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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舆论冤杀的《嫖宿幼女罪》

楼主:顶党的费01  时间:2020-12-04 22:54:59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嫖宿幼女罪正式走入历史,在我看来这是一件很荒谬的事情,嫖宿幼女罪完全是被舆论冤杀的。嫖宿幼女罪的舆论争议通常是和强奸罪联系在一起的。让我们从法律角度再次审视一下这两个罪名。

嫖宿幼女罪:
1、行为要件是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法律意义是两个条件,一是性交易,二是故意与幼女的性行为。
2、侵犯客体:一是幼女的身心健康与性自主权利,二是社会风尚和善良风俗。
3、量刑标准,五年至十五的有期徒刑。
强奸罪:
1、行为要件是两种情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故意与幼女的性行为。
2、侵犯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与性自主权利
3、量刑标准:基准刑三到十年有期徒刑。按照从重或加重情节可到死刑。

从两个罪名的内容可以看出
1、适用嫖宿幼女罪的犯罪行为一定也适用强奸罪。
2、从侵害客体看,嫖宿幼女罪增加考虑了对于公序良俗的影响。
3、由于2的因素,嫖宿幼女罪的基准量刑是五年至十五的有期徒刑,比强奸罪的基准刑三到十年有期徒刑高。


舆论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的理由大致有两类,一类是关于量刑的,认为强奸罪的最高刑期可到死刑,嫖宿幼女罪只是有期徒刑,判轻了。第二类是关于道德的,认为嫖宿将幼女视为卖淫女,具有侮辱性。

第一类理由是典型的误解,当一个犯罪行为适用多个罪名时,应该是多罪竞合,按照重罪起诉。举两个例子
1、嫖了一位幼女,在性交易过程中嫖客没有强迫行为。这种情况同时适用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基准刑,按照多罪竞合,嫖宿幼女罪更重,所以应该以嫖宿幼女罪起诉。
2、嫖了一位幼女,在性交易过程中嫖客有暴力强迫行为,甚至有轮奸、变态性行为。这种情况同时符合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加重情节),按照多罪竞合,强奸罪更重,所以应该以强奸罪起诉。
所以按照法理根本不会出现轻判的情况。这里还存在一个误区,很对人认为哪有幼女自愿卖淫的,一定是被强迫的。这是不对的。首先存在幼女自愿卖淫的情况,比如幼女援交。其次的确存在强迫幼女卖淫的情况,可是谁在实施强迫?通常都是组织卖淫者实施的强迫,而嫖客只要在性交易过程中没有采取强迫手段,就不能认为嫖客有强迫。对于量刑而言,废除嫖宿幼女罪只是将属于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多罪竞合)完全交给法院,而自由裁量的范围更大。这根本不易于法治,因为原本法院认为检察机关起诉罪名不当是可以退回的,有纠错机制在,现在反而成了法院拥有过大的权力和裁量空间。

而第二类道德观点其实是很荒谬的,性交易行为,不叫卖淫那叫什么?难道你换了说法,性交易的本质会发生变化吗?我们都知道未成年人杀人也是轻判的,但是在行为定性上,17岁故意杀人叫故意杀人,15岁故意杀人还是叫故意杀人。真正有问题的是社会对于卖淫行为的看法。在道德上,我们并没有区别看待成年女性有性自主能力的卖淫行为和幼女没有性自主能力的卖淫行为。可逃避卖淫这个词汇根本不是在解决问题而是逃避问题,历史上妓女也有好听的说法,比如神女,有改变社会对妓女的道德认知吗?
楼主:顶党的费01  时间:2020-12-04 22:54:59
@pangxie1975 2016-05-03 22:43:16
强奸是强制行为,可以讲是违背被强制方的性自主权利。
性交易,一个自主下的交易行为,如何违背了性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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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强奸罪是由原来更早的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这个罪名更早就被废除啦)合并而来,正好针对我列出的两种行为要件。原来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原来奸淫幼女罪是故意与幼女的性行为。现在两类行为都合并到强奸罪中,其中故意与幼女的性行为包括幼女自愿的情况,所以强奸罪未必一定有强迫行为。

故意与幼女的性行为同样侵犯了幼女的性自主权利,理由是幼女不具备性自主能力,这跟幼女是自愿还是被迫没有关系。
楼主:顶党的费01  时间:2020-12-04 22:54:59
@pangxie1975 2016-05-03 22:43:16
强奸是强制行为,可以讲是违背被强制方的性自主权利。
性交易,一个自主下的交易行为,如何违背了性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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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党的费01 2016-05-03 22:54:21
现在的强奸罪是由原来更早的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这个罪名更早就被废除啦)合并而来,正好针对我列出的两种行为要件。原来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原来奸淫幼女罪是故意与幼女的性行为。现在两类行为都合并到强奸罪中,其中故意与幼女的性行为包括幼女自愿的情况,所以强奸罪未必一定有强迫行为。
故意与幼女的性行为同样侵犯了幼女的性自主权利,理由是幼女不具备性自主能力,这跟幼女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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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gsw 2016-05-03 23:04:46
你还真以为有“幼女的性自主权利”这种东西?整个一法盲
记住了:幼女没有性自主权利,别胡扯了,先去普充点法律常识吧
连“幼女的性自主权利”都弄出来了,简直是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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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了解一下法律再说,对你来说有点难,你是蠢得让我印象深刻的一位。因为很少有人扯淡半天美国制度,居然连参众两院是干嘛的都不知道,你做到了,后面我就不和你多说啦
楼主:顶党的费01  时间:2020-12-04 22:54:59
pangxie1975 2016-05-03 22:43:16
强奸是强制行为,可以讲是违背被强制方的性自主权利。
性交易,一个自主下的交易行为,如何违背了性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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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党的费01 2016-05-03 22:54:21
现在的强奸罪是由原来更早的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这个罪名更早就被废除啦)合并而来,正好针对我列出的两种行为要件。原来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原来奸淫幼女罪是故意与幼女的性行为。现在两类行为都合并到强奸罪中,其中故意与幼女的性行为包括幼女自愿的情况,所以强奸罪未必一定有强迫行为。
故意与幼女的性行为同样侵犯了幼女的性自主权利,理由是幼女不具备性自主能力,这跟幼女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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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gxie1975 2016-05-03 23:15:26
现在这个逻辑对啊,未成年人,没有完全的自主行为能力,不是性交易的行为主体。
所以,不论有没有性行为上的“强迫”,都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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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了解下法律上性交易的定义。另外区分清楚是不是性交易?(扩展而言是不是交易),跟性交易(或者交易)合不合法?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比如你拿棒棒糖换了一个小孩的100元,这是个交易,却不是个合法交易。
楼主:顶党的费01  时间:2020-12-04 22:54:59
另外为什么幼女不能是性交易的主体?那还有幼女和成年男性谈恋爱,发生性关系的,难道说因为幼女没有性自主能力,所以幼女不是性行为的主体?那性行为是谁和谁发生的?

还是上面那个区分清楚行为定性和对行为的社会认知,这两者并不相同。
楼主:顶党的费01  时间:2020-12-04 22:54:59
@pangxie1975 2016-05-03 23:41:21
一个幼女,如果有性自主权利的情况下,才存在侵犯这个权利的可能。
丫都没有这个权利,何谈侵犯这个权利?
从前小党虽然笨点,但还也没糊涂成这样,最近这是怎么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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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来言语上占便宜这套,虽然你是个烂货,但暂时没在这个贴表现烂的一面,我不会多说什么。

幼女当然有性自主权利,区分清楚概念(1)行使性自主权利的能力,(2)拥有性自主权。幼女没有前者,却有后者。而且无论强奸还是嫖宿幼女,幼女的性自主权利都有被侵害。如果这个理解不了,建议想想未成年人的财产权,未成年人没有独立处理财产的能力,但他有财产权。
楼主:顶党的费01  时间:2020-12-04 22:54:59
另外可以思考一下,如果幼女根本没有性自主权利,那意味着与性相关的权利不属于幼女,那对于幼女哪来的性犯罪?那对幼女的性犯罪侵害的是什么东西呢?
楼主:顶党的费01  时间:2020-12-04 22:54:59
@粉白混丝 2016-05-03 23:54:40
据我所知,韩国娱乐圈有不少女星被高层强迫陪睡。前几年还爆出一个韩国男星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案例,那个男星说自己不知道对方未成年。香港娱乐圈不少年届不惑的男性和未成年女星谈恋爱,甚至性交,比如陈冠希和谢芷蕙,林峰和吴千语。在美国,学校会给初中生发避孕套,等同默许了初中生的性交行为。在新加坡,未成年学生谈恋爱而后有性行为,男生会被女方的家长控告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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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如果不知道对方是未成年的客观情况下是可以脱罪的,就像行为要件中讲的“”【故意】与幼女的性行为,故意两字很重要。比如嫖了一个幼女,但该幼女早熟、发育良好,打扮成熟,从外形上完全无法判断出未满十四岁,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嫖客知道对方未满十四岁。这种情况并不满足嫖宿幼女或者强奸的要求,只能算普通的嫖娼。
楼主:顶党的费01  时间:2020-12-04 22:54:59
@粉白混丝 2016-05-03 23:54:40
据我所知,韩国娱乐圈有不少女星被高层强迫陪睡。前几年还爆出一个韩国男星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案例,那个男星说自己不知道对方未成年。香港娱乐圈不少年届不惑的男性和未成年女星谈恋爱,甚至性交,比如陈冠希和谢芷蕙,林峰和吴千语。在美国,学校会给初中生发避孕套,等同默许了初中生的性交行为。在新加坡,未成年学生谈恋爱而后有性行为,男生会被女方的家长控告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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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党的费01 2016-05-04 00:10:04
其实如果不知道对方是未成年的客观情况下是可以脱罪的,就像行为要件中讲的“”【故意】与幼女的性行为,故意两字很重要。比如嫖了一个幼女,但该幼女早熟、发育良好,打扮成熟,从外形上完全无法判断出未满十四岁,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嫖客知道对方未满十四岁。这种情况并不满足嫖宿幼女或者强奸的要求,只能算普通的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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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白混丝 2016-05-04 00:16:00
那未成年少男少女,有没有性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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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未满14岁,根本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简单说你要13岁,杀人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不会被判刑,只是你的监护人面临民事赔偿。你会不会认为这是说13岁就有杀人的权利?
另外我只听过性自主权利。未满14岁有性自主权利,但没有行使性自主权利的能力。意思是说这东西是你的,但你还没能力使用它。
楼主:顶党的费01  时间:2020-12-04 22:54:59
楼主:顶党的费01  时间:2020-12-04 22:54:59
废除嫖宿幼女罪后,一个典型的司法困境如下面的例子

1、某有幼女从事援交,例如为了一个iphone6,与某成年男性进行性交易,性行为在无强迫,愉快的氛围下进行。
2、某幼女与某成年男性谈恋爱,双方在无强迫,愉快的氛围下完成了性行为。

如果两种情况该男性都知道幼女年龄,应该怎么判刑呢?

在以前是很清楚的,例1适用嫖宿幼女罪,根据实际情况,应该是低刑期,通常5年。例2适用强奸罪,也根据实际情况,应该是低刑期,通常3年。为什么例1判的重,是因为与幼女性交易的行为同时还侵害了公序良俗。

那废除嫖宿幼女罪后应该怎么判呢?显然两个例子都是强奸罪,从对幼女的伤害角度,幼女以金钱为目的发生性行为,或者以情感为目的发生性行为是没有差别的,司法还是只能考虑对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伤害,可你都不认定该性行为的性交易性质或者卖淫性质,那该性行为哪里伤害公序良俗?在这里,你找不出两个案例的区分点。
楼主:顶党的费01  时间:2020-12-04 22:54:59
另外一个典型困境就是我前面说的,你拿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幼女卖淫罪这些罪名怎么办?某男组织了一批未满14岁的幼女从事性交易,如果这不是卖淫,该男应该犯什么罪呢?
楼主:顶党的费01  时间:2020-12-04 22:54:59
楼主:顶党的费01  时间:2020-12-04 22:54:59
楼主:顶党的费01  时间:2020-12-04 22:54:59
对于理解不了【具备行使性自主权利的能力】和【拥有性自主权利】区别的,我前面讲过了。
1、你可以借助未成年人的财产权来理解。未成年人没有处理财产的能力,是由监护人代理的,但财产权属于谁?是未成年人还是监护人?财产被盗啦,是谁的财产权被侵害?
2、你可以从性侵害角度去理解,如果未成年不具备性自主权利,也就是未成年没有性相关的权利(如果有,那是关于性的什么权利?),对于未成年人性侵害何以成立。

好吧,最后出点题
某个未到14岁的男性用暴力强迫一位20岁的女性发生了性行为。
1、该男性未满14岁,没有性自主能力,那他的行为是不是强奸行为?为什么?
2、该男性的行为构不构成强奸罪?为什么?

楼主:顶党的费01  时间:2020-12-04 22:54:59
另外@粉白混丝 提到性交权,我觉得还满有意思的,其实大家可以思考一下,为什么法律上叫做性自主权利,即不是性交权?也不是性行为权?
楼主:顶党的费01  时间:2020-12-04 22:54:59
楼主:顶党的费01  时间:2020-12-04 22:54:59
楼主:顶党的费01  时间:2020-12-04 22:54:59
楼主:顶党的费01  时间:2020-12-04 22:54:59

楼主:顶党的费01

字数:8395

帖子分类:关天茶舍

发表时间:2016-05-04 06:27:00

更新时间:2020-12-04 22: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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