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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违约欠薪引发企业主被杀:一条人命、两个家庭、三个孩子

楼主:高阳喝绿茶  时间:2019-05-17 18:57:42
胡乘榜,又名胡乐,生于1990年5月25日,2018年9月,因故意杀人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就在前不久,该案二审也刚刚开完庭,目前还没有宣判。一审的这个判决引起了当地老百姓的极大关注,虽然杀人嫌犯难逃法网,可是惨案的发生远没有表面呈现的那么简单,只为追要两万多元的欠薪以及继续履约要求的被拒绝,让一个90后的小伙子——胡乘榜,同时也是仨孩子的父亲,白发父母的儿子、青梅竹马妻子的丈夫,一时冲动酿成血案,害了一条人命,毁了两个家庭,苦了三个嗷嗷待哺的孩子,而自己的性命能否保住还属于未知!


三个年幼无知的孩子与他们的母亲
要说胡乘榜这个小伙子,就是一普通的村民,老实善良,从没与人打过架,妻子眼里的好丈夫,父母眼中的乖儿子,三个孩子的好爸爸,邻居眼中的好小伙。小胡家里并不宽裕,但好在妻子贤惠、儿子勤劳,胡乘榜学得一手模具做工的好手艺,又肯吃苦干活,所以日子勉强过得去。

惨案发生在2018年1月15日上午,胡乘榜找到被害人付某并将其杀害。被害人付某在其姐夫的模具公司担任副总,手握一定权利,模具厂方曾经跟胡乘榜约定,小胡与浩然模具公司定立的合同数量是三套模具装配,前两套的加工,活不好干还不赚钱,最后一套模具加工利润丰厚比较挣钱,小胡做完前两套模具后,还有一些余款没有要回,另外还想继续履行第三套利润更丰厚的模具加工协议,便去浩然模具公司,然而就在小胡要钱和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时候,被害人付某不愿意继续履行协议,也不听从公司老总也就是其姐夫的命令,不想把第三套利润丰厚的模具加工生产继续交给胡乘榜来完成,连续几次谈判未果,恼羞成怒的胡乘榜在2018年1月15日上午将付某杀害。

胡乘榜行凶杀人,不仅给被害人家庭带来灭顶之灾,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尤其是三个还没有懂事的孩子,这辈子注定要和父亲一生分离了。


传说中的浩然模具厂

就现有的证据来看,胡乘榜虽行凶不假,但被害人逞一时之气,拒不履行约定,甚至欠款都没有结清,让胡乘榜有了不顾死活的恶念,外人看来,这一举动太过悲哀,但也有被害人付某说话不算数,没有诚信的原因,在胡乘榜看来,说话不算数的付某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导致双方发生冲突才造成胡乘榜过激杀人。

据胡乘榜的家人说造成胡乘榜过激杀人的另一个原因是经济方面的压力。胡乘榜有3个孩子,一个刚上学前班、一个刚会走,最小的还抱在怀里。胡乘榜的母亲患有严重的支气管炎,需要常年吃药、定期住院治疗,为了支付母亲昂贵的医药费,父亲长年在外面打工,整个家庭靠胡乘榜一人苦苦支撑,现在胡乘榜因杀人被抓,一家人的生活更加困难了。

另外,胡乘榜杀人后曾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在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了这一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并没有在量刑时给与体现。


细心的胡乘榜在与浩然做工时账簿记录每笔费用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法定从轻、减轻原则的设立是为了敦促犯罪分子自动认罪,敦促犯罪人员的亲属把握住这一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该原则的设立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为了让这一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就应该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最大限度地体现从轻的原则。如果自首了还要判死刑,谁还去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影响、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综合予以判定。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的,或者归案后态度恶劣、毫无悔罪之意,经反复教育仍无济于事的,则犯罪人的自首并不表明其人身危险性的明显降低,也可以考虑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但本案中胡乘榜与被害人是因存在矛盾发生争执导致悲剧发生,与抢劫杀人、绑架杀人不同,这种民间纠纷产生的杀人行为相较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是较低的,且一旦得知被害人死亡便主动投案,毕竟胡乘榜并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关于故意杀人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专家认为,一审判决已认定本案是胡乘榜因生意与他人发生争执的民间纠纷,且被害人方故意刁难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更关键的是胡乘榜具有自首这样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但一审判决并没有体现出来。



人民法院的量刑是必须综合犯罪的原因,犯罪的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影响来作出判断。胡乘榜之所以杀人是被欺压的结果,虽然后果严重,但未达到罪大恶极,必须判死刑的程度。况且胡乘榜有自首这一不能忽视的法定情节,一审法院无视这一情节,仍然判处死刑是完全错误的。

从这起惨案中,两个问题不应该被二审法院也就是河北省高院的主审法官忽视,首先来说,从公开证据看,模具厂与胡乘榜定合同并经过了老总苏某的授权,双方商定了合同主要的内容,其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刘某清楚地说明了加工模具的数量是三套而非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两套,这也说明了被害人付某作为模具厂的负责人不讲诚信引发血案的原因不能被忽视,虽然胡乘榜犯下重罪但事出有因,其次,胡乘榜的自首情节应该也法官被认定。



楼主:高阳喝绿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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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9-04-16 17:46:42

更新时间:2019-05-17 18: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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