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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惨死医院,病历不真实,医院尸检举证不能,司法鉴定不能谁之责?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黄297213341 2017-01-09 18:09:58
病人有近十年的糖尿病:血管非常脆弱。
病人去世后,口、鼻(双腔)流血,脸色、脖子及耳朵等部位均呈青紫色:脑血管破裂和梗阻。
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遇到突发脑血管破裂和梗阻病人,一般只有束手无措的结局。
中午到医院,在医院一直没有神经系统症状,就算作头脑CT,也一般没有脑血管破裂和梗阻的表现。
约当晚6点半多,病人在注射最后一瓶药物不久,诉其胸闷极难受,呼吸越来越困难,并且烦躁......
-----------------------------
我周围的邻居熟人很多患有糖尿病三、四十年,他们仍然活的好好的。照你的混账逻辑,他们早就该血管脆弱,脑血管破裂了。
病人去世后,口鼻(双腔)流血,脸色、脖子及耳朵等部位均呈青紫色。这些现象也符合药物中毒的症状,你怎么不说病人是因为药物中毒导致口鼻流血、脸色青紫?
你既然自称是CT影像医生,更应该有科学依据和事实依据才能确诊病情,你说患者是脑血管破裂和梗阻,你的依据是什么?你的这番话正是当初涉事医院在患者刚去世时愚弄、误导我们的话。你现在拿医院愚弄家属的话来说事,百般替医院狡辩开脱,你是什么目的?
涉事医院为了逃脱他们草菅人命的责任,在没有科学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毫无根据的捏造患者猝死是因为突发性心脑血管导致的,医院的目的就是为了愚弄家属,让家属相信,放弃尸检,医院的目的就是为了阻挠家属尸检。
你把医院愚弄家属的话当成了确诊结果,你把医生不抢救病人,护士不会看监护仪的不作为行为给予非常理解和支持,这恰恰说明你就是一个没有道德的医渣!
你不管如何替医院狡辩,都掩盖不了医院草菅人命,阻挠尸检,以及病历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的事实。医院存在的十五项医疗过错,医院至今也没有合理的解释,法院不能认定病历的真实性,医院尸检举证不能,法院却枉法裁判医院胜诉。天理何在?!!!
我发帖至今,没有任何人能针对医院存在的十五项医疗过错给出合理的解释。你能解释吗?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黄297213341 2017-01-09 18:09:58
病人有近十年的糖尿病:血管非常脆弱。
病人去世后,口、鼻(双腔)流血,脸色、脖子及耳朵等部位均呈青紫色:脑血管破裂和梗阻。
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遇到突发脑血管破裂和梗阻病人,一般只有束手无措的结局。
中午到医院,在医院一直没有神经系统症状,就算作头脑CT,也一般没有脑血管破裂和梗阻的表现。
约当晚6点半多,病人在注射最后一瓶药物不久,诉其胸闷极难受,呼吸越来越困难,并且烦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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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周围的邻居熟人很多患有糖尿病三、四十年,他们仍然活的好好的。照你的混账逻辑,他们早就该血管脆弱,脑血管破裂了。
病人去世后,口鼻(双腔)流血,脸色、脖子及耳朵等部位均呈青紫色。这些现象也符合药物中毒的症状,你怎么不说病人是因为药物中毒导致口鼻流血、脸色青紫?
你既然自称是CT影像医生,更应该有科学依据和事实依据才能确诊病情,你说患者是脑血管破裂和梗阻,你的依据是什么?你的这番话正是当初涉事医院在患者刚去世时愚弄、误导我们的话。你现在拿医院愚弄家属的话来说事,百般替医院狡辩开脱,你是什么目的?
涉事医院为了逃脱他们草菅人命的责任,在没有科学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毫无根据的捏造患者猝死是因为突发性心脑血管导致的,医院的目的就是为了愚弄家属,让家属相信,放弃尸检,医院的目的就是为了阻挠家属尸检。
你把医院愚弄家属的话当成了确诊结果,你把医生不抢救病人,护士不会看监护仪的不作为行为给予非常理解和支持,这恰恰说明你就是一个没有道德的医渣!
你不管如何替医院狡辩,都掩盖不了医院草菅人命,阻挠尸检,以及病历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的事实。医院存在的十五项医疗过错,医院至今也没有合理的解释,法院不能认定病历的真实性,医院尸检举证不能,法院却枉法裁判医院胜诉。天理何在?!!!
我发帖至今,没有任何人能针对医院存在的十五项医疗过错给出合理的解释。你能解释吗?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黄297213341 2017-01-09 18:09:58
病人有近十年的糖尿病:血管非常脆弱。
病人去世后,口、鼻(双腔)流血,脸色、脖子及耳朵等部位均呈青紫色:脑血管破裂和梗阻。
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遇到突发脑血管破裂和梗阻病人,一般只有束手无措的结局。
中午到医院,在医院一直没有神经系统症状,就算作头脑CT,也一般没有脑血管破裂和梗阻的表现。
约当晚6点半多,病人在注射最后一瓶药物不久,诉其胸闷极难受,呼吸越来越困难,并且烦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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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周围的邻居熟人很多患有糖尿病三、四十年,他们仍然活的好好的。照你的混账逻辑,他们早就该血管脆弱,脑血管破裂了。
病人去世后,口鼻(双腔)流血,脸色、脖子及耳朵等部位均呈青紫色。这些现象更符合药物中毒的症状,你怎么不说病人是因为药物中毒导致口鼻流血、脸色青紫?
你既然自称是CT影像医生,更应该有科学依据和事实依据才能确诊病情,你说患者是脑血管破裂和梗阻,你的依据是什么?你的这番话正是当初涉事医院在患者刚去世时愚弄、误导我们的话。你现在拿医院愚弄家属的话来说事,百般替医院狡辩开脱,你是什么目的?
涉事医院为了逃脱他们草菅人命的责任,在没有科学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毫无根据的捏造患者猝死是因为突发性心脑血管导致的,医院的目的就是为了愚弄家属,让家属相信,放弃尸检,医院的目的就是为了阻挠家属尸检。
你把医院愚弄家属的话当成了确诊结果,你把医生不抢救病人,护士不会看监护仪的不作为行为给予非常理解和支持,这恰恰说明你就是一个没有道德、没有良知的医渣!
你不管如何替医院狡辩,都掩盖不了医院草菅人命,阻挠尸检,以及病历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的事实。医院存在的十五项医疗过错,医院至今也没有合理的解释,法院不能认定病历的真实性,医院尸检举证不能,法院却枉法裁判医院胜诉,医院医生不承担一丝一毫的责任。天理何在?!!!
我发帖至今,没有任何人能针对医院存在的十五项医疗过错给出合理的解释。你能解释吗?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顶到讨回法律公道!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顶到讨回法律公道!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由于住院病历不真实导致无法鉴定由医方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日期:2016-03-20 作者:刘东冬律师

由于住院病历不真实导致无法鉴定由医方承担不利后果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病历书写规范》第三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同时,病历也是医疗损害鉴定的最重要检材,是确定医方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证据。
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前必须解决病历的真实性问题,只有真实的病历才符合鉴定要求,才能继续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由于绝大多数都是由医方单独制作,故病历不真实导致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当由医方承担不利后果。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0年3月11日22时许因“外伤致右足跟部疼痛,活动受限3小时余”前往某医院就诊治疗,门诊医师为李某,诊断为“右跟腱断裂”。手术志愿书注明手术医师是李某,该志愿书中的风险告知部分明确,手术可能造成神经损伤、术后可能功能恢复不良、跟腱愈合不佳、右足出现功能障碍,王某有在该志愿书上签名确认。次日0时50分,某医院对王某行“右跟腱探查吻合手术”,手术记录中注明手术医师为李某,术后某医院对王某右下肢予以管型石膏外固定,查房记录显示查房的分别有李某、于某和陈某。王某于2010年3月31日出院,共住院20天。出院小结注明出院时“切口无红肿渗液。未拆线,患肢末端血运、感觉正常”,出院医嘱为“1、加强营养和注意休息;2、伤口定期换药,次/2-3天,出院5天后视伤口情况当地门诊拆线;3、不适随诊,4、定期门诊复查(每周五上午李某主任门诊),继续石膏外固定,1月后门诊复查”。
王某出院后,因伤情恢复不佳,右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多次前往某医院及多家医院门诊检查治疗,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2年1月,卫生厅向李某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李某未亲自接诊王某,未参与王某的手术治疗,但在王某的相关病历记录、手术操作志愿书、手术记录上签名为由,对李某予以行政处罚。卫生厅向某医院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陈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书写王某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和出院通知书为由,对某医院予以行政处罚。
双方均申请对本案所涉的医疗过程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某医院主张以其提供的住院病案作为鉴定材料,对此王某表示不同意。王某称李某未参加诊断和手术,但病历却记载李某为诊断医生和手术医生,故病历不真实、不合法。
因双方经协商一致选定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本案所涉的医疗过程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该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并在委托鉴定函中明确以某医院提交的住院病案作为鉴定材料,且注明李某确未参与术前诊断和手术治疗的情况。该中心向一审法院发出《答复函》,称该中心不对病历的真伪进行鉴定,其经集体讨论后认为缺乏鉴定基础,故不予受理。某医院表示应当另寻途径进行鉴定,对此王某表示病历不真实,缺乏鉴定基础,故不需要再次鉴定。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因住院病案部分记录可能与事实不符而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只能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本案事实进行综合认定。某医院对王某进行手术前,未采取任何辅助检查,没有尽到谨慎义务。李某实际未参与接诊王某,陈某当时并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即对王某作出的诊断的医生缺乏相应的资质。故无法确认手术记录是否反映手术的真实状况,因此认定某医院对王某进行的“右跟腱探查吻合手术”存在一定的过错。王某右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系右腓总神经损伤,然而王某出院时某医院未对其右下肢功能进行检测,且出院记录、出院证中亦未记录某医院有对王某应如何摆放肢体作出详细医嘱,因此认定某医院对王某右下肢予以管型石膏外固定过程中,亦存在一定过错。另,王某右后跟所受外伤与某医院无关,且某医院在对王某进行手术前,已在手术(操作)志愿书中明确告知该手术可能造成神经受损、踝关节功能受限的不良后果。故,综合认定某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
王某与某医院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某医院在病历书写、签名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影响了对于门诊、手术、出院等重要环节的事实认定,导致因鉴定材料问题无法完成鉴定,依妨碍证明理论,某医院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同时,虽然本案缺乏鉴定意见可以借助,但仍应根据可以查明的事实以及医学常识、生活经验等对医方的责任加以认定。综合分析,原审酌情认定医方对患者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基本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故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医疗纠纷中,患方质疑病历的真实性,特别是病历存在不规范涂改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本案,非手术医师在手术记录上签字,部分参与诊疗的医师不具备执业资格不能单独签署病历,且医方对此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故病历不真实,不能客观反映诊疗情况。由此鉴定机构认为病历不符合要求不能进行鉴定,无法出具专业鉴定意见。
在纠纷成讼的情况下,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法官在没有专业鉴定意见可供参考的情况下可依据裁判规则确定医方承担因病历不真实而不能鉴定的法律后果,另又根据查明的事实、生活经验最终合理分配法律责任。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zhuzhu0928 2017-02-26 22:22:00
患者去世后已发生争议,医院方面应提出尸检,在患方已经提出尸检的情况下,医方以各种理由不做尸检,这里就大有文章。患方不懂但在医方的误导下没有坚持,责任应该在医院
-----------------------------
谢谢您的关注回复!医院之所以不提出尸检,且愚弄误导患方阻挠尸检,恰恰说明医院心中有鬼!法院在医院提出尸检举证不能,在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无法作为鉴定依据的情况下,强硬判决患方在本案中承担完全责任,医院不承担丝毫责任,天理何在!法院黑,法院维护的是强权者的利益,弱者进法院,有理也变无理,法院就是强权者的保护伞!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zhuzhu0928 2017-02-26 22:22:00
患者去世后已发生争议,医院方面应提出尸检,在患方已经提出尸检的情况下,医方以各种理由不做尸检,这里就大有文章。患方不懂但在医方的误导下没有坚持,责任应该在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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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关注回复!医院之所以不提出尸检,且愚弄误导患方阻挠尸检,恰恰说明医院心中有鬼!法院在医院提出尸检举证不能,在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无法作为鉴定依据的情况下,强硬判决患方在本案中承担完全责任,医院不承担丝毫责任,天理何在!法院黑,法院维护的是强权者的利益,弱者进法院,有理也变无理,法院就是强权势力的保护伞!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卫生院不写病历超剂量用药患者死亡因妨碍司法鉴定法院判决医院全部责任(2013-06-14 21:07:48)转载▼标签: 不写门诊病历医疗事故超剂量用药医疗事故卫生院不写病历辽宁医疗律师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律师分类: 五官眼科诉讼乡医
患者杨(已死亡),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系,,,之子,2010年7月被河南省焦作建筑经济学校录取,就读工民建专业。2011年10月30日早上因恶心、呕吐,由杨、丁陪同去卫生院就诊。经诊断为:胃炎。卫生院医生遂开具处方,给肌肉注射和静脉滴注液体,下午2时30分许输液结束后返回家中。
2011年10月31日凌晨2时47分因病情变化,遂向120指挥中心求救,天坛医院“120”救护车也于2时58分赶到,经检查:**已无生命特征,确诊死亡。后济源市人民医院“120”救护车再次到达,确认死亡。
死亡后,双方就尸检问题发生分歧,最终导致未能进行尸检。
诉讼中,经双方共同选择,该院于2012年1月13日委托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首先对**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2012年2月24日,该鉴定机构就死亡原因出具鉴定结论:被鉴定人**系休克致多器官衰竭而死亡。

2012年3月2日,该院又委托该所对因果关系、过错及过错比例鉴定。2012年4月18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之间关系的比例无法认定。

本案中,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第二份鉴定书(因果关系、过错和过错比例)明确鉴定出了医院有过错,并详细列举了医院有过错分别表现的两个方面:
(1)医院门诊医生接诊未按要求做体格检查,未书写门诊病历及留观病历,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造成了患者死亡前疾病诊断无客观依据可循,死亡原因的确认缺乏基本资料支持,医院存在过错。
2 滴注1000mg,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之规定:静脉滴注一次200-600mg。医院存在过错。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了损害,思礼卫生院医务人员确有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因果关系和过错比例无法认定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卫生院医务人员未按要求做体格检查,未书写门诊病历及留观病历,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造成了患者**死亡前疾病诊断无客观依据可循。

在本案中,卫生院没有就其主张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其应当承担因果关系和过错比例无法认定的举证不能责任。故思礼卫生院应对**、**的损失194132.4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

判决:卫生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36.3元、死亡赔偿金110474.6元、丧葬费15151.5元、交通费1000元、尸体冷藏费16370元、水晶棺费11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共计194132.4元。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病历不真实医疗鉴定是否合法 (转载)

丁女士去年到某医院做白内障摘除手术,由于术中损伤后囊膜,导致视网膜脱离。丁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并承担后续治疗的费用。法院未安排对病历的质证就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丁女士后来发现,病历中的手术记录被严重涂改,她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为了防止病历失真从而导致鉴定不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

医学会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以及医学会鉴定中需要补充材料时,应列出鉴定所需材料的清单,人民法院根据医学会所提供的清单,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经质证、认证后交医学会,医学会应出具《收取鉴定材料清单》。

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明确要求: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手术记录被涂改导致无法鉴定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医院承担,即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处长赵明钢在去年结束的“民航中南地区应急医疗培训班”上曾经重申:发生医疗纠纷时,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患者可以保存原始病历复印件举证或者申请公安部门“痕迹”鉴定。

因此,丁女士可以向法庭明确说明手术记录被严重涂改的事实,并可以申请进行“痕迹”鉴定,在认定病史失去了真实性后,鉴定结论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博文正文
再议如何判断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015-12-21 14:18 星期一
再议如何判断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笔者:薛开先
首先患方必须十分清楚患者有病,才到医院治疗;有病到医院治疗不是患者的“过错”;入院之前的事实和医疗机构无关,更不是“追究”患者为什么要生病?!。
医疗损害纠纷解决的是入院后全疗程中医疗机构在“检查、诊断、治疗”过程中有什么过错或者“故意”?!。
“受害人受损害的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 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如,受害人无过错,医疗机构负全责;
“医师法”、“侵权法”及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故意”的可追究医疗事故罪刑事责任!;但此罪已经成为法官的摆设,使人大法律制定者成为门面装饰,成为涉法访民增长的根源。
一、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依据《民事诉讼法》应由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裁判方的职责: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以上法律条款明确了法院法官审理行为的具体法定职责!。
1、以鉴代审和“虚假”医疗技术鉴定与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之间的关系;
以鉴代审是法院 法官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由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来判断;
法院法官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使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是法院法官以鉴代审不作为的具体表现。
2、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实际上应当视为当事人提出的一种新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理应由异议提出者进行说明和举证证明;当事人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证明。
人民法院法官应履行法定职责对病历资料从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角度,进行“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确认病历是否有关联性及是、否“真实、完整、充分”的法定职责!。
二、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举证”患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1、鉴定鉴材病历资料记录中“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规范”的记录;是否有病历资料的缺失,造成本案病历记录不能符合多项重合性原则,证实其不能形成关联性?。
2、是否有与自然科学、哲学、逻辑学、辩证法格格不入的“唯心主义”的行为;与“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证据法则相矛盾的记录;这是判断病历真假、伪造的重要一环。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法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是否有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记录?!;
全疗程中用“指南”对照医疗机构在“检查、诊断、治疗”过程中有什么过错或者“故意”。
4、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谁“举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及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证据规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应由原告承担过错举证责任。只在特殊情况下如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资料,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发生举证责任倒置。条文读解:《侵权责任法解读》27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的条件,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本条规定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指的就是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有因果关系的损害。条文读解:《侵权责任法解读》273页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项: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规范”的记录及有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记录,就是过错;发生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证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对患方很重要是全案的关键!。
5、一个医疗行为的发生,医生、护士、检验等人的记录必须符合多项重合性原则,即:形成关联性;病历资料的缺失及违反部门规章制度和违反诊疗《指南》、护理规范的记录,造成本案病历记录不能符合多项重合性原则,证实其不能形成关联性。
不能形成形成关联性,必然造成“病历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医学会应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故,省、市医学会违反法规强行做“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三、司法“鉴定意见”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两个鉴定意见可能互相映证也可能互相矛盾;有关键性矛盾就表明其中一个“鉴定意见”是“虚假” 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的关键前提是双认可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尽管法院指定鉴定如果有任何一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应有理由和法律依据;依法规司法鉴定机构应退鉴!;強行鉴定就是“虚假” 鉴定意见。又给予患方一个证据。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博文正文
再议如何判断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医疗机构是病历资料的制作、保存和控制人;据此,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医疗机构负责?!;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病历资料是不可能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就能使“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有缺失的鉴定鉴材变为“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鉴材?!,这是患方重要理由之一。
我的诉讼经历告诉我,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是比较完善、与时具进的,关键是裁判者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不作为,司法不公平、公正;
故,不论你全都选择司法鉴定,在裁判者司法不公的前提下你所遭遇都是一样的差别不会太大;所以争取司法公平、公正才是最后的出路!。
2015年12月21日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顶到讨回法律公道!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客观性病历和主观性病历有何区别?

客观性病历,顾名思义是反映客观实际的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主观性病历,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病情观察、对病史的了解和掌握进行的综合分析所做的记录,反映了医务人员对于病情主观分析、判断的过程,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在医疗事故解决和医疗诉讼过程中,主客观病历的地位不尽相同。客观性病历客观地反映客观情况,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及民事诉讼中医疗损害过错鉴定的法定证据。而主观性病历资料反映的是不同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在诊断、治疗上的分析、判断意见,依赖的是个人的专业知识、临床经验,故因人而异。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过错鉴定过程中,主观性病历作为提交给医学会或鉴定中心的材料之一供专家、鉴定委员考察医务人员的诊断治疗、护理思路时参考。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11月18日京高法发(2010)第400号)第16条,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该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为尸检要求的提出义务人,应由其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若因没有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根据一般患者家属的医学常识,对尸检完全不了解,更不要说尸检与死亡原因之间的关联及日后纠纷处理影响,而关于死因争议,是以是否知道真正死亡原因为前提的,对此以患者家属的医学常识更不可能了解。因此,医院应当向患者家属告知尸检,患者家属可以及时借助专业的尸检技术明确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以便决定是否要采取维权措施。本案中,被告医院从未向患者家属告知尸检相关事项、风险,也从未要求其签署《尸体解剖告知书》,严重侵害了患者家属的知情权。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你确定认真看了我的帖子吗?你现在这样说,没有任何依据,你只是想当然的在瞎分析,你怎么知道我母亲平时的身体状况,你怎么知道我母亲平时没有注意保养身体,如果你没看懂我的帖子,建议你再仔细看看,问题的点是,患者惨死庸医之手,病历不真实,医院尸检举证不能,法院恶意擅自篡改证据,颠倒黑白,明目张胆欺负弱者,强硬判决冤死的患者家属,在本案中负全部责任,司法公正何在?天理何在?!!!

楼主:龙猫7号010

字数:138561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6-01-29 00:28:00

更新时间:2019-09-06 15: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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