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水读 >  天涯 >  天涯杂谈 >  患者惨死医院,病历不真实,医院尸检举证不能,司法鉴定不能谁之责?

患者惨死医院,病历不真实,医院尸检举证不能,司法鉴定不能谁之责?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过错之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第61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病历资料缺少客观的护理记录。抢救过程当然需要护理记录记载实时(具体到分钟)的病情变化和处理措施,但目前关于所谓“抢救”过程只有事后补写的死亡记录和抢救记录,没有护理记录,患者这段时间生命体征的客观变化,抢救行为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时间、实施后生命体征如何变化,无从确定。医院能否解释,病历资料为什么缺少客观的护理记录???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过错之六

病历中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均系打印,无人签名负责。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的规定,病历显示所有药物是否使用过,患方均无从知晓。

请医院解释,医护人员为什么不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过错之七

《死亡记录》并非实际实施医疗行为的医生撰写,而是由患方从未见过的所谓主治医生杨小霞杜撰并签名。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二十一)的规定“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的规定,医院能否解释,为什么《死亡记录》不是由实际实施医疗行为的孙洪珍(事发时,孙洪珍执业地点是“文登市泽库镇卫生院”,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撰写并签名,而是由患方从未见过的杨小霞杜撰并代签名???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过错之八

患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从未见过该医院医生杨小霞,但文登市卫生局调查答复称杨小霞是患者的主治医生,且庭审中医院也辩称杨小霞是患者的主治医生,也是上级医师。但病历中无所谓的主治医生杨小霞下达医嘱,和所谓的上级医师杨小霞的查房记录。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既然医院辩称杨小霞是患者的主治医生,为什么主治医生不下达医嘱?既然医院辩称杨小霞也是上级医师,为什么没有所谓上级医师杨小霞的查房记录?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过错之九

2011年8月5日事发当晚,单独值夜班的医生孙洪珍执业地点是“文登市泽库镇卫生院”,与实际工作单位“文登整骨医院”不符,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并且该医院在对患方诉讼意见的答复中也明确该医生执业证书发证日期:2013年1月8日,执业地点:文登整骨医院。故该医生的记录其诊疗行为的病历资料均丧失了合法性,该病历资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请医院回答,事发时,孙洪珍是否有资格、有能力单独值夜班???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过错之十

该院当班护士于泽凤事发时系无证护士,其行为触犯了《护士管理办法》的规定,请医院回答,哪条法律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可以从事护士工作?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过错之十一
病历中缺少白班住院医生刘美君与夜班值班医生孙洪珍的交(接)班记录,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五)之规定,“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请医院解释,为什么病历资料缺少与纠纷有关的(交)接班记录???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过错之十二

临时医嘱显示:三种药物的执行注射时间均早于下达医嘱时间,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8条之规定,请医院解释一下,为什么3种药物的执行注射时间均早于下达医嘱时间???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过错之十三

在患者刚去世,家属对死因及用药提出质疑并要求尸检和提供当日用药清单(事发当时患方不懂封存现场实物),医院不履行告知家属封存保管现场实物的法定义务,导致现场关键药物证据的灭失。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之规定,在患者刚去世,家属对死因及用药明确提出质疑时,医院为何对最关键的药物等现场实物证据在最关键的时刻不作按规定封存???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过错之十四

医院未告知家属尸检事项,且在家属对死因提出质疑并要求尸检时,不但不履行告知死者家属尸检事项的法定义务及配合送达《死亡通知书》(又名尸检告知书),经家属签字同意进行尸检,反而愚弄、误导家属,变相阻挠尸检,医院应对死因不明承担责任。
关于尸检告知问题,一审庭审中,医院答辩称是书面通知,二审庭审中,医院又答辩称是口头通知,医院在一审、二审中答辩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医院有什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尸检告知义务???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过错之十五

事发当晚6点半多,患者在注射了最后一瓶药物不久,诉其胸闷极难受,呼吸越来越困难,并且烦躁不安,家属急忙找来了当晚值班医生孙洪珍(事发时孙洪珍执业地点:“文登市泽库镇卫生院”,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孙洪珍看了看患者,此时患者两眼紧闭,呼吸急促,危在旦夕,已无法应答孙洪珍的问话,孙洪珍未做任何检查,也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只说了一句“必要时要上呼吸机”,即离开了患者。

几分钟后,患者开始大口大口地倒气,四肢抽搐,家属急忙跑出去喊医生,护士刘美玲闻声赶到病房,此时床边监护仪心电图显示直线,刘美玲看了看患者,又看看心电监护仪说“可能是接触不好”,即动手摆弄监护仪,在确定其没问题后,才奔跑出去喊医生。

随后到达现场的孙洪珍束手无策,既没有为患者做人工呼吸,也没有持续性为患者按压心脏,只顾忙着打电话。在过去了二十分钟后,已经下班的内科副主任医师刘淑兰和中医骨伤科的医生鞠传宝才同时到达现场,鞠传宝将一简易氧气面罩罩在呼吸、心跳均早已停止的患者的脸上,开始所谓的“抢救”,但为时太晚,导致患者死亡。

一审法院-----------庭审笔录

原代: 患者入院一下午院方没有确诊病因,盲目注射多种药物,在患者用药后病情愈发严重,出现胸闷、呼吸急促、烦躁不安的情况下,家属向医生反应,医生却置若罔闻,仍没有为其作必要检查,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在患者生死攸关的生死关头,值班医生孙洪珍说必要时要上呼吸机,即离开患者,一去不复返。病人出现危重时不应按照护理规定一至两小时巡视一次,应及时抢救。

被代: 提交基础护理学文件,证实二级护理是一至两小时巡视一次。

二审法院对该事实证据未经法庭质证。

请医院回答,耽误抢救20分钟是一个什么概念???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顶到讨回法律公道!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顶到讨回法律公道!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顶到讨回法律公道!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顶到讨回法律公道!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2016年7月28日,今天,我们终于盼来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希望高院彰显法律的威严,公平与正义,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2016年7月28日,今天,我们终于盼来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希望高院彰显法律的威严,公平与正义,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顶到讨回法律公道!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顶到讨回法律公道!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顶到讨回法律公道!

楼主:龙猫7号010

字数:138561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6-01-29 00:28:00

更新时间:2019-09-06 15:19:47

评论数:1114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下载地址:TXT下载

 

推荐帖子

热门帖子

随机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