总静脉,系明显的将被害人致命伤错误定位。事实证明:被害人尹淑英身上是三处刀伤并非两处,即:裤腰向下18cm处破口(系尸检记录中的二厘米破口)是左大腿跟并非是左髂总静脉;上衣左下兜内上方1.8cm破口应是左髂总静脉(尸检记录为证);左乳头向下8cm处破口是左胸部(尸检记录、血衣为证)。
4、三年后的“凶器”系伪证:2003年在辽宁省委、省政法委的听证会上,大连市公安局、大连中院辩称:辛士清承认拿此刀杀死尹淑英后,其儿万德成又拿此刀杀过狗。这简直是谬论,与“掩耳盗铃”的小偷有什么区别? 三年后出现的“凶器”从何而来?又凭什么认定它为“凶器”? 大连公、检、法为让老太太顶罪,竟公然伪造杀人证据、捏造杀人事实,自称经重新鉴定,认定:“第一把尖刀上没有被害人尹淑英的血迹,而且刀宽与死者的伤口也完全不符”。并以此为借口,拿出了所谓的“第二把凶器”,结论为:此刀(指三年后出现的刀)上有物质呈阳转阴型,所以此刀就是杀死尹淑英的凶器 —— 本人曾亲自咨询公安部126所、北京市公安局法医界专家、教授(任嘉诚)、人民大学、政法大学等多个权威鉴定部门,证实在92年,大连市法医根本不具备为第二把尖刀作鉴定的能力。所以,三年后出现的“凶器”没有证据佐证与本案有关:其一、此刀即没有鉴定出被害人的血迹也没有鉴定出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其二、所谓的辛士清承认用此刀杀人后其儿万德成又用此刀杀过狗,显然,这样的尖刀已经失去了做为本案物证的价值 …… 其三、此刀宽度与被害人致命伤宽度不符,上衣左下兜内上方1.8cm和外裤左腿腹股沟处2cm的破口(见尸检记录)是如何形成的???(请有关部门以尖刀、血衣、尸检记录为依据,重新核实鉴定结果);其四、此刀没有经过DNA等相关科学鉴定的认可。其五、法院最终没有认定此刀为杀死被害人尹淑英的凶器。退一万步,即使此刀上的血型与被害人血型相同(A型血),没有经过DNA鉴定也不能认定此刀为杀死尹淑英的凶器,因为本案中的第三个受害者,杀人犯的亲婶婶邹萍也是A型血。事实上,3厘米的尖刀能否刺出了2.8厘米、2厘米、1.8厘米的破口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尖刀刺进伤口的深度,也是被害人尹淑英致命伤的深度。然而,本案五次鉴定,并没有提到过被害人致命伤深度,法医在对此案的鉴定过程中,只是比较伤口的大小,即没有检验指纹,也没有关注被害人尹淑英致命伤深度。法医鉴定是法定的科学依据:指纹、血型…… 各种证据相互印证了,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更何况况第二把“凶器”上根本没有被害人的血型也无辛士清的指纹,因此,三年后出现的尖刀是伪证。
5、违背“常理”的鉴定 —— 宽刀刺出小口:尸检记录、新金县公安局184号鉴定、大连市检察院第3号鉴定、大连两级公检法联合重新复核鉴定220号鉴定均称:被害人尹淑英左髂总静脉前壁见3厘米破口。事实证明:最外层的应是血衣破口,即:外裤腹股沟处的裤腰向下18厘米处见二厘米破口(鉴定书中改为2.8厘米)和上衣左下兜上方的1.8厘米破口(鉴定结论中改为2.2厘米);中间层应是肉皮破口,即:左下腹部3.5厘米破口、最内层应是左髂总静脉3厘米破口。由此可证:最外层与中间层差距为0.7~1.7厘米;中间层与最内层的差距是0.5厘米。请问法医先生们:“杀人犯的尖刀在什么情况下能刺出中间长两头短的破口?”
辽宁高院(93)辽刑二核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大连中院(92)刑字第80号判决,并发回重审。对此,大连中院应依法补充辛士清杀死尹淑英的事实依据,然而,此后包括最高法院在内三级法院均没有再审理过本案事实,也没有补充新的证据,所以,本案至今仍然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此也证明了本案的再审请求是合理的。2、原判称:被告辛士清与被害人尹淑英撕打,被告万春梅与被害人王永红撕打。3、市局预审纪实称:十余位目击证人证明辛士清与尹淑英对打,万春梅与王永红对打。事实证明,双方撕打并没有他人参与。然而,杀人犯的亲婶婶邹萍的胳膊被划一刀。双方撕打中没有他人拉架,即排除辛士清、万春梅对邹萍造成伤害。邹萍究竟被谁划伤?由此可见,案发现场除辛士清、万春梅外还有第三个持刀者。法院判决为什么不提本案有第三个受害者?不言而喻,邹萍的伤,涉及案发现场有第三个持刀者???
《刑诉法》明确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口供没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定被告有罪。然而,公、检、法在查办本案过程中却公然的反其道而行,没有被害人致命伤深度、血型及杀人犯指纹,尸体九天火化,五次鉴定依据什么??从刚满十四岁幼女顶罪到老太太杀人,从案发时的一把凶器到三年后第二把“凶器”的出现,不难看出,大连两级公、检、法完全是故意以被告口供为借口,公然制造假案。注1、案发开始称:万春梅承认杀死尹淑英所以我们就抓她(有普兰店公安局答复意见为证)。注2、三年后称:万春梅否认辛士清承认,所以我们就认定辛士清杀死的尹淑英(有市公安局预审纪实为证)。注 3、第二把“凶器”的认定,也同样是因辛士清供认拿此刀杀死尹淑英后,其儿万德成又用此刀杀狗。公、检、法就将此刀认定为杀死尹淑英的凶器(辽宁省委、省政法委听证会录音为证)。
二、程序违法
1、私设公堂 ———— 大连中院以公开审理为名,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开庭不张贴公告,不按法定程序通知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当事人、证人参加庭审,而且还指使法警暴力阻挠被害人参加庭审,公然剥夺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此行为不仅仅是侵权,也是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
2、九二年,被害人先后两次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递交给当时大连中级法院主管本案的副庭长王奇(后任大连市政法委副书记至07年退休),把相关的票据(我的医药费、营养费、母亲的丧葬费等)交给了本案的审判长郑国美(现任辽宁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郑国美收到票据的同时,也给被害人打了收条(收条现在我们手中),由此可证,大连中级法院当时已经受理了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求。然而,大连中级法院竟抛开被害人的民事诉求不审,只“审了”刑事部分,事至今日,二十余年过去了,大连中院对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还是不审、不判,此行为不仅剥夺被害人的法庭质证权,也剥夺了本案的二审程序 ……
3、法医鉴定是法定证据之一,此案先后五次鉴定,均出自大连两级公、检、法的法医,之前为此案鉴定期间,他们伪造凶器,为幼女顶罪提供虚假鉴定,然而,大连市政法委竟还允许这些法医参与本案鉴定,这不仅对本案被害人不公平,而且直接影响本案鉴定结论的公正。
上述事实证明,大连公、检、法个别当权者在查办此案过程中存在违法办案之嫌疑,此案不只是实体存在错误,程序也存在严重错误。没有二审、得不到再审、刑事附带民事二十年三级法院至今不审、不判 …… 完全是公、检、法个别当权者操纵、掌控本案法定程序,故意为掩盖本案中伪证、假事实而阻挠本案得到合法审案程序 ……
以上所述,绝无虚假,这样明显的错案非但得不到解决,反而,被害人却屡遭打压,这让草民绝望之极,为此,恳请公安部领导能关注此案,依法制止、并追究相关违法办案的法律责任
此致:

辽宁大连:王 永 红
电 话:13941441939
2014年 4月 日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大连命案请求大连关注??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二十多年前,公检法公然篡改、编造杀人案真相,二十多年后,竟以被害人非正常上访为由,公然以莫须有的寻衅滋事罪打压被害人坐牢。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上访告状被有罪了!!!!

二十多年前,公检法公然篡改、编造杀人案真相,二十多年后,竟以被害人非正常上访为由,公然以莫须有的寻衅滋事罪打压被害人坐牢。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2010年,最高检察院依法指令辽宁省检察院复查此案,然而,如今八年有余,此案至今
无果被害人求告无门 错案成悬案。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字数:16647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8-03-23 20:53:11

更新时间:2019-03-17 22:59:40

评论数:205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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