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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宽城分局滥用职权

楼主:差不多的事情  时间:2020-03-16 10:47:09
我是一名被诈骗的受害人,因为我在之前的帖子里说了一些实话,触碰到了一些敏感的话题,导致被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分局抓捕,以莫须有的罪名“寻衅滋事”关押了13日,将我释放后,我到长春市司法局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局建议我“私了”,我有录音,后又建议我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真不明白,这个社会现在是怎么了,作为一名被诈骗的受害者,报案两年多了,案件没有侦破,涉及到的恶势力集团的幕后,仍逍遥法外,国家整治黑恶势力,2019年四月巡视组到达吉林长春,参与诈骗我的部分恶势力团伙成员已经落网,黑恶势力后面必有保护伞,宽城分局不深挖断血,反而打击受害人.报复受害人,还能还老百姓一片朗朗乾坤吗?对此事想进一步了解的平台及媒体,请与我联系,了解真实情况,我的电话:18845348222。
宽城分局称2018年就立案了,但立案告知书是我多次向他们索要,于2019年8月给我的,立案告知书上也没有立案编号什么的,律师称这不是正规的立案手续。


从2018年年初,我经过长达一年多的逐级信访,在吉林得不到任何的回复后,2019年9月份我到北京约见律师,咨询如何向国家信访局信访时,被自称是长春宽城分局的6名着便服的人带到北京一个叫润华的宾馆进行非法拘禁,随后又带回长春一个叫南广派出所的地方对我进行非法拘禁,长达30多个小时,我没闭过眼,没进过食物,让后将我关押在长春市看守所13日,我的家人都在黑龙江,长达15天我的家人联系不上我,因长春宽城分局的人对我滥用职权,对我进行打击报复,对我身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


楼主:差不多的事情  时间:2020-03-16 10:47:09
@可北可西 2020-03-10 08:53:25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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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什么用,司法局都去了,互相包庇推脱,要不也不会这个案子这么久没人管,没人问。
楼主:差不多的事情  时间:2020-03-16 10:47:09
行政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汤恩禹
被申请人:长春市公安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2627号,法定代表人:吕锋,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如下请求: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长春市公安局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长公(治)行罚决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请求依法赔偿被申请人被拘留期间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请求被申请人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7年从黑龙江来吉林投资,但由于对本地汽车市场商业模式不够了解,在长春宽城区凯旋二手车市场被诈骗,申请人遂将自己的被骗过程及报案经历以随笔的方式发表在了天涯论坛上。2019年9月23日中午,申请人在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约见律师的过程中,被一辆GL8轿车拦截,在四名便装警察未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将申请人强行带上了车,在2019年9月24日上午九点左右,申请人被带回宽城分局,经审讯随后被申请人以寻衅滋事为由对申请人进行行政拘留十三天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2019年9月23日中午,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采取强制传唤措施的过程中未出示相关的身份证明,程序违法。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一方面并未出示相关的证件证明自己的身份,另一方面身着便衣,并未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驾驶的车辆也并未有明显的标识证明其为警用车辆。
被申请人在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并未以明确的行为表明自己执法人员的工作身份,就强行将原告从北京带离,并送往长春,程序显然违法。
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片面夸大申请人的纪实随笔,认定申请人的发帖是污蔑长春宽城分局,构成寻衅滋事显然错误。
长春市公安局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长公(治)行罚决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发帖污蔑公安机关及相关办案民警属于黑恶势力保护伞,依据司法判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公安机关作为法人不符合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和判例中并没有相关的指导案例将某地公安机关整体作为“保护伞”加以认定的事实。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申请人污蔑公安机关属于“保护伞”本身就存在逻辑错误。
此外,应当指出的是在《长春宽城分局 报案不接 立案不查》一贴中,申请人并没有明确指明某一名警官存在报案不接,立案不查的情况,依据该帖不能认定到具体某一名公职人员构成黒社会“保护伞”,申请人另一份《盘踞在长春二手车行业的一伙恶势力》仅仅表述了自己投资受骗的整个经过,在对警官的个人描述上都是表现警官积极负责的态度,并不存在污蔑诽谤的描述内容。
被申请人在未明确指出帖子哪些内容存在污蔑的情况下,片面认定申请人的发帖是污蔑长春宽城分局为“保护伞”,一方面歪曲了“保护伞”在司法实践中的定义,另一方面对帖子内容表述事实认定明显存在错误。
三、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依据前三项规定的情节类比第四项所诉称的寻衅滋事行为,申请人的行为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危害后果都不能囊括在第四项所称的寻衅滋事行为中。
申请人发帖的主观目的主要基于自己被骗之后想要追回被骗财务的合法诉求,并非是基于恶意对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诽谤污蔑,此外,在发帖内容中也不存在虚假陈述的事实,网络作为网上平台空间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影响较小。申请人的发帖行为不符合诽谤污蔑的构成要件,不应该被认定为污蔑诽谤,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前三项行为的性质,更不应当被认定为第四项所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寻衅滋事行为有具体的描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可以类推理解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具体包括的行为内容。申请人的发帖行为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的情形。
应当指出的是,近几年司法学界的主流观点都是不宜将网络发帖作为寻衅滋事的行为认定的,寻衅滋事作为一个行政处罚行为的兜底条款在适用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谨慎为之。随着目前大范围的司法整顿活动及扫黑除恶活动的全面开展,行政处罚的作出应当更加的谨慎。申请人作为诈骗案件的受害者,在被诈骗大量财产后又在两年时间内长期奔波于两地,案件却一直得不到解决。本身精神状态出于一种极度紧绷状态,在论坛上和网友分享自己的经历也属于正常的发泄情绪的过程,不存在任何有损国家利益的行为。希望法院在充分考虑到申请人的情况后作出公正的裁决。

申请人:汤恩禹
楼主:差不多的事情  时间:2020-03-16 10:47:09
@炭治郎祢豆子 2020-03-10 13:17:41
贴吧会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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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指教
楼主:差不多的事情  时间:2020-03-16 10:47:09
@男版曾轶可 2020-03-11 10:33:03
现在到网上说话都要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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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也不行吗,说抓人就抓人......有权利真好
楼主:差不多的事情  时间:2020-03-16 10:47:09
@伟大的项链 2020-03-11 10:34:04
律师是怎么跟你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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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已经针对长春宽城分局的这种做法给出法律意见,我先到的长春市司法局,无奈互相包庇,司法局根据律师提出的相关法条没有正面回应,一边让我私了,一边让我去法院提起诉讼。
楼主:差不多的事情  时间:2020-03-16 10:47:09
@Moogu 2020-03-11 10:34:36
这太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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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希望有更多人关注,让监管部门重视后得以公平公正的做出裁决,只是希望.......
楼主:差不多的事情  时间:2020-03-16 10:47:09
@享受愚蠢 2020-03-11 11:00:39
行政诉讼试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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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刚拒不久,现在疫情期间也没法去长春,等疫情结束,就去。
楼主:差不多的事情  时间:2020-03-16 10:47:09
@轨道温暖 2020-03-11 11:01:19
主要是楼主没证据,没证据说的话就不能成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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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录音都有,相关的法律法条也有,就是在长春没地方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楼主:差不多的事情  时间:2020-03-16 10:47:09
@回力战士 2020-03-11 11:02:19
不晓得说啥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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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社会,太多的无奈...... 坚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楼主:差不多的事情  时间:2020-03-16 10:47:09
把被害人抓起来,是否涉嫌“保护伞”大家品,细细的品...........
楼主:差不多的事情  时间:2020-03-16 10:47:09
@咖啡还是搞 2020-03-11 11:45:00
楼主再这么发别搞得又被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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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整死我,我坚决与恶势力对抗到底,把受害人抓了,之前也恶语相向,也不认真核实事情真相,是不是“保护伞”,大家都心知肚明。
楼主:差不多的事情  时间:2020-03-16 10:47:09
@卡牌子上电视 2020-03-11 11:44:36
不敢说,有点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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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敢说,而且句句属实,也有证据,给大家看的也都是真实的东西,就是让大家能看到这个社会的一些不为人知的阴暗面。
楼主:差不多的事情  时间:2020-03-16 10:47:09
@电竞时间 2020-03-11 11:45:32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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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总会说落实出,打老虎都打的了,苍蝇早晚有人管。
楼主:差不多的事情  时间:2020-03-16 10:47:09
@忍吧 2020-03-11 13:10:23
公章都在上面盖着,怎么可能不是正规的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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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黑龙江立案告知书,上面有案件编码,能查到案件的进展状况。

这是吉林的立案告知书,上面也有案件编码,也能查到案件的进展状况。

而我的立案告知书上没有这些相关信息,给我告知书也是在一年多以后,之前我多次索要都没给我,涉案嫌疑人也不全。
楼主:差不多的事情  时间:2020-03-16 10:47:09
@错夜连连 2020-03-11 12:54:30
行政复议试试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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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 疫情过去 不隔离后 必须去
楼主:差不多的事情  时间:2020-03-16 10:47:09
@江南杨错 2020-03-11 12:53:49
是不是滥用职权我们说了也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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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的帖子都是有证据,能证明的,依据事实说的,不能确定的部分也没有肯定说明,有待调查,当我在2019年8月拿到立案告知书后,大概能确定2019年4月6月发的两个帖子的真实性了,因为诈骗我的人当中有着深厚社会背景的(长春达兴集团王俊彭)没在立案嫌疑人内,而我向宽城分局提供的证据里,有王俊彭伙同恶势力团伙肖遥.杨雪辉对我诈骗的过程,及我向王俊彭的转账记录等相关材料。然后我在长春各个部门分别反映情况,没人管,吉林省公安厅信访去了三次,都有记录,也没人管,随后我被宽城分局抓捕,非法拘禁30多个小时,又以不符合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我并没有构成犯罪,然后拘留13天,司法局没给我明确答复,劝我与宽城分局和解,我不明不白的一共被押了15天,我不明白为什么,这算不算滥用职权呢。
楼主:差不多的事情  时间:2020-03-16 10:47:09
@忍吧 2020-03-11 13:10:23
公章都在上面盖着,怎么可能不是正规的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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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程序是一个很严谨的事情,我2018年去宽城分局报的案,给我的立案告知书是我在2019年8月我多次向宽城分局索要,他们才让我签的,程序上严重的不符合要求,又怎么让检察院.督察等监管部门监督,又怎么能让受害人不怀疑他们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加上犯罪嫌疑人还是有着深厚社会背景的。
楼主:差不多的事情  时间:2020-03-16 10:47:09
@英俊的狐狸 2020-03-11 13:30:36
有理没理,还是通过正当途径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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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被诈骗,2018年年初开始报案,至今没有得到解决,都是通过正规途径,跑遍了长春各个职能部门,吉林解决不了我总不能这么就认了,况且嫌疑人一部分早在2018年3月就被抓捕了,转账记录也都在,为什么案件没人管没人问,职能求助上级部门,或者通过曝光,让监管部门引起重视,没有他法。
楼主:差不多的事情  时间:2020-03-16 10:47:09
@封狼居鱼 2020-03-11 13:31:20
找律师好好了解怎么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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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宽城分局办案人那里压着,不交到检察院,他们有太多的理由不让律师插手。

楼主:差不多的事情

字数:4951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20-03-10 00:22:04

更新时间:2020-03-16 10:47:09

评论数:209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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