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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家法和中叶变法及南宋权相

楼主:samwang996  时间:2020-10-17 15:25:13
读邓广铭《宋史十讲》、《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辛弃疾传》,虞云国《南宋行暮》、宫崎市定《东洋的近世》,回看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严耕望《中国政治制度史纲》,深感不明宋代家法,无以明宋史。略为述之,并及中叶变法及南宋权相。
楼主:samwang996  时间:2020-10-17 15:25:13


959年赵匡胤被后周世宗用为殿前都点检,960年“陈桥兵变,黄袍加身”。宋承五代,朱温以藩镇代唐,后梁为太原李氏父子所灭,后唐、后晋、后汉和后周都为内部军人所篡夺。如何终结五代短祚之命运,延续赵宋之政权,是太祖首先考虑的问题。依据问题的严重及优先次序依次为:

1、朝廷内部军人将跋兵骄的问题,即如何使得内部将领不再有篡权的可能;
2、割据之政权及封疆大吏的问题,即如何取而代之,解其兵权,使其无坐大可能。

上述两个前期最突出的问题核心还是“武”,即军事问题。当然也有皇帝与将领,中央与地方的问题。

961年,赵匡胤就把禁军中资历最高的如石守信、王审琦等兵权解除,提拔资历较浅之辈。在消灭各割据政权后,即制定了崇文抑武的国策。这时就有产生了另一个问题:

3、如何防范文官,使得皇帝不为权相所制或为其篡权。

太祖是如何处理这三个问题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建隆二年秋七月条》载:

“上召赵普问曰:‘天下自唐季以来,数十年间,帝王凡易八姓,战斗不息,生民涂炭,其何故也?吾欲息天下之兵,为国家长久之计,其道何如?’普曰:‘陛下之言及此,天地人之神福也。此非他故,方镇太重,君弱臣强而已。今所以治之,亦无他奇巧,惟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则天下自安矣。’语未毕,上曰‘卿无复言,吾已喻矣。’”

虽然谈的息兵问题,所谓方镇太重,根源还是“君弱臣强”,重点在“夺其权”。这是文武都通用的。在太祖的举措中,首先贯彻的就是夺其权。夺其权又分为上夺其权和分其权两种夺权方式。

上夺其权及分其权后,则又有“防”“制”。宋太宗代太祖,第二天大赦天下诏书曰:

“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尊承,不敢逾越。”

太宗以“事为之防,曲为之制”总结太祖之制。宋代的制度及史事,大抵不超出“事为之防,曲为之制”这一原则。如我们最熟悉的杀岳飞,也是这一祖宗家法之下的产物。

(待续)
楼主:samwang996  时间:2020-10-17 15:25:13
先说兵制。

兵制我们最熟悉的就是“杯酒释兵权”。“杯酒释兵权”《太祖实录》、《宋史》未著一字,史家一般认为无其事。这里不详论。

募兵制在唐中后期兴起,五代成为割据政权的主要兵制。在中央有禁军,地方有地方军。太祖殿前都点检即为禁军的两大高级将领之一。

太祖以中央禁军殿前都点检黄袍加身,他首先要防的就是中央禁军的高级将领。黄袍加身第二年,即961年,太祖就把禁军中资历最高的如石守信、王审琦等兵权解除,提拔资历较浅之辈,以便于控制。

除了中央禁军外,藩镇地方军也是政权的主要威胁。965年,太祖下令各州长官把藩镇所辖军队合乎兵样的人,送到中央当禁军。不合标准的,留在地方当厢军。这样就削弱了藩镇地方军,形成了宋中央禁军为主体的军队体制。地方厢军并无战守之责,只在地方当杂差。

北宋统一南方后,由于北方尚有辽,西北尚有诸羌,又有辽、夏边境征调之乡番兵,同时原有招募之禁厢军不能裁撤,凶年流民的招募,北宋军队规模越来越大。

记载北宋仁宗、英宗两朝史事的《两朝国史志》论及北宋兵制道:

“招募之制起于府卫之废。盖籍天下良民以讨有罪,三代之兵与府卫是也。收天下犷悍之徒以卫良民,今招募之兵是也。”

晁说之《嵩山文集》“应昭封事”叙述太祖故事:

“太祖为言:‘可以利百代者,唯‘养兵’也。方凶年饥岁,有叛民而无叛兵;不幸乐岁而变生,则有叛兵而无叛民。’”

募兵之制,一方面收凶年之流民为兵,使其为良民之卫,另一方面也将“兵”“民”截然分开,使其无法合流成为一股动摇朝廷之军事力量。但其募兵在北宋百年间的快速增长,成为其积弱积贫的主要原因之一。这里不详谈,后面谈到中叶变法时述及。

太祖以晚唐权宜设置的枢密院定为常设机构,设置枢密使分宰相军政之权。枢密使同时也对将领起牵制作用:枢密使有制令之权而无握兵之重,将领有握兵之重而无制令之权。太宗时,把枢密院之权归于皇帝,对于带兵出征的将领,实行“将中从御”的办法,对将领在前线的举动加以限制。辽、夏沿边及诸路,也以文臣任正职,以武将任副职。以文官抑武将,使其互相牵制、互相制约。

禁军除护卫宫禁和京城外,也戍守边疆及外地州郡。太祖在内外驻军及比例上,煞费苦心,以合乎制约之原则。《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宋神宗谈话曰:

“艺祖养兵止二十二万,京师十万余,诸道十万余。使京师之兵足以制诸道,则无外乱;合诸道之兵足以当京师,则无内变。内外相制,无偏重之患。天下承平百余年,盖因于此。”

而在驻军与地方,将帅与士兵之间,又有更番戍守之制,使驻军不专于某地,将帅不相互结托,形成势力。《文献通考》曰:

“五代承唐藩镇之弊,兵骄而将专,务自封殖,横狡难制。祖宗初定天下,惩创其弊,分谴禁旅戍守边地,率一二年而更。欲使往来道路足以习劳苦,南北番戍足以均劳佚。故将不得专其兵,而兵亦不得骄惰。”

(待续)
楼主:samwang996  时间:2020-10-17 15:25:13
天涯编辑,读个历史,整理个笔记,你删我做什么?
楼主:samwang996  时间:2020-10-17 15:25:13
再贴一次,历史笔记没啥好删的吧。



次说地方行政。

前文提到对于方镇太重,赵普给太祖的方法是“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

收其精兵已在兵制中提及,这里再谈夺其权和制其钱谷。后者也涉及宋代之财政政策。

藩镇雄踞一方,自为一国,首在夺其权。夺其权的前提还是军事实力。太祖收节度使所领之支郡(即州)直隶中央,架空藩镇节度使,地方复归州、县二级。节度使仅拥一官号,居京师厚禄养之。太宗淳化四年(993年)法唐制分天下为十道,后四年因转运使有路之名改制为十五路,后增分为二十三路。

太祖时,曾派若干转运使赴各地供办军需﹐事毕即撤。太宗时,于各道(后为路)设转运使,转运史将一路财赋,除少量留存地方外,其余都解送到京城。“制其钱谷”,实现中央对于地方财政的绝对控制。中央又于宰相之外置三司专管财政,此节后述。

诸路不置元首性质之长官,而置四司分领众务,分别为掌漕运与财赋之曹司(即原转运使)、掌刑狱之宪司(原转运使兼)、掌常平茶盐之仓司(原转运使兼)、掌兵工民事之帅司。四司由中央委派文官担任,其官为中央,而职兼地方某事。官为虚官,职位实职。官职的分离是宋代官场的常例,体现了中央对地方的管控。四司互不统辖,有其主责又有重合之处,互相制约不易专权。南宋地方之权渐重,此处不述。

诸府州有节度、刺史之官,居京师并不理府州事,中央另委文官权知府州事,称为知府事、知州事(即中央文官兼府州事,中央文官为虚,府州职位实)。该府州之赋役、钱谷、刑讼之事,兵民之政皆总之。恐知事之权太专,府州又置通判,与知事均礼,凡府州之诸政,皆需通判签署方能行下,而通判又兼刺查官吏之权。以通判防知事,知事通判互为制衡。知府事后代发展成知府实官。

中央委派之任职地方官,其更迭也迅速,以防其专权。短则几月,长则数年,已调职矣。明乎此,我们看到宋代文人传记,其职位调动之迅速,也及不以为怪了。

宋代对于地方的限制,也是宋积弱的一大原因。

(待续)
楼主:samwang996  时间:2020-10-17 15:25:13
最后说中央行政(相权)

相权我们最熟悉的就是“废坐撤茶”。太祖于大将“杯酒释兵权”,于宰相则“废坐撤茶”。两者同样是对其权力的剥夺和地位的下降,对于中国政治制度影响深远。废坐撤茶有之,但恐非一时之事。

仁宗朝宰相王曾笔录:

“旧制,宰相早朝上殿,命坐,有军国大事则议之,常从容赐茶而退。自余号令,除拜、刑赏、废置,事无巨细,并熟状拟定进入,上于禁中亲览批,纸尾用御宝可其奏,谓之印画,降出奉行而已。由唐室历五代,不改其制。抑古所谓坐而论道者欤?国初,范鲁公质、王宫师溥、魏相仁溥在相位,上虽倾心眷倚,而质等自以前朝相,且惮太祖英睿,具劄子面取进止,朝退各疏其事,所得圣旨,臣等同署字以志之。如此则尽禀承之,方免口误之失,帝从之。自是奏御浸多,或至旰昃,啜茶之礼寻废,固弗暇于坐论矣。于今遂为定式,自鲁公始也。”

“废坐撤茶”是主动还是被动,或者兼而有之,已不可考。但宋代宰相实际却是废坐撤茶了。从礼仪上,皇帝与宰相的地位,从相对的平等变成了明显的一上一下,皇帝威严进一步巩固。而诏书决策,前代宰相“熟状”也就是定稿送呈皇帝,皇帝亲览印画降出奉行。宋代宰相则呈“劄子”也就是几条意见办法送呈皇帝,由皇帝正式决定再拟旨。政令的方案权由宰相上移到了皇帝,宰相更似秘书长。看似一小步,实际一大步,君权得到了极大强化。

皇帝夺宰相之权外,又分宰相之权。前代宰相无事不统,宋代宰相民、军、财三大政被夺其二。《宋史》职官志:

“尚书、门下并列于外,有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天下财赋,内廷诸司,中外莞库,悉隶三司;中书但掌册文覆奏考帐。”

宋代三省,尚书门下已被排除在决策机构,中书和枢密院一文一武对掌大政,又称“两府”。枢密院前已述及,此处再谈财政之三司。

“司”本是唐代六部下面的官名,唐代三司,判度支、判户部、盐铁转运使,为三个使司。唐代宰相时兼领尚书的一个司,便于财务的掌握和处理。唐末五代始有一人专制三司。宋将三司从相权中分离出来,宰相失去了财政控制权。

“三司之职,国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人,朝廷不顾,一归三司,通管盐铁、度支、户部,号曰‘计省’,位亚执政,目为‘计相’。其恩数廪禄,与参、枢同。”

军、财之权外,宋又剥夺宰相之谏台、司法、人事等权。

唐谏官为中书门下之属官,职在谏阻皇帝。台非宰相之属官,但亦由宰相任用或推荐,职在监察中下级官员。宋代谏台独立,由皇帝任命,宰相不得推荐人选。谏官不谏皇帝,而纠绳宰相。台官也以宰相为主要目标。谏台之官,往往选新进后生,锐于言事者。因其在纠绳宰相,本职即在表示异见,必胜之而后矣。谏台因此成为宋钳制宰相的极大势力,也是宋政治组织的一大特色。谏台这一特点南宋后为权相所用。

太宗时,又夺中书之司法和人事权。《涑水记闻》:“李受曰,淳化中,赵韩王出镇,太宗患中书权太重,且事众,宰相不能悉领理。向敏中时为谏官,上言,请分中书吏部置审官院,刑房置审刑院,初皆以两制重臣领之。”《宋朝实录》:“太宗用赵普议置考课院、审官院,以分中书之权。”

宋代科举大体沿袭唐代,也有不同。在集权及制衡方面,核心的举措是殿试。973年,李昉知贡举,时人以为不公。太祖召见下弟之人,择其一百九十五人,与已录取者,亲自试于讲武殿。自此,省试后举行殿试,遂为常制。以前科举之人为大臣门生,自此都为天子门生。唯天子是尊,防大臣结党营私。

夺分宰相权外,宋代也往往设多相,以左右相两相为常见,使其相互牵制,达到平衡。此为宋代平衡宰相之重要家法。

夺分宰相权后,为防子孙任意妄为,太祖又立下“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祖训,以防君权过度侵害臣权,毁坏赵宋根基。

(待续-二中叶之变法)
楼主:samwang996  时间:2020-10-17 15:25:13
上午写的审核后就没有消息了。如果发不出来此贴就此中止。
楼主:samwang996  时间:2020-10-17 15:25:13


(待续)
楼主:samwang996  时间:2020-10-17 15:25:13
庆历三年(1043年),也就是西夏战争失利,辽增岁币二十万的第二年,宋仁宗罢免宰相吕夷简,拔擢范仲淹、富弼、韩琦执政,任命欧阳修等人为谏官,责成他们条列闻奏有当世急务可以施行者。范仲淹进呈《答手诏条陈十事》,述及时弊,提出“端本澄源”十事:

一曰明黜陟 二曰抑侥幸 三曰精贡举 四曰择官长 五曰均公田 六曰厚农桑 七曰修武备 八曰减徭役 九曰覃恩信 十曰重命令

其中前四项都与官僚机构有关,五六为农业,七为军事,八为财赋,九十为法令。可见范仲淹以为吏治是诸问题的首要问题。

十月,朝廷任命诸路转运按察使,范仲淹即严格择长官。朱熹《五朝名臣言行录》:

“公取班簙,视不才监司,每见一人姓名,一笔勾之,以次更易。富公素以丈事公,谓公曰:‘十二丈则是一笔,焉知一家哭矣!’ 公曰:‘一家哭,何如一路哭耶!’遂悉罢之。”

仁宗下诏,施行磨勘新法,此范仲淹所陈一明黜陟。《续资治通鉴长编》:

“壬戌,诏曰:‘自今兩地臣僚,非有勳德善狀,不得非時進秩;非次罷免者,毋以轉官帶職為例。兩省以上,舊法四年一遷官,今具履歷聽旨。京朝官磨勘年限,有私罪及歷任嘗有贓罪,先以情重輕及勤績與舉者數奏聽旨;若磨勘三年,贓私罪杖以下經取旨,徒以上再經取旨,其能自新無私犯而著最課及有舉者,皆第遷之。……又定制,監物務入親民,次升通判,通判升知州,皆用舉者。舉數不足,毋輒關陞。’”

十一月,下诏恩荫新规,此范仲淹所陈二抑侥幸。增加恩荫的范围和年龄限制,对恩荫之人进行銓試考核。“自是,任子之恩殺矣,然猶未大艾也。”

庆历四年(1044年)三月颁布贡举新法,此范仲淹所陈三精贡举。州县立学,选属部官为教授。进士试三场,先策,次論,次詩賦,通考為去取,而罷帖經墨義。

对于官僚机构的改革触动了官场利益,招致朋友讥议。《续资治通鉴长编》:“(仁宗)‘自昔小人多为朋党, 亦有君子之党乎?’范仲淹对曰:‘臣在边时, 见好战者自为党, 而怯战者亦自为党。其在朝廷, 邪正之党亦然,唯圣心所察尔。苟朋而为善龄国家, 何害也。’”欧阳修撰《朋党论》上奏仁宗,论证只有君子才能结为朋党,小人则以利相结,是不会结成朋党的。

五月,范仲淹与韩琦再上和、守、战、备四策,请朝廷行一一密为经略、二再议兵屯、三専于遣将、四急于教战、五训练义勇、六修京师外城、七密定讨伐之谋。并奏请扩大相权,由辅臣兼管军事、官吏升迁等事宜。措施从官僚制度向军事及相权推进。

六月,夏竦令人依照石介笔迹,诬蔑富弼欲行伊霍之事,私撰废立诏草。范仲淹、富弼避嫌请退,先后离京。

庆历五年年(1045年),范仲淹罢参知政事、富弼罢枢密副使、韩琦罢枢密副使。罢磨勘新法、任子新法、贡举新法。庆历新法失败。

庆历新法之败,一在于范仲淹等首先动了官僚机构。其虽为根本,然直接动其利益,反对也最力。更重要的是,范仲淹等人也触动了北宋家法中最在意的朋党之忌。而范仲淹、欧阳修的小人之党,君子之党的辩护不但无力,也授予反对派有力反对之把柄。而其后推进之军事及相权改革,让仁宗不得不慎重考虑朋党及对政权的危害,两害相权取其轻,废除新法也就是时间的事情了。

(待续)
楼主:samwang996  时间:2020-10-17 15:25:13
王安石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以为北宋中叶困境在于“不知法度故”,当法先王之意,则改易更革“固已合乎先王之政矣”

“今朝廷法严令具,无所不有,而臣以谓无法度者,何哉?方今之法度,多不合乎先王之政故也。……夫以今之世,去先王之世远,所遭之变,所遇之势不一,而欲一二修先王之政,虽甚愚者,犹知其难也。然臣以谓今之失,患在不法先王之政者,以谓当法其意而已。夫二帝、三王,相去盖千有余载。一治一乱,其盛衰之时具矣。其所遭之变,所遇之势,亦各不同,其施设之方亦皆殊。而其为天下国家之意,本末先后,未尝不同也。臣故曰:‘当法其意而已。’法其意,则吾所改易更革,不至乎倾骇天下之耳目,嚣天下之口,而固已合乎先王之政矣。”

其中的先王,不但指太祖太宗,也有远及二帝三王,近含秦汉唐诸帝之意。

王安石对于“改革更易”的难度也是有充分认识的。

熙宁二年(1069年)神宗欲用王安石推行新政,王安石对曰:“然天下风俗法度一切颓坏,在廷少善人君子,庸人则安常习故而无所知,奸人则恶直丑正而有所忌。有所忌者唱之于前,而无所知者和之于后,虽有昭然独见,恐未及效功,而为异论所胜。陛下诚欲用臣,恐不宜遽,谓宜先讲学,使于臣所学本末不疑,然后用之,庶几能粗有所成。”又曰“变风俗,立法度,方今所急也。”

王安石《上仁宗皇帝言事书》“风俗日以衰坏”所指也就明确了。谈及风俗一事,这是要神宗对异论有个预期的认识,并和王安石一条心,“本末不疑”,变法才有可能。

变法还需立法度,树诚信。王安石极为推崇商鞅,以商鞅自比:“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在王安石建议下,设立“明法”新科,考试科目是律令,《刑统》大义和断案。

变法还需要组织职权方面的保障。王安石做了参知政事即副宰相后,首先还是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将原属三司的部分职权收归中书省。司法原由审刑院和大理寺做最后判决,宰相不得过问。王安石通过一个案件表达“审刑、大理用刑不当,即差官定议;议既不当,即中书自宜论奏,取决人主”,得到神宗支持。中书不但“议刑名”,而且“议立法”。王安石也介入军事,虽然枢密院职权未变化。

变法的目的是国富民兵。对于此点,朝廷基本还是有共识的。王安石在和神宗谈话中谈及商鞅吴起变法时提到“务在富国强兵”,其时已成为反变法的韩琦也认为“治国之本,当先有富强之术”。

如何实现富国强兵,王安石《上仁宗皇帝言事书》:“理财为方今之急”。《本朝百年无事札子》也说:“其于理财,大抵无法,故虽俭约而民不富,虽忧勤而国不强。”富国强兵核心和首要问题还在于理财。

关于财富,王安石还有一个很特别的定义也值得捏出,即“天下”。《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天下之财力日以困穷”、《答司马谏议书》“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这里用天下,而不是民或国,明显是有王安石自己的考量和含义的。

如何实现为天下理财,王安石《上仁宗皇帝言事书》:“臣于理财,固未尝学,然窃观前世治财之大略矣。盖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司马迁熙宁元年《迩英奏对》记载其于王安石争论理财,王安石有言曰:“善理财者,民不加赋而国用饶”。

理财方面的变法按先后有农田水利法、均输法、青苗法、免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等。试分别简评之。

农田水利法:熙宁二年 (1069年)颁布,兴修水利,建立堤防,淤田恳田。虽然反对声音不断,但整体还是得到了大力推行。至熙宁九年 (1076年),据《宋史·食货志》载,共兴修水利田10793处,面积361100多顷。

均输法:熙宁二年 (1069年)颁布,设发运使,总管东南六路的赋税收入,按“徒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征收或籴买各种物品。均输法与豪商富贾争利,保守派不少人反对而遭贬斥。《宋史·食货志》载,“然均输后迄不能成”。均输法系访仿桑弘羊、刘晏之法而加以变通,本质是国家商业。

青苗法:熙宁二年 (1069年)颁布,是对旧的常平仓法的改革,也称为常平新法。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二分利钱贷给农民,缓解农户用钱需求,免受高利盘剥。青苗法本拟先在京东、淮南、河北三路试行,而实际未取得成绩和经验即已向全国推广。由于制度设计缺陷及推行问题,弊病丛生,反对派攻之也最力。青苗法本质是国家金融。

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在开封府州县试行。熙宁四年(1071年)颁布。免疫法是对旧有差役法的改革,“昔于乡户差役者,悉计产赋钱,募民代役,以所赋钱禄之”。原来免役的官户等也需纳钱。实际数目之外,需多取二分,为“免役宽剩钱”,备荒年之用。免役法为王安石认为新法最重要的一种,以其“去其疾苦、抑兼并、便趣农”一举三得。免役法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免疫法本质是将人役化为人身税,再以财政支付人工。

市易法:熙宁五年(1072年)颁布。在开封及重要城市设市易司,平价收购市场上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以平抑物价,抑制豪商富贾。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按规定收取息金,分享富贾利权。熙宁十年,市易司收到息钱1430350余贯,市利钱98000贯弱,相当于当年两税所得现钱的十分之三左右。市易法是以桑弘羊平准法借鉴而建立,本质是国家商业。

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1072年)颁布。北宋初,“田制不利,田母转易、丁口隐漏、兼并伪冒者未尝考按,故赋入之利视古为薄”。其是财政之根本,但也是最难之事。通过清丈耕地,依据不同土地制定纳税额。先在京东路实施,其后又依次在河北、开封、陕西、河东等地推行。通过方田均税,天下恳田之数元丰间比治平时增二十余万顷,约占当时全国纳税总面积的54%左右。方田均税法本质是对北宋早期税赋的基础补充工作。

纵观这些理财变革,除了农田水利法外,其他本质还在于加强国家对农业和商业在流通、财赋和金融上的管控,同时抑制地主富贾,舒缓民困,不加赋而富国。

理财的同时,王安石也积极推进军事方便的变革,以实现强兵之路。主要有保甲法和将兵法等。

保甲法:熙宁三年(1070年)颁布,首先在开封和祥符两县施行,再向京东、京西、河北、陕西、河东诸路推行,最后推广及于全国。保甲法规定农村住户,每十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集合保丁,进行军训;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保甲制“非特除盗”,“图可渐习为兵”。王安石希望保甲制的实践可以改变原有的募兵制,稍复兵民合一的征兵制,既解决养兵的财政问题,也解决募兵的弱兵问题。但募兵制作为重要祖法之一,宋神宗对其改变不能不有疑虑,也拉开了两人的分歧。

将兵法:熙宁五年(1072年)颁布。将兵法是吸取和总结蔡挺在陕西泾原路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由北宋政府选用具有作战经验和能力和将官,专门负责对某一地区驻军的军事训练。熙宁六年(1073年)首先从长期“不分将教习”的河北四路开始,逐步在各路分别委派将官和副将。将兵法还把禁军的厢、军、营、都四级编制,改为将、部、队三级编制,并对士兵进行考核淘汰。将兵法本质是对军队人员、编制和训练等方式的改革,提升了军队的战斗力。

纵观整个变法,王安石是个有能力的政治家。变法的推进有策略,有方法。也有急躁、执拗和不够团结之处。

在推行变法的过程中,宋神宗一方面信任王安石,和其共同推进变法,同时又沿袭祖训“异论相搅”,在政府中安排保守势力,制衡王安石。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大家目的基本一致,但在具体政策的执行中,保守势力几乎新法必反,使得变法不尽如人意。随着变法的推进,神宗年龄渐长自我渐强,其和王安石在某些方面分歧越来越大,尤其涉及到核心的军事方面。熙宁七年(1074年)王安石因此第一次罢相。当王安石再相时,原拟神宗坚定变法信心,施展拳脚,而不幸人事已非。吕本中《杂说》:“王安石再相,上意颇厌之,事多不从。”宋神宗此时已不希望受王安石制约,人君做主,而把王安石看成是执行人了。熙宁九年(1076年)王安石再罢相。

其后,宋神宗继续施行新法,并推进元丰改制。元丰改制主要是对职官制度的一次改革。仿唐六典所载官制,颁三省、枢密院、六曹条制,依新制任命三省长官实行新官制。南宋章如愚在谈及元丰改制时说:“其大者建立三省,以中书造命,行无法式事;门下审覆,行有法式事;尚书奉行;而政柄悉归中书。又分班奏事,各得其职。所以分执政权而互相考察,此改制正名之体统也。”将一些宋初从相权从分离的职能重新划归六部,如三司归户部和工部,审官院并于吏部,审刑院划归刑部。颁布《寄禄格》,改革铨选制度,授官铨注,皆归吏部,并规定凡除授职事官,皆以寄禄官品高下为准。

元丰改制是弱化了相权还是强化了相权,两者说法都有。其实也都对。一方面“分执政权而互相考察”,在宋神宗的设计是夺分相权的,权力实际归于神宗;同时“政柄悉归中书”,事实上开南宋权相之路。

神宗逝世,保守派太皇太后高氏临朝听政,司马光废新法。

(待续)
楼主:samwang996  时间:2020-10-17 15:25:13
@草桥关 2020-04-08 16:44:54
等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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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到南宋权相,南渡高宗时期是一个很重要的转折点。读了一些资料发觉当时军事政治复杂多变,手边材料无法成文。等后面图书馆找来更多书阅读后再续了。

楼主:samwang996

字数:9265

帖子分类:闲闲书话

发表时间:2020-04-01 18:08:48

更新时间:2020-10-17 15: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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