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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北京市计生委的决战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楼上朋友的观点与计生委的以生育行为发生时为准的答复如出一辙,我后面有关于这个问题的质疑。如有兴趣可以看到后进行探讨。
我继续将整个事件按时间顺序的过程完整写出来,见仁见智,什么观点、意见、批判、反思都欢迎交流,至少可以做个前车之鉴。 已经发生的无法改变,既然做了我也没什么可回避的,从容直面惨淡的人生吧。
本帖另外一个想法是,在发生了以上问题的前提下,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是否可以补办生育服务证。最好能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讨论出个可或者否。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市长你好!
关于补办生育服务证问题信访事项的答复时限和督办答复时限均已过期,计生委没有给予答复也没有给出延期通知,为什么?
针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年2月27日的信告字2012第[21]号,本人提出了主题:关于计划生育服务证的问题续五,编号:2012006367,时间:[2012年2月28日1:17:59]的质疑。该质疑于2012年2月28日由市长信箱转请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但截止到2012年4月28日计生委没有在60日内给予答复也没有给出延期通知。
针对计生委没有依据信访条例按期答复,本人提出了主题:已经过了60日,为何没有回复也没有延期通知?编号:2012014461,时间:[2012年4月28日13:59:21]的督办请求。该请求于2012年4月28日由市长信箱转请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但截止到2012年5月28日计生委没有依据信访条例在30日内给予答复也没有给出延期通知。
本人举例说明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生育二胎法律关系:
生育二胎是由一节车厢(手续完整)和一节挂车(手续不完整)组成的火车。车厢乘坐规定年满60岁(相当于条例第十七条)的且衣冠整洁(相当于条例第十八条)的可以买票(相当于办理生育服务证)进入车厢,其它的只能在挂车里。同时乘坐规定还说车厢里符合60岁以上且衣冠整洁没买票的可以补票,只满足60岁以上条件但衣冠不整没买票的可以罚款(相当于社会抚养费)后补票(相当于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我的情况是,59岁时上了挂车,现在61岁了而且穿戴整齐,没买票坐进车厢并要求补票,列车长根本不审查我是否现在61岁了而且穿戴整齐、是否符合没买票补票的规定,坚持说不能补票,原因是我59岁时上了挂车,乘车规定中有挂车上外地人不能在北京站(北京户口)下车(相当于相当于条例第四十一条),并让我回挂车上去。
我59岁时坐进车厢把我轰下来没有问题,列车长的做法是对的,那时我59岁不满足进车厢的规定,按照乘车规定中挂车上外地人不能在北京站下车,列车长不给补票有一定的道理。但现在我已经61岁了而且衣冠整洁,这时列车长说我曾经59岁时上了挂车,不给我补票还要轰我去挂车就不符合规定,因为乘坐规定中明确说明年满60岁的且衣冠整洁没买票的可以进车厢补票。
59岁时的事情已经是过去时了,如果身高不满1.1米免票,那么身高1.5米时是否也可以免票呢?乘车规定中进入车厢唯一的事实标准就是是否现在超过60岁了而且穿戴整齐、是否符合没买票补票的规定。只有确定了事实才能决定我是应该在车厢里还是在挂车里,我是否可以在北京站下车。
我现在实际上已经从挂车上下来,之所以还在车厢里不能补票是因为列车长本末倒置,以挂车上外地人不能在北京站下车和我曾经59岁时上了挂车这个已经得到改正的问题为借口,拒绝按照规定为我办理补票手续的不作为行为造成的。列车长的正确做法是按照规定审查我当前是否现在超过60岁了而且穿戴整齐、是否符合没买票补票的规定。符合时补票坐车箱,不符合时轰去上挂车。
本人认为计生委过期拒绝答复的行为是对本人请求事项的认可,另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应该给予补办生育服务证。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2012年6月1日收到北京市计生委2012年5月28日答复信函,本人认为其答复不能成立。质疑如下,请北京市计生委给予书面回复。

一、计生委的答复所针对的非本人现在的状况,不适用于本人
1、计生委答复“对合法生育界定的法律依据中的1条和2条”中没有说明非婚生育是非法生育的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为非法,否则不构成非法。非婚生育是道德调节范畴,说成违法生育言过其实。
2、计生委答复“对合法生育界定的法律依据中的3条和4条”是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内容,与补办生育服务证无关。我们在讨论是在厕所拉屎还是随地大便的问题,计生委说没有用手纸擦屁股的就是随地大便,显然这文不对题。我现在是想说明我把随地拉的大便铲进了厕所是否就合乎了要求,还没有讨论到用什么擦屁股的时候。
3、国家计生委无权对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释义,计生委以国家计生委的释义为认定理由没有法律根据。
计生委答复“对合法生育界定的法律依据中的3条和4条”是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内容,其列举的行为被征费,但不能反推认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违法要征费,征费未必就是一定由违法引起的,合法以及其它行为也可能被征费,征费不是违法的充分必要条件,以征费来佐证违法没有根据。计生委答复中引用国家计生委的“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的释义也只是针对未婚生育行为,但并未认定其违法。
4、非婚生育行为是我们生育女儿到我们结婚之间的阶段行为,这个行为已经因为我们结婚而消除。计生委的答复是针对已经改正的且目前不存在的行为做出的,其答复的内容不适用于我们当前的状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我们于2010年登记结婚,请问计生委我们是夫妻吗?
6、我再婚1990年育有一子,妻子初婚未育,2007年生育一个女儿。请问计生委我们再婚夫妻双方是否只有一个子女?我们的生育间隔是否大于四年?
7、计生委答复中强调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就是取得生育服务证的问题,应该按照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对只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而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确有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交纳社会抚养费后,给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执行。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全世界包括我国都是按照非婚生子女由于其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规定执行的。因此,我的女儿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出生,都已经毫无疑义地取得我们夫妻的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二、计生委以生育行为发生时为基准的观点,是对法律的篡改和恶意歪曲
计生委在回复中两次提到以生育行为发生时为基准的观点,这是对法律的篡改和恶意歪曲,其观点没有法律根据。
1、我之前举例说明但计生委没有回答的问题
一个病人需要打针治病,计生委说只有处级才能打这种针,等病人到了处级,计生委说他得病的时候不是处级。这个正确吗?
如果身高不满1.1米免票,那么身高1.5米时是否也可以免票呢?
新中国脱胎于半封建半殖民地,计生委认为社会主义中国的现在是旧社会吗?
计生委的人总不会认为他妈生了他之后还是处女吧?
基于过去固定时间点看问题是方法上的错误。对一个变化过程中的事实认定必须包括当前状态,过去的状态是参考性的,当前的状态才是实质性的,结合这两点才能辩证地正确认定事实。计生委采取的是什么标准呢?
2、采用计生委的生育行为发生时为基准的方法是荒谬的
采用计生委的生育行为发生时为基准,假定这个孩子是超生且存活了一个月,那么这个孩子存活的一个月期间是否是超生?孩子死亡后还算超生吗?计生委认定这对夫妻是超生还是没有超生呢?
采用计生委的生育行为发生时为基准,意外怀孕的、引产、流产、剖腹产、包括那些被强制终止妊娠的就会有大量人是违反计划生育,除非孩子死在孕妇的肚子里,不然孩子出生存活一段时间的人是否就应该计算为生育过一胎?
3、计生委自身也没有采用生育行为发生时为基准的方法
计生委2007年5月9日下发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中,“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后双方累计生育并现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这个标准是以生育行为发生时为基准的吗?
4、生育行为的合法性因某些条件而改变,例如非婚生育子女的父母结婚即是,当前其父母持续没有结婚才是非婚生育,过去非婚生育但当前已结婚改正就转变为合法。计生委的核心指责是认为我们的情况是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但这个过失已经得到弥补,且我们有权生育一个孩子。

三、目前尚未厘清和确认生育事实,不能引用条例中的法律责任条款
当前争议的焦点在生育事实上,没有全面厘清和确认生育事实前,任何人无权也不能引用法律责任条款。法律责任是相对于生育事实所承担的责任,没有对生育事实的确认而要求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不能成立的。对于我现在的情况正确引用法律法规来确认生育事实的次序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因此具体办法执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 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我的问题焦点是除没有办理生育服务证之外均符合要求,因此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手续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具体执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对只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而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确有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交纳社会抚养费后,给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首先我们现在是育龄夫妻;其次该规定中没有界定孕育第二个子女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出生,但可以确定的是这个子女是这对育龄夫妻所生法律地位上的婚生子女,我们也符合;第三我们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按照以上程序审查结果符合时补办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时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征收社会抚养费。计生委除此之外的行为在程序上均是错误的。

请计生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审查并补办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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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上面是我关于回复的质疑,下面的图片是计生委的回复,请参考和讨论。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计生委针对质疑的回复:
您6月2日的来信已收悉,经与政策法规部门专题研究后答复如下:维持5月28日的答复口径,没有新的补充解释。如您仍不满意,建议您走司法程序。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
回复时间:2012年10月19日
回复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由于该回复超过了法定回复期限,且是在我网上多次和上门多次后才给出的答复,我已经申请了对计生委的行政问责。
自收到本答复后我开始了对计生委的行政诉讼。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事情发生之前我对计划生育问题不关心也不重视,跟计生委过招几个回合后发现,计生委的擅权绝不是我所能想象和理解的。所以我仔细研究了北京市的计生法律法规,结合计生委处理这个问题过程中不惜违法、不择手段、不同借口等令人震惊的做派(我会把计生委这些所作所为的事实汇总写出来),达到了让我瞠目结舌的程度。因此,我现在不仅是跟计生委要个说法或给他们个说法的问题,我还要在法律法规制度上挖了计生委的墙角。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今天去法院领取了判决书,并且提交了上诉状。
法院的判词中竟然没有我的一句话和一个观点,只是把计生委的话罗列一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奇闻呀,让我大开眼界,终于知道了啥叫一面之词。
法院这么判决愧对人民法院的称呼,改叫一小撮法院更加名副其实。
我已经整理了法院判决书及其判决错误分析,但为了故事的完整性,我先接着把故事讲下去。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我在2012年,4月28日,5月14日,6月28日,6月2日,8月7日,8月8日,8月27日,9月6日,9月11日,9月18日,9月22日,10月12日在市长信箱催促计生委回复我的事项。
2012年3月1日向北京市复查办公室第一次寄出复查申请,交涉多次,由于复查办要求必须取得计生委的书面意见书,所以2012年5月22日计生委终于开出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意见书的内容是计划生育条例的41条。2012年5月31日,复查复核办公室受理了我的申请。2012年6月19日,复查复核办公室出具了与计生委5月28日相同的答复意见。2012年7月5日,复查复核办公室拒绝受理我针对复查意见的质疑。2012年7月23日和2012年9月25日向国家信访局申请督办复核,至今没有回应。
2012年9月29日,针对计生委逾期不答复和5月28日答复的质疑申请行政复议。10月17日得到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申请督办。
我还于2012年9月11日、2012年9月14日、2012年9月18日、2012年9月21日、2012年9月29日、2012年10月8日亲自到计生委进行催办。我对计生委提出的唯一要求就是,请他们拿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我们逐条核对我有哪一项不符合规定。但接待的人给法制办的人打电话请他下来商谈,对方拒绝了。
上述艰苦的过程,最终2012年10月19日得到了计生委下面的答复:
经与政策法规部门专题研究后答复如下:维持5月28日的答复口径,没有新的补充解释。如您仍不满意,建议您走司法程序。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换换脑筋,学习点流行的理论知识
“现在已经达到这样一个阶段,即被剥削被压迫的阶级,如果不同时使整个社会一劳永逸地摆脱任何剥削、压迫以及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就不能使自己从进行剥削和统治的那个阶级的控制下解放出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7页)
平等、公平和公正是追求的理想,但不知道计生委属于哪个阶级?计生委的擅权做法无疑是在自掘坟墓,而且随着故事的进展,自掘坟墓的人也越来越多,墓穴也越来越大。
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计生委及其枉法者,无论在你们身上发生什么,你们都不是无辜的。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自收到计生委的回复后,我于2012年10月21日起诉了某区计生委。法院组织了庭前谈话,计生委表示协助解决孩子的问题。但反反复复两个半月扔没有实质进展。从此故事进入了正式的诉讼阶段。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下面的事情涉及法律问题比较多,欢迎懂法律的朋友从正反两方面给予指正。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真人真话不容易 10楼 2013-06-18 00:23:20
不论你多么有理,法院还是会判你错误。法院不以法律为准绳,只为政权服务!我相信很多媒体会装聋作哑,让政府认错是很难的!希望广大网友顶起,为孩子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莫让计生委成为人类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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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太对了,法院是服务的工具。
法院在法律范围内袒护计生委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么赤裸裸也是需要有足够勇气的。是受到了压力吗?
牺牲越沉重,胜利越辉煌。法院是准备牺牲公正了吧?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2013年1月6日,我起诉某区计生委非法暂扣我的生育服务证。2013年1月14日,计生委副主任以帮助孩子上学为名,骗取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2013年2月28日,计生委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做出取消生育服务证决定书,理由是我申报的资料虚假。2013年3月1日,计生委答应一个月内协助解决孩子落户问题,我以被告做出了新的行政行为为由撤诉。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撤诉后,我每周与计生委联系一次,计生委说以维稳的名义与公安局协商解决方案。听起来似乎很有进展,一会儿说开会讨论了,一会说报告给公安局副局长审批去了。后来还是把球提给我,让我到公安局去信访。等我把给公安局的信访文件交过去,对方又说要到我妻子的户口进京后才能办理。
一个月的缓兵之计不够,让我继续等待,直到两个半月还无定论。计生委不是啥伟大的战略思想家,装什么孙子。
2013年5月21日,我再次起诉计生委,要求撤销其发出的决定书。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区计生委成为自己的掘墓人,下面请看看法院是怎样自掘坟墓的。
先说说证据认定方面。
1月6日至3月1日是我起诉计生委行政诉讼期间。计生委1月14日骗取了出生医学证明,2月28日作出取消生育服务证决定书都是在行政诉讼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计生委在诉讼期间获取证据本身及其手段和方式违法,该证据应判定为无效证据,因此依据该证据作为的取消生育服务证决定书亦应无效。
但法院竟然认定该证据有效,岂有此理。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从证据认定方面看,法院已经在公然和毫无顾忌地实施了违法行为。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我提供了生育服务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依法取得补办的生育服务证。法院认为不能证明我所说的事项,认定证据无效。
不合法的话计生委能发给我生育服务证吗?计生委不会一直都在违法审批吧?

我提供了计生委给我的申请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注意事项,证明被告要求原告由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生育状况证明,被告没有告知我提交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孩子已经出生的资料。法院认为不能证明我所说的事项,认定证据无效。
注意事项是计生委发给我的,要求我按照其中记载的内容准备资料。计生委没有也拿不出其它证据证明告知了我其它内容,所以我的证据当然能够说明计生委告知的内容。不知法院认为这个注意事项能证明什么?

我提供了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证明原告填写的内容与档案中的信息一致,并由档案保管单位证明情况属实。法院认为不能证明我所说的事项,认定证据无效。
档案法和北京市执行档案法办法都规定,涂改伪造档案是违法行为。我的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完全是档案中记载的信息,并且由档案盒街道签字盖章确认是一致的。这么清楚的证明材料唯一用途就是证明档案中的婚育信息,居然不能作为证据,那么胡编乱造的与档案信息不一致的信息才是有效的吗?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晚班车 60楼 2013-06-20 09:54:15
尼玛,你有狗屁的道理,重婚超生猪,政府和法律就是不该鼓励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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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认为你是狗屁或者是猪,你的愤慨很有道理,请运用一下法律法规来谈谈,我愿意跟你探讨。

楼主:wozhaorenyo

字数:345301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3-06-18 06:30:00

更新时间:2021-04-01 23:46:33

评论数:209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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