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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中所见之秦汉社会(战国秦汉史读书笔记之一)

楼主:执着的尘埃  时间:2019-02-21 21:18:02
今晚我们接着聊聊商鞅时期至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前的军功爵制度。

《史记. 商君列传》载: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⑩。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商君)居五年,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


两年后,“(魏惠王)乃使使割河西之地献于秦以和。而魏遂去安邑,徙都大梁。梁惠王曰:“寡人恨不用公叔座之言也。”卫鞅既破魏还,秦封之於、商十五邑,号为商君。”

根据《史记》的记载,商鞅主政秦国仅仅七年之后,在秦孝公元年已经考虑要逃到西戎之地的秦国迅速富强,并逼迫当时的霸主魏国割让河西之地请和,魏惠王为了躲避秦国之锋锐,不得已迁都到大梁(今开封)。

司马迁在记录中列举了商鞅令秦国迅速强大的主要措施:1把老百姓编入行伍实行连坐制;2 重刑罚,强迫男子成年后分家(分家之后征服就能多收税); 3 重赏军功和事功(对普通人来说事功就是多打粮食多织布),可以凭借立功而受爵;4 一切尊荣利益均出自军功和事功,即便是贵族没有功劳也没有富贵。

这些举措之中,第一条其实各国本来就在实施,第二条是消极的惩罚措施,第四条是对第三条的补充和强化,所以,只有第三条才是真正的重点——正是奖励农战,让有功者有爵,这才是真正能够激励人民奋发努力的根本,也是后来造成“秦民大悦”“秦人富强”,以及打破魏军的根本所在。
楼主:执着的尘埃  时间:2019-02-21 21:18:02
但是,《史记》的记载过于简单,难以从中看到为何军功爵制的普遍强制实施会令“秦民大悦”。

所以,接下来我们就要结合《睡虎地秦简》的记录,以及《商君书》、《韩非子》等传世文献上的记载,来看一看有爵位对于当时的秦国人来说究竟意味着怎样的生活。









第一,有爵位者才可以当官

商鞅之法规定,官位要与爵位挂钩,而爵位又要与功劳挂钩。所以没有功劳就没有爵位,没有爵位也就不能做官。

《睡虎地秦简.內史杂》载:“除佐(佐吏)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这句话的意思是说:选择官吏(汉以前官和吏是同义词,二者无高下之分)必须是成年人,而且必须有爵位,没有爵位的(也就是士伍)或者刚刚成年的青年人(新傅)都不能做官吏。


因此即便后来始皇帝富有四海, 但是他的儿子中很多都没有官职,因为他们没有功劳,年纪当时也不大。所以即便他们的皇帝老子可以用私财赏赐很多财富给他们,但是他们在政府中没有地位。可见,商君之法重点这一部分即使在秦始皇称帝以后依旧起作用。


当然,一般的低爵位者最多只能做些杂使的小吏小官,《韩非子 .定法》载:“斩一首者,(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赐)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

而那些高级官吏,比如大将、地方上的县令、郡守,自然还是要相应的水平和学识,同时还要拥有七大夫爵以上的高爵才可以。这个也不是光光会砍人头就可以做官的。
楼主:执着的尘埃  时间:2019-02-21 21:18:02
第二,有爵位者可以赐田土宅邸

虽然法令明文规定受爵一级便可以做西相应的官吏,但是毕竟当时也没有那么多官给大家做,而且很多大头兵除了砍人脑壳也不会当官,因此,对于大部分受爵者而言(特别是总众多的低爵者),最吸引人的还是军功爵制度中的“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也就是赐田、赐宅邸、赐隶臣妾和衣服(古代的衣服代表着品秩不是随便赐予的)。

商鞅彻底打破了周代五等爵制度下对于庶民和“士”阶层的束缚,他们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功业,获得更多的良田豪宅, 奴仆美妾,以及华服。

在农业社会中,土地自然是一切的基础。商鞅变法,将军功爵制与名田制结合在一起作为一种统一的制度。每一等级的爵位都有相应的赐田,所谓“食有劳而禄有功”,如果没有功劳和爵位就不能享有这么多的田地,同时,也不能拥有超过自己所拥有的爵位的田地数量,否则就是逾制。

《通典》中对“名田”的解释,就是“占田也,各为立限,不许过制”。据现代学者考证。当时秦国普通老百姓的受田制度叫做“辕田制”,而只有有爵位的人的受田制度才叫做“名田制”——“名田”所授予的田地数量和质量都远胜于一般无爵者的受田。

当然,伴随着田地,还同时会赐予相应爵级的宅邸、奴隶以及衣服。超过了规定就是违法,而秦法严苛,据《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记载:“「徙封,贖耐。」可(何)如為「封」?「封」即田千佰。頃半(畔)「封」(也),且非是?而徙之,贖耐,可(何)重也?是,不重。”——大致意思是说:有人偷偷的移动了田地的阡陌疆界(以多占人田),这样判处“耐”刑(即二年徒刑)是不是判决的太重了?回答说“不重”——连仅仅是偷移田界尚且要服两年徒刑,可想而知如果田地逾制会遭到何等的处罚?

商鞅时代的秦国,人少地多,秦国多次发布命令招徕东方各国移民来秦国垦荒种地,对于本国农民,商鞅颁布的秦法严谨农民舍本逐末,“市利之租必重,则民不得无田,无田不得,不易其食”(引自《商君书.外内篇》),所以,当时没有爵位的普通秦国百姓,也不是没有田地可以耕种,而拥有军功爵的人所获得的是在其原有田地基础上增加的赐田,而且应该赐予的是上好的田地。《商君书.境内篇》:“能得甲首一者 ,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也就是每砍一个人头就可以加封一级爵位,相应的就可以在原有基础上再赏赐一顷田地和九亩的宅基地。


但是随着秦国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多,以及土地兼并的日趋严重,到秦国统一前夕,适用于普通无爵者的“辕田制”受到了极大破坏,很多失地或者少地的无爵农民(甚至包括很多低爵者)就被迫给有爵者(或高爵者)做佣为奴——也就是所谓的“庶子”或者隶臣妾的人口来源。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土地兼并的严重,很多有爵位者的赐田也被兼并,这也是导致后来军功爵制效用削弱以及危及秦朝统治的重要原因之一。

始皇帝曾颁布法令“令黔首自实田”。这当然主要是为了核查税收。但是也反映出始皇帝时“辕田制”与“名田制”均遭到极大破坏,强悍如始皇帝者也只能承认既成现实,只是要求这些兼并他人土地的豪强高官按实际纳税罢了。

在农业社会,土地是最根本的生产资料,所以,田制的破坏和土地兼并横行,是导致秦帝国崩溃的内在主因之一,我们会在后面讨论秦汉兴替之时再详细讨论,此处暂不展开。

无论如何,从商鞅变法至秦惠王、秦武王和秦昭王之间的历史时期来看,秦国的“名田制”与军功爵制配合实行的很好,从而极大激励了战士死战,将军奋力的局面。

四川省青川县的战国古墓中,出土了秦武王时代的简牍《田律》。按其中记载,秦政府对于土地管理相当认真。规定每年八月修田地的阡陌封疆、刈除杂草;九月修正道路疏通沟渠;十月造桥修堤坝、疏浚河道。而且对于田地的划分极为严整规矩,要求一丝不苟。从《田律》中反映,秦国所实行的田亩面积大于周代标准,将周代同行的百步一亩增加到二百四十步一亩,使农民“任力而耕”。

综上可以推测,至少在秦武王时代以及随后的秦昭王时代,商鞅制定的田制还是比较好的得到了执行,土地兼并程度有限,军功爵制所带来的赐田也还能把握在拥有爵位的人(这里主要指低爵位者)手中。
楼主:执着的尘埃  时间:2019-02-21 21:18:02
第三 有爵位者可以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可以役使无爵者或低爵者


前文已经介绍过,秦国存在着“乞庶子”制度。军功爵制度下,有爵位的人可以役使无爵位的人 ,高爵位的人可以役使低爵位的人。他们之间形成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服役的人每月要服侍主人六天(这种服侍主要是家内服侍,一般不涉及生产劳动),比如前引文中涉及的为主人当管家等。如遇战争,服役者要与主人同赴战场,主人要负责“庶子”在军中时的供给。如果主人立下军功,除了可以为自己申请爵位以外,也可以为“庶子”申请担任小吏的机会。

除此以外,按照“功多者其爵尊”的原则,军功爵的拥有者也有着其他方面的经济政治权利和荣誉。

比如有爵位者可以免除本人及家人的徭役赋税,高爵者即使不做官也可以与地方官分庭抗礼。比如汉高帝曾刘邦在其著名的《汉五年诏书》中说:“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抗礼。。。。。。其令诸吏善遇高爵。。。有不如吾诏,以重论之。”

刘邦诏书所说的秦代“公大夫”也就是“七大夫”爵,如在军中可担任统领500人的五百主,属于中高级军官。秦代一般以七大夫以上爵为高爵。但是到了汉初,由于军功爵制逐渐崩坏,很多小官吏都不尊重七大夫爵的人,所以刘邦重申要各级官吏先按制度赐予七大夫以上爵位者田宅,不得怠慢。

从刘邦所言,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秦代特别是秦国统一之前,拥有军功爵者不仅可以家财富有,而且地位崇高,且可以役使地位低于自己的人,在等级社会中,这些因素无疑都是刺激大家为了“出人头地”而努力杀敌耕田,以求获得军功爵光宗耀祖。
楼主:执着的尘埃  时间:2019-02-21 21:18:02
(接上文)


在秦国,有爵者不仅可以为自己挣得政治地位和荣耀,还可以为家人挣得更高的身份地位。

如《睡虎地秦简.军爵律》载:“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其不完者,以為隱官工。”

这段话的大致有三个层次的意思:

第一,拥有军功爵者,可以自愿退回两级爵位,来换取其亲生父母中一人免除原先的奴隶地位,也就是让其亲生父母原为隶臣妾者中一人上升为庶人平民。那么以此类推, 如果自愿退回四级爵,那么就可以赎回父母两人的自由。


第二,如果某个军功爵获得者的妻妾为隶臣妾,也可以退回该爵位,以换取自己的妻妾回复自由人身份,如果多次立功封爵,自然也可以多次换回妻妾的自由

第三 ,公家的奴隶如果立有军功,或者别人斩首代替他立功,都可以凭借军功回复自由人身份。如果这些公奴身有残疾(比如说曾受到肉刑)就可以找一个不容易被人看见的职位来工作。


从上面这些简文可以看出:

首先,秦人的军功爵制度是针对所有社会阶层的,完全打破了周代五等爵制度下的阶级壁垒。从简牍记载中可见,很多出身低微甚至自己就是奴隶的人,只要立有军功,法律就允许其为自己后者父母家人恢复自由人身份。这对于很多出身微贱者而言,自然是绝佳的机会。也可见在当时的秦国,只要立下军功(应该也包括事功),社会上升的通道就会对他敞开——哪怕他出身奴隶。这一点无疑是秦国迅速崛起的主因之一。

其次,也可见当时身为隶臣妾地位的人是很多的。这里面除了原本就因为各种原因世代为奴者外,肯定还有不少是获罪或者因债务而沦为隶臣妾者。这也可见秦法严苛,百姓动辄得咎。这些便是秦法不得人心之处。

除此以外,《睡虎地秦简》中还写明,无爵的平民,如果要想为自己的父母姐妹赎回自由,那么可以自愿戍边五年时间,而且这五年不能算作是他本人为国家服役的时间(也就是该他服役他还得去),那么也是可以赎回亲人自由身的。

而如果是想用钱来赎回家人自由也可,比照自愿服役五年的功绩折算成钱,大约每八个制钱可以抵一个流放日,五年的话就需要一万四千四百钱,才可以赎回一名亲人自由。

也就是说,有爵者的一级爵位,可以相当于无爵者五年的戍边时间,或者一万四千四百钱的财富。由此可见秦国军功爵的贵重了。
楼主:执着的尘埃  时间:2019-02-21 21:18:02
今晚暂时先聊到这里了,明晚继续。

明天是除夕,我会一边在这里更贴,一边和大家一起守岁
楼主:执着的尘埃  时间:2019-02-21 21:18:02
各位网友大家过年好!
楼主:执着的尘埃  时间:2019-02-21 21:18:02
大家的年夜饭吃得怎么样啦?
楼主:执着的尘埃  时间:2019-02-21 21:18:02
我刚刚陪家人瞄了一眼春晚,简直不忍卒视。乖乖回来煮酒准备更贴了
楼主:执着的尘埃  时间:2019-02-21 21:18:02
接着昨天的话题:

第四、军功爵的拥有者可以赎罪抵罪和减免刑罚

秦国法令严苛,人民动辄得罪(其实也不光秦国如此,其它各国也很严酷,只是山东各国的记载均已亡佚,故只能看到秦法的情况了)。所以,能够获得赎免或减低罪罚的特权,也是对人们十分有吸引力的。

按《汉官旧仪》载:“秦制二十级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五十六乃免老,有罪各尽其刑。”。可见,秦国制度,有爵位的男子是可以免罪的。《商君书.境内》也说:“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停止,也就是说取消爵位抵罪)”。这样看来,凡是有二级爵以上的秦人,如犯罪可以用贬爵的方法来换取赎刑或者免于处罚;而对于只有一级爵的人而言,他去掉这一级爵位就变成无爵的“士伍”了,所以有罪的一级爵者就变成了“免爵”


楼主:执着的尘埃  时间:2019-02-21 21:18:02
(接上文)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汉官旧仪》中所称的“秦制二十级爵”是指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所实施的制度。而商鞅变法时代的秦军功爵似乎仅有十四级或十七级。

综合《汉官旧仪》和《汉书. 百官公卿表》的记载,统一后秦国的二十级军功爵具体为:


第一级:公士(意指爵位的开始,虽然在军中与普通的大头兵——即校、徒、操同伍,但受国君封赐,所以叫公士);
第二级:上造(意指乘兵车者,这里表示有成命于上的意思,估计为政府中的低级办事人员);
第三级:簪袅(又叫谋人,意指驾驭驷马的人,因其形态如簪,好似装饰战马,故名“簪袅”);
第四级:不更(不更本意为“不豫更卒之事”,即平时可以免除更役,他们在军中往往担任立于战车箱体右侧、手持戈矛的车右,管理一车驷马);
第五级:大夫(大夫立于战车箱体左侧,手持弓,负责指挥战车及车下的步兵。春秋时代为车步混编,战车上的三人及车下步兵72人构成一个作战单元。战国时,车战地位下降,主要以步兵为主,秦国的五级爵大夫在军中可担任统领50人的屯长);
第六级:官大夫(原来已是大夫的,如果又在政府里为国家管理一定政务,是为官府效劳,故在大夫之前加“官”字,在军中可担任统领100人的百将);
第七级:公大夫(又名七大夫,地位较官大夫更为尊贵,在军中可担任统领500人的五百主);
第八级:公乘(本意为“得乘公家之车”,也就是可以与国君同车,估计是中南海保镖一类的角色,在军中可担任统领1000人的二五百主);
第九级:五大夫(大夫中地位最尊者,虽名为大夫,但实际地位和待遇与卿相仿,在军中可担任独当一面的大将);
第十级:左庶长(庶长意为“众列之长”,相当于左将军,但也负责与军政相关的民政,由非王族大臣担任);
第十一级:右庶长(右将军,以右为更高等级,由王族大臣担任);
第十二级:左更(“更言主领更卒,部其役使也”,估计是统领、役使更戍之卒的边防将领);
第十三级:中更(地位高于左更的边防将领);
第十四级:右更(地位高于中更的边防将领);
第十五级:少上造(又称少良造,本意为“主管上造之士也”,是大良造的副职,相当于副丞相);
第十六级:大上造(又称大良造,相当于后世的丞相);
第十七级:驷车庶长(驷车庶长指可乘驷马之车的更高等级庶长,专门负责王族事务);
第十八级:大庶长(相当于后世的大将军);
第十九级:关内侯(函谷关以西谓之关内,属于秦汉的腹心京畿之地。在秦时称为伦侯,按:根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索隐》:爵卑於列侯,无封邑者。伦,类也,亦列侯之类。也就是说,伦侯相当于列侯,但地位低于列侯,虽有侯爵之号,但无具体封邑。彦师古注曰:(关内侯)言有侯号,而居京畿,无国邑);
第二十级:列侯(汉初改称彻侯。彻指上可与天子沟通,为最高级别爵位。秦时称为“通侯”或“列侯”,也就是列国的诸侯,位列列侯者习惯上称为君侯。汉武帝之后为了避讳刘彻的名字又改回为“通侯”)。


但是从《商君书.境内篇》的一段记载来看,商鞅变法时所实行的爵位等级与统一后的秦国有所不同。

按《境内篇》:“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为簪袅;就为不更;故爵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大夫;故爵大夫,就为公大夫;就为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大将、御、参皆赐爵三级。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就为大庶长;故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

关于这段引文,学界一直有很多争执。

比如,所谓“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由于中国古代没有句读符号,所以在简文的断句上有很多疑问。第一种方法可以断成“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第二种方法可以断为“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士)。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

如果按照第二种断句,那么商鞅时一级爵范围内就包括了公士‘小夫等不只一个等级;而如果按照第一种断句,那么一级爵仍然只有“公士”,“小夫”不属于一级爵,而是地位在其下的“校、徒、操”。

而据《境内》:“爵自一级以下”的讲法来看,很可能一级爵“公士”以下还有其它等级存在 ,但是具体情况现在还有些含糊,恐怕需要更多的出土简文来作证。

除此之外,《境内》中也未出现“伦侯”和“列侯”的等级。

而且,《商君书》中所罗列的这段文字“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为簪袅;就为不更;故爵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大夫;故爵大夫,就为公大夫;就为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大将、御、参皆赐爵三级。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就为大庶长;故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也是颇令人费解,不知是否因为缺简的缘故。学界目前也似乎没有统一的意见。

兹在此勉强依据传世的《境内篇》原文罗列商鞅时军功爵等级如下:

第一级:公士

第二级:上造

第三级:簪袅(音zan niao)

第四级:不更

第五级:大夫

第六级:官大夫

第七级:公大夫

第八级:公乘

第九级:五大夫

第十级:左庶长

第十一级:右庶长

第十二级:大庶长

第十三级:左更

第十四级:中更

第十五级:右更

第十六级:大良造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商鞅时军功爵共有十七级,在右更与大良造之间还有一个少上造。

学界的这些争论,我作为一个业余研究者无法置喙,只是将其简单说明,还望煮酒方家指正一二。
楼主:执着的尘埃  时间:2019-02-21 21:18:02
(接上文)

传世文献中,对于以爵减刑或以爵免刑的解释尚且不具体。幸好现在有出土简文来作为补充。


《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载:“將上不仁邑里者而縱之,可(何)論?當(繫)作如其所縱,以須其得;有爵,作官府。”。

简文的大致意思是:押送犯人的人,把被押送在乡里作恶的罪犯放走,应该如何处理?答曰:应当抓起来。按他所放走的罪犯那样,拘禁劳作。直到把逃亡者捕回为止。但是如果押送者是有爵位的,就可以减轻处罚在官府服役。


这样看来,向刘邦那样私自放走囚徒戍卒也不是很大的罪过,只是让他承担被放走的人的罪行而已。而且我个人分析认为刘邦至少也是第二级爵“上造”的拥有者(具体分析以后再详谈),,所以,他最多不过就是被处罚在官府服役而已。可见,刘季放走戍卒自己逃亡,主要也不是为了担心法律惩罚(惩罚实在不算重,犯不着为此亡命天涯),他恐怕还是原本就在考虑反秦了。当然这是后话,我们以后再说。

回到这则简文,可见爵位确实是可以用来减刑的。
楼主:执着的尘埃  时间:2019-02-21 21:18:02
不过,上文中所引述的罪行只能算是轻罪,我们还需要来看看军功爵对于重罪的作用如何

据《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公士以下居贖刑罪、死罪者,居於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櫝欙杕。鬼薪白粲,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贖貲責(債)於城旦,皆赤其衣,枸櫝欙杕,將司之;其或亡之,有罪。”

这段引文的大致意思是:拥有一级爵公士以下爵位的人,可以用劳役来作抵偿来赎刑、赎死。他们服劳役时,虽然是和其他犯人在一起,却可以不用穿红色的囚衣,不用带木枷,不用带锁链和小腿上的镣铐。而无爵者若犯了同样的罪行就没有这种优待。不仅如此,很多和这些有爵者一同服刑的无爵的轻罪者也要穿囚衣带镣铐,甚至那些只是代替主人来服役抵债的隶臣妾,虽然本身没有犯罪也要穿囚衣带镣铐。

这段引文中出现了“公士以下”的字样,可见其不是在秦统一之后的法令。也许是战国中期的产物。这也可以作为证明“商鞅变法时本来在一级爵公士以下还有‘小夫’的鞥低爵”的一个旁证。

仅仅是拥有最低一级军功爵位,就可以凭借爵位来赎死,在法令严苛的秦国统治者出台这样的法令,自然是为了尊崇军功爵的地位。军功爵有了这样作用,自然可以驱使人民为了得到军功爵而拼命沙场
楼主:执着的尘埃  时间:2019-02-21 21:18:02
还有一个小时就要过年了

我还会一直坚持更贴,与大家一起守岁!
楼主:执着的尘埃  时间:2019-02-21 21:18:02
(接上文)


以上两条简文是关于有爵者和无爵者犯罪情形的对比,可见有爵可以减刑或免死,而无爵就不行。

下面再来看看,对于犯有同样罪行的人,高爵者和抵爵者在量刑惩处上的区别。

据《睡虎地秦简》:“游士在,亡(同无)符,居县赀一 甲,卒岁,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三年刑),公士以下刑为城旦(五年刑)”

这段引文大意是:对于外来游士, 如果没有居住证明就居住在秦国,游士所居县要被罚款一副衣甲的财产,如果这个游士在某个县居住已经超过一年(才被发现),这个县就要被上级责罚。如果有人帮助(其他)秦人出逃的情形,那么此人(指帮助他人逃跑者)要被剥夺秦国的公民权;但如果帮助者原本是二级爵“上造”以上的军功爵拥有者,他被削籍后只要判三年徒刑,但如果帮助秦人逃亡者以前只有一级爵“公士”或者“小夫”等杂爵,削籍后就要判五年刑(城旦)。


再来看一条:

“有兴,除守啬夫,假佐居守者,上个造以上不从令,赀二甲”

这一条就比较厉害了:即使在战争期间,拥有二级以上爵位的人,如果拒不服从军令,只需罚款两幅衣甲就可以了——按照我们的理解,战场上违抗军令是极为严重的罪行,但是拥有“上造”以上军功爵位者却只是罚款了事,这实在是颠覆了我对“秦法严苛”的认知,也可以说明军功爵在减刑方面确实很有用处,在秦国必定可以让人眼红。


综合上述两条法令可以看出:

在秦国,拥有越高的爵位,犯罪所受的处罚就越轻。这还是只是举了上造爵的例子,如果是七大夫以上的高爵, 估计就更可以免除很多处罚了。可见,秦国是一个等级社会,所谓的“秦法森严”在具体执行时也是有很多特殊照顾的。

但是秦国以军功受爵,所以这些照顾也都是针对那些立有大功之人,还是可以让人接受的,而且也确实可以极大激励人们立功受爵,这必然是秦国迅速强大的主因之一。
楼主:执着的尘埃  时间:2019-02-21 21:18:02
还有一分钟就是零点!
楼主:执着的尘埃  时间:2019-02-21 21:18:02
过年啦
楼主:执着的尘埃  时间:2019-02-21 21:18:02
今天本帖暂时就更新到这里

明天大年初一,晚上继续更新
楼主:执着的尘埃  时间:2019-02-21 21:18:02
up
楼主:执着的尘埃  时间:2019-02-21 21:18:02
今天大年初一。各位网友过年好

楼主:执着的尘埃

字数:27109

帖子分类:煮酒论史

发表时间:2019-02-02 05:54:53

更新时间:2019-02-21 21:18:02

评论数:843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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