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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北京市计生委的决战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gangzheng 2027楼 2014-03-04 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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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刚正,够义气。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hbjzrjz 2029楼 2014-03-05 16:26:05
在中国生的孩子不上户,每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绝难正确,超生罚款总不应惩罚新的生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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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需要准确,准确就没了操作空间,所以关键的东西基本都是糊涂账。模糊点儿的大树下好乘凉。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斜阳一岸花 2033楼 2014-03-19 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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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顶到了山寺桃花始盛开的时节。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向各位报告:
起诉监察局不受理行政问责计生委申请,法院裁定不属于受理范围驳回起诉的案件,昨天在一中院进行了上诉谈话,现在等审判结果。
监察局的理由是举报控告属于政治权利,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处理行政人员是内部行政行为;我申请行政问责是信访。
我的观点是举报控告既是监督权利,但更是自我保护的人身权利;行政问责是外部发起的,监察局受理调查处理,不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行为;行政问责与信访毫无关系。
另外作为行政受害人,提起行政问责是追究行政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依照行政诉讼法解释,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非法。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向各位报告:
起诉计生委信息公开案件,一审判决我胜诉,计生委提出上诉,今天一中院谈话完毕。如果一中院维持一审判决,计生委如实公布或者用其它借口不公布补办生育服务证的实例填表方式,以后我都将继续与计生委论争下去。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多多14500545 2036楼 2014-04-29 15:11:42
楼主,我想问一下,您10年准生证就办下来了,当时应该上了户口了吧?13年取消你女儿的准生证难道把户口也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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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生育服务证事情的经过:
07年孩子婚前出生。
10年11月补办了生育服务证。
11年4月到计生委办理落户盖章时被扣。
之后到12年10月与市计生委就补办生育服务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多次咨询和争论。
12年10月起诉区计生委,在法院协调下延期两个月寻找折中办法。
13年1月起诉区计生委暂扣生育服务证,其间计生委以为孩子办理上学手续的名义骗取了出生医学证明,并作出了取消生育服务证决定书。我因起诉暂扣无意义被迫于13年3月撤诉,但由于后续审判对计生委违法取证和欺诈取证行为做出合法的错误判决,我于14年3月提出申诉(已谈话,等待判决),理由是裁定准许撤诉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13年4月起诉计生委取消生育服务证,一审二审我败诉,正在高级法院和检察院申诉。主要理由为:法院判词中声明未审理核心内容,即档案保管单位应该出具与档案记载信息一致的婚育证明,这与档案法和计生委京人口发〔2013〕30号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的通知规范存档单位办事流程对于当事人需要出具婚育证明的,存档机构根据人事档案中实际记载情况为其如实出具生育情况证明矛盾,待计生委信息公开后也可以证明与计生委审批惯例矛盾;计生委存在违法取证和欺诈取证行为,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计生委伪造证据;等等。
13年7月对市计生委提起行政问责申请,监察局判定当事人作出检查。
14年2月起诉区监察局不受理我对区计生委的行政问责,一审法院裁定不属于受案范围驳回起诉,我提出上诉。已谈话完毕等待判决。
14年4月起诉区计生委违法取证、欺诈取证和伪造证据行为,法院口头答复应该与申诉一起审理,不单独受理。将与法院争取作为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受理。
以上说明是否能够解答你的问题呢?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就起诉计生委信息公开一案摘录几段与计生委的交锋。
法院判决计生委超期答复信息公开违法,计生委认为我通过市长信箱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信访,其答复在信访期限以内。
我的反驳:
在本案中市长信箱和区信访办仅仅是起到了将申请信息公开事项转交主办机关处理的邮差角色,转交的途径和过程并不改变申请信息公开的实质。法院专递的传票仅仅是普通的信件而不是传票呢?一审被告是不是觉得自己上了计生贼船游荡多年就变成贼而不是人了呢?
一审被告将显而易见的信息公开申请歪曲成是信访案件,企图推脱超期答复的责任,逃避法律的审判,甚至还可笑地引用了信访条例第二条,请问我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是属于反映情况呢?还是提出建议、意见呢?或者是投诉请求呢?
一审原告通过市长信箱向北京市计生委发出过同样内容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并得到了答复,说明一审被告的上级是认可通过市长信箱转交信息公开申请这种方式的,这种方式是合法合规的。一审被告是不是觉得比你的上级还要优秀百倍,站得更高看得更远呢?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一审被告声称如果隐去当事人个人隐私信息,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生育状况证明表、随父入户婚育情况证明表与空白表格无异。
我的反驳:
真不可想象,这要干多少见不得人的事才能把这些表格的内容都变成个人隐私呢?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一审被告声称公章等内容属于个人隐私,后来又说笔迹属于个人隐私。
我的反驳:
法律上的个人隐私只存在于自然人,把公章也归于个人隐私实在是水平太高,可以与日月同辉了。
写字就是给别人看的,不会有谁天天只写日记吧,看了别人写的字会产生那么点偷窥个人隐私快感的人估计除了一审被告之外人数不多。一审被告长了痔疮是个人隐私,长个口疮也能当痔疮算作个人隐私吗?若一审被告觉得笔迹是个人隐私,那么他的脸就是最大的个人隐私,如此害怕泄露个人隐私的话完全可以不要脸。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青天常在中国 2039楼 2014-04-29 19:56:58
支持楼主,楼主一定要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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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此恨绵绵,当无绝期。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漫山卧牛 2040楼 2014-04-29 20:31:03
顶,楼主真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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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盛名之下其实难副。但我知道,如果贪生怕死就会真的死掉,或者生不如死。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向各位报告:
起诉监察局不受理行政问责计生委申请的上诉案件被一中院驳回。我的上诉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但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中没有任何针对我的上诉理由作出反驳,原来法院这样也能判决案件,真是天下奇闻。
申诉重新审理计生委暂扣生育服务证的撤诉案件被区法院驳回。我的申诉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但法院的驳回通知书中没有任何针对我的申诉理由作出反驳,原来法院真的这样也能判决案件,又是一个天下奇闻。
不反驳我提出的理由就敢判决,法律的公正性何在?判决的合法性何在?判词的说服力何在?
看这架势法院是来混的了,所以事情不会到此结束的。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向各位报告:
起诉监察局不受理行政问责计生委申请的上诉案件被一中院驳回,今天向一中院递交了申诉申请。
申诉重新审理计生委暂扣生育服务证的撤诉案件被区法院驳回。今天向检察院一分院递交了抗诉申请。
最令人振奋的消息是这个:今天接到了检察院一分院的电话,检察院已经于4月28日受理了我关于计生委取消生育服务证判决的抗诉申请。虽然还不是确定重审的最终检察意见,但毕竟有了依法重审的希望,衷心感谢检察官!
法律补办生育服务证的标准是确定的,我在满足这些标准的情况下提出申请补办,计生委应该予以办理,更不能取消。事情其实很简单,纠结是我申请前存在的过错,但我结婚后就满足补办生育服务证的全部法定条件,例如,总不能15岁同居的,25岁就不准结婚吧。法定条件是固定的,客观情况在不断变化,当达到符合法定条件时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法定结果。
我理解检察官的艰难,这个案子不仅牵扯进了区计生委、区监察局,还有区法院和一中院的判决错误,能够受理我的抗诉申请足见一分院检察官的勇气和责任。不管检察官是否能看到这个帖子,请再次接受我的衷心感谢!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向各位报告:
起诉计生委信息公开案件,一审判决我胜诉,计生委提出上诉,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计生委上诉,维持原判。
等待计生委如实公布或者用其它借口不公布补办生育服务证的实例填表方式。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向各位报告:
起诉监察局不受理行政问责计生委申请的案件,一审二审法院裁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驳回起诉。现在一中院已正式受理申诉,希望能裁定重审并进行实质性审理。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向各位报告:
申诉法院驳回起诉监察局的案件已在一中院谈话完毕,等待是否重审的结果。
我的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申诉人要求主管行政机关(监察局)依法追究加害人(区计生委及工作人员)行政法律责任是法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监察局不受理和不依法答复申诉人行政问责申请的行为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其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诉人之间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向各位报告:
计生委按照法院判决重新作出信息公开回复。不出所料,计生委只是征求了补办二胎生育服务证当事人的意见,仍然决定不予公开补办生育服务证的实例填表方式。。
计生委可以不公开当事人姓名等隐私信息,但对于非个人隐私的填写一个孩子还是两个孩子、审批补办二胎生育服务证的法律依据、审批过程、审批结论等等不予公开是违法行为。
法院已经再次受理了我的起诉。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向各位报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电话通知受理了申诉申请,并约定了谈话时间,希望高院能够依法判决重审本案。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向各位报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谈话,希望高院能够依法判决重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已经就本案和法院裁定暂扣生育服务证案件准予撤诉进行了谈话,希望检察院能够依法判决重审。
二次起诉计生委不进行信息公开的案件已经进行了证据交换,等待开庭。
起诉监察局不受理行政问责计生委申请的案件,一中院已经进行了谈话,希望能裁定重审并进行实质性审理。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向各位报告:
二次起诉计生委不进行信息公开的案件由于计生委要与卫生局合并的事件,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待合并完成后继续审理。
起诉监察局不受理行政问责计生委申请的案件,与一中院商定待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后再进行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用一审二审的相同理由,通知不再重审。目前已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和北京市高院选择的理由十分荒唐,我举例说明一下。
题目:5除以2等于多少?(答案四舍五入取整数)。
我回答:等于3。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5除以2等于2.5,回答3与2.5不符,所以答案3是错误的。
数学不好就算了,当法官却不知道专用法规条款优先于普通法规条款就不够格了。假定法律规定乘公交要买票,同时规定60岁以上老人免票,法院以乘公交要买票为由判决60岁以上老人也要买票乘车是正确的判决吗?
法律特别规定补办生育服务证的夫妻事实上有两个孩子,但审批时填写一个孩子,两者存在不符也合法。法院可能没看见或者没看懂白纸黑字写的内容吧,这样一个小案子居然被迫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真是奇闻,可以载入计生和法院的史册了。

楼主:wozhaorenyo

字数:345301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3-06-18 06:30:00

更新时间:2021-04-01 23:46:33

评论数:209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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