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水读 >  天涯 >  天涯杂谈 >  问政湖南:如何保护拆迁范围内个体商户合法权益(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问政湖南:如何保护拆迁范围内个体商户合法权益(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楼主:不要调查我是谁  时间:2019-11-28 12:36:21
上诉人(原审原告、二审是上诉人,以下简称原告)周小龙关于(2019)湘行终2020号行政上诉案听证会的几点补充意见

1、 应当公平界定本案行政行为厉害关系人的时间界限

原告是醴陵市《渌江古城一江两岸二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内租赁门面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春,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被告)醴陵市人民政府张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公告》决定征收原告租赁的房屋,2018年9月21日,被告又张贴醴政征【2018】2号及《醴陵市渌江古城一江两岸二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公告》,2018年10月10日,被告张贴《渌江古城一江两岸二建设项目被征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也就是2018年10月10日为止,被告征收摸底工作已经全部结束。
也就是说,被告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政府在2018年10月10日前的摸底,第一应当搞清楚这个时候,门面租赁者是谁?房屋租赁合同这个时候有没有到期?停产停业费是给谁的?门面是谁装修的?以此来确定是不是行政行为厉害关系人,并且应当以2018年10月10日调查摸底工作结束时为准。
而原告的租赁合同是2019年5月23日到期,因为政府拆迁,又补交了两个月的房租,到2019年5月12日原告和第三人付爱云达成口头协议后,搬离了租赁门面。
在2018年10月10日摸底工作结束时,原告的租赁期限根本没有到期,原告装修门面的装修补偿费、停产停业费、搬迁奖励费等,被告都应当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直接与原告洽谈,并补偿给原告。但被告始终拒绝和原告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并且在一审答辩状中明确以原告是租赁人不是产权人不予补偿。这显然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第121条的规定。作为政府,首先要严格遵照法律行事,这是被告拆迁程序违法之一。

2、 被告故意违法很任性
在一审法庭上(见一审笔录),被告公开承认停产停业费是补偿给原告的,并且委托第三人转交给租赁户,常理,门面装修费都是租赁的个体工商户装修的,这是一般人都知道的常识,被告也将这笔费用打入了第三人产权人的账户,个体工商户是国家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被告醴陵市政府完全无视国家法律,将原告的财产、原告应得的补偿支付给了产权人,由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被告所谓的摸底,不找装修的产权人核实财产,只找房屋主体的产权人核实财产,这是被告拆迁程序违法之二。因为本次拆迁,导致原告的装修产权灭失,原告难道还不是本次行政行为的厉害关系人?
原告一审法庭上提交的证据9——2017年被告和醴陵市龙湘园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告不顾该养猪场涉及的4个组数百人的反对和上访,坚决将所有补偿费补给了作为租赁人的龙湘园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本案中作为老百姓的个体工商户,区区几万十几万的应得的补偿费,被告一分钱不愿意支付,但是,在我们湖南省醴陵市一个注册资金仅有10万的破养猪场,补偿费高达三千多万,这种任性、区别行政执法达到了空前超然任意程度。

3、对被告不利的证据是怎么被失踪的:
对于被告关于2017年被告和醴陵市龙湘园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巨额拆迁补偿无法回答是如何出炉的疑问,被告在法庭的答复很妙——不予质证!
而作为共同诉讼,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得也很妙——1、撇开被告的租赁户不是拆迁补偿对象的站不住脚的被告答辩论点,法院替被告重新找了个理由——以原告周小龙租赁合同到期不是用益权人驳回起诉,2、在周小龙作为诉讼代表、特别授权人的本案其他六个原告的判决书中只字不提原告提交的——证据九 ,把在其他的几份判决书中,把诉讼代表写成是其他原告的代理人。
但是,一审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忽略了一个问题——作为诉讼代表,周小龙在共同诉讼的法庭上负责了所有的事务——提交证据、质证、辩论、提问等,如果按照一审的一个案件两种判决,其他六份判决岂不是于法无据?

4、不断变换的争议焦点损害的是司法公正
原告和被告起诉的标的是:租赁户有没有权利在房屋拆迁中获得补偿,如果有应当在那些项目上获得补偿。
一审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把这个标的擅自给改了——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否合法?租赁期满不是用益权人不予补偿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听证会上,被告又提出了新的答辩意见——原告租赁期满,上诉人不是行政行为厉害关系人——这又成了今天听证会的争议焦点!
二审的听证会,原告向法庭提交了2019年5月第三人和原告协商搬迁及补偿事宜的监控视频和文字记录,被告代理人辩称原告提交的不是新证据……,主审法官余俊杰替被告代理人接话:不是新证据不予质证是吧。被告代理人正在想怎么质证,怎么圆这个话?余法官给被告代理人续上了“不是新证据不予质证”,我在想,要是有一天,法官能主动为老百姓续上一句关键的话,我们湖南的司法公正就真的OK了!
原告始终有一个疑问:产权人也就是本案的第三人在摸底结束后的2019年5月10日仍然承认装修费给原告,则被告出于什么考虑,要把明知是原告的装修补偿费、停产停业费支付给第三人?难道这就是醴陵市政府的“摸底”真相!
套用《宰相刘罗锅》主题歌一句话:拆迁里的事,说你有,没有也有,拆迁里的事,说你没有,有也没有!……

日期:2019年11月25日星期一
附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失踪的证据九:





附醴陵市龙湘园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图片:







(1)从猪圈至省道边垂直距离为97米。(2)该养猪场总计19个成年猪舍,每个成年猪舍每栏可养成年猪最多为60头,则总计一个养猪周期(6个月)该养猪场可最多出栏成年猪1140头,照此推算即使无缝链接,每年该养猪场最多生产成年猪不超过2300头。

附:原告二审听证会上提交的与第三人协商拆迁补偿和搬迁的监控视频录音文字记录





楼主:不要调查我是谁

字数:2323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9-11-26 01:58:55

更新时间:2019-11-28 12:36:21

评论数:0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下载地址:TXT下载

 

推荐帖子

热门帖子

随机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