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6毛口罩卖1元被罚4万,湖北洪湖市监局纯属乱作为!
楼主:周筱赟
时间:2020-02-15 15:35:27
药店6毛口罩卖1元被罚4万,湖北洪湖市监局纯属乱作为!
文/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据报道,湖北省洪湖市华康大药房因0.6元进价口罩卖1元,被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哄抬价格被罚42630元,并被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
0.6元进价口罩卖1元,这属于哄抬价格吗?和口罩动辄卖几十上百元的微商,甚至贩卖假口罩的黑商相比,如果该口罩符合质量标准,这家药店简直是良心商家啊!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去处罚微商和黑商,为何要对这家药店如此选择性执法呢?
一块钱一个口罩,现在上哪去找?房租、水电、人工,还有逃不掉的税收,尤其疫情期间,市面萧条,0.6元进价口罩卖1元,真的不算贵!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什么要作出这样违背常识的行政处罚?
目前,全国各地均出台规定出门必须戴口罩,违者可能被处罚,但现在的问题是,有钱也买不到口罩!这一矛盾怎么解决?
很多药店门口,都贴着口罩、酒精已售罄。我曾问过其中一家药店,没货为什么不去进货?店员很坦诚地告诉我,现在进价贵,卖贵了要被人骂,所以干脆不卖了。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这一行政处罚,至少会让洪湖市的正规药店,再也不敢卖口罩了,更为加剧口罩的供需矛盾。网民只能去不正规渠道购买,其有效性和安全性更得不到保障。
我认为,这一行政处罚严重违背行政法的比例原则,纯属过度执法。
所谓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即行政处罚要和行政违法的程度成适当、必要、合理的比例,不能因轻微违法而受重罚,也不能因为严重违法而受轻罚。这一原则,是对公权力的限制。
既然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哄抬价格为由处罚该药店,那就看看何谓“哄抬价格”?
根据今年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第5条规定,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列举如下: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能和本案挂钩的,显然是第3、4款。但对何谓“大幅提高价格”,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该条同时规定:
“大幅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而报道所引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号),则是把“大幅提高价格”的标准定为超过进货价的15%。
第一,如果该药店能出示台账,证明同品种口罩1月19日前的销售价格与现在保持一致,即能证明其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并无哄抬价格。
第二,除了进货成本之外,考虑到其他成本,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把“大幅提高价格”的标准定为超过进货价的15%,我认为是非常不合适的。这个标准是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的领导拍脑袋想出来的吗?市场经济也要流淌道德的血液,但是不可能要求全部商家亏本经营。
根据我的实务经验,从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出发,15%的毛利率根本不足以维持正常经营。再综合考虑在本案中,药店主观恶性几乎没有,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更是不存在,反而是有利于社会。
综上,我建议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主动撤销该行政处罚,如不撤销,我建议药店就此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有理有据,民告官也能胜诉。比如我本人在2014年,因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拒绝公开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的财务审计报告,我起诉了朝阳区民政局,朝阳区法院判决我一审胜诉,民政局未上诉。这里要顺便赞一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周筱赟写于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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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周筱赟,供职于广强律师事务所,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原南方都市报评论部首席编辑
欢迎咨询(微信:35362110)
专注中国法治进步,个案推动制度建设
救人危难、辩白洗冤是天下第一公理!
以法律为武器,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抗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法律人的职责!
文/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据报道,湖北省洪湖市华康大药房因0.6元进价口罩卖1元,被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哄抬价格被罚42630元,并被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
0.6元进价口罩卖1元,这属于哄抬价格吗?和口罩动辄卖几十上百元的微商,甚至贩卖假口罩的黑商相比,如果该口罩符合质量标准,这家药店简直是良心商家啊!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去处罚微商和黑商,为何要对这家药店如此选择性执法呢?
一块钱一个口罩,现在上哪去找?房租、水电、人工,还有逃不掉的税收,尤其疫情期间,市面萧条,0.6元进价口罩卖1元,真的不算贵!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什么要作出这样违背常识的行政处罚?
目前,全国各地均出台规定出门必须戴口罩,违者可能被处罚,但现在的问题是,有钱也买不到口罩!这一矛盾怎么解决?
很多药店门口,都贴着口罩、酒精已售罄。我曾问过其中一家药店,没货为什么不去进货?店员很坦诚地告诉我,现在进价贵,卖贵了要被人骂,所以干脆不卖了。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这一行政处罚,至少会让洪湖市的正规药店,再也不敢卖口罩了,更为加剧口罩的供需矛盾。网民只能去不正规渠道购买,其有效性和安全性更得不到保障。
我认为,这一行政处罚严重违背行政法的比例原则,纯属过度执法。
所谓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即行政处罚要和行政违法的程度成适当、必要、合理的比例,不能因轻微违法而受重罚,也不能因为严重违法而受轻罚。这一原则,是对公权力的限制。
既然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哄抬价格为由处罚该药店,那就看看何谓“哄抬价格”?
根据今年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第5条规定,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列举如下: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能和本案挂钩的,显然是第3、4款。但对何谓“大幅提高价格”,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该条同时规定:
“大幅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而报道所引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号),则是把“大幅提高价格”的标准定为超过进货价的15%。
第一,如果该药店能出示台账,证明同品种口罩1月19日前的销售价格与现在保持一致,即能证明其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并无哄抬价格。
第二,除了进货成本之外,考虑到其他成本,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把“大幅提高价格”的标准定为超过进货价的15%,我认为是非常不合适的。这个标准是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的领导拍脑袋想出来的吗?市场经济也要流淌道德的血液,但是不可能要求全部商家亏本经营。
根据我的实务经验,从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出发,15%的毛利率根本不足以维持正常经营。再综合考虑在本案中,药店主观恶性几乎没有,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更是不存在,反而是有利于社会。
综上,我建议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主动撤销该行政处罚,如不撤销,我建议药店就此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有理有据,民告官也能胜诉。比如我本人在2014年,因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拒绝公开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的财务审计报告,我起诉了朝阳区民政局,朝阳区法院判决我一审胜诉,民政局未上诉。这里要顺便赞一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周筱赟写于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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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周筱赟,供职于广强律师事务所,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原南方都市报评论部首席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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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危难、辩白洗冤是天下第一公理!
以法律为武器,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抗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法律人的职责!
楼主:周筱赟
字数:1853字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20-02-14 02:20:29
更新时间:2020-02-15 15:35:27
评论数:131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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