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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北京市计生委的决战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我一个也没砍死 58楼 2013-06-20 09:52:09
1、老婆是山东的,回山东办服务证,以暂住北京名义,换北京服务证。
2、山东核发(补发)生育指标,或(因孩子已经出生)填写二胎审批表双方盖三级章(最高区县级即可)~这个表在你驻地居委会申请,街道会给你空表。
3、驻地居委会申请办理入户通知单(区级计生委审批),盖区级二胎审批专用章,即可去驻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你告錯对象了!~北京本就不该直接核发服务证!
再在北京折腾,也解决不了你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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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方式申请,一种是你说的,先在当地办理,然后在北京换领。另外一种是当地开好婚育证明在北京办理。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法院的判词有7页,都是计生委提交文件的描述,判词核心内容有两点:一,确认计生委有管理权限;二,由于我申请时孩子已出生,所以填写表格时写妻子初婚未育为虚假。结合以上两点驳回起诉。
但以上内容是严重的断章取义,请看法庭调查时判明的内容。
法庭确认我的生育服务证为补办,但判词中没有体现。
法庭确认了计生委所说,正常办理与补办内容基本一致,只是补办的时候要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并在申请表中手写增加注明已出生孩子的信息即可。但判词中没有体现。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我在上诉状中说明了我的观点

原审法院引用法律法规次序颠倒,导致补办生育服务证时子女数量计算错误和混乱。
我申请补办的生育服务证,首先是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对只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而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确有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交纳社会抚养费后,给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适用此条法规的所有夫妻很明确已经生育了第二个子女,他们都有两个孩子,他们都是为第二个孩子补办生育服务证。如果按照两个孩子都计算为已出生子女的话,那么就不可能有谁符合《条例》第十七条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就不存在补办生育服务证的问题。因此,在补办情况下审查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时,应暂时排除准备为其补办生育服务证的已经出生子女,暂时不把他们计算为已有子女数量内,符合要求时批准给予补办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这是审查补办的正确前提。
先行排除了准备为其补办生育服务证的已经出生子女后再计算子女数量,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审核。
原审法院采纳了被上诉人恶意先计算子女数量,人为制造正常办理与补办之间的混乱是错误的,如果这样的话,被上诉人之前批准的所有补办生育服务证均不可能是合格的。逆次序的认定方法忽略了补办生育服务证的特殊性,没有按照法定的补办程序计算子女数量,错误将准备为其补办生育服务证的已经出生子女也计算在内。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具体表述就是补办与正常办理存在区别。
如果计生委认为填表时写上已出生的孩子,那么首先违反了档案法,填写内容与档案不符,属于涂改伪造档案。其次,如果写上已出生的孩子,那么孩子的总数就是两个,不可能符合《条例》第十七条只有一个孩子的规定,也就不可能审批通过。补办的条文失去了意义。
正常办理的程序应该是填写档案信息(暂时排除已出生孩子),另外补充加上出生医学证明和象计生委所说加上一行已出生孩子的信息。
法庭调查证明实际上计生委也是这么做的,
法规也是这么规定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人口发〔2012〕7号第五条规定“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已怀孕或其子女已出生的,申请人应当向负责核准或审批的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在内的相关材料。
我也是这么填写的,所以根本不存在虚假的问题,只是资料中缺少了孩子已出生的资料。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如果一个人按照实际情况描述自己的身高175厘米,体重70公斤,计生委说他写的是虚假信息,理由是他没有说自己的脚有多大,有谁认为是合理的呢?
资料不完整与虚假存在根本的区别。
我在上诉状中写道,
上诉人本可以在申请表中填写但未能填写孩子已出生的信息是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没有关于补办生育服务证手续的详细规定;计生委仅要求档案保管部门和街道计生办填写婚育情况证明,未告知补办手续还需提供的其它资料;计生委提供的表格中也没有记录孩子已经出生的填写栏目。因此档案部门和街道依据我们夫妻档案中的婚育信息进行确认无可厚非。补办生育服务证资料不完整的过错是被上诉人导致的,理应由其承担责任。上诉人不承担资料不完整的任何责任,但可以协助被上诉人补充资料。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计生委要求将我生育状况填写为两个孩子,妻子的填写为一个孩子。这与违背了档案法,同时也违背了计生委在既往补办生育服务证时的填写方式,属于无理要求。
原审法院未认定档案管理部门和街道应该出具与档案信息一致的证明,违反档案法规。
上诉人认为档案和街道出具婚育情况应与本部门保管档案一致为基本原则,上诉人的婚育状况证明皆与档案记载内容一致。但原审法院认可了被上诉人的档案管理部门和街道不一定应该出具与档案信息一致的证明的观点,使档案的证明成为可随意开具的,这是违反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三)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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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也没砍死 65楼 2013-06-20 10:11:39
你以上各种证据,都没盖档案章,属于无效证据。
你说的第二办法,我没听说过。或许你对,但二胎审批表你都能审核完(双方盖章哦),一个服务证为啥要矫情必须北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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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有一些特殊原因,我户口在北京,妻子户口在山东一个城市,没有直系亲属在一起,她父亲的户口在北京和我在一起,她母亲的户口在山东另外一个城市。考虑到今后一直生活在北京和照顾孩子方便的事情,才申请在北京办理的生育服务证。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强英逸 69楼 2013-06-20 10:19:39
你犯了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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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也许有道理,也是个操心命的人。我在法庭上已经明确表示,如果是自诉案件请我前妻起诉我,如果是公诉案件请检察院起诉我,我承担责任。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我一个也没砍死 74楼 2013-06-20 10:46:33
1、你的上诉结果,不会乐观!
2、就算是北京这边给你了服务证,你接着要不要办入户通知单?如果要办,服务证只是七八种女方资料其中的一个环节,包括二胎、再一次的婚育证明等等手续,你依然要回山东办理。
3、那你还折腾什么?难道女方之前本就有子女?你这个是第三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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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的结果至少可以知道谁在无耻玩弄法律,除了我的嘴脸还可以看看别人的嘴脸。
另外,我没有第三胎,补办生育服务证的是我的第二个孩子,妻子的第一个孩子。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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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孩子都出生了半个户口咋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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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也没砍死 80楼 2013-06-20 11:05:08
不难,只是楼主把办户口的方向搞错了,方法、方式都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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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检讨办户口的方向,只是目前还没启动,谢谢你的建议。
跟计生委较劲是因为他们太专横了,我说过要把他们的违法行为列出来供大家参考的,近日就实事求是地发出来。
我在2012年10月12日,12月28日,2013年1月6日向北京市监察局递交了行政问责申请书。监察局电话回复,我问责计生委组织是不可以的,必须是问责计生委组织中的个人。2013年6月4日,监察局让我将行政问责申请书直接交给北京市计生委调查责任人,我在次日去递交了文件,并取得了计生委的收件回执,希望计生委按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按期给与书面答复。但目前还没有消息。
计生委和法院的枉法是需要具体办理人员承担责任的,但作为计生制度本身不会受到任何触动。我跟他们较劲是为了拆走计生制度上的一块砖头,即使头破血流。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欢迎各位畅所欲言,评论无罪,支招有功。打赢了官司是不是考虑去裸奔一下,让大家看看犯错误的根源是啥。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我一个也没砍死 88楼 2013-06-20 11:53:07
既然没启动,那你就根本不知道所有程序以及手续资料。这个婚育证其实根本就不是重要的环节。
计生也是法,无论它是恶还是所谓国策,你生活在这个地方就得守。
你是希望一个法去纠正另一个法,那是你把法律是个体系理解成各自孤立的了。
你的结果不是头破血流,我理解的你是唐吉珂德。一个本身是行政问题的问题,目前你发展到了行政加法律,下一步如果驳回上诉后,预计你还会发展到上访,然后就是一系列的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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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法规中规定了补办生育服务证,但实际执行时却遇到这么多刁难,立了牌坊还不干牌坊上的事,恶上加恶。
正如你所说,解决孩子的切实问题是个大事,到现在孩子上学还没有着落。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这是说给别人的也是说给我自己的,但作为父亲去捍卫孩子的正当权益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赵过曰 91楼 2013-06-20 12:34:29
@wozhaorenyo 路过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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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路过。原本没有路的,走多了就有路了,当然这条路不是邪路的。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mingyue20120602 92楼 2013-06-20 12:48:17
取消计生,尊重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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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丧钟为计生而鸣,现在是他们灭亡前的最后疯狂。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孙行者来了 95楼 2013-06-20 13:36:08
谁叫你生这么多?
国家的资源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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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吗?我们夫妻加上前妻平均只有2/3个孩子。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芝城公民 97楼 2013-06-20 14:24:37
我根本就不愿支持什么计划生育,文革已经让中国人遭了大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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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思想值得提倡,至少可以让我们不成为附庸。现在社会最多的不是可见的正能量或者负能量,而是暗能量。每个社会组织或者社会人都不得不是大大小小的附庸,通过暗权力、暗关系、暗规则联系在一起。
庭审时去了有组织的30来人,他们相互说笑打招呼,甚至还有专门摄像拍照的。显然,我一个人面对的是一群附庸。法院宣判时用的是若干页的打印稿,短时间肯定无法准备这么齐全周到,那么我有理由相信,我面对的法院也是个附庸。对于法院早就通过暗权力、暗关系、暗规则未审先判了。
两位法官和一位人民陪审员应该扪心自问,你们的判决公正吗?你们的判决书中为什么没有一句我引用的法律法规?为什么没有任何我提出的观点呢?最起码要把双方的辩论意见写清楚吧,如果把这些意见都写进判词中,你们还能得出现在的结论吗?
人人都把阳光照不到的暗黑世界捅出一个窟窿,不愁见不到青天。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计生委是啥坏事都敢干的邪恶组织,我现在用事实给他们列出几条来。

1、国家的法律敢于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计生委在2013年1月14日诉讼期间,获取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作为证据。法院无视上述法律,该证据竟没有被法院判定无效。

2、采用欺骗手段
计生委为获得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以为孩子办理上学手续的名义,非法骗取。事实上,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除了被计生委作为根据取消了我的生育服务证之外,计生委并没有为孩子联系学校。太无耻!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3、部门规章对抗北京市的法规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用语,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
《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用语,对本市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当事人(包括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
能看出二者的区别吗?
前者说,反革命分子或者亲属(统称为当事人)
后者说,反革命当事人(包括反革命分子或者亲属)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4、除了一次之外,计生委没有采取事实、法规、结论的三段式论证方法。
计生委善于运用演绎的方式说明,除了计算孩子的数量,那我们看看这唯一的一次错误在哪里。
事实:从出生医学证明知道,我有了第二个孩子。
法规:2007年5月9日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是指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一个(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再婚夫妻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第二次及以上结婚。先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手续的夫妻,或有一个子女、离婚后又复婚的夫妻,不得按照再婚条件审批再生育子女。
结论:填表时应写两个孩子,否则为虚假。

我的分析
事实:同意
法规:同意
结论:错误
一、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是指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一个(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该段法规内容是确定孩子的数量。我从来没有否定过女儿是我的第二个孩子。依据此段法规,即使孩子是婚前出生,计生委也已经认为她应该计算为我们夫妻的女儿,计生委也承认她是我的第二个孩子。
二、再婚夫妻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第二次及以上结婚。先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手续的夫妻,或有一个子女、离婚后又复婚的夫妻,不得按照再婚条件审批再生育子女。
本条的含义是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离婚,夫妻与他人没有子女,夫妻结婚前生育了第1个子女,那么结婚后不能按再婚审批生育第2个子女,否则这对夫妻就是生育了同父同母的2个子女。
法规中的第一个子女是婚前生育的,我的第一个子女是吗?法规中的第一个子女是现在的再婚夫妻生育的,我的第一个子女是吗?法规中的再生育是指再婚夫妻婚前生育子女之后的下一个子女,我补办的生育服务证是针对我们再婚前生育的这个子女,两者是相同的吗?法规中的第2个孩子与第1个孩子是同父同母,我们的这两个子女情况是同父异母吗?
总之,依据以上两点分析,我不知道计生委和法官是按照哪种逻辑的前因后果,是怎么得出的填表内容为虚假的结论的。
前面已经证明女儿是我的第二个孩子,补办生育服务证应按照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况执行。
首先,适用此条法规的所有夫妻很明确已经生育了第二个子女,他们都有两个孩子,他们都是为第二个孩子补办生育服务证。如果按照两个孩子都计算为已出生子女的话,那么就不可能有谁符合《条例》第十七条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就不存在补办生育服务证的问题。因此,在补办情况下审查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时,应暂时排除准备为其补办生育服务证的已经出生子女,暂时不把他们计算为已有子女数量内,符合要求时批准给予补办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这是审查补办的正确前提。
其次,先行排除了准备为其补办生育服务证的已经出生子女后再计算子女数量,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审核。
第三,计生委在之前的补办审批中也是按照档案婚育状况证明资料,加上补充的已出生孩子信息和出生医学证明做的。
第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人口发〔2012〕7号第五条规定“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已怀孕或其子女已出生的,申请人应当向负责核准或审批的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在内的相关材料。法规也是把出生医学证明作为补充资料。
以上内容可以推导出,我填写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但欠缺已出生孩子信息和出生医学证明(责任在计生委)。

计生委如此恣意歪曲解读只能说明计生委很无知也很无耻。任意混淆视听搅混水的伎俩,只能证明计生委是在玩弄自己制定的法规。计生委之前的不断变换理由的手段,污蔑和置之不理的手段,加上今天采取的如此卑鄙低劣强奸法规的手段也能有资格行政管理计划生育吗?你们懂法律法规吗?不懂就别在这里丢人现眼。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浩天侠客 104楼 2013-06-21 03:21:59
讲法律,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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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要是懂了一点法律就不好对付了,知识越多越反动嘛,还是愚民政策好。希望你做个懂法律不流氓的好孩子。
人们说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制高点是编制标准和规则。计生委自己定法规,自己执行法规,上级定的法律法规也不理会,还恣意可以耍流氓,的确是死猪不怕开水烫。

楼主:wozhaorenyo

字数:345301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3-06-18 06:30:00

更新时间:2021-04-01 23:46:33

评论数:209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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