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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法官陈兰兰、邹枫采用非法证据枉法裁判原告卖房还债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作为蟠龙河社区20#、21#楼实际施工人张显法在诉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遭遇法官陈兰兰、邹枫采用被告非法核心证据,违法审判,为掩盖事实,故意隐匿原告大量重要证据和叶付楼提供的对其自己不利证据,对其效力认定只字未提,故意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偏袒被告,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滥用公权,作出叶付楼超付工程款且不要的荒谬判决!----(2017)鲁0402民初424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否决原告依法申请调查中安出具支付财务凭证进行对账的书面申请,不仅在实质上违反了法定程序,也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2018)鲁04民终1478号的民事判决书,枉法判决后导致原告倾家荡产卖房还债损失一百多万元!能让堂堂副县级院庭长催眉折腰违背初心枉法裁判,后是否有正县或更高级别保护伞?期盼山东省政法委对此案进行关注,真正让老百姓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实名举报人张显华,此举报内容已一并举报给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孙英院长。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看看法官是如何认定50.9万元支款单,就这样的大白条,这么大一笔巨款,既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字,也没有财务负责人签字,公章没有,签名还假冒,连个支付痕迹都没有,法官竟然认定支付。原告律师在代理词中明确要求做鉴定,但法官根本没有采纳我们意见。
在叶付楼提供虚假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面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叶付楼应该继续举证,这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叶付楼仍然为提供书面证据的这一方,而非对方当事人。因为提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其主张的事实需要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结果,黑心法官强行认定!!!!期待纪委监委依法调查,还举报人一个公平正义!
中安项目部经理叶付楼在2012年7月6日、17日分别通过张显法账户622*********69汇入工程款24万、9万元经历,证明叶付楼在支付较大金额工程款时,具备通过银行转账的习惯。17日(和9万同日),51.6万元只是一张没有付款单位付款经办人的且是“张显法”支付“张显法”支款单,按照叶付楼通过银行汇款习惯,这么大支付数额款项,叶付楼应该提供支付痕迹,所支付款项来源,采取支付方式,汇入张显法哪个银行账户信息记录等。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叶付楼、杨列萌、曹宝刚、刘福山等黑恶势力利用 “套路贷”将张显法逼得四处躲藏不敢到庭参与诉讼,中安公司、叶付楼利用张显法不敢出庭全权委托律师出庭诉讼的情况下,伪造核心证据“61.7万元”借据、“51.6万”支款条,通过虚假诉讼,借助民事诉讼(2017)鲁0402民初4240号、(2018)鲁04民终1478号民事判决书实现严重侵害被害人权益的目的。
一、叶付楼实施套路贷。“61.7万”属于套路贷(附全部证据材料)已于2019年8月24日实名举报山东省公安厅扫黑办,枣庄市市中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于2019年9月5日受理,但迄今没有立案告知或不予立案通知书。
中安公司、叶付楼在把持工程款久拖不给的情况下,造成张显法资金短缺,为支付民工工资,2012年4月10日,名义上叶付楼以中安公司蟠龙河项目部经理身份(担保人)介绍张显法实借曹宝刚本金5万元,虚高借款合同6万元(砍头息1万元),期限两个月,每月利息5000元,违约每天1000元由担保人负全责。同时,叶付楼向张显法承诺2012年5月30日拨付工程款,所借款项由他承担利息引诱张显法上套借款。借条上,叶付楼让他手下刘福山作为担保人签字,自己也作为担保人签字又删掉(假身份证号)。2012年5月30日叶付楼没有兑现拨付工程款,恶意造成张显法违约,在借款人的逼迫下被迫垒高债务,叶付楼又让张显法找刘福山“转单平账”,由叶付楼作为担保人。于2012年8月16日给刘福山打了一张借10万还7万的借据,此借据由叶付楼写好张显法签字,其中“壹”、“已付:70000大写柒万元正”、“下欠:30000大写三万元正”、“张显法”为张显法书写,其他内容均为叶付楼书写,没有刘福山笔迹。
自此后,叶付楼在2014年1月之前与张显法结算,双方认可,张显法已经收取的工程款项人民币355万元(按照主体完成拨款60%,拨款317万元,民工工资13.8+73=86.8万元,合并扣9.42%的税、费为38.038万元,计算出355.038万元,重复扣税13.8万元), 2014年1月之后,中安公司、叶付楼未向张显法支付过任何款项。因中安公司、叶付楼迟迟不拨付拖欠工程款,张显法妹妹无法偿还为张显法垫资的工程款欠款,于2014年起诉张显法,山亭法院在执行张显法民间借贷案时,于2014年4月29日应原告要求,冻结被告张显法在枣庄市中安建筑有限公司发放工程款70万元,冻结期限均为6个月--(2014)山民初字第673号(如不存在工程款怎么会冻结呢,中安当时并没有异议)。叶付楼为非法霸占张显法财产,威逼张显法把给刘福山所打欠条“转贷平账”,在2014年 7月枣庄新城海霸(叶付楼办公场所),按照从2012年8月16日算起(8月10日到期)到2014年3月20日累计587天,每天违约金1000元加上本金3万元(实际是2万元,叶付楼在2013年4月26日与张显法结算电费时代扣刘福山1万元),威逼张显法打了一张欠叶付楼61.7万元借据(叶付楼自始至终是组织者),故意把此账单算在山亭法院冻结张显法账户日期(2014年4月29日)前(山亭法院执行局存有询问笔录)。在杨列萌、叶付楼报给山亭法院证据账单时,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中安盖章认可1月30日支付3月20日工程款,时间逻辑就不对,明显假账);在报市中区法院证据时,时间又改为2014年3月20日。
原条61.7万没有“工程款”字样,标有“工程款”字样是系叶付楼诉讼过程中添加。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没有转账记录,支付痕迹和资金来源的,强逼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公安部明确套路贷涉黑恶犯罪,一查到底!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后叶付楼通过刘福山纠缠谩骂催账、把张显法工地办公室砸门撬锁等软暴力(110报警,孟庄镇派出所出警),再通过市中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梁兆英关照,采取恶意诉讼方式把61.7万元列入已付工程款。在张显法提出明确异议的情况下,61.7万元的工程款支付,叶付楼没有提供任何付款凭证,对于付款的时间、地点、次数、金额、付款理由,均说不清楚,明显有悖于常理。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张显法已经收取的工程款项人民币355万元(按照主体完成拨款60%,拨款317万元,民工工资13.8+73=86.8万元,合并扣9.42%的税、费为38.038万元,计算出355.038万元,重复扣税13.8万元), 2014年1月之后,中安公司、叶付楼未向张显法支付过任何款项。
张显法出具的355万元的收款确认金额是名义上的进度款金额,其中税点3.42%由发包方直接扣减,管理费10%由叶付楼同步扣减。具体证据依据如下(该等重要证据重审一审法官均予以遗漏):
①承包合同的条款依据:张显法与中安公司签署的系争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经营合同书》第7条“拨款与结算”7.1、7.2、7.3条的约定,管理费是10%,拨款是同步扣减的。管理费10%作为中安公司、叶付楼的获利利润,他们在拨款时,会不按照合同约定扣减,这可能吗?
②四份由叶付楼亲笔书写的进度款同步扣10%管理费的拨款单:拨款单中的字体均为叶付楼所写,庭审发问中叶付楼没有否认,如果需要,可以进行笔迹鉴定。拨款单从上到下第一列记载的20%应付款的金额是55.73万元,应上缴金额5.573万元,比例显然是10%,与合同约定一致,从上到下最后一列记载的内容是欠拨36.76万元,实应拨金额31.18万元,这是扣减管理费后的实拨金额。
③两份施工人的证人证言:两位施工人出庭作证,就拨款单的显示的10%管理费同步扣减问题进行作证。
④叶付楼重审一审庭审中提供的四份“潘龙河孟庄社区一期工程”结算单:结算单中第六项“管理费”一栏的金额与结算单确认的工程尾款金额的比例关系约为6%,而非是整个工程结算款金额的6%。上述结算单足以充分证明各施工人已付工程款的管理费是拨款时同步扣减的,这与张显法海坝算账录音中提出的质疑内容是完全相符的。
⑤系争工程的审计报告中“建筑工程费用表”第32项让利一栏,工程审计价格中,中安公司给与发包方的让利是4%:中安公司、叶付楼与各分包施工人的管理费比例是10%(合同第七条中约定包含给发包人的让利),因为各施工人的结算审计都是扣减4%的让利给发包人,因此,中安公司、叶付楼实际获得的各施工人的管理费是6%。但实际上,各施工人2014年元月之前的已付工程款金额是按10%的管理费进行扣减的,张显法等施工人实际承担管理费比例是2014年元月之前已付款的10%、审计结算时整个分包工程审计款项扣减4%,中安公司、叶付楼扣6%,也就是说:已付款部分实际扣减14%的管理费,后面的尾款是扣减10%管理费(审计让利4%、中安公司6%)。
⑥税点3.42%的扣减重审一审判决书中已经确认是在发包人向中安公司支付进度款时已经同步扣减,这与分包合同中第7.3条的约定也是一致的。
⑦海坝算账单中的管理费打三角号的100000元,是张显法设备材料等的折价款:张显法另外与叶付楼签署同一工地的其他工程的施工合同后,叶付楼单方终止合同,张显法进场施工中放在工地里的机械、材料、设备等叶付楼给与张显法的折价款金额,张显法认为金额太低。
原审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叶付楼提供的结算单等证据,相互印证,举证充分,可以认定已付工程款355万元的税点和管理费已经同步扣减,且已付款355万元中已扣减管理费超扣4%,叶付楼主张管理费和税点没有扣减过,显然与前述证据相悖,且不符合最基本的工程施工结算规则和常识。叶付楼主张的355万元税点和管理费10%未扣减的主张不成立。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以上是法官故意隐匿的原告方证据材料: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盖有中安公章的审计报告书,法官瞪眼说瞎话,中安认可的审计结果结帐却算在叶付楼头上,到底收叶付楼多少钱?2015年8月30日枣庄中安建筑工程公司向发包方孟庄镇政府报送的各个楼号建筑工程款明细,其中张显法20、21号楼4453251.00元(包括中安外包996031.68元)。而张显法在市中法院起诉时间为2015年9月,其间叶付楼伪造支款单不攻自破!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一审把本该为第三人的项目部经理叶付楼列为被告,二审发回重审;重一审在基本事实没有任何改变的基础上,继续延续一审判决理念和方法,二审维持原判,同案不同判。假条判案折射法官的职务违法而不是判案水平。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2020年8月20日,枣庄市中区纪委监委有关工作人员约见实名举报人,立场歪曲,纯属扯谈!下面把一审判决书第5页内容上传网上,你们好好看清楚再说话好吗?怎么说中安给叶付楼就没责任啦?且不说给没给,市中法院明确判定叶付楼系职务行为,叶付楼一切行为中安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叶付楼超付就代表中安超付!纪委监委同志,你懂什么是职务行为吗?不懂就不要咧咧!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可北可西,秋水无忌:谢谢好友的关心和支持,誓死维权到底!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走法律程序"依法维权,可悲是我跟法官讲法律,法官跟我耍流氓!无论律师多强辩,证据多充分,案例多详实,法官却揣着明白装胡涂,强拉硬扯生判!蔫然是法官在被告前当孙子,唯马首是膽!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早在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分别制定的《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错案问责和免责条件。2016年7月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孟建柱就明确指出,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是对因刑讯逼供、打击报复、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错案的,必须追究司法责任。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看看2017年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济宁微山县脱离地方保护的表现,微山检察院对此案明确定性,同样把工程款支付主体判为中安建筑工程公司。同样案例,在枣庄却是同案不同判!!!!
http://newspaper.jcrb.com/2017/20171214/20171214_010/20171214_010_3.htm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请省政法委关注此案,市中利益集团违法抱团对抗,严重损害司法公信!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举头三尺有神明。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利益集团抱团对抗!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天道有轮回,苍天饶过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冤假错案是一种人为的祸害,刀刀向内,自弹自唱需要政法系统超强勇气!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此案自市中法院到省法院驳回再审裁定,自始至终偏袒被告,站在被告立场判疑说法,只选择对被告方有利罗织理由,堂堂省法院,审判长王永起没有半点司法公正!一是海霸算账单被告对原告说明,只是算账,不是结算,签字并不代表认可!二是算账单要经中安审核盖章确认!三是分配举证责任错误,让原告举证没有收到支付款,而不是让被告继续举证假条的银行流水、支付痕迹、资金来源等。三是判决结果违背公序良俗,判决中安超付,作为国企超付一分,都是违纪,当事人实名举报区市纪委中安超付,2019年9月14日举报,迄今没有收到纪委监委反馈!区、市个别腐败法官把关系通融到省法院,让司法公信再一次遭到羞辱!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字数:14087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20-08-30 00:58:20

更新时间:2020-11-26 17:57:30

评论数:105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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