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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法官陈兰兰、邹枫采用非法证据枉法裁判原告卖房还债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朋友们,为了我们不再受到司法腐败的迫害,请积极参与,转发出去让全国人民了解山东省枣庄司法腐败的黑幕,行动起来吧!加油!!否则,我们会人人自危,拿什么来维护我们生命财产安全!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坚持抗争!坚持依法维权!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看看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济宁微山以拒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826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鑫昌路。
诉讼代表人赵联军,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人周某,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汉族,大专文化,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枣庄市中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2日被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伟,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微检公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昌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赵联军、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系被告单位枣庄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0月1日,包文付(已判刑)欲投资建设微山县新城商贸大厦工程,因无相应资质,与被告人周某商议,挂靠了中安公司,并以中安公司名义与刘某2等人挂靠的容商公司签订《微山县新城商贸大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包文付与中安公司再签订一份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包文付承建,按照工程造价的1%支付管理费。中安公司指派张某1为微山新城大厦工地的项目经理,2016年4月12日张某1授权委托乐某为项目经理。乐某作为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工地运行、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考勤等。包文付方以“中安公司”或“中安公司项目部”名义与农民工瓦工、木工等班组长签订劳务合同。2016年5月下旬工程主体封顶,包文付向刘某2等人及容商公司索要工程款未果。自2016年6月初,新城商贸大厦工地农民工刘某1、李某1等70余人连续四次到县府、一次到县委集体上访。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期间,枣庄中安公司指派副总经理赵某参与协商,同年9月13日,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将微人社监令字【2016】第11号《责令改正指令书》送达新城商贸大厦项目部的乐某,责令中安公司于9月18日下午16时前将上述工资款按时足额发放到位,该指令书经赵某向周某汇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到期后仍不支付劳动报酬。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单位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赵联军及被告人周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被告人周某案发后便自带240万现金投案自首,工资均已经结清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
另查明,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周某携带240万元资金到微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7年5月19日刘某4领取工程款15万元,李某1领取工程款309800元,武某强领取工程款568632元,程某领取工程款47万元,张某3领取工程款12.5万元,陈某领取工程款46.1万元,现拖欠工资均已经结清。
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证实:被告人周某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周某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到微山县公安局投案。
(3)项目转让协议书。
(4)《微山新城商贸大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内部承包合同。
(5)卷宗378-397:周某转容商置业公司的现金汇总单及对接手工程之前的垫付资金明细。
(6)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文件、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书。
(7)《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送达回执、微山县人社局情况说明原件。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枣庄市中安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夏镇街道办事处2017年3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8)证明、借条及工程款进账说明及银行明细。
(9)邮政储蓄存单及周某出具的说明证实:经张玉真同意,周某自愿将委托张玉真存放在济宁银行人民币240万元的储蓄存单,暂存微山县公安局。
(10)微山新城商贸大厦工资领款单(附工资发放单):2017年5月19日刘某4领取工程款15万元,李某1领取工程款309800元,武某强领取工程款568632元,程某领取工程款47万元,张某3领取工程款12.5万元,陈某领取工程款46.1万元,现工程款均已经结清。
2、证人证言
(1)证人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经过枣庄中安公司项目部经理张某1的合法授权担任的实际上的项目经理,乐某并非中安公司的工作人员。同时证实在包文付获得容商公司的1000万后,并非自己支配而仅是根据包文付的指示发放了部分人员工资,但称自己未与包文付合谋挪用工资用于偿付其他债务;对于上访期间寻衅滋事,乐某证实有借用其他工地工人参与上访的行为,自己多次参与来县、去省上访。
(2)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因发包方容商公司工程款不到位,导致跟自己签订劳务合同的各班组农民工工资无法及时发放,因此与乐某、包文付、刘某1等人多次商议上访事宜。同时多次参与来县、去省信访局、省委接访处上访,目的是给政府施压,以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3)证人吕某证言:证实了包文付拿到容商公司1000万后,其中第一批资金550万大部分均转到包文付妻子徐某2手中,用于偿还了包文付之前的高利贷。第二批450万元资金才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因容商公司工程款不到位,导致各班组农民工工资无法及时发放,因此刘某1多次参与来县、去省信访局、省委接访处上访,目的是给政府施压,以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5)证人徐某2证言证实:包文付2017年初收到了一千万元,其中360余万元根据包文付的指示归还梅某和孙某二人曾经欠下的债务,剩余资金才用于发放了农民工工资。证实与包文付夫妻二人的两处房产,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尚未全部偿付到位的期间,将两套房产抵押贷款500余万元抵偿孙某的债务。
(6)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包文付向其声称甲方容商公司支付包文付一笔工资款,但包文付将其中263万元偿还给欠下的证人的债务。证实包文付在2015年向孙某所借款项中有300万用于偿还某金融公司的借款。
(7)证人梅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底,包文付偿还100万元债务。
(8)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微山县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将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文书交乐某签字后,乐某向其通知,其又向中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汇报。
(9)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将新城大厦项目部经理的职责授权给了包文付一方的乐某。
(10)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因出借给王延伦的工程款无法收回,经王延伦提议,刘某2、唐某等人接受新城商贸大厦工程,后几人挂靠容商豪庭公司与包文付挂靠的中安建筑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因工程完工后无法支付包文付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包文付开始上访。
(11)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与刘某2等人接受商贸城后挂靠容商置业与包文付挂靠的中安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同时证实包文付支付清场费用系让利,后因索要工程款包文付多次上访。同时证实容商置业支付包文付1000万元的事实。
(12)证人刘某3的证言、卷宗254-259: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了包文付承包新城商贸城的经过,同时证实容商置业公司支付包文付1000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实:截止2017年2月17日,包文付尚欠自己的工资7万多元。
(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了因包文付未支付工人工资,乐某等人组织工人多次到县委、县政府上访索要工资,同时证实了工资表及考勤表系伪造的事实。
(3)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截止2017年2月,尚欠工资及材料费共计52万元,其中包括工资7万元。
(4)被害人刘某4的陈述证实:截止2017年1月27日,包文付尚欠工资15万。
(5)被害人武某的陈述、卷宗186-188:被害人刘某5的陈述证实:截止2017年2月,包文付尚欠工资56万元。
(6)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证实:包文付欠其工程款人工费127981元。
(7)被害人程某的陈述、卷宗207-209: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截止2017年2月初,包文付尚欠程某和高某47万工资款。
(8)被害人吉某的陈述证实:包文付拖欠其工资11万元。
(9)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截止2017年2月24日,包文付尚欠证人和倪大勇工资款共计46万余元。
(10)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包文付欠工资款约31万。
(11)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其工程款与2017年2月基本支付完毕。
4、共同参与人包文付的供述:自己挂靠枣庄中安公司,是新城商贸大厦的实际投资施工人,2016年5月底工程封顶后欠下农民工1300多万元工资。但未能按时足额发放的原因是发包方容商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辩解发包方的违约行为是自己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原因。辩解对于乐某、徐某1等人带领农民工来县、去省上访并未参与组织、策划,其多次到省委上访是农民工自发的行为而非自己指使。
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中安公司与包文付系挂靠关系,供认对于农民工工资拖欠,自己承担主体责任。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周某明知拖欠数额较大的农民工工资,其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工资均已经结清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对此的辩护观点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西波
审 判 员  孟 焕
人民陪审员  王曙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鲍建臣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枣庄市利益集团违法抱团对抗,集体坑害被害人!实名举报人2019年9月14日举报国企中安超付,迄今纪委监委没有给实名举报人反馈!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拖欠工程款不给借助腐败的司法平台还倒咬一口进行讹诈,变成超付,天下之无稽之谈,朗朗乾坤恶人当道!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对山亭法院中安自认超付,对市中法院却说支付给叶付楼,让叶付楼当被告提供虚假证据,事实是中安公司余款一分未付!!!作为项目经理提供法院的所有证据材料竟没有中安审核盖章确认及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法官竟能认为是履职行为,法律依据呢?他个人造假你法官让中安承担法律责任????、法官作为仲裁者,对于原告本已失去公正之心,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法院系统的腐败令人不齿,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省高院是不知道还是不明白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没有单位出具盖章法人签字合法有效?原审本来就是事实不清,还是依据原审查明事实进行推理,不是扯淡吗?在故意颠倒黑白、漏洞百出的事实面前,你省高院能推出正确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举证明确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叶付楼庭审已经明确支付工程款时间为2012---2013年,伪造证据何须对方举证,省法院立案庭庭长王永起不会不明白吧??其中猫腻,你懂的!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枉法裁判,人民公敌!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法院系统的腐败令人不齿,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省高院是不知道还是不明白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没有单位出具盖章法人签字合法有效?原审本来就是事实不清,还是依据原审查明事实进行推理,不是扯淡吗?在故意颠倒黑白、漏洞百出的事实面前,你省高院能推出正确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举证明确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叶付楼庭审已经明确支付工程款时间为2012---2013年,伪造证据何须对方举证,省法院立案庭庭长王永起不会不明白吧??其中猫腻,你懂的!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四次审理,通篇判决书全然不见原告提供大量证据,人为隐匿消除对中安不利证据,这些该死的法官,借公权枉法裁判是要下地狱的。 ​​​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驳回再审荒涎不堪,一是依据原审事实不清推论i二是同步录音竞信口雌黄断定有疑点,不做鉴定何以得出有疑点论断7三是法院调查被告转支付凭证是义务,何来第三人之说i四是法官故意隐匿原告及被告对己不利证据,居心何在?怎么没说明什么依据?教授级法官王永起就这样忽悠老百姓。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如果连法院都不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连法院都没有公平正义,只有黑白颠倒,指鹿为马时,社会公正有谁来维护?有些法官知法犯法,要求百姓遵守法律,可自己带头违法,他们的判决会公正吗?您说法院会公正吗?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不能得到维护,如果只能以暴力来抗争,这是社会的悲哀。大家都反对暴力,但除了暴力没有地方能主持正义,这是社会的悲哀。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叶付楼作为项目部经理,履行职责行为,代表中安建筑工程公司在民事讼诉中伪造证据,向法院提供伪证,扰乱司法秩序,涉嫌妨碍作证罪,应依法追究刑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说明背后有黑恶势力保护伞!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市中区监委,@市监委,实名举报,为什么不给书面答复,市中监委去年已调查完毕,却迟迟不给实名举报人书面答复,监督执纪机关实事求是进行回应是你们的职责啊!法官职务违法违纪为什么不查处?究竟谁在纵容违法乱纪?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市法院孙英院长,监委2019年11 月已查明中安不存在超付,那么重一审,重二审超付15万法律依据呢?总不能借司法自由裁量权黑白颠倒,指鹿为马吧!司法为虎作伥,何以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这些法官,在判决部分,故意违背事实,动足了脑筋,用心非常险恶,或故意装糊涂、或故意回避,自身基本逻辑自圆其说也不顾,或故意出而反而,挑战公理。目的是为了达到相反的判决结果。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面对受害人投沂,监委调查,网信核实,然后,然后,再没然后啦,保护伞何其大,到底谁在纵恶?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这些法官,在判决部分,故意违背事实,动足了脑筋,用心非常险恶,或故意装糊涂、或故意回避,自身基本逻辑自圆其说也不顾,或故意出而反而,挑战公理。目的是为了达到相反的判决结果。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时间:2020-11-26 17:57:30
一个连舆情都不敢公开回应的党委政府有多大底气反腐倡廉,别在忽悠老百姓了,正是监督执纪机关的不作为,才让某些公职人员违法乱纪有恃无恐。

楼主:阳光下的正义2020

字数:14087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20-08-30 00:58:20

更新时间:2020-11-26 17:57:30

评论数:105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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