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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不应违反《公司法》!!(节选)

楼主:民以法为天5021  时间:2020-12-07 09:29:23
国企改制不应违反《公司法》(节选)

一、有一封举报信中纪委国家监察委历时十一个月没反馈

2020年1月21日9:25,我通过江西省监察委举报网站提交了以下内容的举报信,产生了查询码(15HJ5G9I8DIC37I05XKA),今天(2020年12月5日)我输入查询码查询得知: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

江西省市监局助纣为虐 (简写篇)

国家监察委:

1、据《公司法》第199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虚假出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2019年12月8日我再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出资信息一栏中,股东只有认缴额,没有实缴额(空白未填)。这些“股东”空手套白狼,不利国、不利民、只利己,如此超腐改制方案成行,省国资委和省工商局难辞其咎。根据《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二条第(五)项,真实出资才能成为合法的股东,只认缴不出资纯属诈骗。

3、这些“股东”对其亲属进行利益输送(其亲属分包工程)。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中查获的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其真实性值得严重质疑!

5、二个省一建公司共用一个单位社保编号6010386。关于拖欠职工社保4千万元以上,二个省一建公司互相推诿。

6、人民日报的人民网的百姓监督栏目于20191218发表了《如此超腐改制方案成行:股东零出资、债务不负担》,其中写: 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5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的《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中写:“综上所述,以上四家公司都是由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作为母体分立和新设立登记的,相互之间存在连带投资关系,”2019年12月8日我再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从未曾是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且,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现已人间蒸发。

7、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6、41条,新公司与老企业名称非常近似,新公司对老企业的名义和业务构成了绑架式侵权,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但是,省工商局接收我的书面呈请后,公然枉法,至今拒绝改正。

8、2019年7月26日,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新公司、老企业多年未公示其企业年报,有违《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8、9、13、16、17条。

9、针对信访号36002019122409121224764和36002019120903121776021的省长信箱转办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拒办。

黄剑平、13207098682、[email protected]、2020年1月21日。





二、有五封举报信省纪委监委历时一年没反馈

1、第一封

2019年12月18日6:40,我通过江西省监察委举报网站提交了以下内容的举报信,产生了查询码(BF7GGCCADJ47AG2M860M),今天(2020年12月5日)我输入查询码查询得知: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

如此超腐改制方案成行:股东零出资、债务不负担!



江西省监察委:



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5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的《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中写:“综上所述,以上四家公司都是由“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作为母体分立和新设立登记的,相互之间存在连带投资关系,”2019年12月8日我再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从未曾是“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且,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现已人间蒸发(注意:找不到其办公室)。而且,以上二家公司的“股东及出资信息”一栏中,股东只有认缴额,没有实缴额(空白未填),只有认缴明细信息,没有实缴明细信息。



我的深入解读:这些人零出资却获取股东名分、权力、分红。根据某民事裁定书,以上二家公司不负担老企业的债务。这些“股东”空手套白狼、利用其权力对其亲属进行利益输送、新企业的亏损他们不心疼(因为他们本就零出资)、盈亏由监护人兜底负责。



综上,我举报“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们以零出资骗取其股东权益,纯属超级腐败,请求贵委查处、回复。



以上二公司可能还涉嫌占用职工改制安置资金、占用老企业房产。



黄剑平、13207098682、[email protected]、2019年12月18日。





2、第二封

2020年1月8日8:29,我通过江西省监察委举报网站提交了以下内容的举报信,产生了查询码(B57I4EDA1JI6C9H73RS8),今天(2020年12月5日)我输入查询码查询得知: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

股东虚假出资,行骗十年不心虚!(简写篇)



江西省监察委:



一、2019年12月8日我再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出资信息一栏中,股东只有认缴额,没有实缴额(空白未填),它们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8、9、10条公示企业年报。



二、1、这些人零出资却获取了股东权益(名分、权力、分红)。2、据悉:以上二家公司不负担老企业的债务。3、这些“股东”空手套白狼、利用其权力对其亲属进行利益输送(其亲属分包工程)。4、新企业的亏损他们不心疼(因为他们本就零出资)、盈亏由监护人(省国控公司)兜底负责。坊间调侃他们享受的是皇族待遇:养尊处优且可世袭;天上掉钞票,准准地只掉进他们的口袋里;国企改制通过他们的策划,最终演绎成了他们的盛宴。如此超腐改制方案成行,省国资委和省工商局难辞其咎。5、以上二家公司冒用国企改制企业、国资控股企业的名义欺骗公众并承揽业务。6、以上二公司可能还涉嫌占用职工改制安置资金、占用老企业房产。7、根据《公司法》第23、24、25、27、28、29、30、31、199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江西建工系统改制后的新企业,其“股东”{含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以零出资骗取注册和股东名分、权力、分红十余年,其股东如还不能交付认缴额,登记机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其注册、没收其营业执照。8、综上:1、我举报“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们以虚假出资骗取注册和股东权益,纯属超级腐败。



三、1、根据《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二条第(五)项,拿出真金白银来真实出资,才能成为合法的股东,只认缴不出资的行为纯属诈骗。2、根据二个省一建公司共用一个单位社保编号6010386的情况我推测: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绕过赣府发[2002]19号第二条第(十一)项,私自签订还款协议,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向有关部门出具虚假证明书(证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



黄剑平、13207098682、[email protected]、2020年1月8日。



3、第三封

2019年12月9日3:35,我通过江西省监察委举报网站提交了以下内容的举报信,产生了查询码(1F7F8DD354GG3O0NY2YS),今天(2020年12月5日)我输入查询码查询得知: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

雷打不动,誓将枉法行为进行到底!(简写篇)



江西省监察委员会:



一、昨天,凯迪网络(以案说法)、济南(泉城)民生播报网等媒体发表了《雷打不动,誓将枉法行为进行到底!》。



二、人民日报的人民网的百姓监督栏目于 2019-07-06 05:02:58发表了《江西省工商局至今拒绝改正枉法行为(原创首发)》,截至2019年12月8日阅读人数已超过1.31万个,已赞2个。



三、凯迪网络(以案说法)于2019/7/6 4:56:23发表了《江西省工商局至今拒绝改正枉法行为(原创首发)》,截至2019年12月8日阅读人数已超过1.39万个,回复1条。



四、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5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的《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中写:“综上所述,以上四家公司都是由“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作为母体分立和新设立登记的,相互之间存在连带投资关系,”2019年12月8日我再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从未曾是“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且,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现已人间蒸发(注意:找不到其办公室)。而且,以上二家公司的“股东及出资信息”一栏中,股东只有认缴额,没有实缴额(空白未填),只有认缴明细信息,没有实缴明细信息。



五、回复函中写:“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均是《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主体。



回复函中又写:多证合一后,全国核发的都是统一的《营业执照》版本,取消了原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我们核查,这两个公司核发的《营业执照》都具有法人资格的。



以上两条回复互相矛盾。请问:依据哪部哪条法律取消了原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称江西省工商局)至今拒绝改正以上错误,至今无进一步地研处、澄清与回应,这份装憨的修行让我钦佩和惊讶。



七、原江西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不肯告知姓名)明目张胆地弄虚作假。曾纪江和小廖受其挟裹。扫描件上面的公章是通过电脑技术制作的。公章应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或“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来信来访专用章”,不可能是“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



八、以上情况请求省监察委查处、督办、答复。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13207098682、[email protected]



2019年12月9日。



4、第四封

2020年1月21日9:35,我通过江西省监察委举报网站提交了以下内容的举报信,产生了查询码(BFH95H0AD6874A46B374),今天(2020年12月5日)我输入查询码查询得知: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

江西省市监局助纣为虐 (简写篇)

江西省监察委:

1、据《公司法》第199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虚假出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2019年12月8日我再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出资信息一栏中,股东只有认缴额,没有实缴额(空白未填)。这些“股东”空手套白狼,不利国、不利民、只利己,如此超腐改制方案成行,省国资委和省工商局难辞其咎。根据《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二条第(五)项,真实出资才能成为合法的股东,只认缴不出资纯属诈骗。

3、这些“股东”对其亲属进行利益输送(其亲属分包工程)。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中查获的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其真实性值得严重质疑!

5、二个省一建公司共用一个单位社保编号6010386。关于拖欠职工社保4千万元以上,二个省一建公司互相推诿。

6、人民日报的人民网的百姓监督栏目于20191218发表了《如此超腐改制方案成行:股东零出资、债务不负担》,其中写: 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5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的《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中写:“综上所述,以上四家公司都是由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作为母体分立和新设立登记的,相互之间存在连带投资关系,”2019年12月8日我再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从未曾是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且,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现已人间蒸发。

7、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6、41条,新公司与老企业名称非常近似,新公司对老企业的名义和业务构成了绑架式侵权,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但是,省工商局接收我的书面呈请后,公然枉法,至今拒绝改正。

8、2019年7月26日,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新公司、老企业多年未公示其企业年报,有违《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8、9、13、16、17条。

9、针对信访号36002019122409121224764和36002019120903121776021的省长信箱转办件,省市监局拒办。

黄剑平、13207098682、[email protected]、2020年1月21日。



5、第五封信

2019年9月9日6:25,我通过江西省监察委举报网站提交了以下内容的举报信,产生了查询码(BF67JI13B3F3AQ6I532P),今天(2020年12月5日)我输入查询码查询得知: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

《江西省国资委视工作、职责、承诺如儿戏!》之二

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委:

1、凯迪社区(以案说法)、今日头条、泉州南安新闻网等媒体已发表《江西省国资委视工作、职责、承诺如儿戏!》。

2、2019年8月8日和9日,省国资委综合处饶副处长在其办公室向我送达了《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关于黄剑平信访事宜的回复函》(以下简称第二封回复函)和“关于《省信访局网上信访转办函》的回复”(以下简称第一封回复函)。8日下午,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党办主任黎振龙已在其办公室当我面承认“第二封回复函上的公章是我多事弄上去的。”这是他的原话,“多事”,表示不是他的本职工作,“弄上去的”,表示是通过某种造假的方法制作的。第一封回复函上的公章是谁伪造的暂时不详。以上情况证明,二封回复函的真实性、正确性、客观性已经荡然无存,相反,假话、诡话连篇,否则,就没有必要造假了。二封回复函中不敢将最高法的二个规定、我的主张及其反驳意见亮出来,证明其心虚、自知理亏!

备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6条“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第一封回复函中罗列的裁判文书上全部没有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签名,这些裁判文书形同废纸。

3、在强权的强奸、架空之下,法院的审判功能名存实亡,这种事情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容存在的。

4、食言:省国资委受理题为《二请江西省国资委主任阅处突出问题的简写篇》的省长信箱转办件后,通过“江西信访信息系统”上传了写给我的受理告知书,2019年8月15日,省国资委综合处饶副处长(女)已在“答复意见”一栏填写了一段无署名、无公章、无日期的个人答复意见。

她不敢将最高法的二个规定、我的主张及其反驳意见写出来,证明其心虚、自知理亏!很明确,她的个人意见未经其处、其委审批和认可。

6、诉请两委督促省国资委履行承诺,认真办理省长信箱的转办件,将正规的书面答复函送达我。诉请两委严肃查处上文举报的人和事,坚决打掉他们有恃无恐的嚣张气焰!

黄剑平、13207098682、[email protected]、2019年9月9日。



三、省工商局以复印件(非原件)回复证明什么

2020年12月6日凌晨,我进入“江西信访网上服务中心系统”查看发现,信访号为36002018012710010958659的省长信箱转办件,省工商局于2018/8/17 9:57:17已经在“办理方式”中填写“直接回复”,我点击“详情”,页面弹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与您到我局反映的基本一致。我局已于2018年1月5日书面答复您。详见附件。”

以下有四个附件,经点击查看,发现是《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的复印件的照片(四页)。注意:头文和公章都是黑色的,可见这份文件的原件始终没有现身,可见有人害怕被坐实伪造公文罪和伪造印章罪,但又要诡辩一番,特此如此操作。

以下是我第二次到访省工商局的详细经过:

以下是《 江西:省工商局如此工作和回复太不靠谱!》的节选:

2018年1月08日,我的电子邮件信箱收到了曾纪江同志以附件的方式发来的《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次日上午,我到达该局902机要室(门面上标署的是该名称,实际就是信访办公室),与曾纪江同志同办公室并坐其对面的小廖说:“曾纪江刚出去了。”他当机拨打了一个电话,然后打印了一份《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备注:文件的题目是红色的),我说:“回复函有附件吗?应该有附件作为证据以支持函中的说法。”我说:“盖一个章吧,盖一个信访专用章也行。”
小廖说:“我再看看。”他在电脑中查找了一下,又打印了一份《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给我并说:“这是扫描件。”备注:这份扫描件上的公章是黑色的,公章内容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
我赶紧把这份扫描件折叠揣进了上衣口袋,我拿着文件题目是红色的《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说:“盖一个章吧,盖一个信访专用章也行。”小廖说:“我们一起去见局办公室主任。”小廖带领我走进了909局办公室主任室,他把题目是红色的《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放在局办公室主任桌上,我赶忙说:“请盖一个章吧,信访专用章也行。” 909室内有好几个人,应该是尾随我进入省工商局的“特别人员”。
局办公室主任按预先设计并编好的词说:“小廖,你打电话问问是否寄给他了。”于是,我们三人回到902机要室,小廖打过电话说:“师傅说信还没有寄出去,下午寄。”局办公室主任说:“你打电话给曾纪江,邮寄快件的回执在哪。”小廖说:“我明明听到师傅说信还没有寄出去,哪有回执?”局办公室主任说:“我说有就有,快打。”小廖打过电话后说:“曾纪江说在柜子里。”于是,局办公室主任很快在柜子里找到了邮寄快件的回执,它附在我提供的、打印的举报信(《奇葩: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及其附件)上面,我没看到有任何审批单、吴治云(党组书记、局长)的批示的批示和“企业监督管理局”或“企业注册管理局”有关本举报的回复函。
我说:“你把邮寄快件的回执复印一份给我,上面虽然写邮寄费10元,但没有邮局或快件公司的签章,上面虽然有我住所地的门牌号码,但我所居住的大院的门牌号码早已被人涂掉了,为什么不写上我的手机号码?这封快件我是收不到的!”
局办公室主任说:“不复印给你,你已经看到了,我们已经邮寄给你了。两个月以后,你收不到再说。”
我说:“你和我去见局长。”局办公室主任说:“不去。”说完,离去。
我只好对小廖说:“算了,你还是把刚才那份红头回复文件给我吧。”小廖说:“刚才那份已经被主任拿去了,我再帮你打一份吧。”这时,却听局办公室主任的声音飘进来:“小廖,机要室怎能让外人进去?我们已经给他回复了。”局办公室主任进来,把我推出了机要室并带上了门。
我说:“反正邮箱中有回复函,我会尽快提交质疑函或复议申请书。”局办公室主任说:“欢迎,你可以按程序来办理,”



<三>、扫描件的全文
小廖给我的扫描件的全文如下: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
黄剑平:您好!
您关于“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的投诉信收悉,现就您提出的名称相似问题答复如下:

(一)、“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简称公司),该公司前身是“江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于1993年7月21日在省工商局设立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1996年2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赣府字(1996)38号【关于江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改组成为江西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并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的批复】改制成为“江西省建工集团总公司”。2000年9月12日根据公司申请,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2000【111】号)“关于启用省冶金集团公司等8个集团公司印章的通知”企业变更名称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该公司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司的所有人员的任职都是经省政府文件任命。该公司的设立及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有效。

(二)、“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于2011年12月23日在省工商局设立登记的中外合资企业。该有限公司是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字【2011】47号)“关于同意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改制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的第二点,“采取分立方式推进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改制……设立股权多元化的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后的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继续保留”设立登记的。同时取得了江西省商务厅批准(赣商外资管批【2011】273号);和“中华人民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赣字【2011】0029号)。股东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台湾汉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益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省政府要求,采取由“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分立设立的方式设立登记的,该公司的分立设立登记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三)、“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是“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是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公司制企业,于1985年7月成立,主管单位“江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1990年6月26日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4年7月30日经江西省经济体制委员会批准,“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变更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随后该有限公司的股东由“江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00年9月12日改组成为最终的“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那么“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江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变更名称成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

(四)、“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19日在省工商局设立登记,股东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及35个自然人,由“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控股90%。
综上所述,以上四家公司都是由“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作为母体分立和新设立登记的,相互之间存在连带投资关系,其设立及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核定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五)、“投诉书”中涉及到工商登记的其他问题:
1、营业执照注册号不同。因为现在全省已实行“五证合一”,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更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没有标注“实收资本”。
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所以实收资本不属于工商注册的登记事项。
3、“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均是《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主体。
4、多证合一后,全国核发的都是统一的《营业执照》版本,取消了原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我们核查,这两个公司核发的《营业执照》都具有法人资格的。
(六)、涉及企业年度报告事宜。年度报告属于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对自己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公章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四>、我的质疑或申请复议的意见如下

1、公章应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或“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来信来访专用章”,不可能是“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
2、局办公室主任找出各种借口不肯当面加盖公章,说明“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的公章实物根本不存在,扫描件上面的公章是通过电脑技术制作的。
3、回复函的内容是有人编造的。
4、回复函中写“经我们核查,”其中的“我们”应该指省工商局信访人员,由于他们是非对口的专用技术人员,不懂装懂,至多懂得一点皮毛,所以才会写出以上狗屁不通的回复函!
5、回复函的第二条中写: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字【2011】47号)“关于同意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改制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进行改制。但是,回复函没有以附件的方式提供赣府字【2011】47号,回复人有含糊化回复之故意!
根据根据《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三条第十七项:“组建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置、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依托省属集团公司组建若干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处置、经营、管理省属集团公司的不良资产,受托处置、经营、管理市属、县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和其它所有制企业的不良资产。”
请读者们对这段话一定要理解透彻:(1)、组建资产管理公司,而不是由原国有企业在不改变企业名称和不改变经营范围的情况下负责处置、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2)、新组建的公司名称必须是某某某资产管理公司。(3)、组建的公司只负责处置、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无权染指原国有企业的有效资产、原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原国有企业的劳动争议!
很显然,完成改制后,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应该注销,而不能“采取分立方式推进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改制……设立股权多元化的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后的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继续保留”。
很显然,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字【2011】47号)“关于同意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改制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与《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互相冲突、互相矛盾!
很显然,“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分立设立的方式设立登记的做法,明确违反了《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设立不合法,省工商局应对其登记做出撤销处理!
6、结合回复函的第三、四条,“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没有取得省政府的批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所以,“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没有取得省政府的批文,省工商局对其的设立登记纯属违法行为,必须立即予以撤销!
7、回复函中写:“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均是《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主体。
回复函中写:多证合一后,全国核发的都是统一的《营业执照》版本,取消了原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我们核查,这两个公司核发的《营业执照》都具有法人资格的。
以上两条回复意见应该互相矛盾,起码让人费解,我没时间进一步考证,请省工商局进行详细地释明,而且必须明确说明:依据哪一部法律、哪一条法律,取消了原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社保、劳动争议及其裁判

1、2019年11月29日7:09,我通过江西省监察委举报网站提交了以下内容的举报信, 被举报人:陈胜华、陈一萍、朱文辉,产生了查询码(15HE9IC20B0I0DVC383X),今天(2020年12月6日)我输入查询码查询得知: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

南昌:关于呈请对以下审判员进行处分的举报(简写)

南昌市青云谱区监察委员会:

一、KQ中文网、武汉门户网、凯迪社区(以案说法)、今日头条、企业头条、澳客门户网、中国观察网、华夏观察网、金华门户网、阜阳资讯、财评热线、泸定门户网、天天百姓网等媒体发表了《南昌:一份充满低级错误让业界蒙羞的判决书》和《南昌:关于呈请对以下审判员进行处分的举报》。

二、《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中存在以下低级错误,这些错误太低级,我指控审判长陈胜华、代理审判员陈一萍、代理审判员朱文辉故意枉法:

第一条判决:一、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其与原告黄剑平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2008年11月12日,省一建向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写:黄剑平:你与省一建于1996年10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4、5、6项原因,决定从2008年12月12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该条判决的意思是:我与省一建公司13年前签订的、编号为2184的、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省一建公司解除这一期间的劳动关系系合法有效。

1、劳动合同只能在合约期内依法解除,七年前已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是解除不掉的,因为它已履行完毕,而且,该合同的此前形成了一个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此后形成了三个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2、《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只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提法,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提法。解除劳动关系是一个病句。

3、该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第一、三条判决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列。

4、审判长陈胜华、代理审判员陈一萍未参加开庭。书记员、代理审判员朱文辉、对方的诉讼参与人(二个),加上我(原告),这五个人都是人证。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6条“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

其合议庭组成人员在该判决书上只有署名没有签名,故意枉法,以致该判决书形同废纸,至今无法生效。

黄剑平、13207098682、[email protected]



2、2019年12月11日7:57,我通过江西省监察委举报网站提交了以下内容的举报信, 被举报人:付文玉、舒澜静毅、黄华,产生了查询码(1F7G0CB884ADC69829F0),今天(2020年12月6日)我输入查询码查询得知: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

审判员歪曲和篡改的后记篇(简写)

青云谱区监察委:

一、人民日报的人民网的百姓监督栏目2015-10-21发表《江西:审判员如此歪曲和篡改,良心何在?》,今阅读人数已超过25.18万个,已赞38个,跟帖回复14条。

二、人民日报的人民网的百姓监督栏目于2015-10-10发表《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想要拖延立案到几时?》,今阅读人数386个,已赞5个,跟帖回复1条。

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但是,《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0104民督1号}中,合议庭没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就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对以上质疑,审判长付文玉走到窗前说:“不需要审查,提出了异议,督促程序就终结,支付令失效,你可以另行起诉。”

三、被申请人在《支付令异议申请书》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为由抗辩,其实,该判决书未生效且存在多条低级错误:

第一条判决:一、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其与原告黄剑平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2008年11月12日,省一建向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写:黄剑平:你与省一建于1996年10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4、5、6项原因,决定从2008年12月12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该条判决的意思是:我与省一建公司13年前签订的、编号为2184的、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省一建公司解除这一期间的劳动关系系合法有效。

1、劳动合同只能在合约期内依法解除,七年前已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是解除不掉的,因为它已履行完毕,而且,该合同的此前形成了一个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此后形成了三个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2、《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只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提法,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提法。解除劳动关系是一个病句。

3、该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第一、三条判决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列。

4、审判长陈胜华、代理审判员陈一萍未参加开庭。书记员、代理审判员朱文辉、对方的诉讼参与人(二个),加上我(原告),这五个人都是人证。

5、根据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和法发〔2015〕13号}第6条,审判员只署名没签名的判决书无效。

四、综上,请查处、督办、回复。

黄剑平、13207098682、[email protected]、2019年12月11日。



3、2019年12月11日5:35,我通过江西省监察委举报网站提交了以下内容的举报信,被举报人:刘国根(院长)、杨邑利、人民陪审员钟先来、人民陪审员李静,产生了查询码(157G0B33I8FBH326VJ4K),今天(2020年12月6日)我输入查询码查询得知: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

法院可别又犯迷糊的后记篇之一!(简写篇)

南昌市监察委:

人民日报的人民网的百姓监督栏目于2017年8月发表了《当天塌了时,我期望父母来自天堂的鼓励与安慰!》、《江西:法院食言,让我空等将近2小时!》、《江西:法院系统的回复空洞、苍白、没有说服力!》、《江西: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可别又犯迷糊!》,其阅读人数在1万至6万之间。以上文章指证:

一、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5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的《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中写:“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均是《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主体。

二、落款时间为2019年07月24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的《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关于黄剑平信访事宜的回复函》中写:“老建工集团及下属企业已按赣国资发〔2013〕6号、赣国资产权字〔2013〕318号文件精神由省国资委全权委托省国控公司管理,履行相应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等职责。”

备注:老建工集团指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中包含以上二个省一建公司。即:二个省一建公司由此失去了民事主体资格沦为被监护人,省国控公司为其监护人。

所以二个省一建单独应诉行为是一种欺骗行为。

法院本应追认省国控公司为适格被告并应诉。在我再三指出被告不适格的情况下,合议庭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纯属故意枉法。

三、文号为(2016)赣0104民初1241号的《民事裁定书》上只有审判长杨邑利、人民陪审员钟先来、人民陪审员李静的署名而没签名,根据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和法发〔2015〕13号第6条,这种裁定书无效!赤裸裸地欺骗原告,天理何在?!

四、该裁定书上加盖的法院公章是假的,因为公章明显有隔膜感、灰暗感,国徽中的麦穗的线条明显变粗了,麦穗的形状、位置、数量明显走样了,以上差异凭肉眼就能看出。2017年7月7日我进入会议室向刘国根院长在内的与会者指出公章是假的,有人把我骗下楼并刘院长未履约接待。

五、裁定书故意认定事实错误:后诉二个被告,前诉一个被告。诉讼标的不相同。后诉中有11条诉请与前诉不同。故不属重复起诉。(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判决书存在多条低级错误且未生效(详见《南昌:一份充满低级错误让业界蒙羞的判决书》)。

黄剑平、13207098682、[email protected]、2019年12月11日。



4、2019年12月12日4:31,我通过江西省监察委举报网站提交了以下内容的举报信,被举报人:居国屏、陈建华、杨邑利等人,产生了查询码(157FJ231E4H3D8LZOI68),今天(2020年12月6日)我输入查询码查询得知: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



江西法院无法无天之后续篇之一(简写篇)

江西省监察委:

一、人民日报的人民网的百姓监督栏目于2017年8月发表了《江西:法院无法无天之补记!》、《江西:法院无法无天,上诉人紧急求助!》、《当天塌了时,我期望父母来自天堂的鼓励与安慰!》、《江西:法院食言,让我空等将近2小时!》、《江西:法院系统的回复空洞、苍白、没有说服力!》、《江西: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可别又犯迷糊!》,其阅读人数在1万至6万之间。

以上文章指证:

1、案号不对:送达回证上写(2017)赣01民终1609号,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上的案号为:(2017)赣01民终1611号。)

2、审判长陈建华在窗口当面拒收回避申请书并自己决定自己和另二人不回避,并说以上决定只口头告知。

3、根据民诉法第46条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在我已向院长信箱投入回避申请书的情况下,居国屏院长至今未有任何回应。

4、缺少宣判程序,无法证实裁判文书的内容真正出自合议庭的合议结果。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的第340条,二审裁判文书必须经过宣判。何为宣判?我的理解是合议庭全部组成人员应当全部到庭,由审判长宣读裁判文书,合议庭对当事人的提问进行当场解答、释明,当场送达、交接裁判文书。所以,材料收转中心没有代行宣判、代行送达裁判文书的权力!何况,材料收转中心已发生过将加盖假公章的裁判文书送达给我的事件。

5、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5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的《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中写:“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均是《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主体。法院本应追认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为适格被告并应诉。在我再三指出被告不适格的情况下,二级法院的合议庭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纯属故意枉法。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6条“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审判员只署名没签名的裁判文书无效!

7、综上,我拒收材料收转中心的送达合理合法,请贵委查处、督办、回复。

黄剑平、13207098682、[email protected]、2019年12月10日。

5、2019年12月12日2:51,我通过江西省监察委举报网站提交了以下内容的举报信,产生了查询码(BFH60IJJB78G69F43W7P),今天(2020年12月6日)我输入查询码查询得知: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

南昌市信访局矫情、迷糊、枉法!(简写)

江西省监察委员会:

一、有些巨擘擎天的媒体已发表《南昌市信访局矫情、迷糊、枉法!》。

二、信访号为36002019100306105165568、题目为《此致南昌市社保中心的诉请(节选)》的信访件,省长信箱受理后于2019/10/8转送南昌市信访局办理,南昌市信访局于2019/10/16向“江西信访信息系统”的办理方式一栏填写:“不予受理告知 (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向“回复告知内容” 一栏写:“黄剑平(先生/女士): 您好,因您反映的问题事实不清、诉求不明确,根据我们的工作职能,不予受理。请您谅解。”

在省长信箱已受理并转送的前提下,市信访局居然敢故意枉法。

三、我向市社保中心的诉请如下:

1、请求贵中心打印一份所有与我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各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账单,须有对应的印章。

2、根据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第12页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我在省一建公司的缴费年限合计235个月,其中,实际缴费年限18个月,视同缴费年限217个月,95年10月以前的算视同缴费年限,我89年10月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年限应为73月,拖欠144个月。备注: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第12页上加盖了“南昌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失业人员管理专用章(2)”审核人为陈美玲,审核时间为2012年11月02日。我的以上判断对吗?

3、根据贵局社保经办机构2011年11月22日、2012年11月12日出具的四份缴费清单,上面有如下文字:“个人编号:213672,姓名:黄剑平身份证号码:360121196801010599 单位编号:6010386 单位名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退)”。

2016年,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市青云谱法院提交了二份加盖贵中心公章、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的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清单,其上有如下文字:“ 单位编号:6010386 单位名称: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退) 个人编号:213672 姓名:黄剑平 ”, 身份证号码为360121196801010599。”

贵中心提供互相矛盾的书证:我的社保编制到底录属以上二个省一建公司之中的哪一个?二个省一建公司为什么共用一个单位社保编号6010386?

四、请求贵委查处、督办、回复。

黄剑平、13207098682、[email protected]、2019-12-12



六、房改

2020年11月3日,我收到南昌市东湖区旧改办以快递送达的《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18日,我进入江西信访网上服务中心系统发现,区房管局上传了《关于房屋征收包户单位出具答复意见书的情况说明》(加盖了该局公章的原件照片),经总结,区房管局和包户单位的意见为:该栋房屋在2015年列入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旧改征收范围,经与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多次协商沟通,该单位明确表示黄剑平已与省一建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该单位职工,不予房改。且黄剑平属非城镇户口,不符合房改条件。

我的反驳意见:

1、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几十年前就消失了。该公司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名称上有差异,后者没履行接收前者财产的相关手续,无权置喙。“该单位明确表示”不行,必须要有正式文书和对应的书证供我质证。根据赣国资发〔2013〕6号、赣国资产权字〔2013〕318号文件,省国资委委托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省国控公司)全权管理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省一建属省建工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据此,后省一建公司作为被监护人早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充其量只能做一些内务性工作。

2、我现离异,找一个城镇户口的女人为妻,然后投靠妻子,户口即可实现转变为城镇户口。

3、针对信访号为36002020071904074688864的省长信箱信访件,省国资委已向“江西信访网上服务中心系统”转复了加盖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公章的回复函的原件照片,其中写:“到2019年10月进行第六次公示时,东湖区拆迁办制作的房屋分户表中只将黄剑平所居住的两间房注明了房号和面积,而没有套入其姓名。黄剑平来省一建反映要加入其姓名后,省一建于2019年11月5日以《情况说明》的形式建议东湖区拆迁办认定两间房为黄剑平所居住并得到采纳。”由此可见,省一建和区拆迁办均已认定我的住户身份,具备获得拆迁征收补偿的资格。

4、我全文研读过《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国家鼓励房改,且没将户口属性列为房改的前置条件。

5、大概2007年,因省一建何坊西路的宿舍征迁,一批住户入住下沙沟宿舍,2009年省一建改制前,对下沙沟8号大院内的住户全部水电分户,房间编号(比如我家为107号113号)、住户姓名(比如我家为黄剑平)、用电客户号(比如我家为0102515860)、用水户号(比如我家为3559883183)并报送供水公司、供电公司。房间重新编号是为了加塞住户和置换住户。一言以蔽之:没用电卡、没用水卡的住户一律是有点来头的假冒住户。最雷人的是:有些假冒住户领走了预付款并费尽心机地欺骗、排挤、构陷留守户。

6、留守户拥有的是福利房,就差房改变成私有财产。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19168266894、[email protected]

2020年12月6日。

备注:我授权媒体可删选性发表我的所有文章。黄剑平写于2020年12月6日





楼主:民以法为天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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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20-12-06 16:01:08

更新时间:2020-12-07 09: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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